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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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 (试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 12月 23日 目 次 前 言 II 引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基本要求 .3 5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 .3 6 垃圾收集运输 .6 7 公共交通运营场所(含车站、港口、机场、口岸、地铁)的环境卫生 .9 8 公共厕所管理要求 .11 9 经营性场所的环境卫生 .15 10 城中村的环境卫生 .16 11 公园、旅游景点、绿地的环境卫生 .17 12 文体活动、购物场所的环境卫生 .18 13 公路、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 .19 14 水域的环境卫生 .

2、19 15 建筑工地、待建地、预留地的环境卫生 .21 16 其他区域的环境卫生 22 前 言 本 规 范 是 根 据 GB/T 1.1-200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一 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规 则 而 编 写 。 本 规 范 由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并 批 准 。 本 规 范 由 深 圳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归 口 。 本 规 范 文 件 起 草 部 门 : 深 圳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处 。 本 规 范 主 要 起 草 人 : 吴 学 龙 、 罗 向 东 、 李 领 明 、 魏 镇 辉 、 刘 元 喜 、 温 伟 华 等 。

3、本 规 范 为 首 次 发 布 。 引 言 为 加 强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标 准 化 、 精 细 化 管 理 , 提 升 环 卫 清 洁 服 务 质 量 和 管 理 水 平 , 创 造 整 洁 、 优 美 、 文 明 的 城 市 环 境 , 制 定 本 规 范 。 本 规 范 是 参 照 国 家 建 设 部 有 关 规 章 、 制 度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 并 结 合 深 圳 市 实 际 而 制 定 。 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 规 范 规 定 了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的 作 业 规 范 和 质 量 要 求 , 包 括 术 语 与 定 义 、

4、基 本 要 求 、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 垃 圾 收 集 、 运 输 、 公 共 厕 所 管 理 等 内 容 。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深 圳 市 公 共区域环境卫 生 作 业 和 管 理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规 范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规 范 的 条 款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规 范 , 然 而 , 鼓 励 根 据 本 规 范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5、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规 范 。 GB 50337-2003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规 划 规 范 CJJ/T 125-2008 环 境 卫 生 图 形 符 号 标 准 CJJ/T 126-2008 城 市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质 量 与 评 价 标 准 CJJ 14-2005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设 计 标 准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废弃物(废物) 对 持 有 者 失 去 了 继 续 保 存 和 利 用 价 值 的 物 质 , 通 常 以 固 态

6、、 半 固 态 和 液 态 存 在 。 3.2 垃圾 人 类 在 生 存 和 发 展 过 程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弃 物 。 3.3 生活垃圾 人 类 在 生 活 活 动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垃 圾 , 是 生 活 废 弃 物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3.4 建筑废弃物( 建筑垃圾) 在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和 拆 除 各 类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 管 网 以 及 装 修 房 屋 等 工 程 施 工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废 弃 砖 瓦 、 混 凝 土 块 和 建 筑 余 土 以 及 其 他 废 弃 物 。 3.5 可 回 收 物 可 循 环 利 用 和

7、 资 源 化 利 用 的 废 纸 、 废 塑 料 、 废 玻 璃 、 废 金 属 、 废 弃 织 物 、 废 弃 电 子 产 品 等 。 3.6 有 害 垃 圾 对 人 体 健 康 或 者 自 然 环 境 造 成 直 接 或 者 潜 在 危 害 应 当 专 门 处 置 的 废 电 池 、 废 灯 管 、 弃 置 药 品 、 废 杀 虫 剂 、 废 油 漆 、 废 日 用 化 学 品 、 废 水 银 产 品 等 。 3.7 其 他 垃 圾 除 可 回 收 物 、 有 害 垃 圾 之 外 的 其 他 废 弃 物 。 3.8 餐厨垃圾 家庭、饭店、食堂等产生的易腐性厨余垃圾和餐饮垃圾。 3.9 特种

8、垃圾 产 生 源 特 殊 或 成 分 特 别 , 需 要 采 用 特 种 方 法 清 运 、 处 理 的 垃 圾 。 3.10 医疗垃圾 医 疗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垃 圾 。 3.11 普扫 对 城 市 道 路 、 公 路 和 公 共 场 所 进 行 的 全 面 清 扫 , 包 括 机 械 清 扫 和 人 工 清 扫 。 3.12 保洁 为 维 护 城 市 道 路 、 公 路 和 公 共 场 所 环 境 整 洁 而 进 行 的 保 持 性 清 洁 作 业 。 3.13 道路人流量 单 位 时 间 内 通 过 道 路 某 一 断 面 的 行 人 数 量 。 3.14 机动车流量 指 单 位

