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及现 场检查技术指引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8年 08 I 目 录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总 则 .5 4.1 建设、验收要求 .5 4.2 管理要求 .5 4.3 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7 4.4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双随机检查和重点检查。 .7 4.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8 5 现场检查主要内容 .9 5.1 标识标志检查 .9 5.2 排污口规范化检查 .9 5.3 采样点位规范化检查 .9 5.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10 5.5 自动监控设施变
2、更情况检查 .10 5.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10 5.7 资质检查 .10 5.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11 5.9 现场快速监测 .11 6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12 6.1 数据异常 .12 6.2 分析仪器、数采仪、监控中心数据异常 .12 6.3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异常 .12 6.4 现场快速监测结果不正常 .12 7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内容 .13 7.1 废水采样系统检查 .13 7.2 水样采集、预处理单元 .13 7.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14 7.4 氨氮水质
3、自动监测仪 .15 7.5 总氮、总磷水质自动监测仪 .16 7.6 重金属离子自动监测仪 .17 7.7 流量计 .18 8 固定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内容 .20 II 8.1 采样单元 .20 8.2 仪器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21 8.3 分析单元(颗粒物) .21 8.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22 9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内容 .23 9.1 仪器参数检查 .23 9.2 线路连接检查 .23 9.3 数据一致性检查 .23 附录 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核查表 .24 附录 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快速核查表 28 I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
4、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 案的通知 、 关于印发的通知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等文件 的要求,规范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规定了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明确了自动监控设施现场 检查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 本指引适用于安装了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的管理。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邱向阳、钱萌、李笑梅、曹亚
5、首、李仕平、贺达观、戚月昆、 李焕承、胡涛、陈登强、赖秀玉、刘琳玲。 1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引规定了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的总体要求和现场检查的具体细则。 本技术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及现场检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指引的引用而构成本技术指引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指引。 2.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 2.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44/27 2.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2.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 2.5 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
6、准 GBJ 131 2.6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93 2.7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 606 2.8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5 2.9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办法 HJ/T 76 2.1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2.1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212 .2.13 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 HJ/T 352 2.1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3
7、2.1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4 2.1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5 2.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56 2.18.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73 2.19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96 .2.20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1 2.21.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3 2.22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4 2.23 电磁流量计 JB/T 9248 2.24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
8、护总局令第 28 号) 2.25关于印发的通知 (环发20086 号) 2 2.2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 19 号) 2.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 号) 2.28 关于印发的通知 (环办201257 号) 2.29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环监1996470 号) 2.30 关于印发的通知 (环水体2016186 号) 2.31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 2.32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 )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HJ 377 2.33环
9、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 (环发2015175 号 2.34 深圳市水和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验收、运行考核及数据审核技术指南 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引。 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流量监测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氨 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器、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器、水质自动分瓶采样器等仪 器、仪表。 3.2 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
10、一般由采样、测试、数据 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 采样系统: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 测试系统:监测污染物,显示物理量或污染物浓度。 数据采集、处理系统: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具有控制、自动操作功能。 3.3 双随机检查 双随机检查是监管过程中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整体运行状况随机抽取检查对 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一般性检查。 3.4 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是针对双随机检查中初步判断涉嫌不正常运行情形,而又不能确定违法事实和有关 方面责任,需要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的深入检查。 3.5 数据采集传输仪 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
