1、1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 服务指南(2014 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 11月 2 目录 1. 总则 1 2. 并网申请 3 3. 接入系统方案制订与审查 3 4. 工程设计与建设 4 5. 并网验收 5 6. 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 6 7. 信息统计与报送 7 8. 咨询与投诉 7 9. 附则 7 附件 1:10(20)千伏接入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9 附件 2:380(220)伏接入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10 附件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11 附件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函 .13 附件 5: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
2、网技术规范 .14 附件 6: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 .23 附件 7: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表 .30 附件 8: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 .31 附件 9: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调度协议 .45 附件 10: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意见通知单 76 1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 1. 总则 1.1.为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服务,促进光伏产业协调有序发展,依据 国家相关政策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管理办法、南方电网 公司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等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服务指南。 1.2.本服务指南主要适用于接入 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光伏
3、发电项目。 对于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 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 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 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 纳的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参照分布式光伏项目业务办理流程提供相应并网服务, 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其所发电量。其它光伏电站项目,参照南 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Q/CSG213006-2013)执行。 1.3.按照简化并网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高效利用的基本原则,为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设立绿色通道,由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并网申请,一个窗口对外 提供并网服务。 1.4.对于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或同时以
4、10(20)千伏、 380(220)伏两种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地市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以 380(220)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县区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未设立 县区供电局的,由地市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 1.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分为并网申请、接入系统方案编制与审查、工程 设计与建设、并网验收、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等 5个阶段,用户参与环节的流 程见下图,详细的流程图见附件 1和附件 2。 2 1 0 ( 2 0 ) 千伏接入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并网申请 方案确认 工程建设 并网验收 电费结算 项目业主 地市供电局 并网申请 业务受理 现场勘查 、 出 具并网意向
5、函 参与现场勘查 委托编制接 入方案 5 个 工 作 日 确认接入方案 并网验收 签订购售电 合同 、 并网 调度协议 4 个 工 作 日 8 个 工 作 日 并网验收申请 4 个 工 作 日 出具接入方案 确认单 电网配套工程 设计 、 设计审 查及施工 支付电费 、 转付 国家补贴资金 负责接入系统 工程设计 、 审 查及施工 提供发票 1 0 个 工 作 日 接入系统工程 及光伏发电工 程竣工 参与接入系统工 程设计审查及施 工中间检查 评审接入方案 1 0 个 工 作 日 1 0 个 工 作 日 是否接入 公共电网 是 否 安装计量装置 签订购售电 合同 、 并网 调度协议 并网调试
6、、 进 入商业运行 4 个 工 作 日 向政府能源主 管部门备案 3 8 0 ( 2 2 0 ) 伏接入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并网申请 方案确认 工程建设 并网验收 电费结算 项目业主 县区供电局 并网申请 业务受理 现场勘查 、 出 具并网意向函 电网配套 工程建设 确认接入方案 出具接入方案 确认单 光伏发电工 程设计施工 支付电费 、 转付 国家补贴资金 业主是否 自然人 是 否 委托编制 接入方案 2 个 工 作 日 提供发票 1 0 个 工 作 日 1 0 个 工 作 日 8 个 工 作 日 参与现场勘查 评审 接入方案 8 个 工 作 日 编制接 入方案 2 个 工
7、作 日 4 个 工 作 日 8 个 工 作 日 4 个 工 作 日 4 个 工 作 日 并网调试 、 进 入商业运行 签订购售电 合同 并网验收申请 签订购售电 合同 安装计量装置 并网验收 业主是否 自然人 向政府能源主 管部门备案 集中向政府能源 主管部门备案 否 是 3 2. 并网申请 2.1.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申请。 2.2.自然人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交的并网申请资料如下: 2.2.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见附件 3); 2.2.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下同); 2.2.3.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产权证明文件; 2.2.4.
