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红星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居委会印章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度,有效搞好廉政 建设、社区工作,提高红星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公益事业、社 会福利事业的服务。特制定如下印章使用审批制度: 一、印章是居民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对外经营活动、行使 职权的重要标志。居民委员会印章是由街道统一制发或经核准自 行刻制的印章。包括居民委员会公章、资产管理办公室公章、财务 专用章。 二、居民委员会印章是由街道办事处核准刻制,任何人不得私 自刻制。居民委员会变更或合并,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刻制印 章的申请。印章应由街道办事处发文启用。使用作废印章的,按私 刻印章行为处理。 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
2、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居民委员 会的任何印章。 四、居民委员会的印章要由专人保管。居民委员会公章、资产 办公章由文书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中介机构保管。 “两委” 会不得保管居民委员会公章。 五、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 外出,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印章保管员携章随同。 六、居民委员会不得外借,印章保管员外出时由社区党组织书 记或居民委员会主任指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管,双方做好交接手 续。 2 七、印章保管员如有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确定 的印章保管员办理移交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八、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印章清晰、端正。不使用时,必须锁 于保险柜内。
3、九、印章移交。换届选举后,上一届居民委员会要在 7 日内将 左右印章移交给新一届组织。拒不移交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 部门处理。 “两委” 会全体委 员被集体罢 免的,印章由接到职能部门 暂时代管。 十、印章的使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印章保管员方可盖 章。印章保管员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印章使用登记簿进行使用登 记,严格执行登记手续。若因使用印章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 相应责任。 十一、居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登记,要严格执行印章审批、登 记、备案制度,逐项登记使用印章的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 等情况。 十二、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要使用 居民委员会、资产办公章时,应凭居民
4、代表会议或居民大会表决通 过的会议记录,并经主管领导签名后方可使用。 十三、以居民委员会名义上报、外送的文件、资料、报表等,经 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加盖印章。 十四、以居民委员会名义对外签订的承包、租赁,转账、借款、 建筑、维修、保险、委托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 章中的规定,由各专业人员负责 3 审核,居民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盖印章。 十五、居民委员会委员需要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办理私人取 物、取款、挂失、驾驶员办证等的,由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对符合要 求的证明进行登记后,方可加盖印章。 十六、居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是使用集体资金时的重要依据, 在银行提取现金、办理转账业务时使用
5、。 十七、居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要由会计中介机构使用,法人章 可由报账员负责依规使用。 十八、除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用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 事项需用财务专用章的,必须经过单位财务负责人报请居(村)民 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严格登记手续。 十九、居民委员会的其他印章,如合同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等 其他对外形式经济活动职权的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其使用 符合规定程序后,由领导审批使用,逐项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居民委员会发生合并、分立,印章需作废时,必须经街 道主管部门审核,在电台、电视台或报纸上刊登公告停止使用旧印 章。 二十一、印章如有不慎丢失,保管员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并在电台、电视台或报纸上刊登相关公告,报街道主管部门备案。 印章作废必须按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批,统一进行销毁。 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