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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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宁波大学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宁大政2010 号),为 了做好我校管理人员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结合我校管理队伍实际情 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党政管理人员,实行职务(或岗位,下同)与职级相结合的岗 位管理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职员制度。 (二)坚持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 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 将从事管理工作人员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建立职员职级的正常晋 升制度。 二、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范围 1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一般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主 要包括校级领导岗位,机关部门、学院(中心)、科研机构及直属、附属 单

2、位(简称“ 各单位” ,下同)的管理岗位。 2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执行管理岗位工资。对确因工 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岗位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人员,需按干部 人事管理权限从严控制。 (二)岗位总量 1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的岗位设置方案。 2012 年我校的管理岗位 610 个,占岗位总量的 22.4。 2首次聘用岗位总量根据现有人数和职务进行设置。 3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今后将逐步调整和控制学校管理岗位不 超过全校岗位总量的 20%。 (三)岗位等级比例 1管理岗位分为 8 个等级。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 职、 处级副 职、科 级正 职、科 级副职、科员、 办事员依次

3、分别对应管理 岗位三至十级职员。三级、四级、五 级、六级为 高级职员,七级、八 级 为中级职员,九级、十级为初级职员。 2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各级管理岗位数量。六级及以上 职员岗位数占学校设置的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 35%,其中五 级和六级职员岗位数按 1:2 的比例掌握。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占管 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 55%。九级、十级职员岗 位数占管理岗位总 量的比例一般为 10%。 3首次聘用时,三 级、四级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岗位数,按照现 有的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数按照学校现有对 应的管理岗位领导职数确定。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数按照学校实际情 况确定。 (四

4、)各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 1各单位的五级、六 级管理岗位,按照上 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 设置。 2各单位的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原则上按照编制数核定管理 岗位数,结 合各单位职责任务、现有人员等实际情况设定,具体办法 另行制定。首次聘用,各单位的管理岗位数按照现有人数核定。 3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各单位需要调整管理岗位数时,由单位 提出申请意见,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管理岗位聘用审议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校领导、组 织部、人事 处、机关党工委负责人及部分专家等组成,人数不少于 9 人,主任委员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审议推荐三至六级职员

5、拟聘人选; 2审定七级及以下职员拟聘人选。 (二)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管理岗位聘用审核推荐,可根据需要成 立管理岗位聘用组织。 (三)人事处是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在管理岗 位聘用审议委员会领导下,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学校管理岗位设置及聘用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2负责各单位推荐拟聘人选的材料审核工作,报学校管理岗位 聘用审议委员会审定; 3完成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审议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四、岗位聘用 (一 )岗 位聘用基本条件 1聘用管理岗位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 高等教育法规、政策,遵 纪守法, 维护学校的安全、荣誉、利益,恪守 职业道德, 热爱本职工作

6、,办事公正,作 风正派,廉 洁奉公; 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3具备管理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及技能条件; 4应聘党务工作岗位,必须是中共党员; 5应聘管理岗位,原 则上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六级及以 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校外新应聘管理岗位, 原则上必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 (二)首次聘用,管理岗位人员职员制过渡办法 1根据上级要求,除 “双肩挑”人员外,现有管理岗位人员全部纳 入国家人事部规定的十级职员制度。 2现有管理岗位中执行职员工资系列的人员,根据所聘管理岗 位职务确定相应职员职级,即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 处级副职、科 级正职、科级副职、科

7、 员、办事 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 三至十级职员。详见附件 1。 3现有管理岗位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双肩挑” 人员除外) 过渡办法 (1)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没有科级职务者,按照下列规定聘用: 管理 岗位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等教育管理)人员, 直接对应到七级职员。 管理 岗位中具有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直接对应到七至 十级职员。聘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及以下者,直接对应八级职员; 聘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6 年及以上者,直接对应七级职员;聘用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者,直接对应九级职员;聘用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直 接对应十级职员。详见附件 1。 (2)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科级职务

8、者,按照科级职务对应的 职员职级聘用。若聘用的职员职级低于依据上一条款聘用的职员职级, 则按就高原则聘用。 (3)现有管理岗位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过渡到职员制,如原 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高于新聘用后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可保留 原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待职员职级晋升后冲销。 4现聘用在管理岗位中的工人(含以工代干人员)过渡办法 (1)具备所聘管理岗位任职条件的,按管理岗位聘用,直接对应 七至十级职员,执行相应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不再执行工人技术 等级工资。 高级技师直接对应七级职员;技师直接对应八级职员;高级工和 中级工直接对应九级职员;初级工和普通工人直接对应十级职员。详 见附件 1。

