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 幼儿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 定了幼儿园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员工双方 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 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 条教职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 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
2、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4 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员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员工合法劳动 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 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教职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5 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 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6 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 符合录用条件的教职员工。 第 7 条教职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 良好。教职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 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
3、员工,不收取 教职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 8 条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职员工素质 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教 职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 9 条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 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 1 至 3 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 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 10 条单位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员工入职之 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 11 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 必须
4、经教职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 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12 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的教职员工,可以与单位 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 13 条单位与教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 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 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 14 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5、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15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教职员工,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1)教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教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6、,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16 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23 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 22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7、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17 条单位与教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 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教职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 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教职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教职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 18 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员工,劳动合同或 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不超过 6 个月)。 教职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 教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 25 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 1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教职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 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20 条教职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的孕
9、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 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 22 条的情形除外)。 第 21 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0 天通知 教职员工,并在 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 前书面通知教职员工,向教职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 在合同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 22 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书,并在合同解除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23 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 制度; 第 24 条教职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 8:00-12:00,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 25 条 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