9、 时 间 内 通 过 道 路 某 一 断 面 的 机 动 车 辆 数 量 。 3.15 废弃物控制指标 为 了 维 护 环 境 整 洁 , 单 位 面 积 内 允 许 存 在 的 废 弃 物 最 大 数 量 , 包 括 果 皮 , 纸 屑 、 塑 料 膜 、 烟 蒂 、 痰 迹 、 污 水 及 其 它 杂 物 等 。 3.16 垃圾转运站 由 收 集 车 转 载 到 转 运 车 的 转 运 设 施 。 3.17 垃圾 收集 点 按 规 定 设 置 的 收 集 垃 圾 的 地 点 。 3.18 废物箱(果皮箱) 设 置 于 道 路 和 公 共 场 所 等 处 供 人 们 丢 弃 废 物 的 容

10、器 。 3.19 垃圾箱(垃圾桶) 收 集 家 庭 、 单 位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的 容 器 。 3.20 公共厕所 在 道 路 两 旁 或 公 共 场 所 等 处 设 置 的 厕 所 。 3.21 移动厕所 可 整 体 移 动 的 厕 所 。 3.22 绿地 道 路 及 广 场 范 围 内 , 用 于 改 善 生 态 、 保 护 环 境 、 为 居 民 提 供 游 憩 场 地 和 美 化 景 观 的 绿 化 用 地 。 3.23 垃圾分类收集 将 垃 圾 中 的 各 类 物 质 按 一 定 要 求 分 类 投 弃 和 收 集 的 行 为 。 3.24 城中村 城 市 化 过 程 中

11、 由 原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村 民 及 继 受 单 位 保 留 使 用 的 非 农 建 设 用 地 的 地 域 范 围 内 的 建 成 区 域 。 3.25 集贸市场 有 固 定 经 营 场 地 、 设 施 和 服 务 机 构 , 供 若 干 经 营 者 入 场 进 行 公 开 集 中 的 农 副 产 品 、 日 用 消 费 品 等 商 品 交 易 的 市 场 。 3.26 门前三包 关 于 沿 街 门 店 ( 单 位 ) 环 境 卫 生 的 管 理 要 求 , 具 体 包 括 “包 卫 生 ”、 “包 市 容 ”、 “包 监 督 ”三 方 面 内 容 。 4 基本要求 4.

12、1 环卫作业应做到文明、安全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公众生活的影响。 4.2 环卫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 4.3 环 卫 作 业 人 员 ( 含 车 辆 驾 驶 员 、 随 车 工 作 人 员 等 ) 作 业 时 须 按 规 定 穿 着 工 作 服 、 工 作 鞋 , 佩 戴 工 作 牌 , 做 到 着 装 整 齐 。 4.4 环 卫 作 业 车 辆 出 车 前 应 进 行 车 辆 检 查 , 发 现 故 障 及 时 排 除 , 确 保 车 况 良 好 ; 作 业 完 毕 后 , 应 对 车 辆 进 行 清 洗 和 维 护 。 非

13、工 作 需 要 不 得 随 意 使 用 环 卫 作 业 车 辆 。 4.5 环卫作业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礼让行车,注意行人的安全,不得 违章停放。 5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 5.1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范围及等级 5.1.1 城 市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范 围 包 括 车 行 道 、 人 行 道 、 车 行 隧 道 、 人 行 地 下 通 道 、 高 架 路 、 人 行 天 桥 、 立 交 桥 、 广 场 及 其 他 设 施 等 。 5.1.2 城 市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划 分 为 四 个 保 洁 等 级 , 分 别 为 特 级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14、 、 ; 实 行 特 级 、 一 级 和 二 级 清 扫 保 洁 的 城 市 道 路 由 市 级 环 境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认 定 , 三 级 清 扫 保 洁 道 路 由 所 在 行 政 区 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 5.1.3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区域划分 a)特级:繁华商业步行街、市主要景观道路、24 小时通关的关口等区域。 b)一级:位于重要党政机关、外事机构周边和重要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交通场站 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c)二级:位于一般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交通场站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d) 三 级 : 位 于 一 般 企 事

15、 业 单 位 和 居 住 区 周 边 的 道 路 。 三 级 以 下 的 道 路 如 位于远离居住区、企事 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地区的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道路;无排水管道、路缘石和人行道未硬化等简陋的道 路等按三级道路保洁要求执行。 5.2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质量要求 5.2.1 日 间 , 特 级 及 一 至 三 级 清 扫 保 洁 区 域 的 路 面 废 弃 物 总 数 应 符 合 表 1 规 定 。 表 1 城 市 道 路 路 面 废 弃 物 控 制 指 标 保 洁 等 级 果 皮 、 纸 屑 、 塑 膜 及 其 他 杂 物 ( 件 /500 平 方 米 ) 烟 蒂 ( 个 /500 平 方

