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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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深圳市龙岗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范委托管理行为,强 化水库管理失职行为责任追究,根据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 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深圳市小型水库 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龙岗区国有水务用地管理暂行办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龙岗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总库容在 10 万立方米以上 1000 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政 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辖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 第一行政责任人。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安全

2、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在我区小型水库从事相关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依法维护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 办、水库业主以及受委托的水库管理单位是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的主要部门。 第六条 区环保水务局是全区小型水库行政主管部门,全面 2 负责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行业指导及行政 监督,并具体负责区管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除市管或区管水库以 外其他国有水库的安全管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辖区 内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土地监管,对辖区内其他产权的水库进 行协调与监督管理。

3、 第八条 市、区水务部门委托管理的相关单位是水库安全 管理的协管单位,协助参与水库安全管理,协管人员的工资及 业务培训由受委托单位负责,协管人员纳入各街道水务部门的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投资兴建或管理的小型水库, 水库的安全管理由水库业主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自行负责,同时 需无条件服从上级水务部门及街道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列入市政公园规 划建设的国有水库,由各街道水务部门与公园建设及管理单位 签订三方协议书,明确从水库纳入公园红线之日起,水库大坝 及其输水、泄水建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由水务部门负 责,水库水域、其他陆域的安全管理与水源保护工作

4、由公园建 设及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及维护, 确保各工程建构筑物(坝体、输水涵、溢洪道等)及配套设施 正常使用,对水库大坝存在的白蚁、严重渗漏等安全隐患问题 3 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水库大坝日常管理维护费与国有水务用地管理 经费列入区财政部门预算,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及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专项资金,委托专业 机构加强全区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辖区内新建或扩建小型水库,水库业主要在水 库建成后 30 天内将相关资料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组织 蓄水验收后方可蓄水。 第十五条 水库

5、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水库大 坝及库区视频监控系统,并做好设备管理维护,切实提高安全 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各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安全管理标示标识 建设,对辖区内水库大坝、库区道路出入口及各主要位置完善 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水库正常水面以上的土地应逐步实施围网隔离 管理,对具备全面围网条件的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应实施围 网全封闭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在水库周边实施绿道及市政道路等公共设 施的相关单位,在实施公共设施建设时需同时做好水库范围内 的安全隔离与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巡查监督制度,各管理 单位应落实并指定专职人员实施水库安全巡查,并对水库巡查

6、 4 人员进行工作考核,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参与水库巡查的管理人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做 到持证上岗,上岗前应通过各种方式熟悉水库及周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水库管理人员加 强学习,熟练掌握水务管理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区水行政主 管部门应加强水库管理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安全知识培训,规范安全 管理作业流程,进入水库管理及维护作业时做好安全措施,避 免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 对水库管理队伍力量相对薄弱的街道,可以街 道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购买水库安保服务,并明 确双方责任义务及职责,加强考核。 第四章 委托管理 第二十四

7、条 国有水库严禁出租,未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各街道办不得对国有水库进行委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化转地前由原村委与承包者签订合同且 仍未到期的水库,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监管,严禁 承包者超范围经营,承包期间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由承包人负 责。 第二十六条 国有水库委托管理前应经科学论证,提供专 业评估报告,明确委托管理职责义务、违约责任处理事项及合 同到期或中止时不予任何补偿的相关条款,受委托单位及委托 事项应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公示七个工作日后报区水行政主管 5 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国有水库委托管理后水库的防洪调度及水库 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各街道办负责。 第二十八条 严禁受委

8、托管理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在水 库从事养殖、钓鱼、电鱼、炸鱼、游泳、休闲娱乐或其他对外 非法经营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受委托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单位要履行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及义 务,积极协助水库管理单位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水源保护的 法律法规的违法现象进行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要及时上报相 关部门。 第三十条 各街道要加强委托管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对委 托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按期提供履约评价报告报上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对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单位应限期解除委 托合同。 第三十一条 水库出租或委托管理期限到期,或因政府建 设等特殊情况需中止合同的受委托单位及个人,应在合同结 束或合

9、同中止后 30 天内自行拆除相关设备设施,做好水源保 护,自动退场,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单位索要赔偿或补 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凡未将水库新扩建的竣工验收资料报水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而擅自蓄水的单位或个人,水库运行造成的一切 后果由水库业主承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 6 果的,依法追究水库业主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管理的小型水库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且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洪调度管理的,可由相 关部门按照防洪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强制执行,并不作任何补偿。 水库运行造成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水库业主及 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10、拒不服从水务部门监管的其他水库管理单位或 个人,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水 库业主及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在水库周边实施公共设施建设时未做好水库范 围内的安全隔离和防护措施、或建设后因防护措施维护不及时 造成的水库安全责任事故,由公共设施的建设单位及管理单位 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未经市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辖区 内的国有水库进行非法出租或委托管养的单位或个人,由区水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撤销合同,同时由区政府追究相 关街道办主要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管理人员或安保人员以权牟私,未经 批准私自允许其他非水库管理人员进入水库从事游玩、钓

