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附件 1 上海海关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务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合理、高效 使用采购资金,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 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海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学院各部门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 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种资金办 理的政府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院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实现有效竞争及物有所 值的目标。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
2、五条 学院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第六条 学院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监 察室、财装处、科技处、后保处、基建处、图书馆负责人为组员,机构办公室设在财 装处。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工作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组 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履行合同和支付资金;结算记账,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 组织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等。 财装处是学院政府采购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学院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 作,主要职责为:制定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编制学院政府 采购预算,上报主管部门;申请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资金;监督检查各归口管理部
3、门 的各项政府采购工作;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组织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根据“管采分离”原则,科技处、后保处、基建处、图书馆为学院政府采购的执 行机构。 2 科技处、图书馆、后保处负责科技设备、网络(会议)系统建设、图书设备、修 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车辆 、办公用品、家俱设备等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及组 织实施,按要求签订和履行相应的政府采购合同,向财装处报送政府采购的有关报表 和资料等。 基建处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及组织实施,按要 求签订和履行相应的政府采购合同,向财装处报送政府采购的有关报表和资料等。 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查学院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及廉政
4、建设。 第三章采购范围 第八条 各部门的下列活动必须纳入学院政府采购范围: (一)凡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定期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不论采 购数量与金额,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在国务院办公厅定期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在国务院办公厅定期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 下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建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四)凡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项 目,不论产品是否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五)海关总署集中采购目录出台后,以该目录为
5、准。 第九条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 或批量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 第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 120 万元 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 定执行,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 3 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
6、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 活动开始前获得地方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 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
7、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 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 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 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 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学院政府
8、采购工作流程包括:编制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初审、 确定采购方式、公告采购信息、抽取评审专家、订立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等。 (一) 各采购管理部门在编报下一年度预算时根据学院统一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 算,各部门编制采购预算时应以需求为导向,以实用和效益为原则,统筹考虑数量、 配置、市场价格等因素,力求预算切合实际;同时填制上海海关学院*年度政府采 购预算表,报送财装处。 4 (二)财装处对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汇总后按程序和要求逐级上报,经财政部和 总署批准后下达各采购管理部门执行。 (三)各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在实施采购前,编报采购计划 至财装处,填写上海海关学院采购审批单。
9、 (四) 财装处对各部门报送的采购计划进行初审,审核汇总后报学院政府采购领 导小组审批。 (五) 各采购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 并符合政府采购法中相关规定。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项目,不 得实施采购,监察室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六)采购部门到货后,使用部门应及时会同采购部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 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采购部门填制采购验收单,使用部门验收合格要在意见栏签 字说明。财装处根据验收单、资产审批单、采购合同和发票等相关凭证办理结算。 (七)采购项目属于固定资产的,应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在一周内完成入账 登记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政府采购自查,以规范政府采购 实施行为。自查内容包括采购预算编制情况、采购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 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每学年召开一次政府采购协调会,通报自查情况,并 对相关部门进行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认真完成海关总署、财政部等上级部门的检查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院财装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