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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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 疗 废 物 集 中 焚 烧 处 置 工 程 建 设 技术要求(试行)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医疗废物 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制订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 术要求(以下简称“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起草,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 学研究院参与完成。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I 目 录 1 总则 .1 2 编制依据 .1 3 术语 .2 4 医疗废物产

2、生量、特性分析及焚烧处理适用范围 .4 4.1 医疗废物产生量 4 4.2 医疗废物特性分析 5 4.3 医疗废物焚烧处理适用范围 5 5 医疗废物焚烧厂总体设计 .5 5.1 焚烧厂建设规模 5 5.2 焚烧厂项目构成 6 5.3 厂址选择 6 5.4 总图设计 7 5.5 总平面布置 7 5.6 厂 区道路 7 5.7 绿化 8 6 医疗废物接收、贮存、输送与设施设备清洗消毒 .8 6.1 一般规定 8 6.2 医疗废物接收 8 6.3 医疗废物贮存与输送 8 6.4 清洗消毒 9 7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 10 7.1 一般规定 .10 7.2 焚烧炉进料系统 .10 7.3 医疗废物焚烧炉

3、 .11 7.4 热能利用系统 .12 7.5 烟气净化系统 .12 7.6 残渣处理系统 .14 7.7 自动化控制系统 .15 8 配套工程 17 8.1 电气系统 .17 8.2 给水、排水和消防 .17 II 8.3 采暖通风与空调 .18 8.4 建筑与结构 .19 8.5 其他辅助设施 .20 9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20 9.1 一般规定 .20 9.2 环境保护 .21 9.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22 10 工程施工及验收 23 11 运营管理 24 11.1 运营管理总则 .24 11.2 焚烧处置厂运行条件 .24 11.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岗、定员 .24 11.4

4、人员培训 .24 11.5 医疗废物接收交接制度 .25 11.6 焚烧厂运行记录制度 .26 11.7 交接班制度 .26 11.8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27 11.9 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 .29 附录 本技术要求用词说明 30 1 1 总则 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它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 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目标,规范医疗 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集中焚烧方法处

5、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对于 统筹考虑焚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危险废物集中 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本技术要求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 严的要求执行。 1.3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医疗 废物的产生量和成份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 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4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 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进 行综合比选

6、。 1.5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 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医疗废物焚烧可考 虑焚烧热能利用,但不宜以热能回收、废物资源化利用为目标。 1.6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1.7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医疗废物的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编制依据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引用而构成本要求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12 月

7、 26 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6 年 4 月 1 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 年 9 月 1 日)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 380 号) (5)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2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环保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公安部,1998 年) (7)医疗废物分类名录 (卫生部和国家环保局发布) (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试行) (9)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 (试行) (GB19128-2003) (10)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试行) (GB19217-2003

8、) (1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 (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13)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2001) (1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1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996) (1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 (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1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 年 10 月 1 日) 当以上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3.1 医疗废物 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

9、、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 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 危险废物名录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 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2 包装袋 用于盛装除损伤性废物之外的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并符合一定防渗和撕裂强度 性能要求的软质口袋。 3.3 周转箱(桶) 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用于医疗废物运输车运输医疗废物, 使经包装的医疗废物不直接和车辆厢体接触或直接暴露于外环境,或在发生包装袋破 损时起到防止废物污染车厢和外环境的作用。 3 3.4 焚烧 指焚化燃烧医疗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5 焚

10、烧炉 指焚烧医疗废物的主体装置。 3.6 焚烧残余物 指焚烧医疗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7 热灼减率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 100% 式中:P热灼减率,%; A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焚烧残渣经 600(25)3h 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8 烟气停留时间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的持续时间。即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 射口到二次燃烧室出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9 焚烧炉温度 指焚烧炉燃烧室操作温度。 3.10 燃烧效率(CE) 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

11、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以 下公式表示: CE=CO2/(CO2+CO) 100% 式中:CO 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 CO2和 CO 的浓度。 3.11 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12 二恶英毒性当量(TEQ) 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 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 恶英对 Ah 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恶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13 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 273.16K,压力在 101.325kPa 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 4 污染物的排放

