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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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乘客、 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根据巡 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 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监督 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 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 7 座以下乘用 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 (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

2、车) 经营。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 车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 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 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的具体工 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 - 2 - 质监、税务、通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候车点、 休息服务点、综合交通枢纽调度场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

3、,为出 租汽车营运提供便利。 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优质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和为有需要的乘客提 供无障碍车辆及其他无障碍服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 车技术条件;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 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含办公室、培训场地、司机休息室 等)和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确保满足车辆安全监管的需要)。 第九条 企业法人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

4、提交以下材 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1); - 3 - (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 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 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 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巡游出租汽 车经营申请表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和本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 驶员证及其复

5、印件。 第十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 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 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 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 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 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 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 4 -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 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

6、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 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3);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 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服务所在地 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 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服务区域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 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 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

7、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证 明及其复印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 公司部门、人员管理架构图、职责分工说明及相关信息; (五)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对线上服务 能力有效的认定结果证明材料; (六)安全生产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 员管理制度、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和应急保障制度等相关文本; (七)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安全以及发生营运安全责任 - 5 - 事故时先行赔付的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 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

8、 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经营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 8 年,自许可决定之 日起算。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 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巡游车经营申请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 书(见附件 4),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 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 10 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市交通运输

9、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在 10 日内 向被许可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以 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 6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 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 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 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经营许可证等。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 30

10、日内,到网约 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 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拟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车辆的技术条件、维护、检测、诊断、污染物排放限值 和内饰材料等基本要求,以及车容车貌应符合 GB/T 22485 的相 关要求; (二)车辆应按规定配置出租汽车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 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全防范设施 和消防器材等,计价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应符合 GB/T 22485 的相关要求; (三)车身颜色及喷涂式样应符合当地出租汽车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规定,空车待租标志暂停运营标志和电召服务标志应大 小适宜、

11、显示明亮、字迹清楚;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简称、价格标准、服务监督电话 和乘客须知信息等,应在车厢内外显著位置明示; - 7 - (五)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牌)、机动车检 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车船使用税缴讫证等,按规定要求 携带、摆放、粘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 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等要求的车辆。 第十七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5 座以上 7 座及以下乘用车,发动机排量达到 1600 毫 升(增压车型不低于 1200 毫升)以上

12、,车辆轴距达到 2600 毫米 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取得服务所在地的机动车牌照,车龄在 6 年以内;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 警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 JT/T794 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车辆技术条件、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 车容车貌应符合 GB/T 22485 的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车辆安全技术标准; (五)外观、颜色不得与服务所在地巡游出租汽车相似,不得 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或类似顶灯,不得在外观车身上喷涂或张贴 巡游车标志标识; (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 (七)法律、法规

13、、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及油电混用汽车的,发动机排量不作 - 8 - 限制。 第十八条 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巡游车经营者的 申请,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巡游车核 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九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运输证。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可以委 托网约车经营者代为提出申请。 (二)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14、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 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同级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 60 日内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向县级以 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通过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的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并将相关信息向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的,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四

15、)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交通管理 - 9 - 部门反馈信息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 “预约出租客运 ”的车辆 核发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 统称营运证。 第二十一条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 车辆经营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 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 出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巡游车经营权 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 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

16、新签订 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二条 巡游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 暂停或者终止经营。巡游车经营者需要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 提前 30 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车 经营者终止经营后,应当将相关的经营许可证、营运证等交回原 许可机关。 巡游车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180 天不 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 180 天以上停运的, 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 辆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车经营者拟继 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原许

17、 - 10 - 可机关提出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 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 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 AA 级及以上的,应当批 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 A 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 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 B 级或者一半以上为 A 级的, 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 B 级的,应当收回 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九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

18、终止运营的,应当提 前 30 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 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网约车权属发生变化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变更,符合 规定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予以变更。 第二十五条 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具有茂名地区户籍或依法取得茂名地区居住证满一年 以上,依法取得茂名地区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 - 11 - 动车驾驶证;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 饮

19、酒后驾驶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三年内无发生一般以上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 记录; (五)截至申请之日,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 的记录,并且三年内的交通违法次数不超过 15 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审 查,向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巡游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 驶员证,向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网约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持有相应区域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 从业资格考试内容相同的,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可

20、以互认。 第二十七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从业资格注册备案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 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和解除合同,应当依法通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用工平台进行用工注册、备案、申报。 - 12 -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营 运安全,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个体经营者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当取得出租 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注册上岗,并由本人直接从事营 运活动。 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不得转包或者擅自

21、聘请驾驶员。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营运,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 的出租汽车服务; (二)使用性能良好的合法营运车辆,建立完善的车辆档案, 保证营运过程中设施设备完好; (三)配备具有出租汽车从业资格且完成注册的驾驶员,建 立驾驶员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 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签名表、 相片、培训内容等),每年对注册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交通肇事 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暴力犯罪等情况进行 核查并将有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四)依法纳税,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

22、、第三者责任险、乘客 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 权益; - 13 - (五)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营运数据以及其他必 要的营运资料,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记录和生成的数据; (六)建立乘客评价、服务质量投诉及处理制度,保障乘客权 益; (七)公示经营服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 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治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经营 服务质量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八)网约车经营者对于营运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 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 运输服务风险; (九)巡游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根据经营

23、 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不 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十)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 及时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在出租汽车醒目 位置公开运价和收费标准,并向乘客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 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 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制定运价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 - 14 - 示。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24、,不得侵害乘客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 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 服务监督电话,建立 24 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指定部门或者 人员受理投诉。 出租汽车经营者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受理乘客投 诉事项后,应当在 10 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建 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 查。积极配合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