11、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通讯传输功能的工控机、 嵌入式计算机、嵌入式可编程自动控制器(PAC)或可编程控制器等。 3.6 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 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在校验期间的总运行时间(h)与发生故障次数(次)的比值,单位 h/次。 4 3.7 零点漂移 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仪器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仪器的读数与零输入之间 的偏差 3.8 量程漂移 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仪器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仪器的读数与已知参考值 之间的偏差。 5 4 总 则 4.1 建设、验收要求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 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
12、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新 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 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废水和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建设、验收、运行考核及数据审核按照深圳 市水和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验收、运行考核及数据审核技术指南的要求 执行。 4.2 管理要求 4.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4.2.1.1 对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举报设施运行单位的环 境违法行为; 4.2.1.2 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所需
13、的通行、水、电、避雷等基本条件; 4.2.1.3 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市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4.2.1.4 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 运行; 4.2.1.5 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单位。 4.2.2 运营单位对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2.2.1 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 上岗; 4.2.2.2 自动监控设施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定期(48 小时) 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校准、定期(每个月至少一
14、次以上)对自动监控设进行检验、比 对监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确保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 6 4.2.2.3 应当建立健全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记录和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 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设施故障预防以及应急措施等规章制度; 4.2.2.4 自动监控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 24 小时内检修并向 环境监管执法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4.2.2.5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停用、拆除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管执法机构批准同 意。 4.2.3 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2.3.1 取得省级以上 CMA 资质认定,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包含比对项
15、目。实验室 分析人员须符合国家相应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2.3.2 样品间符合样品分类管理要求,比对样品规范保存,具备冷藏样品设备设 施,样品瓶材质符合要求,分类清洗,样品瓶标签符合规定,样品交接有专人负责。 4.2.3.3 实验室条件符合实验要求,分析无相互干扰,所用器具及时清洗整理,纯 水制备使用符合要求,有检查记录。试剂归类存放,无相互沾污,有试剂冷藏设施, 试剂瓶标签符合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4.2.3.4 仪器在检定/校准期内,定期开展期间核查,仪器使用记录可溯源,标准物 质及领用发放记录齐全。 4.2.3.5 实验记录表设计合理,实验记录信息齐全,计算公式、符号、计量
16、单位正 确,不追记补记。 4.2.3.6 质量控制方面,分析项目采用的标准合理,每批次样品做全程序空白、平 行样,加标样或自带标样,定期考核盲样。有质控记录、分析结果合理性评价和数据 合理性审核。 4.2.3.7 在深圳市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机构应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备案。 4.2.4 环境监管执法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4.2.4.1 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4.2.4.2 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情况的管理; 4.2.4.3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 的排污单位依法查处。 4.2.5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4.2
17、.5.1 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4.2.5.2 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7 4.2.5.3 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 规范; 4.2.5.4 协助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4.2.6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 督权 4.2.6.1 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 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落实; 4.2.6.2 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 4.2.6.3 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
18、程、岗 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 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4.2.6.4 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联网,并准确及 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4.2.6.5 运行委托单位是否有影响运行单位正常工作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 行的行为; 4.2.6.6 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4.3 现场检查重点内容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4.3.1 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4.3.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4.3.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
19、况; 4.3.4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4.3.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比对监测报告; 4.3.6 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4.3.7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4.4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双随机检查和重点检查。 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行双随机检查。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8 4.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4.5.