12、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 11%O2(干烟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 的浓度。 3.14 暂时贮存 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将运达的医疗废物存放于本单位内符合特定要求 的专门场所或设施内的过程。 3.15 处置 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和减 量处理的过程。 4 医疗废物产生量、特性分析及焚烧处理适用范围 4.1 医疗废物产生量 4.1.1 医疗废物产生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4.1.2 医疗废物产生量的计算及预测 4.1.2.1 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总量包括固定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和门诊医疗废物 产生量。 (1) 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

13、按以下计算方法: 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天)=床位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床天)床 位数(床)床位使用率(%) (2) 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按以下计算方法: 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天)=门诊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人次天)门 诊人数(人次) (3) 无床位的小型门诊的医疗废物可按就业医务人员数量和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 物产生率计算和预测: 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月)=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率(公斤/人月) 医务人员数(人) 4.1.2.2 其他产生源医疗废物的产生量根据各地情况合理估算。 4.2 医疗废物特性分析 4.2.1 医疗废物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4.2.1.1

14、 医疗废物物理性质:容重、尺寸等。 5 4.2.1.2 工业分析:固定碳、挥发分、水分、低位热值、灰熔点等。 4.2.2 医疗废物组成调查及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结果应具有合理性。 4.2.3 医疗废物采样,暂可采用现行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 (CJ/T3039)中的有关规定。 4.2.4 医疗废物元素分析,可采用经典法或仪器法测定,也可通过废物组成调查结果 进行推算。医疗废物元素分析包括:碳(C) 、氢(H) 、氧(O) 、氮(N) 、硫(S) 、氯 (Cl) 、汞(Hg) 、铅(Pb)。 4.3 医疗废物焚烧处理适用范围 4.3.1 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并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

15、,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 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 4.3.2 不宜在医疗废物焚烧炉(不包括统筹考虑焚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炉)焚 烧处理的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废弃物、高压容器、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品、剧毒物品、 易燃易爆物品、重金属(如铅、镉、汞等)含量高的医疗废物等。 5 医疗废物焚烧厂总体设计 5.1 焚烧厂建设规模 5.1.1 焚烧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区域医疗废物产生量、成份特点以及变 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厂的建设,应考虑焚烧处置能力的冗余和建冷藏贮存设施。 5.1.2 额定处理规模 1

16、0 吨/日以上(含 10 吨/日)的新建集中焚烧厂可设置 23 条医疗 废物焚烧生产线;对于 10 吨/日以下的焚烧厂应根据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生产线条 数,但单台处理能力不宜小于 3 吨/日。 5.1.3 焚烧厂建设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应尽可能满足全年接收并妥善处理服务区域产 生的医疗废物。 5.2 焚烧厂项目构成 5.2.1 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 施构成。 5.2.2 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 (1) 受料及供料系统:包括医疗废物计量、卸料、暂时贮存、输送等设施。 6 (2) 焚烧系统:包括医疗废物进料、焚烧、燃烧空气、辅助燃烧等设施。

17、(3) 余热利用系统:包括空气预热器、技术允许条件下可考虑余热锅炉、供热等 设施。 (4) 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有害气体去除、除尘及排放等设施。 (5) 灰渣处理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和飞灰无害化处理设施。 (6)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7) 应急处理、安全防爆系统。 5.2.3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总图运输、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讯、暖 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计量、清洗、消毒等设施。 5.2.4 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设施。 5.3 厂址选择 5.3.1 厂址选择应符合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及当地城乡总

18、体发 展规划,符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 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的认定。 5.3.2 厂址选择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试行)中的选址要求。 5.3.3 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 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隐落区等地区。 (2) 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宜 进行公众调查。 (3)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 排涝措施。 (4) 厂址选