11、鱼、 电鱼、休闲娱乐等与水库安全管理无关活动的,由各水库管理 单位根据具体情节要求给予警告、换岗或辞退,造成人员死亡 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经 7 济损失由受委托单位或安保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水库受委托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超越委托 事项进行钓鱼或从事休闲娱乐等非法经营活动的,一律按照违 约进行处理,由各水库管理单位限期中止委托管理合同。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满或中止合同后拒不退场的相关单位 或人员,由水库管理单位限期自动退场,水行政执法部门可联 合公安等部门在限制规定期满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清场行 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拒绝退场的单位或人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12、 奖惩措施 第四十条 小型水库工作成绩突出的水库管理单位,由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年终考核或总结时给予通报表彰或奖 励。 第四十一条 对巡查工作到位、表现优秀的水库管理人员 或协管人员,经水库管理单位集体评议,年底可以给予通报表 彰,成绩突出的可由水库管理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二条 承包单位或受委托单位服从水务部门监督,依 法合规服务并对水库安全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各水库管理 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定 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区水库安全管理

13、,明确职责,加大对水库违纪行 为的责任追究,按照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代拟了深圳市 龙岗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 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深圳市龙岗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必要 性 (一)制定规定是建立完整的水库安全管理体系的需 要 龙岗区境内共有中小型水库 44 座,总集雨面积 78.505 平 方公里,总库容 8744 万立方米,其中:市管水库 2 座,区管水 库 2 座、街道管理的国有水库 36 座、属街道管理但产权仍在社 区居委的水库 2 座、另有企业所有及管理的水库 2 座。水库面 积大、管理人员少、信息化系统建设薄弱、城市化转地工作遗 留问题多,安全管理体

14、系不够完善,水库下游还存在大量的工 厂和工商业居民住宅区,情况复杂,因此,进一步明确水库安 全管理各方职责,落实水库安全责任制非常有必要。 在现行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中,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家层面的法 律法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 条例是省部级层面的法律法规,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 9 办法是市级层面的规章,但是区级层面的安全管理规定尚属 空白。近年来,水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由于上级部门制订的 法律法规通用性较强,具体标准不细,执行力度存在困难,与 我区的实际管理情况存在一定的差距。有必要进一步出台针对 我区水库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

15、制定规定是明确责任义务、保障社会经济和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2005 年城市化转地前,小型水库多属原村集体管理,部分 水库被承包出租经营,2008 年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小型水库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非供水水库可以实行委托管养的相关规 定,随后市水务局通过市政府招标的形式对所有的国有小型水 库委托专业单位协助各街道管理。2008 年以来,部分街道还将 水库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导致水库存在多个委托 管理单位,职责不清,2014 年 10 月 18 日,龙岗沙背沥水库发 生一起受委托单位非法经营导致的溺水死亡事故,2 人死亡, 在处理过程中,我局还发现了委托管理中存在的安全管理责任 难落

16、实和监管工作漏洞等问题。经梳理,目前全区水库出租或 委托管理主要存在三类突出问题:一是存在城市化转地前由原 村委与承包者签订合同,目前仍未到期的水库,水库现状用途 为养殖和对外钓鱼场;二是个别单位或个人利用各种关系,对 龙岗与坪地街道的部分水库以受委托管理的名义进行承包,实 际从事养殖、钓鱼或对外非法经营活动。三是部分水库合同已 到期但租户拒不退场。主要原因是由于租户一直从事水库养殖 10 或用作钓鱼场并对外经营,受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承包者以 各种理由拒绝清场,个别承包者甚至存在寻找社会涉黑势力对 水库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等行为。这样,水库承租人 平时逃避监管,并非法对外经营赚取巨大利

17、益,而一旦出现安 全事故则将所有责任由政府买单,权利及义务严重不对等,因 此,尽快制定规定,规范委托管理行为,明确双方管理责 任及义务意义重大。 (三)制定规定是加强水库安保力量、提高安全管理 工作效率的需要 规定在起草调研中发现,布吉街道,坂田街道等多座 水库的水务用地在近年来,随着周边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政 公共设施侵占、以及城市化转地工作不彻底等原因,水库的水 务用地面积已日益缩小,部分列入公园或绿道建设的水库则已 呈现半开放状态,外来人员破坏水库围网进入库区游玩、游泳 或钓鱼的现象十分突出,水库管理部门对进入水库游玩的人员 或车辆虽然进行了及时劝阻,对拒不执行劝阻规定的人员或车 辆甚至

