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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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宁波市水库工程年度管理工作 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 强水库工程管理,科学评价水库工程管理 水平,促进水库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 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并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已建大中型水库工程 的年度管理工作考核,其它水库工程年度管理考核可参照执 行。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小 型水库工程年度管理考核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水库工程年度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指直接管理 水库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水库工程管理单位。 第四条 水库工程年度管理考核的重点是水库工程管

2、 理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 经济管理。 第五条 未按水库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安全鉴定的、 或鉴定为三类坝的、或正在进行除险加固的水库工程,仅对 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参加评比。 第六条 各水库管理单位应实事求是做好水库工程年 度管理考核的各项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 电子版 电子版 2 工程年度管理考核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水库工程年度管理工作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 原则进行。市水利局负责全市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年度管理的 考核工作,县(市)、区水利局负责辖区内其它水库工程年度 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各水库管理单位应成立由

3、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的考核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各指标的测算和材料汇总工 作。各指标的测算自评应是在水库对当年各项工作总结的基 础上进行,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考核自评成 果负责。 第九条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于每年二月底前完成上年 度的管理、观测资料整编工作和当年的水库大坝安全年检工 作,并进行考核自评,提交水库工程管理考核自评报告报 水库主管部门。 “考核 报告” 应包括水库 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自 评测算表、自评说明及水库大坝安全年检报表,并准备规 章制度汇编、 年度观测资料汇编、 防洪预案、 年度控制运 用总结等材料用于备查。 第十条 县(市)、区水 库主管部门对水库工程年度管 理

4、考核自评结果进行复评,提交水库工程年度管理考核复 评报告,并推荐 1-2 家年度管理工作成绩较好的水库工程 管理单位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考核测评 。 3 第三章 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专家库,参 加考核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 水库工程年度管理考核评分按水利部水库 工程管理考核标准(试行)执行。对照考核标准,水管单位无 某项管理内容,或工程设计文件中无某项建设内容,则该项 目视为合理缺项。合理缺项得分按下述方法确定: 合理缺项得分=合理缺 项所在类得分/(该类总标准分- 合理缺项标准分) 合理缺项标准分 第十三条 市水利局根据各地考核复评情况,组

5、织各地 考核专家,以循环、交叉的方式对各地推荐的水库工程管理 单位的年度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并适当考虑水 库的客观状况,评定 810 家年度管理先进单位。 第十四条 为督促水库工程年度管理先进单位再接再 厉,管理工作更上一层楼,考核得分必须高于上年度考核得 分 10 分及以上,才能连续评为年度管理先进单位。 第十五条 考虑到各地水 库的现状和经济的地区差别, 为充分调动各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积极性和竞争性,每个县 (市) 、区每年的水库 工程年度管理先进单位最多不超过 2 家, 对一些基础条件较差的水库,只要管理单位工作到位,当年 的管理成效显著,同样可评为年度的管理先进单位。 第四章

6、 奖惩 4 第十六条 根据省政府第 89 号令下发的浙江省水库 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在大坝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和奖励”的 规定,对 水库管理工作中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经考核评为水库工程年度管理先进单位 的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全市通报表彰,在全市水库管理工作 会议上颁发奖牌,并给水库管理单位领导班子给予奖励,大 型水库 1 万元,中型水库 6000 元,奖励经费由各水库管理单 位在当年水库管理经费中开支。(2005 年度被评为管理先进 单位的也可按此执行) 第十八条 被评为年度管理先进单位的水库工程管理 单位,经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市水利局将积极推荐申 报国家级水管单位。 第十九条 巡查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了危及大坝安 全的隐患,及时报告并得到专家确认需要立即进行除险处理 的,水库的管理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可给予 10005000 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公平竞争,对在考核 中弄虚作假的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 当年的评比资格,如已评为年度管理先进单位的则予以取消、 收回奖牌和奖金。 5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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