19、择应同时考虑炉渣、飞灰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5) 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 厂址附近应保障电力供应。 5.4 总图设计 5.4.1 医疗废物焚烧厂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 7 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 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5.4.2 医疗废物焚烧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 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5.4.3 医疗废物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并应方便医疗废物运输车 的进出。 5.4.4 焚烧厂

20、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5 米的围墙、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 5.5 总平面布置 5.5.1 医疗废物焚烧厂应以焚烧系统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医疗废物焚 烧处理流程合理安排,以确保相关设备联系良好,充分发挥功能,保证设施安全运行。 5.5.2 医疗废物物流出入口、接收、贮存和转运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处置场所等主 要设施应与办公、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分开建设。隔离措施包括墙体隔离或空间隔离 方式。 5.5.3 医疗废物焚烧厂的洗车设施,宜位于焚烧厂出口附近处。医疗废物运输车车箱 内部清洗消毒的设施应与医疗废物转运工具、生产工具的清洗消毒设施合并建设。 5.5.4 使用燃料油点火或助燃的医

21、疗废物焚烧厂,采用的燃油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02)中的有关规定。 5.5.5 使用城镇燃气点火或助燃的医疗废物焚烧厂,采用的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1998)中的有关规定。 5.6 厂区道路 5.6.1 医疗废物焚烧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 设要求。 5.6.2 医疗废物焚烧厂的道路需能达到主要构筑物和建筑物。车行道宜布置成环状, 以便回车。 5.6.3 医疗废物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6.0m。医疗废物焚烧厂房 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3

22、.5m,人行道一般取 1.52.0m。路面宜采用 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1987)的有关规定。 5.6.4 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处。 8 5.7 绿化 5.7.1 医疗废物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总图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5.7.2 厂区的绿化覆盖率应与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且不应小于 30%。 5.7.3 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6 医疗废物接收、贮存、输送与设施设备清洗消毒 6.1 一般规定 6.1.1 医疗废物接收、贮存与输送系统包括:计量设施、卸料设施、卸料场地、暂时 贮存

23、库和贮存冷库、医疗废物厂内转运设施和其他设施。 6.1.2 医疗废物贮存禁止采用坑式垃圾池。 6.1.3 输送系统不应采用抓斗起重机。 6.2 医疗废物接收 6.2.1 卸料场地应满足医疗废物运输车顺畅作业的要求。 6.2.2 医疗废物焚烧厂应设置计量系统。计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 数据处理功能。 6.3 医疗废物贮存与输送 6.3.1 医疗废物卸料场地、暂时贮存库、贮存冷库等设施的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等 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 6.3.2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要配备医疗废物冷藏贮存设施。 6.3.3 贮存冷库可与暂时贮存库合并建设

24、,贮存冷库未启动制冷设备时,可用作暂时 贮存库。 6.3.4 医疗废物卸料和贮存设施属感染区,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 防雨设施,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 的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6.3.5 贮存设施应合理组织气流分布,尽量使操作人员处于洁净空气区。 6.3.6 贮存设施地面和 1.0 米高的墙裙须进行防渗处理,地面应具有良好的排水性能, 易于清洁和消毒,产生的废水应采用暗沟、管直接排入污水收集消毒处理设施;贮存 设施采用全封闭、微负压设计,贮存设施内换出的空气必须进入医疗废物焚烧炉内焚 烧处理,并应设置事故排风扇。 9 6.

25、3.7 贮存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3.8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应方便废弃物处理人员、转运装置的操作和进出。 6.3.9 医疗废物卸料及贮存设施应采取防渗漏、防鼠、防鸟、防蚊蝇、防蟑螂、防盗 等措施。 6.3.10 医疗废物搬运应使用专用工具,尽可能采取机械作业,减少人工对其直接操作; 如果采用人工搬运,应避免废物容器直接接触身体。 6.3.11 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的医疗废物应尽可能当天焚烧处理。若处置厂对医疗废物 进行贮存,贮存温度5时,贮存不得超过 24 小时;在 5以下冷藏,不得超过 72 小时。 6.3.12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还应有清洁所需的水源,易获得的清洁设备、防