20、1 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情况、污染物排放及污 染防治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装备配备等; 4.5.2 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5.3 认定运行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 4.5.4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取证并会 同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4.5.5 确认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 9 5 现场检查主要内容 5.1 标识标志检查 5.1.1 废水自动监控系统监测系统标识包进水标识;出水标识;常开阀门标识;废 液排放口;废液收集桶;在线监控设备名称及型号;在线监控设备测定
21、对象;在线监 控设备使用温度范围;在线监控设备检出上、下限。 5.1.2 药剂甁标识应包括药剂名称、药剂配制日期、药剂更换日期、药剂有效时间。 5.1.3CEMS 机柜内部线路敷设规范、标识明确。 5.2 排污口规范化检查 查阅相关资料,检查排污口是否与验收或登记备案一致;如不一致,检查是否及 时变更。排污口变更的项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的要求。 5.3 采样点位规范化检查 5.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其采样位置应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 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采样头可设置成随水面的涨落 而上下移动的形式,采样头应距水
22、面 1020 厘米以下,离水槽底部 10 厘米以上。 5.3.2 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5.3.2.1 采样点位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5.3.2.2 采样点位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其设置应在距弯头、阀 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4 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2 倍烟道 直径处;如不在以上位置时,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 5.3.2.3 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 采样点位应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 5.3.2.4 采样点平台面积应不小于 4.0m2,平台、爬梯栏杆高度不
23、低于 1.5m,爬梯 的宽度范围为 600800mm,爬梯的角度不得大于 51 度。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 度5 米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 Z 字梯/旋梯/ 升降梯。采样点平台上应安装 220V 三相电源插座 4 个或以上。 5.3.2.5 采样点应设置在污染净化设施下游。 10 5.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存在擅自拆除、闲置、关停自动监控设施情况。 5.5 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5.5.1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是否与验 收或登记备案一致。 5.5.2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检查其位置是否与验收或登
24、记备案一致。 5.5.3 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与验收或或登记备案是否一致。 5.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5.6.1 工作状况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其均应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各分析仪器产 生的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液应有专门回收装置。 5.6.2 监测数据 5.6.2.1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正常工作并传输数据。 5.6.2.2 检查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是否一致。 5.6.2.3 检查历史数据,应完整,缺失率应低于 1%。 5.6.3 台账检查 5.6.3.1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维护、运行台账,应齐全; 5.6.3.2 检查故障处理情况记录,应完整; 5
25、.6.4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 应定期进行比对监测,查阅近期对比监测报告,检查自动监测数据是否有效。 5.6.5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检查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其应与或登记备案内容一致。 5.7 资质检查 5.7.1 人员 检查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化验分析人员资质,其应通过培训并取得 相应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5.7.2 仪器设备的合法性确认证明 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应具备以下适用性检测报告及相应的资质证明: 5.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11 5.7.2.2 进口仪器应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5.7.2.3 具备国家环境保护产品