8、如项目位于共有产权区域,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或所 有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 2.3.非自然人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交的并网申请资料如下: 2.3.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2.3.2.项目业主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2.3.3.项目拟建设地点物业产权证明文件、土地证明等文件; 2.3.4.如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还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 理合同;导致供电营业范围调整的,还需提供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4.各营业窗口应对并网申请资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于申请资料不完备的, 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资料;对于申请
9、资料完备的,应出具业务受理回执, 并在 2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拟接入的电压等级将资料送达地市供电局计划发 展部或县区供电局营业部(或市场部,下同)。 2.5.对于拟接入 10(20)千伏电网的项目,地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应在收到申 请资料后 4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条件审核并组织现场勘查(市场营销部和项目 业主参与),并在现场勘查后 3个工作日内具并网意向函(见附件 4)。 2.6.对于拟接入 380(220)伏电网的项目,县区供电局营业部应在收到申请资 料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组织现场勘查(项目业主参与),并出具并网意 向函。 3. 接入系统方案制订与审查 3.1.对于自然人利用住宅(或其所有
10、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目,由县区供电局免费制订接入系统方案。其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 业主自行委托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附件 5)制订接入系统方案。 4 3.2.对于接入 10(20)千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收到业主提交的接 入系统方案后 5个工作日内,地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负责组织接入系统方案评 审(地市局市场营销部、生产设备管理部、调度控制中心等相关单位参与评审) ,并在评审通过后 8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含并网协议和接入 电网意见函,附件 6)。 3.3.对于接入 380(220)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3.3.1.对于非自然人投资的分
11、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县区供电局营业部在收到业 主提交的接入系统方案后 2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县区局计划建设部、配电部 等相关单位参与评审,下同),并在评审通过后 6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入系统方 案确认单(含接入电网意见函)。 3.3.2.对于自然人利用住宅(或其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目,县区供电局营业部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系统方案制订、评审并出具 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含接入电网意见函)。 3.4.营业窗口应在 2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业主签署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项目 业主可持此单及其它相关材料,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自然人利用住宅(或其所
12、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相关供电局受理并网申请后代其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 办理项目备案。 3.5.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 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全额上网”项目 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3.6.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 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 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重 新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 目录
13、变更。 4. 工程设计与建设 4.1.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 电网改造部分(以下简称“电网配套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 5 内部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 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4.2.各单位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立 项程序。 4.3.对于接入 10(20)千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3.1.电网配套工程由地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负责立项。 4.3.2.地市供电局基建部负责按公司基建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对电网配套工程组 织实施。 4.4.对于接入 3
