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提取指南 一、提取证明材料: (一)购房合同或备案表(购再交易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住房贷(借)款合同; (三)住房抵押合同(若借款合同中已有住房抵押条款,可不提供); (四)银行打印的近期 3 个月已还贷明细; (五)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注: ( 1) 职工 因偿还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还贷提取业务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个人储蓄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2) 房屋 地址在成都市行 政区域外,还需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单位鉴章的工作所在地证明 。 二、
2、身份证明: (一) 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职工未婚的,应出具单身声明;(二)委托他人办理的:职工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委托配偶或直系血亲持以下身份证明材料代办业务。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结婚证原 件及复印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
3、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 (卡 ), 2014 年 12 月 31 日(含)前已托管职工需出具 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2014 年 12 月 31 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三、提取申请时间规定: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当自取得购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应间隔 12 个月(含)以上。 四、提取额度规定(以百元为单
4、位): (一)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账户金额,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 12 个月内偿还的贷款本息; (二)期间职工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 金额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提取人范围: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六、办理时限: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七、相关提示: (一)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
5、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满 18 周岁子女;购房提取业务涉及一套住房多人提取的,相关职工应在同一提取业务受理部门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二)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 12 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四)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6、(五)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六)仅适用于政策(成公积金委 20151 号)发布实施后( 2015年 5 月 4 日)新增的购房消费和新发放的购房贷款行为 ; ( 七)按照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规定,申请人临柜办理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时,若申请人与主借款人不为同一人的,主借款人需本人到场签订征信授权书。 八、说明 :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 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材料不全,中心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应提供的全部材料; (三)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本指南中所涉及的各项政策执行标准,均以各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五)未尽事宜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为准。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CHENGDU HOUSING FUND MANAGEMENT CENTER 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 28 号房地产大厦 咨询服务热线: 028-12329 网址: 政务微博:新浪、腾讯微博搜索“成都住房公积金” 新浪微博:扫描二维码 政务微信:扫描二维码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七年七月 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