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谐稳定大 局,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 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以 下简称国务院通知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 通知 (国办发201147 号)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 “十一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取得的主要成就。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五”期间,各级政 府、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认真贯彻党中
2、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 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 ,持续推进煤矿安全 基础管理工作,相继开展了“隐患治理年” 、 “安全生产年”等活动,大力推进 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 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 ,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和 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高。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 安全生产工作格局逐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日趋健全。 “十一五” 规划主要任务全面完成,实现了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3、的目标,煤矿安全生产 成效显著。 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2010 年与 2005 年相比,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由 5938 人减少到 2433 人,下降 59;重特大事 故 起 数 由 58 起 减 少 到 24 起 , 下 降 58.6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 2.811 下降到 0.749,下降 73。 法制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法配套行政法规和地方 性法规建设,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六)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制定出台 21 部部门 规章;制定和修订 300 余项煤矿安全标准和煤炭行业标准。新增设 4 个省级、 7 个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 111 个省级直属安全技术支撑事业单位,充实和
4、加强了监察监管力量。完善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与有 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实施联合执法,煤矿安全生产法制秩序不断改善。 安全生产投入持续加大。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不断 加大安全费用提取力度,增加煤矿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完善煤层气抽采利用 相关经济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加强煤层气开发利用;连续投入国债资金 150 亿 元,带动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投入安全改造资金 880 亿元,中央财政投入 27 亿 元“以奖代补”资金用于煤矿整顿关闭,治理了一大批事故隐患,进一步完善 了煤矿“一通三防”等各大生产系统,推进了煤矿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提升 了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行政执
5、法不断强化。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 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十一五”期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累计 l7.9 万次,查处隐患 106.8 万条,隐患整改率平均达到 96.7%,实施行政处罚 9.1 万次,经济处罚总额累计达到 26.5 亿元。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切实加大警示教育 力度,努力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各类事故 9270 起,结案率达 98。 瓦斯治理成效显著。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出台了一系列瓦斯防 治规章和技术标准,大力推进以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瓦斯综合治理,推进煤与瓦 斯突出
6、矿井“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积极开展瓦斯治理示范矿井、 示范县(市)工程建设。2010 年,煤矿瓦斯抽采量达 88 亿立方米、利用量达 35 亿立方米,分别比 2005 年上升 282.6和 250;瓦斯事故比 2005 年减少 269 起、死亡人数减少 1548 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 65和 71.3。 整顿关闭取得重大进展。大力开展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共关闭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9535 处、淘汰落后产能近 5 亿吨,超额完成将小煤矿数量 控制在 1 万处以内的目标。2010 年,年产 120 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煤矿产量 18.8 亿吨,占全国总产量 58;产能 3
7、0 万吨以下的小煤矿产量 7 亿吨,占全国总 产量比重由 2005 年的 45下降至 22。 安全基础管理不断改善。研究出台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和小煤矿安全基础管 理的两个指导意见,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煤矿机械化、安全教育培训、 职业健康和班组安全建设,广泛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2010 年全国 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 64,比 2005 年提高 19 个百分点;安全高效矿井 359 处, 产量 10.2 亿吨。全国有 6000 余处煤矿达到省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累计培训 煤矿“三项岗位”人员 382.7 万人次,全国 25 万名煤矿班组长已轮训一遍。 安全科技支撑能力明显增强。依托国家
8、基础研究和科技支撑计划,取得煤 与瓦斯突出的力学作用机理学说重大突破,开发了一批煤矿安全先进适用技术; 开展煤矿安全科技成果推广,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 59 项,完成科技项目 3 项; 总结了 14 家煤矿企业瓦斯治理技术集成体系,提炼 10 项煤矿瓦斯治理关键技 术;推广了 100 项瓦斯治理技术成果,实施 10 项瓦斯治理示范工程,煤矿现代 化、信息化水平和科技支撑能力明显提升。 (二) “十二五”时期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十二五”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 民生、实现安全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安全生产状况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目 标迈进的攻坚阶段。作为安
9、全生产重中之重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市场对煤炭的旺盛需求加大了煤矿安全生产压力。煤炭市场需求预计到 2015 年将达到 40 亿吨。目前煤炭价格高位运行,个别地区和煤矿企业不能正 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不能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位,盲目追求产量和 经济效益。个别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超能 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仍较为严 重。 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保障能力低。目前全国煤矿企业平均产能不足 30 万吨 /年,各煤矿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现象,全国煤矿主体专业 技术人才缺口约 7 万人,其中约 96%的煤矿企