26、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和国 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仪器的名称、型号必须与上述各类证书相符合,且在有效 期内。 5.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检查企业生产负荷及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变化 的相关性,特别是其变化趋势是否逻辑一致。 5.9 现场快速监测 在上述双随机检查的基础上,可通过现场快速监测进一步加以分析判断。 5.9.1 检查分析单元是否限制最大值。可采用与在线监测相同的标准曲线,用 80% 量程和超过被检查企业排放限值一倍浓度的标准样品做离线监测,记录结果并进行比 较,其差值应在 10%以内。 5.9.2
27、核对并记录标准曲线参数。如果存在一条以上曲线,可分别使用标样判断各 标准曲线准确性,其偏差应小于 10%。 12 6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6.1 数据异常 6.1.1 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小于 5%以上且在一个固定范围内波动; 6.1.2 监督性监测数值大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 30%以上的。 6.2 分析仪器、数采仪、监控中心数据异常 6.2.1 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不一致; 6.2.2 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不一致。 6.3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异常 企业生产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化,致使污染物排放量或浓度发生明显变化, 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未及时
28、响应或变化趋势出现逻辑不一致性。 6.4 现场快速监测结果不正常 利用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所携带的标准样品做离线监测,仪器测量值误差大于 10%。 发现存在上述异常或不正常情况时,应将该自动监控设施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由 环境监察部门会同环境监测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可邀请仪器设备和污染治理 专业人员参加,成立专门检查组,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重点检查。 13 7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内容 7.1 废水采样系统检查 7.1.1 检查采样泵、进水管道、内外调节阀、回水管道、溢流管道、回水阀、排水 管道等,各组成部分应完整,并处于正常联接和使用状态。 7.1.2 检查采样点位,附近应无稀释现
29、象; 7.1.3 检查采样点与分析仪器连接,应正常联通,无给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 7.1.4 检查水样预处理装置是否与验收文件、登记备案一致,应无过度处理现象。 7.1.5 采样系统水样走向清晰,标识清晰。 7.2 水样采集、预处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处理单元无过度处理现象;进水阀、排水阀 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判别: 7.2.1.1 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7.2.1.2 取样管路存在旁通; 7.2.1.3 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 7.2.1.4 水样预处理单元添加非原厂装置; 7.2.2 消解单元 消解单元应能实现试剂的快速加热,并保持恒温
30、消解控制。 不正常运行判别: 7.2.2.1 加热消解温度低于 150; 7.2.2.2 消解瓶内部有结晶、沉淀; 7.2.2.3 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现象; 7.2.2.4 消解装置有大量蒸汽出现; 7.2.2.5 消解时间小于 15min. 7.2.3 操作单元 仪器启动后,应能够正常运转,可精确采取水样,添加试剂,完成测量全过程, 并排出废液。 14 不正常运行判别: 7.2.3.1 仪器启动后无电机转动或电磁阀分合的声响; 7.2.3.2 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7.2.3.3 仪器启动后内部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7.2.3.4 分析过程结束后无有
31、废液排出。 7.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7.3.1 预处理单元 7.3.1.1 排水阀应正常开闭。 不正常运行判别: 7.3.1.1.1 完成测定后,预处理单元内存在积水。 7.3.1.1.2 分析单元无法从预处理单元中取到水。 7.3.1.1.3 样品采集过程中,水样从预处理单元上部溢出。 7.3.1.2 清洗水应正常开闭,在样品采集过程中,清洗水应关闭。 不正常运行判别: 7.3.1.2.1 整个样品采集及测定过程中,清洗水连续冲洗采样单元。 7.3.1.2.2 在仪器不运行的时候,采样单元中的水持续增加直至溢出或仪器排水管 中不间断有水排出。 7.3.2 试剂 7.3.2.1 吹脱
32、二氧化碳用试剂 HCl 的含量应为 3%至 5%(体积比) ,有效使用期应 不超过 3 个月,试剂瓶上应注明到期日。 不正常运行判别:检查当日日期已经超过试剂瓶上注明的到期日。 7.3.2.2CO2 吸收剂有效期应不超过半年,瓶上应注明到期日。 不正常运行判别:检查当日日期已经超过试剂瓶上注明的到期日。 7.3.3 分析单元 7.3.3.1 仪器供气压力需保持正常,其范围应在 190kPa 到 210kPa,载气流量在 145mL/min 至 155mL/min,喷射气流量在 45mL/min 至 50mL/min 之间。 不正常运行判别: 7.3.3.1.1 压力表显示压力大于 210kPa
33、 或小于 190kPa。 7.3.3.1.2 载气流量表显示流量大于 155mL/min 或小于 145mL/min。 7.3.3.1.3 喷射气流量表显示流量大于 50mL/min 或小于 45mL/min。 15 7.3.3.1.4 调节流量表或压力表的调节旋钮,其显示压力或流量无变化。 7.3.3.2 电炉温度应在 675 度至 685 度,冷凝器温度应在 0 度至 1 度之间,仪器处 于正常工作状态。 不正常运行判别: 7.3.3.2.1 仪器面板上出现红灯警示。 7.3.3.2.2 仪器工作状况显示界面中原有的“OK”/ “正常”部分或全部变为 “NG”/“不正常” 。 7.3.3.
