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专利代理人实务试题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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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4年专利代理实务考题解析 (一)试题要求 2014年实务试题为四题,其中第一题、第二题涉及答复审查意见,第三题、第四题为撰写试题。 第一题要求考生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提示,说明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具体说明理由。 第一题是权利要求法律分析的题型。 第二题要求考生撰写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第二题是传统答 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试题。 第三题要求考生撰写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如果认为应当提出多份专利申请,则应说明不 能合案申请的理由,并撰写另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如果在一份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的 独立权利要求,则应说明这些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

2、请的理由。第三题为传统撰写题型。 第四题要求考生简述撰写的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 得的技术效果。第四题问答题也是撰写试题中比较传统的题型。 (二)第一题解题思路 审查员提出专利申请存在以下缺陷: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不 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者相对对比文件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 求3存在形式缺陷;权利要求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5主题为疾病诊断治疗方法。下面依次分析 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理由。 一、判断审查理由是否成立 1、关于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 一般情况下,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因

3、为以下三种原因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缺少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缺少解决技术问题必须有的部件; 能为权利要求带来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同时也是必要技术特征。 通过阅读权利要求1可知,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已经描述,因此应当首先考虑缺少为解决技术问 题空气净化器必须具有的部件。 说明书第2段描述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的空气净化器大多采用过滤、吸附等净化 技术,没有对有害气体进行催化分解,无法有效除去空气中的甲醛等污染物”。 说明书第3段描述,“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将过滤、吸附与光催化氧化相结合的 空气净化器。光催化氧化是基于光催化剂在紫外光或部分可见光的作用下产生活性态氧,将空气

4、中的 有害气体氧化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等物质”。 因此,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为了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发明的空气净化器应当设置 有过滤、吸附以及光催化氧化装置。此外,应当设置有产生紫外光或者部分可见光的装置,从而使光 催化剂产生活性态氧。 根据说明书倒数第2段的描述,通过紫外灯8照射的光催化剂板7对有害气体进行催化氧化。因此, “紫外灯8”是必要技术特征。但是,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紫外灯”,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 特征。 2、权利要求1新颖性分析 2 (1)核对对比文件的时间 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2012年1月25日)早于附件1的申请日(2012年2月25日),但授权公告日 (20

5、12年10月9日)晚于附件1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是附件1的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件, 不构成附件1的现有技术,仅能用于单独评述附件1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而不能和公知常识结合或者与 其他对比文件结合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3的授权公告日早于附件1的申请日,因此构成附件1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述附件 1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对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判断 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1 比较结果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 家用空气净化设备 相同 包括壳体(1) 包括壳体1 相同 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 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 相同 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 位于壳体顶

6、部的出风口3 相同 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 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 相同 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 过滤网(6) 壳体1内设置有除尘过滤网5、活性炭过滤网 6 相同 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 壳体1内设置有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 相同 结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 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 3、权利要求2新颖性、创造性分析 (1)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 “所述第一过滤网( 5)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 过滤网,所述第

7、二过滤网(6 )是PM2.5颗粒过滤网” 。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除尘过滤网或者活性炭过滤 网具有向下凸起的曲面,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1 具有新颖性。下一步需要考虑权利要求2是否具 有创造性。 (2)对比文件的选用 对比文件1是附件1的抵触申请文件,不能用于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只能使用对比文件2、3 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审查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观点 是错误的。 3 (2)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确定 虽然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是权利要求1是因为有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的。 因此分析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2、3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需要分

8、析整个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能 仅分析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 出风口(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 网(6),其特征在于,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 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颗粒过滤网。 (3)权利要求2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判断 权利要求2 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3 比较结果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 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 空气过滤器

9、 相同 包括壳体(1) 包括外壳1 包括筒体1 相同 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 口(2) 位于壳体一端的进风口2 位于筒体上部的进风 口2 相同 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 (3) 位于壳体另一端侧面的出风口3 位于筒体下部的出风 口3 相同 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 (4) 鼓风机4 风机4 相同 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 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 过滤网(6) 壳体内设置有活性炭过滤网 5、PM2.5 颗粒过滤网 6 活性炭过滤网5和除 尘过滤网6 相同 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 有光催化剂板(7) 上涂覆有纳米二氧化钛薄膜的 格栅状导风板7 相同 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 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 性炭过滤网

