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附件 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 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 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 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 企业名录登记申
2、请书(见附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 2)及 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贸易外汇 收支企业名 录” (以下简称名录 )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 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 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
3、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 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 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 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 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 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
4、 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 30 天内主动到 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七条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 中注销: (一)发生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 (二)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三)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四)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 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五)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
5、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 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 90 天内,外汇局进 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 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九条 外汇局通 过“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 系统” )向金融机构 发 布全国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 为不在名录的 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 录登记
6、手续。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 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 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 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根据贸易外汇收 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 (一)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的, 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
7、承兑 通知书; (二)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 知书; (三)从境外收款的(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 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四)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 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交易 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按国 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
8、 息。 第十三条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 (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 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 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内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 息。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完成申报 后,为 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对于申报资金性质 为转口贸易外汇收入、退汇的,还需按本细则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 和商业单据。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 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
9、为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时, 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 商业单据: (一)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 单据; (二)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 口合同或发票; (三)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第十六条 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企业从待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转口贸易外汇收入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 业提交的进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
10、报单证。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 20%(不含)的,企业应 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 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 原则 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情 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 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 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 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第十八条 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 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
11、款 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 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 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 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 退汇, 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 180 天(不含)以上或由 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 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因 客观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结汇时
12、,金融机构应当审核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企业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 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 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 称登记表,见附 3)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 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
13、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 复印件备查。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过程中,发现 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第三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 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 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以 90 天 以 上 (不 含 )信 用 证 方 式 结 算 的 贸 易 外 汇 收 支 ; (四)B、 C 类企业在分 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
14、的预收货款、预付货 款,以及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单 笔 合 同 项 下 转 口 贸 易 收 支 日 期 间 隔 超 过 90 天 (不 含 )且先 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 (不含)的业务。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 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
15、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 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于除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 的其他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情况,企业可在进出口或 收付汇业务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 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企业办 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 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 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一)C 类企 业贸易外汇收支; (二)B 类企 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三)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 出金额 20%(不含)的; (四)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
16、业务。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 管章” 的登 记表。 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 进行非现场核查。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 核查频率。 纳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 12 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 收支和货物进出口数据。 第二十八条 外汇局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 比率
17、、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 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 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外汇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调整总量核查指标。 第二十九条 外汇局 对企业的贸易信贷、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来 料加工、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进出口退汇等业务,以及区内企 业、辅导 期企业等主体实施专项监测,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规模与结 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第三十条 外汇局对 B、C 类企业以及经总量核查与专项监测 后纳入重点监测范围的企业进行持续、动态监测。对于指标出现较大 偏离、连续偏离或相关指标反映情况相互背离的