16、米 ) 污 水 ( 平 方 米 /500 平 方 米 ) 尘 土 量 ( 克 /平 方 米 ) 特 级 2 1 无 10 一 级 2 2 无 10 二 级 4 4 无 15 三 级 6 6 0.5 25 5.2.2 夜 间 保 洁 时 , 特 级 清 扫 保 洁 道 路 的 路 面 垃 圾 杂 物 ( 仅 计 塑 料 袋 、 纸 屑 、 饭 盒 等 超 过 火 柴 盒 大 小 的较大垃圾)每 500 平方米不超过 4 件,一至三级清扫保洁道路的路面垃圾杂物每 500 平方米不超过 8 件。 5.3 道路清扫保洁的作业规范 5.3.1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规范和定额 城 市 道 路 清 扫 保

17、洁 作 业 方 式 为 普 扫 与 保 洁 相 结 合 , 每 日 普 扫 1 次 , 其 余 时 段 进 行 保 洁 , 定 期 对 路 面 进 行 冲 洗 , 具 体 要 求 应 符 合 表 2 的 要 求 。 表 2 城 市 道 路 保 洁 分 类 管 理 指 标 和 定 额 标 准 表 清 扫 保 洁 等 级 清 扫 保 洁 时 间( 每 日 ) 人 均 保 洁 面 积( 平 方 米 ) 机 械 保 洁 频 次( 次 /日) 冲 洗 频 次 特 级 24 小 时 ( 普 扫 时 间 见 表 注 , 保 洁 7:00 至次日 4:30) 3300 3 机 动 车 道 每 日 冲 洗 1

18、次 , 人 行 道 每 周 冲 洗 3 次 , 步 行 街 地面每日 冲洗 1 次。 一 级 20 小 时 ( 普 扫 时 间 见 表 注 , 保 洁 7: 00 至 24: 00) 4950 2 机 动 车 道 每 日 冲 洗 1 次 , 人 行 道 每 周 冲 洗 2 次 。 二 级 18 小 时 (普 扫 时 间 见 表 注 , 保洁 7: 00 至 22: 00) 7000 2 机 动 车 道 每 两 天 冲 洗 1 次 , 人 行 道 每 周 冲 洗 1 次 。 三 级 16 小 时 ( 普 扫 时 间 见 表 注 , 保 洁 7: 00 至 20: 00) 9250 1 机 动 车

19、 道 每 周 冲 洗 2 次 , 人 行 道 每 两 周 冲 洗 1 次 。 注 : 普 扫 人 工 清 扫 分 为 两 个 时 间 制 : 11 月 1 日 至 第 二 年 4 月 30 日 为 早 上 4:30-7:00; 5 月 1 日 至 10 月 31 日 为 早 上 4:00-7:00。 5.3.2 一 般 要 求 a) 城 市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应 对 道 路 环 境 突 发 事 件 如 重 大 活 动 、 恶 劣 天 气 等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 b) 环 卫 工 人 在 清 扫 和 保 洁 作 业 时 , 应 穿 着 反 光 背 心 , 并 佩 戴 工 号 牌 。

20、 原 则 上 不 安 排 作 业 人 员 在 快 速 路 、 车 速 较 快 的 主 次 干 道 进 行 清 扫 保 洁 作 业 , 需 要 人 工 在 车 行 道 进 行 作 业 时 , 应 按 车 行 线 反 方 向 清 扫 , 现 场 须 有 专 人 指 挥 , 疏 通 车 辆 。 不 得 将 垃 圾 扫 入 雨 水 井 、 绿 化 带 等 位 置 , 应 到 指 定 地 点 倾 倒 垃 圾 。 垃 圾 倾 倒 后 应 将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 清 扫 保 洁 工 具 复 位 、 摆 放 整 冲 洗 污 水 处 理 干 净 , 不 对 行 人 、 周 边 环 境 和 市 民 生 活