10、 平板型活性炭过滤网 所述活性炭过滤网5 呈锥状 对比文件2 有技术启示 第二过滤网(6)是PM2.5 颗粒过滤网 PM2.5颗粒过滤网6 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更多,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更为接近,因此应当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 近现有技术。 4 显示权利要求2技术内容的附图与对比文件2、3相应附图的对比 显示权利要求2技术内容的附图 对比文件2、3相应附图 对比文件3给出了设计具有凸起曲面的活性炭过滤网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2、3的 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3的撰写问题 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是“光催化剂板”,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光催化空气进化器” 不一致,不符合

11、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要求。 5、权利要求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问题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方法,其技术方案是“空气净化方法包括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 板(7)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该技术方案是概括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技术方案是:使 空气经过的光催化剂板7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 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多孔颗粒11组成。说明书仅记载了一个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 书记载的实施例,无法得到或者概括出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6、权利要求5涉及疾病诊断方法的问题 权利要求5的主题是“一种治疗呼吸道类疾病的

12、方法 ”,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属于专利 的客体。 二、对修改方案的分析 1、对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方案 5 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被任何 一份对比文件公开,因此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 性和创造性。此外,需要注意修改权利要求1时还应当补入所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 2、对权利要求2的修改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引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也具 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不必删除权利要求2。 3、对权利要求4的修改 原权利要求4系方法权利要求,存在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13、的缺陷,需要补充光催化剂板具体结构。 由于光催化剂板的具体结构记载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因此修改后的方法可改为引用式独立权利要 求。 4、对权利要求5的修改 权利要求5属于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无法进行修改,只能删除权利要求5。 (三)第一题、第二题官方参考答案 给客户的咨询意见的撰写例 尊敬的A公司: 很高兴贵方委托我所代为办理有关空气净化器的专利申请案,经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及现有技术, 我认为贵公司目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存在一些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 将会影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 1关于对比文件13 的核实 首先核实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能否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

14、造性,即:用于评述权利要 求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对比文件1 3 是否构成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抑或相对于该发明专利申请 而言,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仅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新颖性的专利文献。经核实,对比文件1的申 请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但授权公告日晚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不构 成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仅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而不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 、3的授权公告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因此构成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能 够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1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

15、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目前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因如下: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空气净化器中的光催化剂板对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进行催化氧化分 解,然而光催化氧化是基于光催化剂在紫外光的作用下产生活性态氧,最终使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进行 分解,从而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因此,在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设置紫外灯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 术特征,而目前申请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所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必要技术特征 “紫外灯” ,虽然能够

16、解决权利要求 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第二款的问题,但是权利要求1还会存在不具备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 6 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 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经对比分析,权利要求1不具备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原因如下: 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其授权公告日晚于该申请的申请日,因此, 对比文件1 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献,可以用来评述新颖性。

17、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该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包括壳体1 、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 进风口2 、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 3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由下向上依次设置有除 尘过滤网5 、活性炭过滤网6、紫外灯8和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 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 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 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2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 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

18、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2不具备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这一结论值得商榷, 我们可以与审查员作进一步的沟通、解释,原因如下: 由以上对对比文件13的核实可知,对比文件2、3 能够用于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 “所述第一过滤网(5)是具有向下 凸起曲面(10)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6)是PM2.5 颗粒过滤网” 。对比文件2 是最接近的 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其包括外壳1、位于壳体一端的进风口2 、位于壳体另一端侧 面的出风口3。在壳体内从右往左依次设置有活性炭过滤网5 、鼓风机4、

19、PM2.5 颗粒过滤网6 、紫外灯8 和格栅状导风板7,所述导风板 7靠近出风口3,在所述导风板7上涂覆有纳米二氧化钛薄膜。权利要求2 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 “所述第一过滤网(5 )是具有向下凸起曲面(9)的活性炭过滤网” 。 该区别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大过滤网的过滤面积。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空气过滤器, 并具体公开了“呈锥状设置的活性炭过滤网” 。审查员由此得出了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 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结论。 我们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强调:“对比文件3的过滤网为锥形,与本申请中 的曲面过滤网形状不同,采用曲面结构相对于锥形结构除了具有相同的加