26、护衣及收集 散落废物的包装袋或容器。 6.4 清洗消毒 6.4.1 医疗废物处置厂必须设置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 消毒场所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6.4.2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至少 2 天清洗一次(北方冬季、缺水地区可适当减少清洗 次数) ;当车厢内壁或(和)外表面被污染后,应立刻进行清洗;运输车辆每次运输完 毕后,必须对车厢内壁进行消毒。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运输车辆。 6.4.3 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等每使用周转一次,应进行清洗消毒。应在焚烧厂清 洗消毒设施内进行。 6.4.4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每天消毒一次;贮存设施内的医疗废物每次清运之后,应 及时清

27、洗和消毒。 6.4.5 清洗污水应收集并排入污水消毒处理设施,禁止任意向环境排放清洗污水。 6.4.6 清洗消毒作业还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采取机械强制通风。 6.4.7 已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应与未经处理的工具、设 备、周转箱(桶)等分开存放。 6.4.8 清洗消毒处理后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晾干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7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 7.1 一般规定 10 7.1.1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系统应包括医疗废物进料系统、医疗废物焚烧系统、燃烧空 气系统、辅助燃烧装置、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处理系统及其他辅助系 统。 7.1.2 处理规模 8 吨/日(含

28、8 吨/日)以上的医疗废物焚烧厂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 15 年,处理规模 8 吨/日以下的医疗废物焚烧厂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 10 年。 7.2 焚烧炉进料系统 7.2.1 医疗废物焚烧炉的进料系统由输送设备、进料口及故障排除监视设备组成,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料系统应安全、简洁实用、具有可靠的机械性能、故障率低、易维护,能 实现自动进料。 (2) 进料方式应与焚烧工艺相匹配。 (3) 进料应保证焚烧炉内燃烧工况的稳定。 (4) 进 料 装 置 的 进 料 口 应 配 置 保 持 气 密 性 的 装 置 , 可 采 用 双 闸 门 密 闭 连 锁 控 制 。 (5) 推料器应能根据燃烧

29、要求向炉内供料,并配置可调节供应量的计量装置实现 定量投料。 (6) 应保持进料通畅,防止废物搭桥堵塞。 (7) 进料口的尺寸应与规定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尺寸相配套,保证医疗废物包装 袋和利器盒顺利进入焚烧炉,医疗废物包装袋入炉前应保持完好。 (8) 进料系统应处于负压状态,防止有害气体逸出。 (9) 有条件的可设置废物料位监测装置。 (10) 必要时进料管宜采取冷却措施。 (11) 进料系统宜考虑在线消毒设计,以防止细菌生长;设备宜采用不锈钢,方便 消毒作业。 7.3 医疗废物焚烧炉 7.3.1 应根据医疗废物特性和焚烧厂处理规模选择合适的焚烧炉炉型,严禁选用不能 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装置

30、。应选择技术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稳定的焚烧 炉,严禁采用单燃烧室焚烧炉、没有自控系统和尾气处理系统的焚烧装置。 7.3.2 医疗废物焚烧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焚烧炉结构由一燃室和二燃室组成,一燃室是燃烧或热解作用,二燃室是实 11 现完全燃烧。 (2) 焚烧炉炉床设计应防止液体或未充分燃烧的废物溢漏,保证未充分燃烧的医 疗废物不通过炉床遗漏进炉渣,并能使空气沿炉床底部均匀分配。供风孔应采取免清 孔设计,避免因积灰或结垢而堵塞。 (3) 焚烧控制条件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4-2001)、医 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和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31、)等相关规 定。 (4) 应有适当的超负荷处理能力,废物进料量应可调节。 (5) 正常运行期间,焚烧炉内应处于微负压燃烧状态。 (6) 炉体可接触壳体外表温度应50。 (7) 控制二次燃烧室烟气温度850,烟气停留时间2.0秒。 (8) 设备的燃烧效率应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5。 (9)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含量应控制在610(干气)。 (10) 焚烧炉可以由一个中心控制台进行操作、监控和管理,包括连续显示操作参 数和条件(如温度、压力、含氧量、空气量、燃料量等),并能实现反馈控制。 (11) 应可实现对热解和燃烧过程的控制,防止燃烧不完全或炉体烧塌。 (12) 焚烧炉二燃室应设紧急排放