18、企业,可实施现场核 查;对于指标恢复正常的企业,解除重点监测。 第三十一条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对贸易外汇收支情况进行宏 观统计和监测分析。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三十二条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 实施现场核查: (一)任 一 总 量 核 查 指 标 与 本 地 区 指 标 阈 值 偏 离 程 度 50 以 上; (二)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三)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 或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 25%; (四)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 30%; (五)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 20%; (六)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 5
19、0 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 12 次;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七)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外汇局可根据非现场核查情况,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 点对上述比例、金额或频次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应制发现场核查通 知书(见附 4),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 (一)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三)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 (四)外汇局认为必要的
20、其他现场核查方式。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 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一)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 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书面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 况、资 金流入或流出异常产生的原因; (二)外汇局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企业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人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到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 (三)外汇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的,企业应当 在收到现场核
21、查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 合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工作; (四)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的,企业应当按外汇局要求 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情况,确定企业现场核查结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果。 第三十六条 在非现场核查和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过程中, 发现经办金融机构存在涉嫌不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或报送 相关信息行为的,外汇局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对相关金融机 构实施现场核查: (一)要求被核查金融机构提
22、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约见被核查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三)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 (四)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方式。 被核查金融机构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 件、资 料。 第三十七条 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或金融机构相关资 料的,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出示证件。现场核查人 员少于 2 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核查企业和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第六章 分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 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 A、B、C 三类 。 第三十九条 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 汇收支经外汇局
23、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可被列为 A 类企业。 第四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 B 类 企业: (一)存在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 合理解释;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三)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四)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 报告或提供资料; (五)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六)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24、的企业 ,外汇局可将其列为 C 类企业: (一)最 近 12 个 月 内 因 严 重 违 反 外 汇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外 汇 局 处 罚或 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二)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 料; (三)B 类企 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 情况仍符合列入 B 类 企业标准; (四)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 门处罚; (五)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外汇局在确定 B 类企业和 C 类企业前,将分类 结论告知书(见附 5)通知相关企业。如有异议,企业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情况说
25、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 行申述。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外汇局应当对其分类情况进行 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确定其分类结果。 第四十三条 外汇局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并可将企 业分类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四十四条 B、C 类 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第四十五条 B、C 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时,外汇局应当 对其在监管有效期内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 据其资金流与货物流偏离的程度、变
26、化以及是否发生违规行为等调 整分类结果。 外汇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条规定行为的,可随时降低其分类等级,将 A 类企业列入 B 类或 C 类,或将 B 类企业列入 C 类。 第四十六条 B 类企 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 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 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 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 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 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二)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
27、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 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三)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 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四)企业不得办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 包含 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五)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本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 (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 C 类企 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 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28、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一)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 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 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以预付、预收货 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 过等值 5 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 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二)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 延期付款,企业须按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三)企 业 不 得 办 理 90 天
29、以 上 (不 含 )远 期 信 用 证 (含 展 期 )业务; 不得办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 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四)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五)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 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 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 B 类 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 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被列为 C 类 的,企 业应当于
30、列入之日起 30 日内关闭境外账户并 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第七章 电子数据核查 第四十九条 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 B 类 企 业贸 易外汇收支 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易进出口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可收、付汇额度。 B 类 企 业应 当在其可收付汇额度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第五十条 外汇局按下列方式确定 B 类企业的可收付汇额度: (一)外汇局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进出口贸易类别,结合非现场 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
31、,确定相应的收付汇比率。企业贸易进出口可收、 付汇额度,按对应收付汇日期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进出口货物报 关单成交总价与相应收付汇比率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 (二)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和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由外汇局根 据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结合企业的业务特点确定。 第五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 办理 B 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 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 核查,通 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第五十二条 B 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应当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B 类企 业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对应的外汇收支纳 入