14、80(220)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配套工程由县区 供电局计划建设部负责立项和组织实施。 4.5.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项目,业主可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 系统工程设计并组织审查,相关地市供电局参加。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应遵循相 关技术标准,并与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保持一致。 4.6.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 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 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4.7.供电局相关部门应积极跟踪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建设情况,积极 配合业主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隐蔽工程进行中
15、间检查,如 发现问题及时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 5. 并网验收 5.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完成备案,且本体工程和电网配套工程竣工后,项目 业主可向营业窗口提出并网验收申请。(见附件 7)。 5.2.对于接入 10(20)千伏电网的项目: 5.2.1.在受理验收申请后 4个工作日内,由地市供电局市场营销部组织并网验 收(市局生产设备管理部、基建部、调度控制中心、计量中心等相关单位参与) ,出具验收意见(见附件 10)。若验收不合格,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5.2.2.并网验收通过后,由地市供电局市场营销部和调度控制中心分别在 6个 工作日内起草并签订购售电合同(附件 8)和并网调度协
16、议(附件 9),再由营 业窗口在 2个工作日内通知业主一次性签署。 6 5.2.3.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后,由地市供电局计量中心在 4个工作 日内安装计量装置。 5.2.4.安装计量装置后,由地市供电局调度控制中心在 4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 调试,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商业运行。 5.3.接入 380(220)伏电网的项目: 5.3.1.在受理验收申请后 4个工作日内,由县区局营业部组织并网验收(县区 局计划建设部、配电部等相关单位参与),出具验收意见。若验收不合格,应 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5.3.2.并网验收通过后,由县区局营业部在 6个工作日内起草并签订购售电合 同(含调度运行相关
17、内容),再由营业窗口在 2个工作日内通知业主签署。 5.3.3.签订购售电合同后,由县区供电局营业部在 8个工作日内安装计量装置、 组织并网调试,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商业运行。 5.4.电网企业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在项目发 电装置出口装设计量装置,满足项目发电量计量要求。在产权分界点设置计量 关口点,满足上、下网电量双向分开结算要求,按照规程要求配置电能计量装 置和计量自动化终端,具备正反向计量功能、分时计量功能和整点电量冻结功 能,具备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测量及显示功能,采集信息及时反馈给 项目业主。 5.5.项目进入商业运行后,由营业窗口对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归
18、档,并将接入系 统方案及审查意见、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等报上一级单位相 关部门备案。 6. 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 6.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按当地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等 环保电价)收购,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不直接抵扣。 6.2.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 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6.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由相关电网企业按抄表周期抄表,抄表后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电量结算单及电费计算单,并与项目业主确认。 7 6.4.地市供电局或区县供电局财务部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费计算单审核, 在收到项目业主提供
19、的发票后 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网电费。 6.5.公司财务部负责汇总编制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 报送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能源局,按规定程序申请补贴资金。 6.6.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按月逐级上报本单位供电营业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实际发电量,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和实际发电量, 按月逐级下发补贴资金,各地市供电局或县区供电局负责按抄表周期转付补贴。 7. 信息统计与报送 7.1.公司总部、各省公司应按照国家关于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的相关 要求,按时将相关信息分别报送国家及各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 负责统一汇总广州、深圳供电局的数据,并报送
20、广东省政府有关部门。 7.2.公司各级单位按月统计本单位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情况,填写新能源发电 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明细表并报送上一级单位。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 各级市场部逐级汇总上报,每月 10日前报公司市场部;光伏电站项目由各级计 划部逐级汇总上报,每月 10日前报公司计划部。 7.3.各省公司负责汇总并填报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和补贴资金信息表 (简称信息表),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信息由各省公司市场 部负责汇总后报送省公司计划部,补贴资金信息由各省公司财务部负责汇总后 报送省公司计划部。各省公司计划部负责信息汇总并完成信息表的填报, 每月 10 号前报送公司计划部,按季度将光伏