20、大接触面积外,还起到有助 于降低噪音的作用,即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这些不同使得权利要求2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 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争取能够说服审查员接受上述意见。 但是审查员可能会坚持认为该锥状设置的过滤网也是朝向进风口凸起,其与具有向下凸起曲面的 活性炭过滤网相比属于形状的简单变型,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同样是增大过滤面积,并因此认定 权利要求2 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问题可以进一步与审查员争辩交流,但要做好审查员不接受 时的后续修改准备。 7 4关于权利要求3存

21、在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 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目前从属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 “光催化剂板”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1的主题名称“光催化空气净 化器”不一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一问题通过修改权利要 求3 的主题名称即可解决。 5关于权利要求4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 利保护的范围。目前撰写的权利要求4不符合上述规定,

22、原因如下: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空气净化方法,该方法包括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板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 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该空气净化方法所采用的光催化剂板是利用“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 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多孔颗粒11组成” 。采 用该光催化剂板可以有效催化氧化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净化效果好。由说明书可知,并不是任一种包 括光催化剂板的空气净化器均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 要求4 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4不符合 专利法第二十

23、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但通过对比分析发现,即使目前的权利要求4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的空气净化流程。该流程包括使空气经过光催化剂多孔 陶瓷板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 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4不 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5存在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目前本发明专利 申请的权利要求5不

24、符合上述规定,原因如下: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利用光催化空气净化器治疗呼吸道类疾病的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为 直接实施对象,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的客体。 综合上述分析,目前贵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存在较多问题,若要获得授权,需要对权利要求 书进行修改。 以上咨询意见供参考,有问题请与我们随时沟通。 祝好!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年月日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撰写例 8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 ) 、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 、位于壳体顶部的 出风口(3 )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 4) ,所述壳体( 1)内设置有第一过

25、滤网(5) 、光催化剂板 (7 ) 、第二过滤网(6)和紫外灯(8) ,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两层表面负载有纳米二 氧化钛涂层的金属丝网(10)和填充在两层金属丝网(10)之间的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多孔颗粒 (11 )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过滤网( 5) “是具有向下凸 起曲面(9 )的活性炭过滤网,所述第二过滤网( 6)是PM2.5颗粒过滤网。 3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进行空气净化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使空气 经过光催化剂板(7)进行过滤净化的步骤。 (四) 权利要求撰写思路 下面按照本书介绍的“六步法”分析撰写权

26、利要求思路。 一、分析技术特征 1、列技术特征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两侧的 出风口3 ; 壳体底部设置有风机4,在壳体 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 5、第二过滤网6、光催化剂板7和紫外灯 8; 在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第二过滤网6的上部还设置有消声结构 9; 消声结构9由中央分流板10和一对侧导风板11组成; 中央分流板10固定连接在壳体l顶部的内壁上,一对侧导风板 11对称地分别连接在壳体1内侧壁 上,中央分流板10 与一对侧导风板11构成一个截面为V字形的出风通道; 消声结构9是通过支架13 安装在第二过滤网6 上部的消声器12。在消声器1

27、2 内设置有竖直布置 的一组消声片14 ,消声片14 由吸音材料制成; 消声片14接近第二过滤网6的一端均为圆弧形; 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 光催化剂板7是壳体1内设置的螺旋导风片16,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有纳米二氧化 钛涂层, 紫外灯8设置在风道的中央。 2、技术逻辑分析 风机 光催化空 气净化器 壳体 第一过滤网 中央分流板+侧导风板 进风口 过滤网 出风口 第二过滤网 紫外灯 消声结构 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 9 二、特征对比确定发明点 权利要求 1 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 比较结果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 1、位 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