34、3 加湿器内水位应正常。 不正常运行判别:加湿器中水位超过上刻度线或低于下刻度线。 7.3.3.4B 型卤素洗涤器应处于正常状态。 不正常运行判别: 7.3.3.4.1 在仪器工作中,B 型卤素洗涤器中无气泡。 7.3.3.4.2B 型卤素洗涤器中液体有颜色。 7.3.3.4.3B 型卤素洗涤器中合金网上有锈迹。 7.3.3.5 冷凝水筒应处于正常状态 不正常运行判别: 7.3.3.5.1 向冷凝水筒的水位低于冷凝水筒侧面溢出口 2cm 以上。 7.3.3.5.2 冷凝水管折曲。 7.3.3.6 检测器应处于正常状态 不正常运行判别:标液校正曲线峰面积大于 34000 或小于 22000。 7
35、.3.3.7 查看化学需氧量(COD Cr)与总有机碳(TOC)相关性比值,其比值一般 大于 2。 7.4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7.4.1 水样采集、预处理单元 取样管路安装位置正确,管路畅通;处理单元无过度处理现象;进水阀、排水阀 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判别: 7.4.1.1 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7.4.1.2 取样管路存在旁通; 7.4.1.3 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 16 7.4.1.4 水样预处理单元添加非原厂装置; 7.4.2 试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充足,且在试剂使用有效期内。 不正常运行判别: 7.4.2.1 试剂瓶内无试剂; 7.4.2.2
36、试剂出现浑浊、结晶、沉淀、变色等现象; 7.4.2.3 试剂标注使用日期超过使用期限。 7.4.3 测量单元 仪器的测量单元,应能够准确,稳定测定水样水质浓度。 (分光光度法:光源稳定, 比色池洁净;滴定法:滴定均居,终点判断灵敏,可靠;电极法:电极性能稳定,电 极探头无结晶,沉淀.) 不正常运行判别: 7.4.3.1 光源损坏,电极探头上存在结晶、沉淀; 7.4.3.2 消解瓶内部有结晶、沉淀; 7.4.3.3 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现象; 7.4.3.4 比色池壁上附着大量固体污染物 7.4.4 操作单元 仪器启动后,应能够正常运转,可精确采取水样,添加试剂,完成测量全过程, 并排出废液。 不正
37、常运行判别: 7.4.4.1 仪器启动后内无电机转动或电磁阀分合的声响; 7.4.4.2 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7.4.4.3 仪器启动后内部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7.4.4.4 分析过程结束,未发现有废液排出。 7.5 总氮、总磷水质自动监测仪 7.5.1 水样采集、预处理单元 取样管路安装位置正确,管路畅通;处理单元无过度处理现象;进水阀、排水阀 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判别: 7.4.1.1 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17 7.4.1.2 取样管路存在旁通; 7.4.1.3 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 7.4.1.4 水样预处
38、理单元添加非原厂装置; 7.5.2 试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瓶内,试剂充足,且在试剂使用有效期内。 不正常运行判别: 7.5.2.1 试剂瓶内无试剂; 7.5.2.2 试剂出现浑浊、结晶、沉淀、变色等现象; 7.5.2.3 试剂标注使用日期超过使用期限。 7.5.3 测量单元 仪器的测量单元,应能够准确,稳定测定水样水质浓度。 (紫外分光光度法:光源 稳定,比色池洁净.) 不正常运行判别: 7.5.3.1 光源损坏; 7.5.3.2 比色池壁上附着大量固体污染物 7.5.4 操作单元 仪器启动后,应能够正常运转,可精确采取水样,添加试剂,完成测量全过程, 并排出废液。 不正常运行判别: 7.5.4