32、电子数据核查范围。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违反规定付汇,或代理 出口业务代理方未按规定收汇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外 汇局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逃汇金额 30%以上等 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33、shaofd#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 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违法金额 30%以上等 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局责令对 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 30%以下的罚款: (一)未正确提供信息,导致贸易收汇未能进入待核查账户,且办 理结汇; (二)代理出口业务,由委托方收汇。 第五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定,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 30%以下的罚款: (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二)代 理 进 口 业 务 ,代 理 方 未 付 汇 ,且 违 反 外 债 管
34、理 规 定 。 第五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 七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 万元以 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汇局责令停止 经营相关业务: (一)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 汇收支的一致性,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货币兑换特许经营机构、金融机构签约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结售 汇业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
35、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外 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 (二)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资料或者提交的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单证、资料不真实; (三)未按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将贸易收汇纳入待核查账户,待核 查账户收支超范围、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相互划转等违反外汇账户 管理规定; (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等手续; (五)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核查。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处 3 万元以下的罚
36、款: (一)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留存相关资料或留存不全; (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登录监 测系统扣减企业对应可收付汇额度; (三)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向外汇局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所列总量核查指标含义如下: (一)总 量 差 额 是 指 企 业 最 近 12 个 月 内 被 外 汇 局 纳 入 核 查 的 贸易 收支累计差额与货物进出口累计差额之间的偏差; (二)总量差额比率是指总量差额与该企业同期被外汇局纳入核 查的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 (三)资 金 货 物 比 率 是 指 企 业 最 近 12 个 月 内 被 外 汇 局
37、 纳 入 核 查的 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与同期进出口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 (四)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是指企业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贸易信贷报告的月末余额合计与 企业最近 12 个月内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 第六十二条 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 贸易信贷管理、登记管理、非现场核查以及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进行 调整。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第六十三条 区内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参照适用本细则,保税监
38、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贸易外汇收支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四条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管理按照货物贸易出口收入 存放境外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离岸账户,是指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 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境内机构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 务部门开立的账户,视为境内机构境外账户。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 涉及的纸质文件资料,包括商业单据、有效 凭证、 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申请书、 登记表、 分类结论告 知书以及现场核查通知书的原件,均应作为重要业务档案留存备 查。企 业、金融机构以及外汇局
39、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业务档案,留存 5 年备查。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比率、金额、期限均含本值,明确规 定不含本值的除外。 本细则规定的日期均为自然日,明确规定为工作日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附 1: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XX 分( 支)局: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贸易外汇 收支企业名录” 。现根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实施细
40、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 以下资料,请予以登记。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 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台 、港 、澳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企 业 代 码 企 业 名 称 经 济 类 型 代 码 或 名 称 行 业 类 型 代 码 或 名 称 是 否 保 税 监 管 区 域 企 业 是 否 保 税 监 管 区 域 类 型 法 定
41、 代 表 人 姓 名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护照 号 码 海 关 注 册 号 工 商 注 册 号 外 币 注 册 币 种 外 币 注 册 资 金 人 民 币 注 册 资 金 最 初 设 立 日 期 经 营 范 围 企 业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箱 企 业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移 动 电 话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
42、关事项,因填写不准确 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企业代码:应为“组织 机构代码证” 的代 码,共 9 位; 2.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经济类型代 码及名称表” 内容选择 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3.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行业类型代 码及名称表” 内容选择 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4.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是否为“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 “保税 物流园区” 、“保税港区 ”、“保税物流中心”、 “综合保税区” 企业,填写是或 否; 5.海关注册号:应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报关注册登记证 书” 中“ 海关注册登记编 号”,共 10 位; 6.工商注册号:应为
43、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共 15 位; 7.最初设立日期: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 ”; 8.经营范围: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附 2: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企业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 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 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 根据
44、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 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 查,及 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 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 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 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贸易信贷规模和结构、限制结算方式、对外 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本企业资本 项目、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相关项目的外汇
45、管理法规 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六、本确认书自本企业签署时生效。本企业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 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 支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 3: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全面实施国家依法 行政纲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46、外汇管理 条例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等,制定本确认书,提示企业相关 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企业签署本确认 书 并 认 真 执 行 , 享 有 依 法 便 利 办 理 货 物 贸 易 外 汇 收 支 业 务 的 权 利。 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货物 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满足有关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 汇收支一致性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不予限制。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货物贸易外汇管 理法规规定,并依法通过文告、外汇局政府网站等适当的公开、透明的 方式予以公布。 外汇局依法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47、。对企业未能 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编号: 所属外汇局代码 所属外汇局名称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登记类别 B类企业超额度 C 类企业 其他 业务类别 收汇 结汇 付汇 售汇 其他 结算方式 信用证 托收 汇款 其他 金融机构标识码 金融机构名称 币种 小写 大写 外汇局登记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支)局 年 月 日 金融机构
48、办理情况 币种: 金额: 申报号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币种: 金额: 申报号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本登记表截至 年 月 日有效) 附 4: 国家外汇管理局 XX 分(支)局 税 屋 财税政策法规查询、财税政策解读、税收筹划 地址:中国 合肥 站长QQ:251507643 手机:13855168705 Email: shaofd# 现场核查通知书 编号: :(企业名称)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相关规定,因 (原因), 现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发生的业务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方式为: 企 业报告 约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现场调查 其他 收到本通知后,请将回执联反馈外汇局,并于 个工作日内准 备好相关资料,接 受外汇局的核查。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XX 分(支)局 年 月 日 -现 场 核 查 通 知 书 回 执 联 国家外汇管理局 XX 分(支)局: (企业名称)已收到编号为 的现场 核查通知书。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