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硕(非法学)法制史系统归纳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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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法制史系统表:夏 商 西周 夏 商 西 周 春 秋 立法 思想 天罚 神判 明德慎罚、以德配天 (礼邢结合) 1、实施德教,以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德教的手段使天下臣民臣服。扩展为:“礼治”:要求 君臣父子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生活。礼:有别 2、用刑宽缓,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的使用严刑重罚。体现于西周各项 刑罚适用原则中。 立法 概况 禹刑 王命 誓 汤刑 誓:出兵前盟誓、军 法 诰:君对臣、上对下 的告诫 命:对具体事发布的 命令 一、 周礼:亲亲(父为首)、尊尊 (君为首)、 五礼: 吉 -祭祀 凶 -丧葬 军 宾 嘉 -冠婚 礼刑关系: 礼(

2、积极、正面规范人们应做、不应做之事) ; 刑(消极被动,违礼皆处罚) ,二者相辅相成;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出礼则入刑 二、宗法制度 嫡长子继承;小宗从大宗、诸弟从长兄;各成一级, 共事天子 三、 吕刑 (甫刑)-奴隶制法制的成熟形态 贯彻明德慎罚;规定赎刑;强调:宽严适中,中正、 中罚、中道 1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次公布 成文法(子产) (叔向反对) 2 邓析“竹刑” (郑国) 3 晋国“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赵鞅) (孔子反对) (范宣子所编) 意义 :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 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主要 罪名 昏、墨、贼 不孝罪、违命 己恶而掠人美为昏,

3、贪以败官为墨, 杀人不忌为贼。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 经 乱政 疑众 三风十愆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冠攘奸宄(聚众抢劫) 3、 贼 -破坏礼法; 藏 -隐匿贼; 盗 -窃取财物; 奸 -盗用国家宝器 4、徇私枉法 五过 惟官 -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 -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 -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 -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 -受人请托而枉法) 刑罚 奴隶制五刑: 墨、 劓、 剕(刖) 、 宫、 大辟 (汉后为代死之行,北齐在法律上最终废止) 九刑 :五刑+赎 鞭 扑 流 - 2 - 刑法 原则 周公制礼主要性法原则: 1 老幼犯罪减免 三赦 :幼弱(7 岁以下) 、老

4、耄(80 岁以上) 、蠢愚 2 区分 故意(非眚)与过失(眚) 惯犯与偶犯 惯犯 惟终 偶犯 非终 看偏旁 对比秦朝 (端) (不端) 三宥 :过失、弗知、遗忘 3 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 皋陶: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 4 宽严适中原则 中正、中罚、中道 5 因时因地制宜 6 上下比罪(类推) 7 同罪异罚(八辟) 1、官员:司约(管理契约) ;质人(管理市场) 2、契约:质剂(买卖契约,质-奴隶牛马、长,剂- 兵器珍异、短) ; 傅别(借贷契约) 民事 法律 内容 晚期确立: 嫡长子继承 3、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 4 六礼 :纳采(提亲)、问名(对八字、卜卦) 、纳吉(订婚)、

5、纳征( 聘礼)、请期(订婚期) 、亲迎 5 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司法 机关 最高司法官大司寇 小司寇 司刑 司刺 掌囚 掌戮 司法 制度 天罚神判 圜土 夏台、钧台 (中央监狱) 天罚神判 圜土、囹圄 羑里 1、 狱(刑事) 断狱钧金; 讼(民事) 听讼束矢 2、 五听 :刑讯方法(司法心理学) 辞听-言语表达 色听- 面部表情 气听- 呼吸 耳听- 听觉 目听- 眼神 - 3 - 法制史系统表:秦 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战 国 (封建体制开始主导) 秦 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立法 指导 思想 1、一断于法 2、刑无等

