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教育学院学生助学贷款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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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 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 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 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 助学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等文件的通知 (粤教贷 20074 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通知 (粤教贷20075 号)等文件的精神,支持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在 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保证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 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顺利开展,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国

2、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以下简称: 广东省分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 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目管理工作;各院(系)在学 校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 放和回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 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代 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 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支付宝公司。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 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

3、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 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 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 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 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 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 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 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院

4、(系)开展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由所在院(系)分管学生工 作的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所属院(系)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 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 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审批、建档; (二)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账, 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的管理台账始终保持一致; (三)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催缴和清收所属院 (系)学生国家助学贷款; (四)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

5、七条 学校、院(系)两级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助学贷款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 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 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学校、院(系)两级要组织开展诚信及征信 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 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 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 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 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不含在读的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外国留学生) 、第二学士学位学

6、生。申 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 学贷款须由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 (三)学生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 地人均生活水平,无力缴纳学费、住宿费,并得到当地政 府的认可证明(镇政府或县民政局加盖公章) ;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遵 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 无违法违纪记录,学习认真,学习态度端正,无补考现象。 (五)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 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

7、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 (一)院(系)在接受学生申请前必须组织学生学习 本办法,让学生了解清楚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项,学生 个人如实填写并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承诺书 ,申请 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 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申请书提交到所在 院(系) 。每人贷款额不超过 8000 元,且只能贷款当年的 学费和住宿费,不对贷款学生以前未交学住费等进行追贷。 院(系)汇总后将贷款需求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 如下贷款申请资料: 1.身份

8、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 印件(两份) ;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1)同意学生 贷款;(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 学生的联系方式;(3)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 付息; 3.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 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经当地政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四)院(系)在收到学生申请后,对学生贷款申请和 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 格审核,将申请者分为特困生和普通生,组织学生进行公 开评议,将结果进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 学生资助管理科。 (五)院(系)根据学生家

9、庭经济实际情况,初步确定 本院(系)贷款对象,报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学 生资助管理科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 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批表 ) 。院(系) 国家贷款工作小组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 网站进行网上申请。 (六)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 贷款申请材料对学生网上申请进行审核,并审批本院(系) 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审核无误后提交学生资 助管理科审核。各院(系)必须对学生的贷款申请材料严 格把关,凡是不符合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的一律不得 报送。 (七)学生资助管理科在网上审核学生资料,将审核结 果在网上上报省助学中心。

10、(八)省助学中心审核学校上报信息,并将结果反馈学 校,由学生资助管理科通知各院(系)组织学生打印申请 审批表,经学生本人签名、院(系)签署意见盖章后再送 回资助管理科。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 行的审批结果,向所在院(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 助学贷款合同 ,由所在院(系)组织学生填写打印,并负 责进行审核,最后汇总上报学生资助管理科。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 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科接到贷款发放通知后,通 知代理银行将贷款转入学生的银行卡账户,然后由贷款学 生的银

11、行卡账户转入学校结算账户。学生资助管理科将贷 款发放清单交学校财务处以划扣学费。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 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 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 7 月 1 日(含 1 日)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 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 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

12、复学后,恢复 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 1 日;提前还贷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生 资助管理科根据省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 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 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应 有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生资助管理科通知代理; 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 入当年高校部门预算。在每年 10 月 30 日前,学生资助管 理科根据省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 由省助学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

13、转省助学中心。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变更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 毕业前向学生资助管理科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 学位的相关证明。学生资助管理科审查同意后,由省助学 中心统计上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生资助管理科为 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隶属学校管 理,由省财政继续贴息。省助学中心及我校学生资助管理 科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 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 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有 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

14、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 入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资助 管理科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在学生资助管理科采取上述措施后,方 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学校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 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相关部门赔偿,并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各院(系)负责人要协助学生资助管理科为 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 款审批表、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 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科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

15、, 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 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 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并设立专柜 妥善保存助学贷款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二级院(系)要教育、指导、监 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院(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 现跟着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 理,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科。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 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 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

16、学生资助管理科和二 级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 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确认书 , 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 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贷款学 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 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 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并将相 关资料汇总报送学生资助管理科。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科和各院(系)助学贷款 工作小组鼓励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款,毕业离校前提 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网站提出还贷申请, 将

17、所借本金足额存入还款账户(支付宝账户) ,银行划扣款 项完毕后,凭个人证件到学生资助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贷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 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款本息存入 还款账户,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学生贷款合同通知代理银 行定时划扣。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 生资助管理科,由资助管理科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 时监控并通报二级院(系) ,各院(系)根据需要督促学生 按期还款。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 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九条 银行、学校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

18、。 国家开发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 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 单位,将违约情况录入个人征信系统;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 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督促所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在校园网、校友网 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科、各院(系)按要求及时 对学生贷款、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 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 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

19、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 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与省助学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每季度按要求分项目完成对 每笔贷款的资产质量分析和专户报告,每年形成分析报告, 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科。学生资助管理科每季度分项目完 成全校的学生贷款资产质量分析和报告,每季填制资产质 量分类认定表并按项目进行汇总分析,每年形成分析报告, 报送省助学中心;每季度填制完成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 预测表,报送省助学中心。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 机制,并对各院(系)贷款工作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科的 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 当二级院(系)助学贷款进入还贷期, 贷款本息违约率达到 5%时,学生资助管理科将对相关院 (系)采取包括提醒、警告、限期整改等措施;达到 10%时, 暂停发放相关院(系)的助学贷款。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此前有其他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家助 学贷款业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颁布实施的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2017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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