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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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 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的公路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标 准、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 安全、适用、经济、美 观 等特性

2、的综合要求。 本 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2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 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 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 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从

3、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 理制度,强 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 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 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 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 任,强化落实建设单位的 首要责任。 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的规定,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执行合理的建设 工期,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 实质量责任制,并定期向所属质监机构报告工程

4、项目质量状况。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 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 人员、施工 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 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任,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强 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 证勘察、 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 3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 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 更和后续服务工作,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保障设计意 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

5、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 题。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 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 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 价,向建设单 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 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 工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 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 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 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 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 或者

6、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 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 像资料。对 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 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 行保修义务。 4 第十六条 勘察、 设计 、施工 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 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 责。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 责任,应依据法律、法规以 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按照监理合同的约 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齐人员和设

7、备,公正、科学、诚信、自律地开 展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 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 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 设单位。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 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 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 监 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 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 业务

8、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工地试验室设立施行登记备案制。 第十九条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和合同约定 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5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工作可结合实际,采取属地监管、分级监管、协同联合 监管等方式,切实履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省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 托负责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 市(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称市站)受市(地)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市 (地)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省站的业务

9、指导。 县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组织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行政 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市站的业务指导。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 制性标准等,科学、规 范、公正地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 工总数的 70%,且专业结构配置合理,以满 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 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

10、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加强业务培训。 6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 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省、市(地)、县级质监机构(组织)监督任务范围划 分: 省站负责:(1)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50 公里及以上)新建、改扩 建工程;(2)二级公路规模在 100 公里及以上的国省干线改造工程; (3)桥梁全长在 300 米及以上或单孔跨径在 100 米及以上的独立大桥; (4)省交通运输厅委派监督的其他项目。 市(地)质监站负责:(1)本行政区域内省站监督任务范围以外的 新建、改扩

11、 建和大修工程;(2)接受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上级业务 主管部门委派监督的其他任务。 县级监督组织负责:(1)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2)县级以 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派监督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法要 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 托的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批的设计变 更文件及时报送); (三)施工、 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7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12、;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 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 目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 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 督手续,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监督人员、内容 和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 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

13、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 依法开展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 许可应向质监机构备案,未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的项目, 质监机构不对其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 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 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 估报告一并提交质监机构。 质监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 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8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 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

14、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 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 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 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 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 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质监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

15、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质监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 对工程质 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 工作的,应 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质监机构可以采取 随机抽查、 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 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质监机构应当制定年 9 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

16、有关要求 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2 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 有效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 量问题的,应当当 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 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 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

17、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 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质监机构履行监督 检查职责时,有权对从业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 10 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18、,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五条 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 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 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时、 如实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 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 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 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 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路工程质量信用档 案,健全质 量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公

19、路工程质量的信用评价管理, 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 度,将从业单 位及其人员的失信行为、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质量问题、 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勘察、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 11 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 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 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 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 2%的 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 同价款 3%以上 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 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

21、验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 12 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 理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 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22、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 6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23、处 7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 13 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 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三)造成工

24、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工作人 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细则执 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黑 龙江省交通运 14 输厅黑龙江

25、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黑交发2013386 号文) 同时废止。 附件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附件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附件三: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四: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 附件五: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附件一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15 (质监机构全称): (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按照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提供该工程有关资料, 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附表 1-5);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

26、文件; 3、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4、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 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5、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 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 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 (盖章) 法 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 1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16 负责人 电 话 办公室电话 地址及邮箱 要求简况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1工程总投资 2工程起止地点、里程 3工程设计标准 工程简况 4工程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 合同段 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名称 起止桩号 中标价

27、负责人 电话 设计单位名称 负责人 电话 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附表。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2 二、建 设单位机构人员情况表 第 页 共 页 项目名称 17 建设单位 姓名 担任职务 办公室电话 手机 备注(业务分工) 项目负责人 总监 副指挥 部长 组织机构框图 填报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8 附表 3 三、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第 监理合同段) 第 页 共 页 建设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驻地总监: 电话: 监理标段: 起止桩号: 办公室电话: 邮编及地址: 投标承诺 合同谈判 序 号 本合同段投 标拟任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28、 监理资格证编号 (培训证) 是否进行 执业登记 序 号 合同谈判 任职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监理资格证编号 (培训证) 是否进行 执业登记 合同谈判人员变动情况说明 填报人: 监理办主任: 总监: 指挥: 19 附表 4 四、检测单位人员情况表(第 合同段) 第 页 共 页 建设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检测单位: 试验室主任: 电话: 负责标段: 起止桩号: 办公室电话: 邮编及地址: 投标承诺 合同谈判 序 号 本合同段投 标拟任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试验检测资格 证书编号 是否在本机 构注册 序 号 合同谈判 任职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试验检测资格 证书编号 是否

29、在本机 构注册 合同谈判人员变动情况说明 填报人: 试验室主任: 指挥: 20 附表 5 五、施工单位人员情况表(第 合同段) 第 页 共 页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主要人员到位情况 投标承诺 合同谈判 担任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聘任资格证书编号 备注 担任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聘任资格证书编号 备注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副经理 副经理 总工 总工 试验检测工程师 试验检测工程师 结构工程师 结构工程师 质检工程师 质检工程师 测量工程师 测量工程师 安全生产负责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合同中人员变动情况说明 填报人: 项目经理: 指挥: 21 附件二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

30、知书 (黑)质监受字 第 号 (申请单位): 你单位申报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已于 年 月 日收悉,所需资料齐备,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建设项目,自项目办理完成施工许可 (或开工备案)手续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日止,由我站依法开展公路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负责人为 ,监督 人员为 、 。 附:监督工作计划 监督单位: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盖章) 日 期: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公街 4 号 廉政举报电话: 22 附件三 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单位): 你单位 年 月 日报送的 项目质量监 督申请书收悉;

31、经审查,该申请书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 关要求,暂 不予受理。 待项目符合基本建设 程序、提供相关资料完善 后,重新提出申请。 存在问题:1. 2. 3.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年 月 日 23 附件四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 (质监机构全称): (项目名称) 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已完成。监 理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测合格、设计单 位已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现向你站申请交工质量核验。 附件: 1、建设单位出具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2、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3、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

32、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 4、主要工程量清单。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 (盖章) 法 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 24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质监机构全称): (项目名称) 于 年 月 日交工验收,截止 年 月 日届满工程缺陷责任期并已经过 2 年试运营,交工验收提 出的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无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 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已完成,现向你站申请竣工质量鉴定。 附件: 1、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总结报告; 2、交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说明; 3、试运营期间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说明; 4、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 (公章) 法 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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