39、.1 仪器启动后内无电机转动或电磁阀分合的声响; 7.5.4.2 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7.5.4.3 仪器启动后内部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7.5.4.4 分析过程结束,未发现有废液排出。 7.6 重金属离子自动监测仪 7.6.1 水样采集、预处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处理单元应无过度处理现象;进水阀、排水 阀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判别: 7.6.1.1 启动仪器时,取样泵不工作或无水样进入管路; 7.6.1.2 取样管路存在旁通,或采集的水样为内循环流动; 18 7.6.1.3 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锈蚀; 7.6.2 试
40、剂单元 仪器各试剂应在使用有效期内。 不正常运行判别: 7.6.2.1 试剂瓶内无试剂或药剂不足; 7.6.2.2 试剂出现浑浊、结晶、沉淀等现象; 7.6.2.3 试剂标注使用日期超过使用期限。 7.6.2.4 试剂放置顺序与试剂管路说明或标识顺序不一致 7.6.3 消解单元 消解单元应能够实现试剂的快速加热,并保持恒温消解控制 不正常运行判别: 7.6.3.1 加热消解温度及消解时间不在仪器操作规定范围内; 7.6.3.2 消解瓶内部有结晶、沉淀; 7.6.3.3 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现象; 7.6.4 操作单元 仪器启动后,应能够正常运转,采取水样,添加试剂,完成测量全过程,并排出 废液。
41、不正常运行判别: 7.6.4.1 仪器启动后,机械部件等不运转,仪器内无电机转动或电磁阀分合的声响; 7.6.4.2 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松动脱落,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 7.6.4.3 仪器启动后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 7.6.4.4 分析过程结束,未发现有废液排出。 7.7 流量计 7.7.1 参数设置 7.7.1.1 堰槽种类、堰槽规格、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情况应与登记备案一致。 (适用 于超声波流量计) 不正常运行判别:堰槽种类、堰槽规格、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于备案不一致。 7.7.1.2 口径、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应与登记备案一致(适用于电磁流量计) 不正常运行判别:口径、转换系数等参
42、数设置等参数设置与备案不一致。 19 7.7.2 测量单元 7.7.2.1 液位测量应准确。 (适用于超声波流量计) 不正常运行判别:使用直尺测量液位,其结果与仪器测量液位误差大于 15%。 7.7.2.2 非金属管道安装的变送器的接地环与变送器接地线开路接地正常。 (适用于 电磁流量计) 不正常运行判别:接地环与变送器接地线开路接地点腐蚀、开裂或断裂。 7.7.2.3 流量计周边应无电磁干扰 不正常运行判别:电磁流量计附近装有变频设备。 20 8 固定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内容 8.1 采样单元 8.1.1 加热采样探头工作正常,加热温度大于 160 度。 不正常运行判别: 8.1.
43、1.1 用手背感测采样探头箱体外壳情况,无热感。 8.1.1.2 采样探头表面有腐蚀情况,黏附有湿、粘的颗粒物。 8.1.1.3 用手触摸探头,有强烈的抖动感觉。 8.1.2 采样伴热管的长度在 76m 以内,且其走向向下倾斜度小于 5 度,管路无低凹, 伴热管温度参数应大于 120 度。 (针对直接抽取式 CEMS) 不正常运行判别: 8.1.2.1 用手背感测加热导管温度,无热感。 8.1.2.2 轻拽加热管靠近探头部分,探头与加热导管的连接有松动感。 8.1.2.3 目测加热导管长度大于 76m 以外,存在平直的管段或明显 U 型管段。 8.1.2.4 管线存在纽结、缠绕或断裂的现象。
44、8.1.2.5 从加热导管分离至仪器入口管路有三通。 8.1.2.6 阀门及管路破损。 8.1.3 系统正常工作,反吹气压缩机正常工作 不正常运行判别: 8.1.3.1 反吹气压缩机经常处于启动状态,马达噪声极大(大于 80dBA) 。 8.1.3.2 空压机表头压力大于 0.7kPa 或小于 0.3kPa。 8.1.3.3 反吹气过滤器表面积灰严重。 8.1.4 探头应工作正常(针对稀释抽取法) 不正常判别: 8.1.4.1 探头控制器稀释空气压力表的表头压力小于 58 或大于 62psi( 1psi=6894.76pa) 。 8.1.4.2 探头控制器真空表表头读书小于 14inHg(1i