21、发电信息报送各省能源主管部门。 7.4.各省公司市场部负责汇总并填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价附加资金补助 目录申报表(简称申报表),并报送省公司财务部。每季度首月 10 号 前,各省公司财务部负责将申报表报送省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 在通过审核后 2 个工作日内正式报送公司财务部。 8. 咨询与投诉 8 8.1.各级单位应通过实体营业窗口、95598 服务热线、网上营业厅等多种渠道, 向项目业主提供并网服务指南、相关政策规定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等服务, 受理项目业主投诉与建议。 8.2.各营业窗口负责跟踪并网手续办理进程,并建立回访常态机制,开展客户 回访和满意度调查。 9. 附则 9
22、.1.本服务指南由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9.2.本服务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3.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工作属于公司新兴业务,难免存在疏漏和不完善之处。 各单位应积极征求项目业主和基层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持续总结经验教 训,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9 附件 1:10(20)千伏接入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1 0 ( 2 0 ) 千伏接入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并网申请 ( 1 0 个工作日 ) 方案确认 ( 1 5 个工作日 ) 工程建设 ( 3 0 6 0 个工作日 ) 并网验收 ( 2 0 个工作日 ) 电费结算 ( 2 5 个工作日 ) 项目业主 各营
23、业窗口 市局基建部 市局市场营销部省公司相关部门 市局计划发展部 市局生产设备 管理部 市局调度控制中心 市 ( 县 ) 局财务部 市局计量中心 并网申请 业务受理 参与现场勘查参与现场勘查 委托编制接入 系统方案 参与审查接入 系统方案 组织审查接入 系统方案 参与审查接 入系统方案 出具接入系统方 案确认单 确认接入系 统方案 启动并网验收 组织并网验收 参与并网验收 参与并网验收 8 个 工 作 日 2 个 工 作 日 4 个 工 作 日 4 个 工 作 日 安装计量装置 资料归档 并网验收申请 审核电费 计算单 5 个 工 作 日 答复接入系统方 案确认单 参与并网验收 按周期抄表 5
24、 个 工 作 日 制作 电量结算单 5 个 工 作 日 接入系统方 案 、 购售电合 同等报备 接入系统 工程施工 委托电网配 套工程设计 电网配套 工程立项 参与并网验收 组织现场勘查 组织接入系 统工程设计 审查 委托接入系 统工程设计 并网调试 、 进 入商业运行 参与接入系 统工程设计 审查 参与接入系 统工程设计 审查 接入系统工 程施工中间 检查 答复并网 意向函 3 个 工 作 日 接入系统工程 及光伏本体工 程竣工 电网配套工 程施工 组织电网配 套工程设计 审查 参与接入系 统工程设计 审查 接收接入系统 方案报告 5 个 工 作 日 接收接入系统 方案确认单 1 0 个 工
25、 作 日 是否接入 公共电网 是 否 接入条件 审核 2 个 工 作 日 4 个 工 作 日 出具并网 意向函 1 个 工 作 日 制作 电费计算单 提供发票 支付电费 、 转付国家补 贴资金 6 个 工 作 日 2 个 工 作 日 6 个 工 作 日 2 个 工 作 日 签订购售 电合同 签订并网调 度协议 通知业主签订 购售电合同及 并网调度协议 4 个 工 作 日 签订购售电 合同及并网 调度协议 向政府能源主 管部门备案 参与审查接 入系统方案 10 附件 2:380(220)伏接入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3 8 0 ( 2 2 0 ) 伏接入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
26、流程 并网申请 ( 8 个工作日 ) 方案确认 ( 1 0 个工作日 ) 工程建设 ( 1 0 3 0 个工作日 ) 并网验收 ( 2 0 个工作日 ) 电费结算 ( 2 5 个工作日 ) 市 ( 县 ) 局财务部项目业主 各营业窗口 县区局营业部 县区局配电部县区局计划建设部市局相关部门 2 个 工 作 日 6 个 工 作 日 6 个 工 作 日 4 个 工 作 日 5 个 工 作 日 5 个 工 作 日 5 个 工 作 日 并网申请 电网配套 工程立项 组织并网验收 业务受理 并网调试 、 进 入商业运行 现场勘查 电网配套 工程建设 参与并网验收 接入系统方 案 、 购售电合 同备案 资
27、料归档 并网验收申请 确认接入系 统方案 启动并网验收 参与并网验收 制作 电费计算单 参与审查接 入系统方案 制作 电量结算单 组织审查接 入系统方案 参与审查接 入系统方案 按周期抄表 计量装置安装 审核 电费计算单 制订接入 系统方案 光伏发电工 程设计施工 支付电费 、 转付国家补 贴资金 是否 委托编制接 入系统方案 4 个 工 作 日 提供发票 1 0 个 工 作 日 1 0 个 工 作 日 现场勘查 接收接入 系统方案 2 个 工 作 日 接收接入系统 方案确认 单 2 个 工 作 日 接入条件 审核 1 个 工 作 日 答复并网 意向函 出具并网 意向函 3 个 工 作 日 2
28、 个 工 作 日 2 个 工 作 日 2 个 工 作 日 4 个 工 作 日 签订购售电 合同 通知业主签订 购售电合同 向政府能源主 管部门备案 否 是 业主是否 自然人 集中向政府能源 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是否 自然人 出具接入系统 方案确认单 答复接入系统 方案确认单 11 附件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自然人) 申请日期 年月日 计划开工时间 年月日项目编号 计划投产时间 年月日 项目业主 房屋产权人 项目地址 项目类型 一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享受国家发电补贴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目 项目业主性质 与房屋产权人一致 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 是否向其他