10、业机电专业人才不足,88%的煤矿 企业采矿专业人才不足。井下一线工人流动性大,安全生产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产能 30 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仍有 9000 余处,大多数生产工艺技术落后,设备陈 旧老化,安全管理水平低。煤矿尘肺病等职业危害仍较为严重。目前,全国已 列入整合技改的煤矿有 5000 余处,在建项目 7000 余个, “十二五”时期煤炭资 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工作将全面铺开,兼并重组矿井跨行业、跨地区扩张现象多, 办矿标准多层次、办矿格局多元化,现场管理相对薄弱,事故易发。 煤矿灾害日趋严重。我国煤矿约 91%是井工矿,在世界主要产煤国家中开 采条件最复杂。煤矿开采深度平均每年增加 20 米
11、以上,随着开采深度和开采强 度的不断增加,相对瓦斯涌出量平均每年增加 1 立方米每吨左右,高瓦斯矿井 数量每年增加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数量每年增加%。矿井突出危险性加大, 水、火、冲击地压、热害等灾害越来越严重,防灾抗灾难度加大。 同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更面临着重要机遇。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做好煤矿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保证。 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强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技术服务、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监督、宣教培训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 任和地方各级政府监管责任,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和煤矿安全生产专 项整治等,对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指明
12、了方向;国务院通知和 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准 则和得力抓手;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设立了“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专节, 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工作重点和奋斗目标。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做好煤矿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机遇。随着经济发 展方式转变步伐的不断加快和煤炭大集团、大基地建设的稳步实施,煤矿企业 兼并重组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有助于尽快解决煤炭行业增长方式粗放、技术落后、安全保障能力低等制约煤 矿安全生产的深层次和结构性问题,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重要机遇。 建立健全“六大体系”和全面提升“
13、六个能力”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奠定了坚实基础。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企业 安全保障体系,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 与工业化、信息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门类齐全、配套完备、 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反应迅速、机动灵活、处置高 效的应急救援体系,面向基层、贴近实际、载体多样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着 力提高煤矿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技术装备安 全保障、依法依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 公众自救互救“六个能力”,有利于加快建设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煤 矿安
14、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牢固树立科学、安全、 可持续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一切从零开始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严格行政执法,加强责 任落实,加强监管监察,加强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推进信息化建设,推 进科技进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提升职业安全健康水平, 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坚决守住安 全生产这条红线,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15、奠定坚实基础,为推进经 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与速度质 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隐患 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政策、投入、体制、机制等方面解 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性问题,加强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的超前 预防,落实源头治理措施。 强化执法,落实责任。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加强 监管监察,严格执法,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属地管
16、理责任。坚持关口前移, 重心下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现场管理,严格执 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严格准入,有序退出。严格煤矿企业安全准入制度,明确矿井规模和抗灾 能力标准,提高安全准入门槛。建立煤矿有序退出机制,关闭灾害严重难以治 理、生产力落后、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明确相关政策及补偿办法。 依靠科技,提升素质。坚持“科技兴安” ,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加快科技研发与成果的推广应用,不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进煤矿 班组安全建设,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加强岗位技术练兵, 实现岗位达标、专业
17、达标、企业达标,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能力和安 全生产意识。 (三)规划目标。 到 2015 年,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技术装备支撑保障能力,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事故总量、死亡人数继续下 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得到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形 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下降 12.5%以上; 较大事故起数下降 15以上; 重大事故起数下降 15以上; 煤矿瓦斯事故起数下降 40以上; 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下降 40
18、以上; 特别重大事故起数下降 50%以上; 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 28%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 力。 严格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完善并落实具体 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落实煤矿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 决”制;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等制度。 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经济政策引导作用,促进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 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继续加大