32、烟囱;热解焚烧炉一燃室应设防爆门或其他防爆 排压设计/装置。 (13) 焚烧炉的内衬层应具备耐火、防腐和防热负荷冲击功能。 7.3.3 燃烧空气系统、辅助燃烧装置 7.3.3.1 焚烧炉的燃烧空气系统一般由一次风机、二次风机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可 采用一、二次空气加热装置,一、二次风机台数应根据焚烧炉设置要求确定。风量调 节宜采用连续调节方式。 7.3.3.2 燃烧空气系统应保证管道系统气密性;管道之间的连接应密封;空气加热器 后的管道及管件应保温,并应考虑热膨胀的影响。 7.3.3.3 医疗废物焚烧炉装置的辅助燃料燃烧器采用固定方式,燃烧器应具有良好的 燃料分配质量和合理配风的性能。 7.3

33、.3.4 燃烧器的辅助燃料应根据工艺要求和燃料来源等确定。 7.3.3.5 采用油燃料助燃时,储油罐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全厂使用情况和运输情况综 12 合确定,但不应小于焚燃炉冷启动点火用油量的 1.5 2.0 倍。 7.3.3.6 供油泵的设置,不宜少于 2 台,且应有 1 台备用。 7.3.3.7 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有计量装置和残油放 尽装置。 7.3.3.8 采用重油燃料时,应在系统中设置过滤装置,蒸汽吹扫装置。 7.4 热能利用系统 7.4.1 焚烧医疗废物产生的热能可以适当形式加以有效利用。 7.4.2 医疗废物焚烧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医疗废物

34、焚烧特点、用热条 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确定。 7.4.4 利用医疗废物热能的锅炉,应充分考虑烟气高温和低温腐蚀。 7.4.5 利用医疗废物热能生产饱和蒸汽或热水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与技术条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1992)的有关规定。 7.4.6 焚烧医疗废物的热能利用应避开 200600温度区间。 7.5 烟气净化系统 7.5.1 一般规定 7.5.1.1 烟气净化技术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医疗废物特性和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 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并应注意组合技术间的相互关联作用。 7.5.1.2 烟气净化装置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和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

35、7.5.1.3 烟气净化系统设计的旁路和焚烧系统紧急排放口仅供停电或其他事故状态时 应急使用。 7.5.2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7.5.2.1 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和硫氧化物等,应采用适宜的碱性物质作为 中和剂,在反应器内进行中和反应。 7.5.2.2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可采用半干法工艺或湿法工艺。半干法脱酸工艺包括:喷 中和剂浆液,喷中和剂溶液,烟气加湿后再喷入中和剂干粉等方式。湿法脱酸工艺包 括:采用填料塔,喷淋塔,筛板塔,文丘里洗涤器等方式。 7.5.2.3 应优先采用半干法烟气净化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反应器的高度应能满足必要的反应时间; (2) 其反应器出口的烟气温度

36、应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 13 (3) 雾化器的雾化细度应保证反应器内中和剂的含水量完全蒸发。 7.5.2.4 中和剂采用氧化钙或氢氧化钙时,其有效物质含量不宜低于 80%,且质量稳定。 7.5.2.5 可能产生废水的脱酸工艺,必须配备废水处理系统。 7.5.3 除尘 7.5.3.1 烟气净化系统的末端设备应优先选用袋式除尘器。并应设置除尘器旁路和热 风循环系统。维持除尘器内温度高于烟气露点温度 2030。袋式除尘器应考虑滤袋 材质的使用温度、力学性能、耐酸碱腐蚀和耐水解能力、阻燃性等性能特点,袋笼材 质应考虑使用温度、防酸碱腐蚀等性能特点。袋式除尘器必须采取保温措施。 7.5.