29、地区供电 装机容量 原有规模 KW 本期规模 KW 终期规模 KW 意向并网 电压等级 220V 380V 发电量意向 消纳方式 全部自用 全额上网 自发自用剩余电量上网 意向 并网点 用户侧(个) 公共电网(个) 用电方用电情 况(自发自用, 余量上网方式) 月用电量( kWh) 装机容量( kVA) 主要用电 设备 申请人/联系电 话 房屋产权人/联系电话 一、1、客户居民身份证;2、光伏项目建设地点的房产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3、如项目位 于共有产权区域,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或所有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 二、1、引起供电营业范围调整的,需提供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30、明;2、项目业主和光伏建设用地 提供方的合作协议(包括合同能源、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协议、运行维护协议等)。 业主需提供的 基础资料 三、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备注 本表中的信息及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谨此确认。 申请个人(受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客户提供的文件已审核,接入申请已受理,谨此确认。 受理单位:(公章) 年月日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告知事项: 本表 1式 2份,双方各执 1份。 1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非自然人) 申请日期 年月日 计划 开工时间 年月日项目编号 计划投产时间 年月日 项目业主 房屋产权人 项目地址 项目类型 一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享受国家发电补
31、贴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目 项目业主性质 与房屋产权人一致 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 是否向其他地区供电 装机容量 kW 意向并网电压等级 10(20)kV 380V 其它 发电量意向 消纳方式 全部自用 全额上网 自发自用剩余电量上网 意向 并网点 用户侧(个) 公共电网(个) 用电方用电情况 (自发自用,余 量上网方式) 月用电量( kWh) 装机容量(万 kVA) 主要用电 设备 申请人/联系电 话 房屋产权人/联系 电话 一、1、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项目业主法人营业执照;3、土地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 二、1、引起供电营业范围调整的,需提供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2、项目业主和光伏建
32、设用地 提供方的合作协议(包括合同能源、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协议、运行维护协议等)。 业主提供 基础资料清单 三、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备注 本表中的信息及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谨此确认。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客户提供的文件已审核,接入申请已受理,谨此确认。 受理单位:(公章) 年月日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告知事项: 本表 1式 2份,双方各执 1份。 13 附件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函 关于项目并网意向的复函 公司(项目业主): 贵公司(项目业主)项目的并网申请已受理。经研究,函复意见如下: 一、同意项目接入电网。 二、建议贵公司(业主)尽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备案
33、手续,并 加强与我局的沟通,保障项目顺利有序推进。 联系人及电话: 专此函复。 供电局 年月日 14 附件 5: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范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范 (Q/CSG 12110012014) 前 言 本规范根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功率控制和电压调节、启停、运行适应性、 电能质量、安全与保护、通信、电能计量和并网检测等提出明确技术要求。 本规范由公司系统运行部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起草单位: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杜龙、吴争荣、雷金勇、许爱东、和识之、李建设、 何
34、剑军、吴俊、陆明、罗会洪、李金、王凯、姚林。 15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运行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技术 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南方电网范围内通过 380V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以及通过 10(20)kV 电压等级接入用户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 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2325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 GB/T 12326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 GB
35、/T 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4549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 15543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 15945 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 GB/T 16895.32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 7-71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太阳能光伏电源供电系统 GB/T 19862 电能质量监测设备通用要求 GB/T 24337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间谐波 GB/T 29319-2012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 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定 DL/T 634.5101 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 5-101部分 传输规约 基本远动任务 配套标
36、准 DL/T 634.5104 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 5-104部分 传输规约 采用标准传输 协议集的 IEC60870-5-101网络访问 DL/T 1040 电网运行准则 Q/CSG 10012 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Q/CSG 11300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单相电子式电能表技术规范 16 Q/CSG 113006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普通三相电子式电能表技术规 范 Q/CSG 113007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三相多功能电能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distributed photovoltaic power sys
