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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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南昌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 - 2 - 南昌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 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 部 17 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 监2012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 见(教技201214 号)以及江西省高校内部审计工作 暂行规定(赣教财字20131 号)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结 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 依规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等管理情

2、况的审计和对科 研经费决算的审签。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审计范围包括:按照科研经费来源由我 校承担的所有纵向、横向及校拨科研经费等。 第四条 凡列入审计范围的科研经费,均由学校审计部门负 责审计。经费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列入大额资金专项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分为: (一)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科研经费 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方能上 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对其经费决算的审签; - 3 - (二)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国 家有关审计准则,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对 科研项目的经费收入、支出等

3、相关内容的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学校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经费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3.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4.经费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 规定的情况; 5.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 结余是否准确; 6.经费开支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 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二)学校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 专用的情况;

4、 2.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3.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 的到位情况; 4.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 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经费支出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虚 - 4 - 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5.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 出等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6.科研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 定;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按照

5、有关经费决算规定,经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签 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2.批复下达的项目预算;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 4.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财务部门提供的经费到帐及支出 明细账); 5.特殊情况应提供有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 明; 6.科研经费指标本或科研经费使用手册; 7.其他相关资料。 对报审资料不全的项目,审计部门不予审签。 (二)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 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3.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合作合同或协议; - 5

6、- 是否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规定,向合作(外协)单位 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是否附上项目合同书、预算批复书以及 与合作(外协)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是否经校科 研管理部门审核签字;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 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存在向项目合 同或主管部门预算批复以外的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 合作(外协)单位属公司、企业,是否提供收款单位法人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 料;合作(外协)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 组织的,是否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4.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5.项目结余经费使

7、用说明; 6.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 45 项资料,需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 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完成有关经费决算审核程序后,须于经 费决算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 3 日内,将经费决算及相关 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 - 6 - 2.审计部门收到资料后,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 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不齐全、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 内容不符合

8、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 3.审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4.审签中若发现重大问题,经与相关部门核实后,审计部 门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二)经费审计程序。 1.列入大额资金专项审计的项目,需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的项目,按江西省高等院校大额资金专项审计暂行办法 (赣教财字【2013】96 号)规定执行; 2.按照学校的工作部署,每年 12 月底科研主管部门提供专 项审计及常规审计项目分类表,与审计部门协商后提出年度审 计计划,报学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 负责人提供当年度审计科研项目相关材料,财务部门提供相关 财务数据。

9、需调整年度审计计划或临时增加的科研审计项目, 须经科研分管校领导批准; 3.学校审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 相关学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及时公布学校批复的 科研经费审计计划并提出审计要求,与有关部门协商和沟通审 计实施安排,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 4.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的 3 个工作日前,向相关单位送达 审计通知书; 5.相关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通知被审计的科研项 - 7 - 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审计 部门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作出承诺; 6.在审计过程中,科研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被审计的科 研项

10、目负责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 7.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审计内容,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 方法,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等相关内容的管理情 况实施审计。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 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8.实施审计后,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在征 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学院(单位)、及科研主管部门意见 后,报主管审计的学校领导审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9.审计部门向科研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 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10.学校审计部门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 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五章 审计整改 第九条

11、科研经费审计后,课题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 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 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验 收或进行通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不按本办法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 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 8 - 第十一条 科研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 责人、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南昌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校以前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 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9 - 南昌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 年 2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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