28、以及位于壳体上 部两侧的出风口 3 附件 1、对比文件 1-3 均公开 现有技术 壳体底部设置有风机 4,在壳体 1 内设置 有第一过滤网 5、第二过滤网 6、光催化剂板 7 和紫外灯 8 附件 1、对比文件 1、对比文件 2 均公开 现有技术 在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第二过滤网 6 的 上部还设置有消声结构 9 未公开 区别特征 消声结构 9 由中央分流板 10 和一对侧导 风板 11 组成 未公开 区别特征 中央分流板 10 固定连接在壳体 l 顶部的 内壁上,一对侧导风板 11 对称地分别连接在 壳体 1 内侧壁上,中央分流板 10 与一对侧导 风板 11 构成一个截面为 V 字形的出风通

29、道 未公开 区别特征 消声结构 9 是通过支架 13 安装在第二过 滤网 6 上部的消声器 12。在消声器 12 内设置 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 14,消声片 14 由吸 音材料制成 未公开 区别特征 消声片 14 接近第二过滤网 6 的一端均为 圆弧形 未公开 区别特征 光催化剂板 7 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 维蜂窝陶瓷网 15 未公开 区别特征 光催化剂板 7 是壳体 1 内设置的螺旋导风 片 16,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 16 上喷涂有纳 米二氧化钛涂层,紫外灯 8 设置在风道的中 央。 未公开 区别特征 区别特征为-,可以分为两组,第一组涉及消声结构,为技术特征-,第二组涉及光催化 剂

30、板,为技术特征、。两组区别特征涉及三个发明点,第一个发明点为技术特征,解决噪音大 的技术问题;第二个发明点为技术特征,第三个发明点为特征,均解决增大气流与光催化剂接触 面积的问题。 三、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技术交底材料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可知其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两个技术问题:一是通过设 置在光催化空气净化器上部的消声器,有效降低风机和气流流动所产生的噪音(第一个技术问题) ;二 是通过三维蜂窝陶瓷网和螺旋导风片增大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有效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催化反应充分, 空气净化彻底(第二个技术问题) 。 四、围绕第一个技术问题确定必要技术特征 第个技术特征“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

31、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以及位于壳 光催化剂板 三维蜂窝陶瓷网 螺旋导风片 10 体上部两侧的出风口3”是空气器净化器的整体结构,属于必要技术特征; 第个技术特征“壳体底部设置有风机4,在壳体1 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 5、第二过滤网6、光催化 剂板7 和紫外灯8”是空气净化器的组成结构,属于必要技术特征; 第个技术特征“在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第二过滤网6的上部还设置有消声结构9 ”是本发明第 一个发明点,属于必要技术特征; 第个技术特征“消声结构9由中央分流板10和一对侧导风板11 组成”和第个技术特征“中央 分流板10 固定连接在壳体l顶部的内壁上,一对侧导风板11对称地分别连接在壳

32、体1内侧壁上,中央分流 板10 与一对侧导风板11 构成一个截面为V字形的出风通道”是第一种消声结构的具体实施方式,不是必 要技术特征; 第个技术特征“消声结构9是通过支架13安装在第二过滤网6上部的消声器12。在消声器12 内设 置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片14,消声片14由吸音材料制成”和第个技术特征“消声片14接近第二过 滤网6 的一端均为圆弧形”是第二种消声结构的具体实施方式,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第个技术特征“光催化剂板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 15”是第二个发明点, 对第一个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说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第个技术特征“光催化剂板7是壳体1 内设置的螺旋导风片

33、 16,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 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紫外灯8 设置在风道的中央”是第三个发明点,对第一个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 题来说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五、撰写第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 第个技术特征和第个技术特征属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前序部分, 第个技术特征是区别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撰写权利要求时,说明书中描述的消声结构的位置 “在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第二过滤网6的上部还设置有消声结构9 ”可该改写为“在从所述第二过滤 网(6)至所述出风口(3)的空气流道中设置由吸音材料制成的消声结构(9) ”。 这样,写成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