37、tem 接入 10(2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消纳为主 的利用光伏电池的光生伏特效应,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的发电系统。 3.2 逆变器 inverter 将直流电变换成交流电的设备。 3.3 公共连接点 point of common coupling(PCC) 电力系统中一个以上用户的连接处。 3.4 并网点 point of interconnection 对于有升压站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点指升压站高压侧母线或节点。 对于无升压站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点指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输出汇 总点。并网点的定义可参见附录 A。 3.5 孤岛 islanding 包
38、含负荷和电源的部分电网,从主网脱离后继续孤立运行的状态。孤岛可 分为非计划性孤岛和计划性孤岛。 注:非计划性孤岛指非计划、不受控地发生孤岛。计划性孤岛指按预先配 置的控制策略,有计划地发生孤岛。 3.6防孤岛 anti-islanding 防止非计划性孤岛现象的发生。 4 功率控制和电压调节 4.1 有功功率控制 通过 10(20)kV 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有功功率调节 能力,必要时能根据电网调度机构指令调节电源的有功功率输出。 4.2 无功容量和电压调节 4.2.1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功率因数应在 0.95(超前)0.95(滞后)范 17 围内连续可调。 4.2.2 分布式
39、光伏发电系统在其无功输出范围内,应具备根据并网点电压 水平调节无功输出,参与电网电压调节的能力,其调节方式和参考电压、电压 调差率等参数可由电网调度机构给定。 5 启停 5.1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启动时需要考虑当前电网频率、电压偏差状态, 当电网频率、电压偏差超出本标准规定的正常运行范围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 统不应启动。 5.2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启动时不应引起公共连接点电能质量超出本标准 规定范围,同时应确保其输出功率的变化率不超过电网所设定的最大功率变化 率。 5.3 通过 10(20)kV 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具备按电网调 度机构指令启停的能力。 6 运行适应性 6.1 电
40、压范围 当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点电压在 90%110%标称电压之间时,分布式 光伏发电系统应能正常运行。 6.2 电能质量范围 当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点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值满足 GB/T 12326、谐波 满足 GB/T 14549、间谐波值满足 GB/T 24337、三相电压不平衡度满足 GB/T 15543的要求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能正常运行。 6.3 频率范围 当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点频率在 49.5Hz50.2Hz 范围之内时,分布式 光伏发电系统应能正常运行。当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点频率在 47.5Hz49.5Hz 范围之内时,频率每次低于 49.5Hz,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41、应能 至少运行 10min。 7 电能质量 7.1 一般性要求 7.1.1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向当地交流负载提供电能和向电网发送电能的 18 质量,在谐波、电压偏差、电压不平衡度、电压波动和闪变等方面应满足相关 国家标准要求。 7.1.2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公共连接点应装设满足 GB/T 19862要求的电 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 7.1.3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电能质量监测历史数据应至少保存一年,必 要时供电网企业调用。 7.2 谐波 7.2.1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所接入公共连接点的谐波注入电流应满足 GB/T 14549的要求,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点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 按照分
42、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与公共连接点上点上具有谐波源的发/供电设 备总容量之比进行分配。 7.2.2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后,所接入公共连接点的间谐波应满足 GB/T 24337的要求。 7.3 电压偏差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后,所接入公共连接点的电压偏差应满足 GB/T 12325的要求。 7.4 电压波动和闪变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后,所接入公共连接点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值应满 足 GB/T 12326的要求。 7.5 电压不平衡度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后,所接入公共连接点的电压不平衡度应满足 GB/T 15543的要求。 7.6 直流分量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向公共连接点注入的直流电流
43、分量不应超过其交流额 定值的 0.5%。 8 安全与保护 8.1 一般性要求 8.1.1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保护应符合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 性的要求,其技术条件应满足 GB/T 14285的要求。 19 8.1.2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在逆变器输出汇总点设置易于操作、可闭锁、 具有明显断开点的开关设备,以确保电力设施检修维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8.1.3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点设备应按照 GB/T16895.32的要求接地或 接保护线。 8.1.4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适当的抗电磁干扰的能力,应保证信号 传输不受电磁干扰,执行部件不发生误动作。同时,设备本身产生的电磁干扰 不应超过