19、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落实技术改 造和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和防灭火等灾害治理资金;加快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依法依规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工艺,改 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提高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能力。完善灾害监控、预测预警与 防治技术体系,加强矿井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防控技术措施。 继续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工作体系,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制定更优惠的政策、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实施更严格的管理,全面推进瓦斯防 治和抽采利用工作。严格遵循矿井防
20、治水“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先治后采”十六字原则,加强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实施整合矿区和受水害威胁 生产矿井的水文、工程地质补充勘探,查清影响安全开采的老空区、奥灰水等 水文地质情况。加强火区治理,完善防灭火系统,淘汰煤矿非阻燃电缆、皮带 等。 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建立有序退出机制。加强煤矿地质工作,提高地质勘 查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 井最低产能和建设规模,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限定在 30 万吨/年至 800 万 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限定在 45 万吨/年至 500 万吨/年;严 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三同时”制
21、度,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将技术人员配备列入煤矿安全准入基本条件,提高煤矿建设、生产领 域的企业准入标准;坚持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与推进整合关闭相配套,积极推进 各产煤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建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小煤矿有序退出机制,淘汰落后产能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提高 煤炭工业产业集中度,构建安全高效的煤炭产业体系。 加强煤矿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深化岗 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生产煤矿达到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 国有重点企业和新建煤矿达到一级标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实行全员、全过 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
22、设,发挥班组安全生产前沿阵地作 用;继续提高矿井安全生产信息化、采掘机械化水平,着力推进小型煤矿机械 化进程,全面提高小型煤矿生产力水平,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 化程度到 2015 年底分别达到 55%和 80%以上。 提升职业危害防治水平。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 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 检查职责,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强化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审查和 监督检查,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监察 机构建设,构建职业危害监督检查技术支撑体系;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普查 与申报系统和职业健康检测
23、基础数据库,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实施防治煤 矿粉尘、噪声、高温为重点的综合治理工程。 (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提高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 能力。 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机制,强化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实施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 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 察监管执法,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 度。 加强基层监察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煤矿安全监察力量,建立完善安全监察 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资格、考核等制度,分级分类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 的能力评价体系;严
24、格新增执法人员专业背景和选拔条件,建立完善安全监察 监管实训体系,实施安全监察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工程,提高各级尤其是一线监 察人员执法水平。 创新安全监察监管方式。深化煤矿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整 改评估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建立煤矿安全风险的分类分级制度和分 类分级监察监管体制;探讨煤矿工伤保险费率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挂钩的工作机 制,开展煤矿“安全审计”试点工作;完善非法违法企业 “黑名单”制度,定 期公告发生重特大事故、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职业危害严重且治理不力 的企业名单;开展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推动企业安全生产 信息公开,督促煤矿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社会责
25、任。 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提高监管效率。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条件标 准化建设,更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装备;将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 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 )二期工程,建成覆盖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 急管理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时监测信息,提升重 大事故隐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维护和落实煤矿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 监督权,发挥安全群监员和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拓宽和畅通煤矿安全 工作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信箱,用好“12350”举报投诉电话,鼓励单位和 个人举报安全隐患和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对有效举报