6、级 3、轻罪重刑 4、法布于众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 3、严刑重法 1、黄老思想 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封建法律制度的核心“君为臣纲,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董仲舒) 曾对总则部分进行修改的:魏律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首; 晋律 刑名后增法例; 北齐律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 并置于首; 法律 形式 律 律 令 法律答问 封诊式 廷行事 (课 程) 律 令 课科格 比(决事比、 判例) 律 令 科 比 格(北魏最早、东魏时以格代科) 式(法律 文书、西魏) 主要 律典 1法经:第一部比 较系统,比较完整封 建成文法典 (盗贼网 捕杂具) 2 商鞅变法:

7、 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 改法为律 连坐、 分户令 富国强兵 夺贵族权力 法治主义:依法治 国、以吏为师、轻罪 重罚 商鞅相孝公,为秦开 帝业 廷行事判例 约法三章 汉律 60 篇 九章律:六篇户、兴、厩 (萧何) 傍章律:18 篇,礼仪制度 越宫律:27 篇,宫廷警卫 朝律:朝贺律6 篇,朝贺制 度 1、 魏律 (新律):“ 八议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篇目 增至 18; 改革刑制, 为封建制五刑创造条件 2、 晋律(张杜律、泰始律 ) :“准五服以制罪” ;刑名后 增法例;篇目增至 20 3北魏律: 官当 北魏时出现格,取精用宏 4、 北齐律: 重罪十条 ;定为 12 篇,首创名例律的

8、 法典篇目;承前启后,影响隋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设置大理寺;废除宫刑;封建五刑雏形 5、 麟趾格:东魏始为独立法典 6、 大统式:西魏源于汉品式章程 东格西式 - 4 - 秦朝 重罪十条 北齐律 反逆(造反) 大逆(毁坏宗庙、宫殿) 叛(叛变) 降 恶逆(打杀尊亲属) 不道(残忍的杀人) 不敬(盗用 皇帝器物或不敬)不孝 不义(杀长官老师) 内乱 (乱伦) 主要 罪名 与 刑罚 1 死刑:具五刑 2 肉刑:墨 劓 斩左右趾 宫 3 作刑: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妾 司寇 侯 4 笞刑:上级官员对下级 5 赀刑:赀甲、赀盾(罚金刑) 6 赎刑 7 耻辱刑:髡剃发 耐剃须 完 1 侵犯皇帝尊严

9、和安全:不敬、大不 敬、阑入与失阑 2 危害中央集权制:左官、非正、出 界、僭越、酌金、阿党 附益、漏泄省中语 3 危害政权:沈命、见知故纵、群饮 酒、通行饮食 4 危害君主专制:欺谩、诋欺、诬枉、 废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左道 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正式确立为开皇律 1 死刑:绞 斩 2 流刑(北周分五等) 3 鞭刑 杖刑 4 废除宫刑 西魏(547 年) 、北齐(569 年) 刑法 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以 身高 定 2、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 故意 不端 过失 3、盗窃按脏值定罪 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 人以上) 5、累犯、教唆未成年人加重处罚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反坐 8、连

10、坐原则 文景时期的邢制改革(废肉刑) 墨城旦舂,鼻刀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斩右趾弃市 1 上请原则 官贵犯罪优待 2 恤刑原则 矜老恤幼 3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死罪除外 标志: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 1 八议 魏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 官当 北魏律 陈律以官爵折抵徒罪封建特权法的发展 3 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根据丧服的 5 种等级确定刑罚轻重。 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 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越 重 经济 法律 内容 1田律:田租与口赋,国土资源 2厩苑律 仓律:畜牧业 3工律 工人程 均工律:官营手工业 4 酒业官营专卖 1 盐、铁、烟酒专卖 2

11、重农抑商 “告缗令” 3 对外贸易:违禁物品:铁 兵器 马 匹 铜钱 开辟“丝绸之路” - 5 - 中央 机关 1 皇帝 2 廷尉:中央司法审判 3 御史大夫:行政监察 法律监督 三公:丞相大司徒 民政、财政、 教育 太尉大司马 军事 御史大夫大司空 土木营造 监察制度 中央 御史台 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和 侍御史 地方 司隶校尉和州刺史(州、郡、 县) 尚书台 “三独坐”:御史大夫 尚书令 司隶 校尉 1、大理寺(北齐)大理寺卿、少卿 北周秋官大司寇 2、御史台、御史中丞、治书侍御史(晋) 3、尚书台(晋) 司法 制度 1 起诉:告诉、自首、纠举告发 公室告:公诉,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