9、 (2)不具备所聘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不再继续聘用管理岗 位,应按规 定程序和条件聘用到相应工勤技能岗位。但若遇没有空缺 的相应工勤技能岗位时,可继续聘用管理岗位,直接对应十级职员, 并纳入职员制管理。 (三)职员职级晋升 1职员职级晋升的基本要求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依法办事,清正廉洁,较好地完成 本职工作,工作业绩突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服务 意识和群众观念较强;近 3 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2职员职级晋升的基本任职年限要求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 2 年及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 3

10、 年及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 3 年及以上。 3职员职级晋升的其他条件及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首次聘用不 进行职员职级晋升工作。 4申报晋升职员职级,应由个人申报或组织推荐,并在一定范围 内述职。其中申报六级及以上职员,由学校统一组织述职。 5建立职员职级晋升前后公示制度。晋升前应对申报人员的申 报材料、晋升后应对拟定职员职级名单分别进行公示 7 天。 6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或学校党委任命(聘用)的领 导职务干部可以直接确定相应职员职级。 (四)聘用程序 1学校公布岗位数; 2个人申报; 3各单位研究初定岗位等级; 4人事处审核; 5学校管理岗位

11、聘用审议委员会审定; 6公示; 7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 (五)三至四级职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用,五至六级职员由学校 统一组织聘用,七级及以下职员由各单位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内组织 聘用。 五、岗位职责 (一)高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主持或分管学校或学院、部处级单位管理工作,或专职从事高层 次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研究本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 题;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的重要公文或文稿;按照任期目标和任务,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任务;注重调查研究,注重 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指导 中、初级职员 工作。 (二)中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承担

12、学院、部门单位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或承担某一方面的专 门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或解决本职工作的实际问题;起草本职管理 工作的重要公文或文稿;注重调查研究,注重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 平和管理效率;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三)初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承担学院、部门单位具体管理与服务工作;协调和解决本职管理 工作中的一般问题;负责起草本职管理工作的一般公文或文稿;注重 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四)具体岗位职责由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 六、其它规定 (一)岗位设置及聘用制度实施前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工人(含以工 代干人员)受聘期间工人身份及其

13、他待遇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二)新聘和转聘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在按规定程序正 式评聘职员职级前,可根据附件 1 所列对应条件暂定职员职级,待正 式评聘后再行调整。新参加工作的博士、硕士学位和本科学历获得者 应聘管理岗位,可分别直接聘用至七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 (三)聘用合同期满,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聘用合同, 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 定。 (五)学校在每年上半年组织 1 次职员职级晋升的评聘工作,与专 业技术岗位等级评聘工作同时进行。 (六)职员职级晋升名额,原则上根据各级职员职级的岗位空缺数 决定。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依据的

1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 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 行。 (二)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一定程序,可对 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作相应修订。 (三)本实施细则经第三届教代会执委会第 1 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 125 次校长办公会议、2010 年第 20 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 行。本实施 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首次聘用,管理各级岗位聘用竞聘条件 附件 1 首次聘用,管理各级岗位聘用竞聘条件 首次聘用时,申请各级别管理岗位,必须符合管理岗位聘用基本 条件,同时 符合

15、下表中所列对应岗位条件之一。 管理岗位级别 岗位竞聘条件 备注 三级 G3.1 现任厅级正职 四级 G4.1 现任厅级副职 G5.1 现任处级正职 G5.2 调研员五级 G5.3 正处级“五五” 干部 G6.1 现任处级副职 G6.2 副(助理)调研员六级 G6.2 副处级“五五” 干部 G7.1 现任协理岗位或校聘管理 6 级及以上 G7.2 现任主任科员 G7.3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G7.4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6 年及以上者 G7.5 新参加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七级 G7.6 技术工一级或高级技师 G8.1 现任副主任科员 G8.2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 年及以下者八级 G8.3 技术工二级或技师 G9.1 科员 G9.2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G9.3 新参加工作的硕士学位获得者 G9.4 技术工三级或高级工 九级 G9.5 技术工四级或中级工 G10.1 办事员 G10.2 员级专业技术职务 G10.3 新参加工作的本科学历获得者 G10.4 技术工五级或初级工 十级 G10.5 普通工 现已聘 用到管 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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