25、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在从业资格证核定范 围内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不得转借、出租、 涂改从业资格证; (二)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从事巡游车服务的, 还应当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且公开的信息应 当与实际驾驶人员一致; (三)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得故意破坏;不得 在车厢内吸烟,载客运行时不得操作手机、饮食; (四)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 - 15 - 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因故需绕道行驶时,应当征得乘客同意; (五)不得无故中断运送乘客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 车辆。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26、(六)提供预约服务的,应当准时履约,因故不能履约的应当 提前告知;乘客未按照约定候车时,应当与乘客联系确认; (七)按规定收费并出具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变相 多收乘车费用; (八)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 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营运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向 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 (一)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乘客要求乘车且无人随车监护的; (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 (三)乘客不愿按照相应的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 (四)乘客的要求违

27、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交通管制规 定的; (五)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 驾驶员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而乘 客不予配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拒载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 16 - 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经营 合同或者协议。 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事 项。 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的经营合同或者协议,应当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 制。 第

28、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处置措施和责任 人等内容。 发生突发事件时,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服从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三十六条 巡游车可以巡游揽客、站点轮排候客,也可以 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预约提供出租汽车服务。 网约车单次营运行为须通过网约车平台线上预约、派单(或 抢单)、接单,形成完整的订单流程记录以备核查,不得巡游揽客、 站点轮排候客。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 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单次经营的起点或者终点应当有 一端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县级以上人民政

29、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 交通方便、客流集中的地方设立异地巡游车回程候客站点,并向 - 17 - 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提高安 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遵守以下规定: (一)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 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 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 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 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 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任

30、何第三方提 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 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 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 后,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 效的补救措施; (二)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 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 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 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 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三)不得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 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

31、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 - 18 - 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 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 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 助; (四)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的要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进行信息对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得干扰、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不得篡改出租 汽车相关设备记录和生成的数据。 第四十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

32、法资质的车辆、 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 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 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出租汽车经营者、驾 驶员非法收取停车费用或者阻挠其正常营运,不得采取扰乱正 常营运秩序的手段为出租汽车招揽乘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 法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止、 纠正非法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 - 19 - 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负有出租汽 车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

33、之间的信息实时共享机制。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 质监、税务、通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出租 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 全内部监督制度,简化许可程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水平,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创新 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构建网上业务平台,定期公布出租汽 车经营管理信息。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出 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实施诚信评价。 第

34、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 驾驶员和经营者投诉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 1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办结。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巡游车的车辆结构、车容车貌、外观颜色变动情况,以及安 装、使用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程计价设备、车辆 - 20 - 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全防范设施、消防器材等情况 的日常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改 正。 市质监部门负责对全市出租汽车违反国家计量管理有关

35、规 定,擅自改动计价器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协调落实企业对出租汽 车计价器的更新、维修、保养工作。 第四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疏于管理,导致发生利用出租 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营运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 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 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依法调取的计程计价设备、交通监控视频、 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记录、采集的资料,经确认后 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出租 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

36、反互联 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 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 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 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 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 犯罪活动。 - 21 - 第五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 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 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五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

37、约车平台公 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许可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 (三)未按照规定受理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未取得巡游车营运证的车辆喷涂巡游车专用 标识或者安装巡游车标志灯

38、、空车待租标志或者计程计价设备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 22 - 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法人处 3000 元 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营运数据或者其他 必要的营运资料的; (二)未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 第五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

39、改正,处 1000 元罚款: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 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转借、出租或者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五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细则,在营运过程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 100 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或者从业资格证的; (二)从事巡游车服务,未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 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与实际驾驶人员不一致的。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

4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罚款: - 23 - (一)干扰或者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的; (二)篡改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巡游车的报废标准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 标准执行。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 到 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退出网 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 24 - 附件 1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巡游出租汽车

41、经营申请表 说明 1.本表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应当 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 4 页) 。 2.本表可向各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 ( )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者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 编 电 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 25 - 营运车辆信息 拟购置营运车辆情况

42、序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座位数(个) 车辆类型及等级 车辆技术等级 备注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营运车辆情况”表 现有营运车辆情况 序号 道路运输证号 厂牌型号 座位数(个) 车辆类型 及等级 车辆技术等级 购置时间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 27 - 聘用或者拟聘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取得相应驾驶证时间 从业资格证 类型 从业资格证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

43、8 29 30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 2 -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打“”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本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文本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8.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声明: 1.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2.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3.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

44、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日期 负责人职位 附件 2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 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要求, 计 划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现承诺如该申请获得许可,将按附表 填报的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在 180 天内 购置车辆并投入运营。如违反承诺,将自愿放弃巡游出租汽车车 辆经营权。 承诺人印章(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拟投入车辆情况 序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座位数 (个) 车辆类型 及等级 车辆技术 等级 备注 1 2 3 4 合计 - 29 - 附件 3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

45、营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 法的有关规定向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他 相关材料。 2.本表可向各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 ( )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_ 通信地址:_ 邮 编 :_ 电 话:_ 手 机:_电子邮箱: _ - 30 -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打“”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

4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5.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6.数据库接入情况 7.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8.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9.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10.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11.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12.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声明: 1.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2.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

47、假信息,我取得的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3.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日期 负责人职位 - 31 - 附件 4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 申请。 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 的 规定,决定准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请按下列要求从事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经营区域: 车辆数量及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 请于 年 月 日去 领取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并于 年 月 日前按上述要求落 实拟投入 车辆承诺书,然后办理相关手续。在确定的时间内未按经营协议 及本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将撤销本经营许可。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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