44、相关设备标准。 8.1.5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设备必须满足相应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耐压 标准。 8.2 电压保护 8.2.1 当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点电压超出表 1规定的电压范围时,应 在相应的时间内停止向电网线路送电。此要求适用于多相系统中的任何一相。 表 1 保 护 动 作 时 间 要 求 并网点电压 要求N 50%U 最大分闸时间不超过 0.2s 8 最大分闸时间不超过 2.0s81 连续运行NN10 35 最大分闸时间不超过 2.0sU 最大分闸时间不超过 0.2s 注:1. U N 为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点的电网额定电压; 2. 最大分闸时间是指异常状态发生到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停止
45、向电网送电时间。 8.3 频率保护 当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点频率超出 47.5Hz50.2Hz 范围时,应在 0.2s内停止向电网线路送电。 8.4 线路保护 通过 10(20)kV 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线路宜采用采用电 流、电压型保护,有特殊要求时,可配置纵联电流差动保护。 8.5 防孤岛保护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具备快速监测孤岛且立即断开与电网连接的能力, 20 防孤岛保护动作时间不大于 2s,防孤岛保护应与配电网侧线路保护相配合。 8.6 恢复并网 系统发生扰动脱网后,在电网电压和频率恢复到正常运行范围之前分布式 光伏发电系统不允许并网。在电网电压和频率恢复正常后,分布式
46、光伏发电系 统需要经过一定延时后才能重新并网,延时值应在 20s5min范围内可调,具体 由电网调度机构给定。 9 电能计量 9.1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前,应明确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电能计量点应设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与电网的产权分界 处,产权分界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分界处不适宜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 关口计量点由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业主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 9.2 每个计量点均应装设电能计量装置,其设备配置和技术要求应符合 DL/T 448,以及相关标准、规程要求。 9.3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电能计量表应符合南方电网相关电能表技术规范, 具备双向计量、分时计
47、量、电量冻结等功能,并支持载波、RS485、无线多种通 信方式,适应不同使用环境下数据采集需求。 9.4 通过 10(20)kV 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同一计量点应 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 标志。 10 通信与信息 10.1 基本要求 10.1.1 通过 10(20)kV 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具备与电 网调度机构之间进行数据通信的能力。并网双方的通信系统应以满足电网安全 经济运行对电力通信业务的要求为前提,满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 自动化及调度电话等业务对电力通信的要求。 10.1.2 通过 10(20)kV 电压
48、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与电网调度 机构之间通信方式和信息传输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规定,包括互相提供的信 号种类、提供信号的方式和实时性要求等。 10.2 正常运行信息 21 通过 10(20)kV 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正常运行情况下,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的信息至少应当包括: a)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状态; b)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有功和无功输出、发电量、功率因数; c)并网点的电压和频率、注入电力系统的电流; d)变压器分接头档位、主断路器开关状态等。 11 并网检测 11.1 检测要求 11.1.1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当在并网运行后 6个月内向电网企
49、业提供有 关光伏发电系统运行特征的检测报告。 11.1.2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的检测点为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 点,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在检测前将检测方案报所接入电网 企业备案。 11.2 检测内容 检测应按照国家或有关行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网运行制定的相关标 准或规定进行,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a)电能质量检测; b)功率控制和电压调节能力检测; c)并网运行适应性检测; d)安全与保护功能检测。 2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并网点的图例说明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并网点,是指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与电网的连接点, 而该电网可能是公共电网,也可能是用户电网。 并网点的图例说明如图 A.1所示:虚框为用户电网,该用户电网通过公共 连接点 C与公共电网相连。在用户电网内部,有两个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分 别通过 A点和 B点与用户电网相连,A 点和 B点均为并网点,但不是公共连接 点。在 D点,有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