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文件 华航校发2016119 号 关于印发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的通 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2016 年 10 月 9 日 - 2 -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87 号)、和河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冀财非税20165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指学校在收取款项时向付款单位 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
2、证,包括学校从财政部门领购的财政票据 (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河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河 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河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 一票据)和从税务机关领购的税务发票等。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购入、 领用、收回、归档及核销;指导票据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票据; 监督检查票据的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依法取得的收入必须使用合法票据, 不得自制或私购;所收款项必须全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 第六条 学校开具的各类票据应按指定用途使用,各类票 据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 “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河北省非税收 入统一票据”适用于收取或退还在校生学费、
3、住宿费,英语四、 六级和计算机考试考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 3 - (二)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 下列行为: 1暂收款项。指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业务结束后需 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保 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指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业务结束后需 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 材费,由教职工个人承担的学校代扣的水电费、供暖费,接受 委托组织考试费等; 3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 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 往来。
4、(三)税务机关发票适用于学校对外提供下列经营服务性 行为: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 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 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 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5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 4 - (四) “河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适用于学校接收 实物或款项捐赠时使用。 第七条 票据的领用 学校各单位在领用票据时应由票据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属 于用票范围内的,允许使用并进行登记,注明领用票据种类、 数量、原因。再次领用票
5、据时,需将上次领用票据缴回核销。 原则上只允许领用往来票据,收费票据全部由财务处开具。 第八条 票据的开具 (一)票据必须严格按照适用范围开具,不得混用,也不 得转让、转借或代开; (二)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内容 必须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 容完全一致; (三)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 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保留原处。 第九条 提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规定 原则上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在收款后开具,确有必要提前 开具的,经办人员应在填写往来票据申领审批表 ,按规定 流程审批后,财务处负责票据开具的会计予以开票。但有不良 记录(指
6、开具票据后一个月以上款项未到账)的,会计人员不 予开具,直至其将未到账款项追回。 第十条 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 5 - 为控制收入到款结算风险,提高横向科研经费收入或创收 收入到账率,原则上应先到款后再开具税务发票。若对方单位 必须由学校先行开具发票,见票后付款的,经办人员需填写 税票申领审批表 ,按规定流程审批后,财务处负责票据开 具的会计予以开票。但有不良记录(指开具票据后一个月以上 款项未到账)的,会计人员不予开具,直至其将未到账款项追 回。 增值税发票开具后,经办人须保证当月收入能到账;若当 月收入不能到账而需要根据已开税票缴纳增值税费的,业务经 办人必须指定能缴税的非财政拨款
7、经费项目,办税人员先行扣 缴,待经费到账手续齐全后再将税款支出调整回原扣缴项目。 第十一条 票据的交回和核销 票据使用完毕或不再使用后,应及时交回财务处。财务处 在核销时,应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 票据是否规范,存根联内容是否与封面填写内容一致等。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使用票据; (二)未按规定使用票据,串用票据; (三)擅自转让、转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四)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 (五)其他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票据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 6 - 号)的处罚规定执行,并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票据管理 规定(2014 年修订) (华航校发201474 号)同时废止。 - 7 -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办公室 2016 年 10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