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职业病奖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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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职业病危害防治奖惩管理办法 1.严格执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矿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 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 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载明。未按规定告知罚责任 人 100 元。 (2)矿每年安排对接尘人员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人员进 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确认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体检 者,未按规定告知的,罚责任人 100 元。 (3)矿井每年对采掘工作面、地面车间等有职业危害因 素地点定期监测,检测结果应在井口职业病防治公开栏公示。 未按规在公开栏公示的罚责任单位 100 元。 (4)各单位应按规定在有职业危害岗位作业地点醒目设 置警示标

2、示和警示说明,未按规定设置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 100 元。 2.严格执行职业危害教育培训制度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卫生培 训,上岗前培训不少于 4 学时,培训由矿培训中心组织进行, 未按要求培训的罚培训办 50 元每人/次,安排未取得培训合 格证员工上岗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 50 元每人/次。 (2)员工在岗期间培训每年不少于 2 学时,培训后进行 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未按要求培训的罚培训办 50 元每人 /次,安排未取得培训 合格证员工上岗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 50 元每人/次。 (3)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 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

3、点,受培训人名单等。所 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没 有按规定记录和填写台账的,罚责任人 100 元。 3.加强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处罚办法按照钱营孜煤矿无 尘矿井实施管理办法。 4加强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1)人事科应当按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 准为员工配备、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有发放记 录,未按规定配备的罚责任单位 100-500 元;生产单位未按 照人事科要求发放或无发放记录(记录必须有领取人签字) 的罚责任单位 100500 元。 (2)不合格或失效的个体防护用品,不得发放和使用,对 于发放和使用不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罚责任单位 100500 元

4、。 5.噪音防治 (1)作业场所的噪声要按规定定期测定,并有记录,一次 未测定罚责任单位 100 元,责任人 50 元。 (2)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 90DB(A),大于 85DB(A)时 需配备个人防护,一人次未按规定执行罚责任人 100 元。 (3)作业场所的噪声大于或等于 90DB(A)时,应采取降 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未按规定执行罚责任单位 500 元。 6.矿井热害防治 (1)矿井要规定对作业场所的温度进行监测,一次未测 定罚责任单位 200 元。 (2)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最高不得超过 26, 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最高不得超过 30;当空气温度超 过上述规定时,必须缩短

5、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 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 30、机电 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34时,应当停止作业。一处未按 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 100-500 元。 7有害气体防治 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相关规定对作业场所有 毒有害气体、物理因素、生产性毒物进行定期监测。一处未 按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 100-500 元。 8.职业健康监护 (1)矿井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 期间和离岗期间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没有按规 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的罚责任人 50 元每人/次,从业 人员无故不参加职业健康监护体检的罚责任人 200 元。 (2)对

6、检查出有职业健康禁忌症和相关职业健康损害的 从业人员,必须妥善安置,对于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 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对未按规 定安置的罚责任人 100 元每人/次,未按规定做好职业病报告 的罚责任人 100 元。 (3)人事科必须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 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没有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罚主管单位 负责人 500 元,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给予 100300 元罚款。 (4)各单位对职业禁忌人员跟踪观察、治愈期内严禁安 排其从事井下接尘岗位;对疑似尘肺和尘肺人员严禁安排其 从事接尘工作;发现一人次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 500 元处罚。 (5)对于矿安排的职业卫生体检、复检和治疗工作中,缺 检、漏检、不积极配合的员工给予停班处理,直至该项工作 合格完成后方可上岗。 9.特殊奖励 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将 给予一定的奖励(由安监处报矿领导审议后决定)。 (1)自主(合作)研发新设备或新技术在防治粉尘、噪音、 高温、有害气体等方面取得较大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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