21、 造 成 影 响 。 c) 普 扫 时 , 环 卫 工 人 应 着 重 对 路 面 、 人 行 道 、 道 牙 、 雨 水 口 、 树 眼 等 处 进 行 清 扫 。 雨 后 应 及 时 进 行 路 面 积 水 清 除 作 业 。 d) 保 洁 时 , 环 卫 工 人 巡 回 走 动 , 清 理 路 面 的 纸 屑 、 饮 料 瓶 等 垃 圾 , 做 到 勤 走 、 勤 看 、 勤 扫 , 确 保 路 面 整 洁 。 e) 路 面 日 间 冲 洗 、 洒 水 作 业 时 应 鸣 报 信 号 ; 冲 洗 后 路 面 应 干 净 , 雨 水 口 不 堵 塞 。 没 有 雨 水 口 的 路 段 可

22、不 冲 洗 。 一 般 情 况 下 , 道 路 冲 洗 应 在 7: 00 前 结 束 。 冲 洗 作 业 应 优 先 采 用 再 生 水 。 遇 到 台 风 暴 雨 等 不 适 宜 冲 洗 的 气 候 条 件 下 , 应 停 止 冲 洗 作 业 。 f) 1 次 路 面 冲 洗 时 , 应 有 环 卫 工 人 配 合 , 及 时 清 除 路 面 积 水 , 达 到 路 面 见 本 色 , 无 油 污 、 痰 迹 、 口 香 糖 渣 等 污 垢 , 必 要 时 使 用 洗 涤 剂 , 且 应 符 合 国 家 或 地 方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 清 洁 保 洁 后 不 应 对 的 地 面 造

23、 成 损 害 。 g) 城 市 道 路 大 面 积 污 染 需 要 集 中 清 理 时 , 应 在 清 理 点 来 车 方 向 设 置 醒 目 的 路 障 和 警 示 牌 , 并 做 好 防 护 措 施 。 h) 道 路 清 扫 保 洁 机 械 作 业 应 提 高 垃 圾 扫 净 率 并 喷 水 降 尘 , 机 械 冲 洗 喷 水 设 备 水 压 应 不 小 于 300kPa。 i) 作 业 车 清 扫 时 的 行 驶 速 度 应 为 每 小 时 68km, 保 洁 时 的 行 驶 速 度 应 为 每 小 时 810km。 i) 机 扫 车 及 洒 水 车 作 业 时 必 须 亮 警 示 灯

24、、 鸣 警 示 信 号 提 醒 路 边 行 人 , 控 制 适当的水压和行速,避免污水飞 溅过往行人; 夜 间 作 业 时 须 开 启 示 宽 灯 , 降 低 或 关 闭 提 示 音 乐 。 洒 水 车 必 须 在 规 定 取 水 栓 取 水 。 环 卫 作 业 车 辆 收 集 的 垃 圾 、 污 水 应 按 规 定 在 指 定 点 倾 倒 排 放 。 j) 环 卫 作 业 车 辆 禁 止 停 放 在 消 防 通 道 、 公 交 车 站 、 盲 道 等 影 响 车 辆 和 行 人 通 行 的 公 共 通 道 。 作 业 车 辆 清 扫 作 业 时 候 应 确 保 安 全 , 发 现 地 面 废

25、 弃 物 需 进 行 清 扫 保 洁 时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减 速 或 靠 边 停 车 。 k) 作 业 车 辆 尾 气 排 放 及 噪 声 要 求 应 符 合 国 家 的 机 动 车 尾 污 染 控 制 气 排 放 标 准 和 国 家 机 动 车 噪 音 标 准 。 l)餐 饮 饭 店 、 集 贸 市 场 和 建 筑 工 地 等 周 边 道 路 和 泥 头 车 运 输 路 线 应 适 当 增 加 各 项 作 业 频 次 。 5.4 其他设施的保洁 5.4.1 交 通 护 栏 无 积 尘 、 无 明 显 污 迹 ; , 一 级 保 洁 道 路 交 通 护 栏 每 两 周 清 洗 1

26、次 , 除 特 级 与 一 级 以 外 的 其 他 道 路 交 通 护 栏 应 每 月 清 洗 1 次 ; 道 路 隔 音 设 施 、 桥 梁 墩 柱 等 部 位 定 期 进 行 清 洗 ; 公 交 候 车 站 、 地 铁 站 出 入 口 应 整 洁 , 其 保 洁 质 量 应 与 所 在 道 路 保 洁 质 量 标 准 相 同 。 5.4.2 特 级 保 洁 道 路 两 侧 的 建 筑 物 外 墙 高 度 2 米 以 下 部 分 每 日 清 理 2 次 小 广 告 , 每 周 清 洗 1 次 墙 面 ; 一 、 二 级 保 洁 道 路 两 侧 建 筑 物 外 墙 高 度 2 米 以 下 部