18、进行过报警,但是由于游人或钓鱼人员太多,管理工作 人员力量薄弱,导致进入库区游玩游泳或垂钓者屡劝不止,屡 禁不绝,个别人员还公然与水库管理人员对抗,管理工作实施 难度很大。另外一方面,水库安保硬件设备设施相对投入不足, 信息化程度不够,管理效率不高,水库的安全管理面临较多困 境,因此,规定中对水库安保及信息化进行了明确,利于 今后的水务资金向水库安保及信息化方面适当倾斜,有利于加 11 强水库安保力量,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四)制定规定是解决水库多重管理和依法行政的需 要 目前,除市管及区管水库外,街道管理的国有水库实际上 基本实行“一套人马,三重管理”的模式,即市、区及街道办 都以深圳市广汇

19、源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 2 名护管人员为基 础,进行三重管理,职责相对明确,护管人员协助街道水库管 理,水库的安全职责仍由各街道负责;但是实际运行管理中, 各街道办不但要求护管人员具体实施水库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同时还要求委托单位承担水库的所有安全管理责任,另外龙岗、 坪地街道的其他受委托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利用委托后的便利从 事非法对外经营活动,并利用各种关系拒绝接受水务部门监督, 出了问题则将所有责任推给街道办或市水务局招标确定的相关 单位护管员,形成了多重管理导致的权责不清、推诿扯皮等现 象。鉴此,迫切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水库安全管理规定,将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

20、进一步细化, 增加委托管理相关资质、委托程序及责任追究等内容,使之具 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 办法的有关规定,促进依法行政。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和法律依据 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局在 2014 年 10 月底着 手规定的调研准备工作。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得到了 各街道办和区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11 月初,我局就规定征求 12 了各街道办意见,并就征求意见的相关内容比对上级的法律法 规进行了修改及说明。在此基础上,11 月下旬,我局再次将修 改的意见稿征求发改、财政、城管、经促和规划国土等部门的 意见。 在规定的起草中,主要以水利部的小型水库安全管 理办法为依

21、据。同时还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许可法、水库大坝安 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深圳市小型 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先后完成了规定初稿、征求 意见稿、讨论稿、送审稿的起草与修改。其间,我们通过多次 召开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并上网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经过 反复讨论及修改,完成了规定的起草工作。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规定起草的指导思想 在规定的起草中,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坚决贯 彻国家水法律法规,使规定与上位法相统一,具有合法性; 二是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不照抄照搬,在条文上尽量简洁; 三是结合我区实际,对国家条例和上级的原则性规定分类

22、细化, 增强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点明确部门职责、安全 管理、委托管理、责任追究等条款,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规 范各类水库安全管理行为,使规定全面、具体、求精、务 实。 (二)关于部门职责及管理权限问题 13 根据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所有水库的监督和行业 指导,具体负责市管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区环保水务局的主 要职责是对区域内街道及企业管理的其他水库进行对口业务指 导。各街道办的主要职责是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辖区 内市管或区管水库以外的其他国有水库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并 对辖区内其他产权的水库进行监督管理。此外,对其他产权的

23、 水库由业主或产权单位按规定自行负责安全管理;对列入市政 公园等公共设施的相关水库,因水库已纳入公园红线, 水库的 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发生改变,本次规定按照水库大坝安全 管理条例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及义务。 (三)关于安全管理责任问题 针对目前水库管理的存在问题,本规定对于新扩建水库的 水库蓄水及业主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水库的信息化、水库安全 管理警示标志标识、涉及水库安全管理的其他单位责任进行了 明确,对水库的巡查人员及巡查工作机制、水库监督管理职责 等行为进行了明确。 (四)关于委托管理问题 当前,部分街道委托管理无具体标准,随意性较强,严重 影响水库的正常运行。为依法加强水库管理,规定对

24、以下 内容进行了明确以下内容: 一是增加了委托合同监管的相关内容。从目前委托管理的 工作实践看,委托管理后的监管存在较大漏洞,只有相关部门 14 切实加强委托管理的合同监管,敦促其依照合同规范管理,才 能从源头上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产生。对于超合同范围的相关 行为进行了约定。 二是明确了委托管理的相关程序。目前,我区委托管理行 为受外来力量的干扰因素较多,管理不够规范,受委托管理资 质无具体要求,本规定对于需委托管理的水库进行了明确 程序,并落实了具体约束条款。 三是出租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止后的清场提出要求。目前, 水库出现了合同到期或其他事项中止时,受委托人或承包人依 照已签订的合同漏洞拒绝离场或提出各种巨额索赔的理由拒绝 离场,对水库的正常管理造成严重干扰,规定从合同签订 的约定及中止后的相关措施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五)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规定的起 草中,将违反水库运行管理、委托管理、安全行为分类处罚, 这样划分是符合我区管理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国家法律法 规追责条款过于笼统,上级规定则过于原则化,缺乏监督管理 制约机制。因此,在规定起草中,从我区管理工作实际出 发,将违反水库安全管理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分类设 置,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明确了责任界限,有利加强水库安 全管理,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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