45、nHg=3386pa) 。 8.1.4.3 探头控制器仪器空气压力表小于 1.5Mpa 或大于 2.0Mpa。 8.1.5 稀释单元应工作正常(针对稀释抽取法) 不正常判别: 21 8.1.5.1 无热干燥机出口仪用空气压力小于 80psi 或大于 90psi(1psi=6894.76pa) 。 8.1.5.2 储气罐压力小于 70psi 或大于 80psi(1psi=6894.76pa) 。 8.2 仪器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8.2.1 气水分离器或干燥器状态正常,其滤芯应为白色蓝色。 不正常运行判别:气水分离器滤芯或干燥器滤芯由白色变为其他颜色或由蓝色变 为红色。 8.2.2 前
46、置冷凝器工作正常,用手背感测温度,略高于体温。 不正常运行判别:用手背感测温度,无热感。 8.2.3NOx 转换器工作正常,手背靠近(不能接触,温度较高!80以上)NOx 转换 器应能有明显热感,目测下端特氟隆管路中应没有堵塞。 不正常运行判别:用手背靠近转换器,无热感。目测下端特氟隆管路中堵塞或管 路有折弯。 8.2.4 三氧化硫酸雾吸收器工作正常,目测呈现白色或少部分出现变色。 不正常运行判别:三氧化硫酸雾吸收器脏污及变色超过 3/4。 8.2.5 采样泵工作状况,手摸,无异常震动, 8.2.6 主冷凝器正常状况,指示灯应呈闪烁状态, 不正常情况判别:保持明亮或不亮 8.2.7 冷凝水管及
47、冷凝水液位应在瓶高 2/3 以上, 不正常行为判别:液位低于瓶高 2/3。 8.2.8 采样流量(玻璃浮子流量计)正常状况时,浮子流量应在 0.6-0.8L/min 之间, 不正常行为判别:浮子流量小于 0.6L/min 或大于 0.8L/min。 8.3 分析单元(颗粒物) 8.3.1 观察反吹机,反吹应能正常启闭,反吹机工作正常,无异常噪声、震动。 8.3.2 经观察孔进行观察,光斑在中央位置。 8.3.3 观察和触摸,反吹系统的管道配管无漏气。 8.3.4 吹扫风机的净化风滤芯应无堵塞。 不正常判别: 8.3.4.1 反吹不能正常启闭,反吹机出现异常噪声、震动。 22 8.3.4.2 经
48、观察孔进行观察,光斑偏离中央位置 8.3.4.3 观察和触摸,反吹系统的管道配管存在漏气现象。 8.3.4.4 吹扫风机的净化风滤芯表面不洁,影响吹扫力度。 8.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8.4.1 皮托管应无变形,并与气流方向垂直,手摇紧固法兰无松动。 8.4.2 皮托管系数 K 值应在 0.810.86 之间。 8.4.3 热敏温度计,其表面应无积灰。 8.4.4 空气过量系数、皮托管系数 K 值、烟道截面积应与备案一致。 不正常状况判别: 8.4.4.1 皮托管变形、堵塞,与烟道气流方向偏离,不垂直。 8.4.4.2 皮托管系数 K 值大于 0.86 或小于 0.81。 8.4.4.3
49、热敏温度计表面有腐蚀情况,黏附有湿、粘的颗粒物。 8.4.4.4 空气过量系数、皮托管系数 K 值、烟道截面积与备案不一致。 23 9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内容 9.1 仪器参数检查 查看自动监控仪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中数据采集参数(如量程等)设置是否一 致,是否与是否与验收文件、 、登记备案一致。 参数设置与是否与验收文件、登记备案不一致时,查看更改记录,是否是运营单 位正常操作,是否存在数据采集参数高限设置过低或低限设置过高情况。数据采集传 输仪上限设置应接近该仪器测量限值。 9.2 线路连接检查 查看连接自动监控仪器与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间的数据线路是否正常。查看数据采 集传输仪器与无线发射器(光纤接入盒)中间是否连接其他不明设备。 9.3 数据一致性检查 查看数据采集传输仪器是否安装的是数字传输仪,如安装的不是数字传输仪,需 检查显示的采集数据与监测仪器的监测数据是否一致;查看数据采集传输仪器显示的 采集数据与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中监控中心接收到数据是否相同。 使用标样(建议为该企业排污标准 2 倍以上)进行现场监测试验,在采样单元、 分析单元无异常的情况下,判定数据采集单元前是否有滤波器等改变信号波动的装置。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