26、予以奖励。及时公布事故 情况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煤矿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提高技术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 加大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健全安全科技政策和投入机制,推进以企业为主 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实施“科技兴安”工程,开展瓦斯、水 、火、冲击地压、职业危害防治等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及重 大装备研发,力争在致灾机理和关键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健全完善矿井重 大灾害防治技术集成体系。 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估、鉴定和 推广机制,及时发布先进适用的煤矿安全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广目录;加 大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力度,将不符合安全标准、
27、安全性能低、职业危害严重 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建 立分类监管与技术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制度;充分发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安全标志、培训、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发展煤矿安 全装备制造业,提升煤矿瓦斯治理等重大事故防治技术与装备和安全避险、安 全监控、个人防护等安全设备的技术水平,培育技术能力强的安全装备制造企 业。 (四)完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提高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 力。 完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进一步加快安全生产法 、 矿山安 全法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
28、行政法规的修订步伐,完成煤矿安全 规程的全面修订工作;建立法规、规章运行评估机制和定期清理制度,及时 修订相关煤炭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标准,完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支持 和促进地方立法,健全完善规范完备、门类齐全、针对性强的煤矿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推动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完 善法律法规与标准规划及时获取、识别和落实制度;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强化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杜绝“三违” 、 “三超”行为。 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事故多发地区和 基建技改、整合重组煤矿为重点,进一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
29、行动;加强地 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执法信 息沟通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严格执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煤矿 事故查处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四项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 作。 (五)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国有大型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首批建设大 同、开滦、平顶山、淮南、鹤岗、靖远和芙蓉 7 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并建 设 14 支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加强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做到储备充足、 调动迅速、高效救
30、援;推动煤矿企业专职矿山救护队建设,推进煤矿企业兼职 救援队伍建设试点;建立健全矿山应急救援(救护)工作机制,尚未建立专职 救援队伍的煤矿企业与有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健全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 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系统的功能向为遇险人员提供 安全避险和有效救援延伸,并与紧急避险系统实现可靠连接;加快推进井下避 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等紧急避险设施建设;全面建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提升煤矿事故防范、人员避险和应急救援等安全保障能力。 加强应急救援基础工作。完善煤矿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救援实训演练;建 立完善
31、煤矿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与 评估;推进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实现市、县煤矿安全联网。 (六)完善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 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深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与效果;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 100;鼓励煤矿企业先招生后招工; 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作用,推进班组长安全建设,加强煤矿一线操作人员安 全培训,提高煤矿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和操作水平。 强化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煤炭高等 院校、职业技术学校
32、逐年扩大地质、采矿、机电、通风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 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煤矿生产建设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技能 型人才;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完善技术服务机制,提高 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基础建设。建设完善一批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 积极开展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工作;加强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贯彻,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四、重点工程 (一)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程。 建设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加强瓦斯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通风系统改造。重点加强复杂条件下高瓦斯
33、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 矿井防治瓦斯突出与爆炸的成套技术装备标准研制。提升瓦斯抽采系统的能力, 落实先抽后采和“两个四位一体” 综合防突措施。到 2015 年,所有生产矿井 和产煤县(市、区)均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切实做 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重点地区是山西、河南、贵 州、黑龙江、重庆、四川、湖南、辽宁、陕西、安徽、云南等 11 省(市) 。 (二)水灾、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矿井重大灾害治理工程。 加强水害防治基础工作,加大水害综合防治技术研究。查明矿井水文地质 条件,特别是华北奥灰水和兼并重组矿井周边老空区范围和积水量,落实“防、 堵、排、疏、截”综合