27、分 每 日 清 理 1 次 小 广 告 , 每 两 周 清 洗 1 次 墙 面 ; 其 他 保 洁 道 路 每 周 清 理 1 次 小 广 告 。 日 常 巡 回 保 洁 时 一 经 发 现 小 广 告 , 须 立 即 进 行 清 除 。 5.4.3 道 路 两 侧 休 闲 椅 、 康 体 娱 乐 设 施 、 雕 塑 等 无 积 尘 、 无 明 显 污 迹 ; 道 路 两 侧 广 告 牌 、 路 牌 、 邮 筒 、 读 报 栏 等 设 施 无 污 迹 、 积 尘 。 5.4.4 道路两侧喷泉、水幕、水池等人工造景定期进行清理,确保水体及周边无垃圾、无污水积存。 5.6.5 特 级 保 洁 道

28、路 交 通 护 栏 每 周 清 洗 1 次 ; 道 路 两 侧 休 闲 椅 等 服 务 设 施 、 康 体 娱 乐 设 施 、 雕 塑 每 天 擦 洗 1 次 ; 广 告 牌 、 路 牌 、 邮 筒 、 读 报 栏 等 设 施 每 日 清 理 1 次 , 每 周 擦 洗 1 次 ; 公 交 候 车 站 、 地 铁 站 出 入 口 的 相 应 设 施 应 每 日 清 理 乱 张 贴 、 乱 涂 写 , 每 周 擦 洗 1 次 。 5.4.6 立 交 桥 、 高 架 桥 等 桥 面 的 保 洁 质 量 应 与 所 连 接 的 道 路 保 洁 质 量 标 准 相 同 。 桥 栏 杆 整 洁 , 无

29、乱 张 贴 、 乱 涂 写 。 5.4.7 人 行 天 桥 桥 面 应 无 明 显 垃 圾 , 阶 梯 、 扶 手 、 栏 杆 应 干 净 整 洁 , 无 乱 张 贴 、 乱 涂 写 。 特 级 保 洁 道 路 人 行 天 桥 桥 面 每 两 天 冲 洗 1 次 , 注 意 清 理 香 口 糖 渣 等 污 垢 , 做 到 桥 面 见 本 色 。 阶 梯 、 扶 手 、 栏 杆 每 天 擦 拭 1 次 , 及 时 对 乱 张 贴 、 乱 涂 写 进 行 清 理 ; 其 他 道 路 人 行 天 桥 桥 面 保 洁 质 量 应 与 一 级 保 洁 道 路 相 同 , 天 桥 阶 梯 、 扶 手 、

30、栏 杆 应 干 净 。 人 行 天 桥 雨 篷 应 定 期 进 行 清 理 , 确 保 无 暴 露 垃 圾 。 作 业 应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 从 立 面 到 平 面 、 从 中 间 道 两 边 、 从 里 到 外 的 顺 序 。 5.4.8 人 行 地 道 地 面 、 阶 梯 、 扶 手 应 干 净 , 两 侧 墙 面 无 乱 张 贴 、 乱 涂 写 。 特 级 保 洁 道 路 人 行 地 道 地 面 每 两 天 冲 洗 1 次 , 注 意 清 理 口 香 糖 渣 等 污 垢 , 做 到 地 面 见 本 色 。 阶 梯 、 扶 手 、 瓷 砖 墙 面 每 天 擦 洗 。 其 他 道

31、路 人 行 地 道 的 保 洁 质 量 应 与 所 连 接 的 道 路 保 洁 质 量 标 准 相 同 。 5.4.9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 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4.10 定 期 对 雨 水 口 安 装 的 防 蚊 闸 进 行 清 理 和 维 护 。 5.5 其他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5.5.1 环卫工具房设置与管理 ( 1) 工 具 房 应 设 置 在 道 路 两 旁 不 影 响 观 瞻 的 隐 蔽 位 置 。 ( 2) 工 具 房 仅 供 存 放 环 卫 工 具 使 用 , 室 内 应 保 持 干 净 整 洁 、 工

32、 具 应 摆 放 整 齐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工 具 房 用 途 。 ( 3) 工 具 房 外 墙 每 天 擦 洗 1 次 , 房 顶 每 天 清 理 1 次 , 确 保 墙 面 无 乱 张 贴 、 乱 涂 写 、 无 积 尘 、 无 明 显 污 迹 , 房 顶 无 垃 圾 、 杂 物 堆 积 。 ( 4) 工 具 房 每 半 年 翻 新 1 次 。 6 垃圾收集运输 6.1 垃圾收集 6.1.1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位 置 适 宜 , 摆 放 整 齐 , 方 便 居 民 投 放 , 垃圾收集容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8 个月。 收 集 点 及 周 围

