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 1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 资行为,激 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一般公共 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 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 服务、公共基 础设施、农业农村、生 态环境保 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 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
2、理、注重绩效、公开透 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 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 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 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 贷款贴息等方式。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在政府投资管理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 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 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
3、行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批以及 2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进行管理和监 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 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 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 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依次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当由投资主管部门审 批,初步设计 可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其他有关 部门审批。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中省有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陕西省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 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 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 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
5、流程、办理时限等, 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 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3 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方案简单的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和为应对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公共 卫 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 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 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 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其他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6、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 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 机构编制,初步设计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 地点、拟建 规模、投 资 匡算、 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 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 书。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拟作较大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重新 报批项目建议书: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7、;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 报告,对项 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 用、生态环 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 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 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 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4 第十五条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 供国有土地使
8、用权的项目); (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 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 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招标投标核准意见等内 容,并明确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明 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 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 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
9、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是编制投资概 算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 估算 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报 告,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 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 报告、初步 设计前,应 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应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 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 府投资项目, 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 的基础上,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不予批准
10、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 由。 第十九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 5 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 规划、年度工作任 务,结 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年度计 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预算资金的依据,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 当年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 门负责征集汇总 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项目单位的政府投资申报文件,并与财政 部门衔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总规模,统筹使用本级财政可用于政府 投资项目的各
11、类资金,编制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下达。其他部 门按照职责根据经审定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 项目,投资计 划下达文件应抄送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 模、建设工期、项目总 投资、年度投 资额及资 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 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
12、十四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年度计划,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6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 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不符 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 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 资项目推行工程保险
13、 和履约担保制度,加强政 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控。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 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 议,按时足 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条 严格政府投 资项目概算管理,投 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 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的监管职责,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 概算。
14、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 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 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 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 料,报原初步 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一般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并根 据咨询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批准。其中,概算调 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 10%的,原则上应由 审计机关先进行审计。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7 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 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15、预。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消防、人民 防空、安全生产、建 设 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 验收申请。 项目竣工验收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投资主管 部门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下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 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 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 进行全面评价
16、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年度 计划执行的管理工作,项目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 谁 主管谁监管” 的原则, 对其审批或主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土地、 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履行监管责任。 前款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 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行业 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通过 在线办理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
17、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8 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 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 理、行政处罚 、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 工建设、建 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 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 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 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
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二
19、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 9 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 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 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 目。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 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 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 资料的,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