37、3.2 禁止采用静电除尘器,不应单独使用机械除尘设备。 7.5.3.3 湿式除尘设备,必须配备完整的废水处理设施。 7.5.4 二恶英类、重金属和氮氧化物的去除 7.5.4.1 医疗废物焚烧过程应采取下列二恶英控制措施: (1) 医疗废物应完全焚烧,并严格控制燃烧室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湍流工况; (2) 废物燃烧产生的高温烟气应采取快速冷却系统,控制烟气在 200600温度 区间的停留时间小于 1 秒,快速冷却可与喷雾干燥脱酸或湿法除尘相结合; (3) 可在中和反应器和袋式除尘器之间的烟道喷入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亦可 在袋式除尘器后设置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床体; (4) 活性炭喷射装置应与

38、布袋除尘器同时有效运行。 7.5.4.2 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及相关设备,应选用兼顾去除重金属功能的设备。 7.5.4.3 应优先考虑通过医疗废物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抑制氮氧化物有害气体成分的 产生。 7.5.5 烟气净化系统设计 7.5.5.1 引风机计算风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医疗废物焚烧运行中,过剩空气条件下的湿烟气量; (2) 控制烟温用的补充空气量; (3) 炉内喷水降温时蒸发汽量; (4) 烟气净化系统投入药剂或增湿引起的烟气量的附加量; (5) 引风机前漏入系统的空气量。 7.5.5.2 引风机应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14 7.5.5.3 烟囱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危险废物焚烧

39、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的 有关规定。 7.5.5.4 烟气管道应采取吸收热膨胀及防腐、保温措施,并保持管道的气密性;烟气 管道易积灰部位,应有清除积灰的措施。 7.5.5.5 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半干法方式时,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 方式;采用湿法烟气净化方式时,应采取有效的脱水措施。 7.5.5.6 飞灰收集应采用避免飞灰散落的密封设备,并应采取防止灰分板结的措施, 排灰口附近宜设置增湿设施。 7.5.5.7 飞灰贮存装置宜采取保温、加热措施。 7.5.5.8 飞灰处理系统宜采用中央控制室控制方式,并可实现就地控制。 7.6 残渣处理系统 7.6.1 残渣处理系统

40、包括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和飞灰无害化处理设施。炉渣 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贮存等设施。飞灰处理系统应包括飞灰收集、输 送、贮存等设施。 7.6.2 废物焚烧过程产生的飞灰属危险废物,必须在焚烧处置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后, 再送至指定的安全填埋场处置。其无害化处理主要有热固化、固化、化学稳定化、酸 或其它溶剂洗涤。焚烧产生的炉渣可送指定废物填埋场填埋处置。其他烟气净化装置 产生的固体废物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鉴别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 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置;否则可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7.6.3 残渣处理系统应具有稳定可靠的机械性能、易

41、维护的特点。 7.6.4 残渣处理系统必须保持密闭状态。 7.6.5 焚烧厂的残渣处理系统应具有较高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7.7 自动化控制系统 7.7.1 一般规定 7.7.1.1 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必须适用、可靠。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防止 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7.7.1.2 焚烧厂的自动化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高可靠性、性能价格比适宜 的设备和元件。 7.7.2 自动化水平 7.7.2.1 医疗废物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包括进料控制系统、焚烧控制系统、烟 15 气净化控制系统、辅助工程控制系统和其他必要的控制系统。 7.7.2.2 医疗废物焚烧处理应具有较高的自动化水

42、平,应能在少量就地仪表和巡回检 查配合下,在中央控制室通过计算机监控系统实现对医疗废物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 统,热能利用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和控制。主要设备控制均设计算机自动控制和就 地控制两种形式。 7.7.2.3 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必要时可设就地控制 室,但重要信息应送至中央控制室。 7.7.2.4 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7.7.2.5 对重要参数的报警和显示,除计算机监控外,还可设声光报警器和数字显示 仪。 7.7.2.6 应设置独立于计算机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7.7.3 检测与报警 7.7.3.1 医疗废物焚烧厂的检测,应包