33、应 整 洁 , 无 散 落 、 存 留 垃 圾 和 污 水 。 6.1.2 垃 圾 收 集 采 取 密 闭 方 式 , 推 行 垃 圾 分 类 收 集 。 分 类 收 集 容 器 的 数 量 、 规 格 、 间 距 应 根 据 垃 圾 产 生 量 和 收 运 频 率 确 定 。 分 类 收 集 容 器 应 采 用 阻 燃 、 耐 酸 碱 腐 蚀 、 具 一 定 韧 性 、 承 载 力 及 耐 温 性 的 材 料 制 造 。 分 类 收 集 容 器 应 与 垃 圾 收 运 车 辆 的 装 载 机 构 相 匹 配 。 应 确 保 分 类 收 集 容 器 外 观 整 洁 、 标 志 规 范 、 密

34、闭 性 好 ,并 及 时 维 护 或 更 新 。 6.1.3 垃 圾 收 集 站 ( 点 ) 应 定 期 消 杀 并 设 置 毒 鼠 站 , 在 可 视 范 围 内 , 苍 蝇 应 少 于 2 只 /次 。 6.1.4 居 民 应 按 规 定 将 生 活 垃 圾 袋 装 后 投 入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内 。 实 行 分 类 收 集 的 小 区 , 居 民 应 将 垃 圾 分 类 并 定 时 投 入 收 集 容 器 内 或 放 置 于 指 定 的 收 集 点 。 6.1.5 分 类 投 放 的 生 活 垃 圾 应 当 分 类 收 集 , 禁 止 将 已 分 类 投 放 的 生 活 垃 圾

35、混 合 收 集 。 收 集 搬 运 过 程 应 无 遗 漏 、 无 撒 漏 、 无 渗 滤 液 滴 漏 。 垃 圾 收 集 车 向 垃 圾 转 运 站 运 送 垃 圾 的 过 程 应 覆 盖 密 闭 , 实 行 “垃 圾 不 落 地 ”作 业 , 避 免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 6.1.6 企 、 事 业 单 位 应 将 所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投 放 于 自 设 的 收 集 容 器 内 , 不 得 裸 露 堆 放 、 外 扫 至 市 容 道 路 或 废 弃 于 市 政 道 路 废 物 箱 。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应 设 置 在 单 位 红 线 内 不 影 响 观 瞻 的 隐

36、蔽 位 置 , 不 得 将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摆 放 在 市 政 道 路 边 。 6.1.7 特 种 垃 圾 ( 包 括 医 疗 卫 生 垃 圾 、 涉 外 单 位 垃 圾 、 受 化 学 和 物 理 性 有 害 物 质 污 染 的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等 ) 、 有 毒 有 害 工 业 垃 圾 应 与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存 放 、 分 别 收 集 。 6.1.8 推 行 定 时 定 点 投 放 和 收 集 废 纸 、 废 金 属 、 废 玻 璃 、 废 塑 料 、 废 旧 织 物 等 可 回 收 物 和 废 电 池 、 废 荧 光 灯 管 等 有 害 垃 圾 ; 大 件 垃

37、圾 、 年 花 年 桔 等 应 按 指 定 地 点 存 放 , 定 期 妥 善 处 置 ; 其 他 垃 圾 应 做 到 及 时 清 运 。 。 6.1.9 餐 厨 垃 圾 应 与 其 他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分 开 收 集 , 收 集 容 器 应 当 保 持 完 好 和 密 闭 , 并 标 明 “餐 厨 垃 圾 ” 字 样 。 不 得 向 排 水 管 道 排 放 或 者 随 意 倾 倒 、 抛 撒 、 堆 放 餐 厨 垃 圾 。 餐 厨 垃 圾 产 生 单 位 应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清 运 单 位 进 行 餐 厨 垃 圾 的 收 集 、 运 输 。 6.1.10 地 面 ( 含 天

38、桥 、 地 道 ) 清 扫 的 垃 圾 应 及 时 收 集 和 运 输 , 不 遗 漏 , 不 得 堆 放 在 路 边 。 6.1.11 公 交 车 、 长 途 汽 车 、 飞 机 、 火 车 上 的 垃 圾 , 应 由 营 运 单 位 自 行 袋 装 收 集 , 按 规 定 处 置 , 不 得 任 意 排 放 。 6.1.12 行 驶 、 停 泊 市 区 水 域 的 各 类 船 舶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 应 按 规 定 分 类 袋 装 , 定 时 收 集 , 统 一 处 置 ; 扫 舱 垃 圾 等 应 分 类 存 放 , 按 规 定 处 置 , 不 得 任 意 排 放 。 6.1.