34、(1) 、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以及位于壳体上 部两侧的出风口(3) ,壳体(1)底部设置有风机(4) ,在壳体(1)内设有第一过滤网(5) 、第二过 滤网(6) 、光催化剂板(7)和紫外灯(8) ,其特征在于,在从所述第二过滤网(6)至所述出风口 (3)的空气流道中设置由吸音材料制成的消声结构(9) 。 ” 六、撰写第一件申请的从属权利要求 将技术特征至撰写为从属权利要求如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声结构(9)由中央分流板 (10)和一对侧导风板(11)组成。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分流板(10)固定连接在

35、壳 体顶部的内壁上,所述侧导风板(11)对称地分别连接在壳体内侧壁上,所述中央分流板(10)与侧 导风板(11)构成一个截面为V字形的出风通道。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声结构(9)是通过支架 (13)安装在第二过滤网(6)上部的消声器(12) ,所述消声器(12)内设置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 片(14) 。 11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声片(14)接近第二过滤网 (6)的一端均为圆弧形。 6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是 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 。 7根

36、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 壳体(1)内设置的螺旋导风片(16)所代替,由此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 螺旋导风片(16)上喷涂纳米二氧化钛涂层,将紫外灯(8)设置在风道的中央。 ” 七、撰写第二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 对于第二个发明点来说,第个技术特征和第个技术特征仍然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写入前序部 分,其中第一过滤网和第二过滤网概括为“过滤网” 。第个技术特征是区别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 得到第二件申请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 ) 、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以及位于壳体上 部两侧

37、的出风口(3) ,壳体( 1)底部设置有风机(4) ,在所述壳体内设有过滤网、光催化剂板(7) 和紫外灯(8) ,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 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 ) 。 ” 八、撰写第三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 对于第三个发明点来说,第个技术特征和第个技术特征仍然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写入前序部 分,第个技术特征是区别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得到第二件申请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 ) 、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以及位于壳体上 部两侧的出风口(3) ,壳体( 1)底部设置有风机(4) ,其特征在于,在壳体(1)内设置有过滤网和 螺旋

38、导风片(16 ) ,由此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 )上喷涂纳 米二氧化钛涂层,将紫外灯(8 )设置在风道中央。 ” (五)第三题和第四题官方参考答案 权利要求书撰写例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 ) 、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 两侧的出风口(3) ,壳体(1)底部设置有风机(4) ,在壳体(1)内设有第一过滤网(5) 、第二过滤 网(6 ) 、光催化剂板(7)和紫外灯(8) ,其特征在于,在从所述第二过滤网(6)至所述出风口(3) 的空气流道中设置由吸音材料制成的消声结构(9) 。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

39、特征在于,所述消声结构( 9)由中央分流板 (10 )和一对侧导风板(11 )组成。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分流板( 10)固定连接在壳 体顶部的内壁上,所述侧导风板(11)对称地分别连接在壳体内侧壁上,所述中央分流板(10 )与侧 导风板(11 )构成一个截面为V 字形的出风通道。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声结构( 9)是通过支架 (13 )安装在第二过滤网(6 )上部的消声器(12) ,所述消声器( 12)内设置有竖直布置的一组消声 片(14 ) 。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消声片( 1

40、4)接近第二过滤网 (6 )的一端均为圆弧形。 12 6根据权利要求15 中任一项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是 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 。 7根据权利要求15 中任一项所述的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7)由 壳体(1 )内设置的螺旋导风片( 16)所代替,由此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 螺旋导风片(16 )上喷涂纳米二氧化钛涂层,将紫外灯( 8)设置在风道的中央。 需要另案提交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撰写例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 ) 、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 两侧的出风口

41、(3) ,壳体(1)底部设置有风机(4) ,在所述壳体内设有过滤网、光催化剂板(7)和 紫外灯(8 ) ,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催化剂板( 7)是负载有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 ) 。 或者是: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1 ) 、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 2)以及位于壳体上部 两侧的出风口(3) ,壳体(1)底部设置有风机(4) ,其特征在于,在壳体(1)内设置有过滤网和螺 旋导风片(16) ,由此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16 )上喷涂纳米 二氧化钛涂层,将紫外灯(8 )设置在风道中央。 需要提出两件专利申请的理由 交底材料中涉及的第一个技术方