34、治理措施,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设备 进行井下探放水。实施疏水降压和底板隔水层加固等工程。重点治理河北、河 南、山西、山东、四川、湖南、贵州、江西等地区煤矿水害。进一步加大火灾 成因机理分析、火灾预防、监测预警和灾害发生后灭火处理与应急救援的技术 装备研究力度;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煤矿电缆、皮带、电气、可燃材料支护等 存在的外因火灾隐患;加强对东北褐煤自燃区、华北烟煤自燃区、西北低变质 烟煤自燃区和南方高硫煤自燃区煤炭自燃引起的内因火灾隐患的治理,防止内 因火灾发生。加大冲击地压发生机理、预测规律和防治技术研究力度,重点治 理河北开滦,黑龙江七台河,吉林辽源,江西萍乡,山东新汶、枣庄
35、,河南义 马,四川芙蓉,重庆南桐、松藻等矿区的冲击地压灾害。 (三)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程。 2011 年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2 年 6 月底前所有煤 (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及中央企业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 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 年 6 月底前全 国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并确保其发挥应有作用, 切实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程。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建设。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加强煤矿安全质量
36、标准化考核,将安全 质量标准化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逐步形成完善的煤矿安全质 量标准化促进机制,进一步推动达标工作。到 2015 年,全国煤矿一级安全质量 标准化达标率 10以上,中央企业煤矿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 90以上, 国有重点煤矿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 80以上。 (五)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工程。 推进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工程,进一步提高大中型煤矿机械化水平,努力 实现采掘生产的信息化和自动化;逐步提高小型煤矿机械化水平。每年重点扶 持 100 个煤矿进行机械化改造,到 2015 年底,小型煤矿采煤、掘进装载机械化 程度分别达到 55%、80%以上,实现全国 4000 个
37、小型煤矿进行采煤机械化改造, 5000 个小型煤矿进行掘进装载机械化改造,小型煤矿机械化生产能力提高 2 亿 吨。 (六)安全技术研发与推广工程。 加强深部开采煤岩动力灾害防治、瓦斯灾害防治等基础理论研究和高精度 煤矿地质探测等技术研究。重点开展矿井瓦斯、突水、火灾、冲击地压等灾害 防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深部矿井热害、瓦斯防治、顶板维护、水灾预防、通 讯传感等的关键设备。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建立煤矿安全科技示范工程,先期开展矿区灾害预测预报技术、互联网在安全 管理上的应用、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置技术等重点工程。 (七)安全教育培训工程。 加大煤矿一线安全检查员教育培训
38、力度,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安全检查水平; 强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持证 上岗率达到 100%;继续实施“万名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 、 “万名煤矿总工程师 安全培训工程” ;建立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重点依托中央 煤炭企业和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建设 1520 个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地、完 善 10 个警示教育基地;推进全国煤矿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煤矿安全区队和煤矿 安全班组建设。 (八)职业危害治理工程。 加强煤矿职业危害申报和状况普查,掌握职业危害分布状况、危害程度; 建立全国煤矿职业危害数据库和国家级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分析实验室;以防治 煤工尘
39、肺、矽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推进煤矿噪声、高温治 理工作;加强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和检测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全面推进煤矿职业 危害防治工作。建设 10 个尘肺病治疗康复中心。 (九)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程。 建设国家、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演练基地,全面开展各级应急 协调指挥人员及各级煤矿救援队伍指战员的培训与演练。依托国有大型矿山企 业和有关单位,加快建设 7 个国家级矿山应急救援队,14 支区域矿山应急救援 队和 1 个实训演练基地,加强 110 支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重点地区建设 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储备库。 五、规划实施与评估 (一)明确规划实施责任。 实施本规划是各产煤
40、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各产煤地区政府和 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规划的主要任务。 加强协调,切实落实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主 要任务如期完成。 (二)强化政策措施保障。 继续强化和完善煤矿安全技改、煤矿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中央专 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完善信贷政策,鼓励银行对安 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机制,适当扩大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提高安全 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规范使用方向。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
41、行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衔接。 落实煤矿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推进煤层气抽采利用税收优惠等 相关经济政策的完善与实施,扩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支 持引导煤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建设。 (三)加强规划实施与考核。 各产煤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本地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十二五”经 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煤炭工业总体布局和规划之中,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同步考核,建立严密有效的制度保障。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强 化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尽快启动规划重点工程。完善有利于加强煤矿 安全生产的绩效考核体系。 (四)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制度,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建立完善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规划执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各地区、各相关部门 要在 2013 年底和 2015 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 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编制部门对规划实施总体进展情况进行评估,以适当方式向 社会公布。经中期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方案, 报规划发布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