43、括: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在各种工况下运行的 参数,辅机的运行状态,必需的环境参数。 7.7.3.2 计算机监视系统的全部测量数据、数据处理结果和设施运行状态,应能在显 示器显示,并具有数据存储和打印功能。 7.7.3.3 焚烧炉排气筒应按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1996)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 7.7.3.4 焚烧厂应对焚烧烟气中的烟尘、一氧化碳、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实现自动连 续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要与当地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烟气黑度、氟化 氢、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 1 次。二恶英采样检

44、测频次不 少于 1 次/年。 7.7.3.5 燃气调压间或液化气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7.7.3.6 重要检测信号应选用双重化的输入接口。 7.7.3.7 必要时,各工艺系统设备可设置就地显示仪表,但不应使用对人体有危害的 仪表。 7.7.3.8 控制室内不应引入油、水、汽的一次仪表。 7.7.3.9 热工报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16 (2) 保护和主要的联锁项目; (3) 电源、气源发生故障; (4) 热工监控系统故障; (5) 主要辅机设备故障。 7.7.3.10 重要工艺参数报警信号源,应直接引自一次仪表。 7.7.3.11 计

45、算机监视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 7.7.3.12 当采用常规仪表报警时,其信号不应取自动控制系统。报警器应具有声光报 警功能。 8 配套工程 8.1 电气系统 8.1.1 焚烧厂供电方式应根据用电要求,与当地电力部门协商确定。 8.1.2 焚烧厂主要用电负荷为 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二级,应有备用电源。 8.1.3 焚烧厂应设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给厂内需要不间断供电的设备供电。 8.1.4 焚烧厂应设直流配电装置及不间断电源系统供仪表、计算机监控及控制系统的 应急电源。 8.1.5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 (GB50034-199

46、2)中的有关 规定。 8.1.6 正常照明与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并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 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供电。 (2) 焚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焚烧厂房的工作场所的事故 照明,宜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3) 厂房内安装高度低于 2.2m 的照明灯具,宜采用 24V 电压供电。 (4) 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 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 灯电压不应大于 12V。 8.1.7 焚烧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8.1.8 焚烧厂应设置通讯设备,保证厂区岗位之间和厂内外联系畅通。 8.2 给水、排水和消防

47、 17 8.2.1 给水 8.2.1.1 厂区室外和室内给水管网宜采用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 8.2.1.2 各种设备冷却水和其他生产废水,宜经过处理后再重复利用。 8.2.2 排水 8.2.2.1 焚烧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8.2.2.2 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4-1997) 的有关规定。 8.2.2.3 焚烧厂清洗、消毒产生的废水按医疗机构产生污水处理。并按照现行国家标 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执行,产生的污泥属危险废物, 应进行焚烧处理。 8.2.2.4 焚烧厂的非医疗废水应经过处理后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现

48、行生活杂 用水水质标准 (CJ25.1-1989)的有关规定。当废水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排放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 8.2.3 消防 8.2.3.1 医疗废物焚烧厂房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贮 存库的生产类别应属于丙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2.3.2 焚烧炉采用轻柴油燃料辅助燃烧时,日用油箱间、油泵间应为丙类生产厂房,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布置在厂房内的上述房间,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 开。 8.2.3.3 焚烧炉采用气体燃料辅助燃烧时,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极,并

49、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1998)的有关规定。 8.2.3.4 焚烧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GBJ16-1997)的有关规定。 8.2.3.5 焚烧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2001)的有关规定。 8.2.3.6 焚烧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 (GB50222-2001)的有关规定。 8.3 采暖通风与空调 18 8.3.1 焚烧厂建筑物冬、夏季负荷计算的室外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2001)的有关规定。 8.3.2 建筑物的采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2001)的有关规定。 8.3.3 建筑物的采暖设备宜选用易清扫并具有防腐性能的散热器。 8.3.4 贮存间宜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8.3.5 建筑物的空调设计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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