39、13 市 内 水 域 漂 浮 垃 圾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打 捞 , 及 时 清 除 ; 主 要 湖 区 、 水 库 应 每 天 清 除 , 在 可 视 范 围 内 不 得 有 明 显 的 漂 浮 垃 圾 。 6.1.14 不 得 向 排 水 管 道 排 放 或 者 随 意 倾 倒 、 抛 洒 、 堆 放 垃 圾 。 6.2 垃圾转运站管理 6.2.1 站 点 做 到 硬 底 化 , 有 给 排 水 设 施 , 并 有 专 人 管 理 。 6.2.2 站 点 有 规 范 标 志 牌 , 并 公 布 站 点 名 称 、 作 业 时 间 、 投 诉 电 话 。 转 运 过 程 不 占 道 ,

40、不 妨 碍 交 通 。 6.2.3 转 运 站 有 隔 音 、 防 尘 、 除 臭 、 减 水 及 污 水 处 置 等 防 污 染 扩 散 设 施 。 6.2.4 室 内 通 风 良 好 , 无 明 显 臭 味 , 墙 壁 、 窗 户 应 无 积 尘 、 蛛 网 。 6.2.5 垃 圾 转 运 站 清 运 实 行 “垃 圾 不 落 地 ”作 业 , 垃 圾 到 站 后 随 即 倒 入 运 输 车 辆 箱 体 , 不 应 在 站 内 堆 积 , 避 免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 全 面 推 广 垃 圾 压 缩 箱 转 运 方 式 。 6.2.6 进 入 站 内 的 垃 圾 应 日 产 日 清

41、, 根 据 垃 圾 量 的 大 小 确 定 清 运 次 数 , 确 保 垃 圾 及 时 清 运 。 6.2.7 每 次 转 运 作 业 完 成 以 后 , 将 垃 圾 桶 、 地 面 、 墙 壁 清 洗 干 净 , 做 到 站 内 外 场 地 整 洁 , 无 散 落 垃 圾 和 堆 积 杂 物 , 无 积 留 污 水 。 6.2.8 每 周 至 少 喷 洒 药 物 二 次 , 站 内 基 本 无 蝇 。 6.3 废物箱设置与清洗管理 6.3.1 废 物 箱 应 美 观 、 适 用 , 并 应 能 防 雨 、 抗 老 化 、 防 腐 、 阻 燃 。 6.3.2 废 物 箱 应 密 闭 , 应 放

42、 置 入 相 应 的 垃 圾 袋 , 实 行 垃 圾 袋 装 收 集 并 保 持 箱 体 清 洁 。 垃 圾 箱 投 放 口 不 应 堵 塞 , 应 在 废 弃 物 达 到 2/3 容 量 时 及 时 清 掏 , 箱 周 围 地 面 无 抛 撒 、 存 留 垃 圾 。 6.3.3 特级保洁道路废物箱完好率应达 100%,一至三级保洁道路应不低于 98%。 发现废物箱有破损 等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并维修或更换。 6.3.4 特 级 保 洁 道 路 、 一 级 保 洁 道 路 废 物 箱 按 间 隔 25 米 50 米 设 置 , 二 、 三 保 洁 级 道 路 按 间 隔 50 米 100 米 设

43、置 。 6.3.5 市 政 道 路 公 共 汽 车 上 落 站 点 、 地 铁 站 出 入 口 、 步 行 街 出 入 口 宜 配 置 至 少 1 组 可 回 收 物 和 其 他 垃 圾 两 类 收 集 容 器 。 6.3.6 特 级 保 洁 道 路 废 物 箱 垃 圾 随 满 随 清 , 每 天 清 理 3 次 以 上 , 每 天 清 洗 1 次 ; 一 、 二 级 保 洁 道 路 每 天 清 理 2 次 以 上 , 每 天 清 洗 1 次 ; 三 级 保 洁 道 路 每 天 清 理 1 次 以 上 , 每 周 清 洗 2 次 ;商 业 街 区 等 繁 华 路 段 的 废 物 箱 应 保 证

