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配送及结算工作管理细则(试行修改)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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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7 2017年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 、 配送 及 结算 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辽阳市 医疗卫生机构低值 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及配送工作方案(辽市卫发 2017 6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结合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的管理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活动的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及配送 企业。 第三条 由辽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 负责

2、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招标采购管理 第四条 市卫计委 严格按照 辽阳市 医疗卫生机构低值 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及配送工作方案文件,拟定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招标2 / 7 方案和组织专家遴选 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需求目录 。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 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中标目录 (以下简称“中标目录”)中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以下简称“耗材试剂 ”),不得擅自采购“中标目录”外的耗材试剂。 第六条 列入“中标目录”的耗材试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辽阳市药械云”(以下简称“药械云”)采购。 注

3、:未进入辽宁省阳光采购平台的中标产品,取消其在辽阳市的中标资格。中标产品的价格将与辽宁省阳光采购平台公示价格相比较,在辽阳市执行二者相比较的最低价。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 药械云 ”操作规范进行 耗材试剂 采购;建立健全 耗材试剂 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人员的规范管理; 采购专职人员应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 药械云 ”操作规程。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核验货物发票,发现问题要及时与配送企业沟通,及时入库。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耗材试剂库存应加快周转,尽量减少库存量,医疗卫生机构 器械科每月做好库存的盘点工作。 第三章 使用管理 3 / 7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

4、应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中标目录”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使用的耗材试剂。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耗材试剂使用的规范管理,定期检查,定期公示,促进耗材试剂的合理使用,耗材试剂使用管理与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二条 建立备案采购制度,凡属备案采购的耗材试剂,医疗卫 生机构应按 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 低值 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备案采购 。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价格高、销售量大的耗材试剂进行临床应用合理性分析及监控,对不合理使用行为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第四章 配送管理 第十四条 配送企业按相关规定,要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

5、服务,及时响应医疗卫生机构在“药械云”的订单信息,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医疗卫生机构的订单需求。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如果需要调整配送企业,需按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调整管 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申请,完成配送企业调整工作。 4 / 7 注: 仅在同时存在于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和辽阳市耗材试剂配送企业库的配送企业方可办理配送企业调整操作,采购周期内辽阳市耗材试剂配送企业库原则上不进行增补。 第五章 结算 管理 第十六条 各 医疗卫生机构要对采购配送的产品进行验收并出具签收单;生产(配送)企业开具合法有效的销售发票。按国家规定,货款结算时间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

6、不得超过 30 天 ”, 配送企业不向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第 六 章 协议管理 第十 七 条 根据中标结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2017 年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统一集 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与 配送企业在 规定时间内 签订书面合同,同时附配送产品目录。 第十 八 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药械云”发出的采购订单,一经配送企业确认后,均为成交数据,成交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批次订单合同。 第十 九 条 配送企业不得私自调整“中标目录”中耗材试剂价格。 5 / 7 第 七 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7、细则对本单位耗材试剂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交易 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1、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 2、配送企业在签订合同后拒绝对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供货;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按质、按量配送耗材试剂; 4、提供虚假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5、与耗材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如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由市卫计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并进行通报,取消企业该“中标品种”的中标 资格,严重者取消该企业全部中标品种

8、的中标资格,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辽阳市医疗卫生机构耗材试剂集中采购活动。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6 / 7 1、不执行医疗卫生机构耗材试剂集中采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2、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 3、无正当理由和不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在市“中标目录”外采购耗材试剂; 4、提供虚假的耗材试剂采购数据和资料; 5、未按要求对价格高、销售量大的耗材试剂进行合理性分析及监控,未对不合理使用行为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6、与耗材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其它违规违 纪行为。 凡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上述行为之一,市卫计委 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并将问责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 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挂钩;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 八 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卫计委对医疗卫生机构耗材试剂集中采购工作将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定期公布,并与医疗卫生机构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将适时发布补充、更正公告和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7 / 7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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