42、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 还设置有消声结构9” ,从而解决净化器噪音大的问题。 交底材料中涉及的第二个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光催化剂板是负载有 纳米二氧化钛的三维蜂窝陶瓷网15” ,或者是“光催化剂板由壳体1内设置的螺旋导风片所代替,在净 化器内形成导流回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上喷涂纳米二氧化钛涂层” ,从而解决催化反应不 充分,空气净化不彻底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见,两个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相应,彼此之间在技术 上也无相互关联,因此两个技术方案之间并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 构

43、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因此应当分别作为两件专利申请提出。 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技术效果 第一件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 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空气净化器的噪音大,影响 睡眠。取得的技术效果为:通过设置消声结构有效降低风机和气流流动所产生的噪音。 第二件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 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有效接触 面积小,催化反应不充分,空气净化不彻底。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为:在三维蜂窝陶瓷网上负载纳米二 氧化钛涂层,增大了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有效接触面积,催化反应充分,净化效果好,或者是通过壳体 内设置的螺旋导风片,在空气净化器内形成导流回

44、旋风道,在风道内壁和螺旋导风片上喷涂纳米二氧 化钛涂层,增大了气流与光催化剂的有效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催化反应充分,空气净化彻底。 (六)其他答案分析 一、高分答卷点评分析 第一题 撰写咨询意见 1、有关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的缺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 13 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空气中有害气体进行催化分解。说明书中描述,通过设置紫外光 照射光催化剂产生活性态氧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空气净化器只能够设置紫外灯是解决技术问 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 中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

45、所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 款的规定。 2、有关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缺陷 对比文件1申请日是2012年1月25日,早于本发明专利的申请日2012年2月25,公开日为,是申请 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发明专利。 本发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对比文件1 也公开了一种家用空气净化设备, 并具体公开: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 、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3以 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壳体设置除尘过滤网(相当于本发明的第一过滤网)和活性炭过滤网(相 当于本发明的第二过滤网) ,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相当于本发明的光催化剂板) 。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

4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技术方案实质上 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净化器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和产生的效果相同,都是通过紫外线照 射光催化剂,产生活性态氧,将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氧化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等物质,因此对比文件1是 该发明的抵触申请,该权利要求1 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3、有关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1 )有关权利要求2相对于1、2 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比文件1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文件,只能单独用于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不能 和其他文件结合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因此有关权利要求2 相对对比文件1 、2不具有创造性的

47、理由不 成立。 (2 )有关权利要求2相对对比文件2、3 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成立 对比文件2、3 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 性。 对比文件2技术领域与本发明相同,公开的特征也最多,因此对比文件2 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载空气清新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包括外壳1 ,位于壳体一 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另外一侧的出风口 3,筒体内设置活性炭过滤网5(相当于本发明的第一过滤网) 以及PM2.5颗粒过滤网6(相当于本发明的第二过滤网是PM2.5 过滤网) ;导风板7 上涂覆二氧化钛薄膜 (相当于本发明的光催化剂板) 。

48、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 1)本发明进风口设置在壳体下部,出风口设 置在壳体顶部,而对比文件2 进风口和出风口设置在清新机两侧;(2 )第一过滤网是具有向下凸起曲 面的活性炭过滤网。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 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适 合使用的进风口和出风口布置;(2)增大过滤网面积,减少空气通过过滤网时产生的噪音。 对于区别特征(1) ,对比文件 3公开空气过滤器筒体上部设置进风口,下部设置出风口。进风口 和出风口的设置位置与净化器使用环境有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环境选择进风口 和出风口的设置位置。因此上述区别特征是

49、很容易想到的。 14 对于区别特征(2) ,对比文件 3公开活性炭过滤网5呈锥状,其所到的作用与本发明相同,也是增 大过滤面积,同样可以减少空气通过过滤时产生的噪音。 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 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 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增大过滤面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 对比文件2 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进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增大过滤面积的技术问题时, 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 2结合起来构成该权利要求 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 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 3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有关权利要求3主题名称的缺陷 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是“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光催化剂板 ”,而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是 “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 ,二者不一致,不符合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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