44、 随 脏 即 清 。 清 理 后 废 物 箱 周 边 地 面 应 保 持 清 洁 。 6.3.7 特 级 及 一 级 保 洁 道 路 废 物 箱 内 胆 清 洗 及 消 毒 每 周 2 次 , 其 他 保 洁 道 路 废 物 箱 内 胆 清 洗 及 消 毒 每 周 1 次 。 6.4 垃圾收集点设置与管理 6.4.1 垃 圾 收 集 点 应 选 择 适 宜 位 置 , 具 体 的 需 求 定 点 设 置 , 方 便 垃 圾 投 放 和 清 运 , 不 得 占 用 人 、 车 行 道 , 不 得 影 响 市 容 。 6.4.2 垃 圾 收 集 点 地 面 应 硬 化 , 防 止 污 水 渗 入

45、地 下 。 收 集点及周围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收集点构筑物内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尘、污迹。 6.4.3 垃圾收集点内的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满溢,垃圾在收集点内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进行装载 作业时,应控制噪音、扬尘和垃圾飘散。作业后地面不得有垃圾、污水。 6.4.4 垃圾收集点应确保设施设备完好,保障正常运行。设施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在 12 小时内修复 补齐。遇到长时间停水、停电的,应在 8 小时内采取紧急措施,恢复正常工作。 6.4.5 屋式垃圾收集点垃圾桶应摆放在垃圾屋内,并确保密闭。杜绝“垃圾不入桶,桶不入屋”现象。 6.4.6 桶式垃圾收集点垃圾桶应有序摆放并确保密闭

46、。 6.4.7 垃圾收集点应定期消杀并设置毒鼠屋,防止四害。 6.6 垃圾运输管理 6.6.1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运 输 6.6.1.1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应 采 取 密 闭 方 式 进 行 转 运 , 不 得 敞 开 式 运 送 垃 圾 ; 分 类 收 集 的 生 活 垃 圾 应 当 分 类 运 输 , 禁 止 将 已 分 类 收 集 的 生 活 垃 圾 混 合 运 输 。 6.6.1.2 在 垃 圾 运 输 过 程 中 无 垃 圾 扬 、 撒 、 拖 挂 和 污 水 滴 漏 。 垃 圾 压 缩 车 应 加 装 污 水 收 集 装 置 , 在 垃 圾 转 运 站 装 运 垃 圾

47、时 , 应 将 污 水 箱 的 排 污 口 打 开 , 将 污 水 排 放 干 净 , 出 站 前 再 将 排 污 水 口 关 上 , 防 止 沿 途 洒 漏 。 在 垃 圾 处 理 场 ( 厂 ) 卸 完 垃 圾 后 , 应 将 污 水 箱 的 污 水 排 放 干 净 , 并 对 车 辆 进 行 清 洗 。 经 常 检 查 车 辆 密 封 构 件 , 车 厢 可 卸 式 垃 圾 车 厢 体 应 定 期 更 换 密 封 条 , 确 保 完 好 , 不 洒 漏 污 水 。 6.6.1.3 运 输 垃 圾 应 尽 量 避 开 上 下 班 高 峰 期 。 装 卸 垃 圾 符 合 作 业 要 求 ,

48、不 得 乱 倒 、 乱 卸 、 乱 抛 垃 圾 , 在 居 民 住 宅 附 近 的 垃 圾 站 装 运 垃 圾 时 , 应 尽 量 避 开 早 晨 、 中 午 时 间 , 作 业 时 注 意 减 少 噪 声 。 6.6.1.4 垃 圾 运 输 车 辆 应 车 容 整 洁 , 车 况 良 好 , 车 牌 号 码 完 整 , 车 门 喷 印 清 晰 的 单 位 名 称 , 车 顶 无 乱 焊 铁 架 等 现 象 ; 分 类 收 运 车 辆 应 在 车 身 喷 涂 与 收 运 垃 圾 相 应 的 分 类 标 志 。 机 动 垃 圾 运 输 车 辆 应 安 装 GPS, 并 按 规 定 路 线 、 规

49、 定 时 间 、 规 定 区 域 收 集 运 输 垃 圾 。 6.6.1.5 运 输 作 业 结 束 , 应 将 车 辆 清 洗 干 净 。 6.6.2 城 市 建 筑 废 弃 物 运 输 6.6.2.1 运 输 城 市 建 筑 废 弃 物 的 车 辆 驶 离 建 设 工 地 时 , 建 设 或 施 工 单 位 应 冲 洗 车 轮 , 保 持 车 辆 整 洁 。 6.6.2.2 运 输 余 泥 渣 土 的 车 辆 应 按 指 定 的 运 输 路 线 和 时 间 行 驶 。 运 输 过 程 中 , 余 泥 渣 土 应 装 载 适 量 , 高 度 应 不 高 于 车 厢 挡 板 , 车 厢 必 须 按 要 求 安 装 密 闭 顶 盖 或 采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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