12、父母,官府不予受理(清官不 断家务事) 2 讯狱:讯问被告 治狱:庭审案件 爰书: 调查或勘验笔录 “封守”:查封财产 3 不直:故意加重减轻刑罚 纵囚:有罪不判 失刑:处罚不当、失其轻重 4 乞鞠:嫌疑人不服,要求再审, 读鞠:向被 告宣读 1、举劾:公诉 告诉:自诉 严禁: 越诉 卑幼告尊长 诬 告 2、复传:再审 鞫狱(对被告的审 讯) 读鞫:宣读判决 乞鞫:上 诉 辞服:被告的口供 3、 春秋决狱 据春秋 “论心定罪” : 4、 秋冬行刑 5、 录囚 复核审录、监督检察 1、登闻鼓直诉:西晋、北魏、南朝清朝 2 死刑复奏:曹魏明帝 3、 刑讯制度化: 测立之法 鞭笞后罚站(南陈) 南梁

13、 “测罚” 重伽、大杖(北魏) 注意:秦、汉时期“鞫” 、 “狱”不同。 法经 (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 1、时代背景:战国初期,魏相 李悝 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主要内容、特点: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确立了量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 、 “善平籴”,大力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内容: 篇名 :盗、贼、网、捕、杂、具 A、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方面: 盗法偷窃; 贼法杀人伤人 B、诉讼法: 网法 (囚法 )囚禁、审判罪犯; 捕法追捕盗贼 - 6 - C、其他:

14、杂法 “六禁” :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D、总则:具法 3、历史地位 (1)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当时的成果、代表、总结。 (2)为后世奠定基础:体例上:六篇直接为秦、汉继承;内容上:盗、贼、网、捕、杂、具的内容大都为后世继承和发展。 魏晋南北朝重要律典总结 项目 律典 篇数(条 数) 结构 内容 特点、革新 魏新律 18 刑名 八议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 20(602) 法例律 服制定罪 精简法律条文。 “刑宽” 、 “禁简” 北魏律 20 名例 官当 参考汉、魏、晋律特点的著名法典 北齐律 12(949) 刑名法例 重罪十条 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法条

15、明审、科条简要 陈律 20 官当 北周律 20 流刑分等 法制史系统表:隋 唐 宋 朝代 项目 隋 唐 宋 指导 思想 (合并单元格多为唐朝内容) 1、德本刑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礼为内容,法为形 式 2、宽简 稳定 划一 法律 律 令(制度、行为管理活动) 格(皇帝临时 律 令 格 式 编敕:汇编皇帝临时发布的特定敕令,宋最重要的立法活 动,地位高于宋刑统 - 7 - 形式 颁布的敕令汇编) 式(行政组织规则、公文程式) 编例:(新)汇编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 (条例、指挥)或审判的典型案例(断例) 条法事类:(新)相关的敕令 格式及指挥、申明(法律解 释)等,依

16、事分门别类加以汇编。 主要 律典 开皇律 1 体例定为 12 篇,500 条律文; 2 封建制五刑法定化; 3 区分公、私罪(官当) ; 4 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5 完善八议:例、减、赎、当; 大业律 18 篇,删去十恶 1、 武德律:李渊,以开皇律为基 2、 贞观律: 标志 唐基本法典定型 3、 永徽律疏(唐律疏议)长孙无忌 4、 开元律唐玄宗 5、 唐六典: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6、 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宋 “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 格敕” 7、 斗讼律 关于杀人罪,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的最大发展 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 主要 罪名

17、 十恶 谋反 谋大逆(毁坏宗庙、宫殿、陵寝) 谋叛 恶逆(打杀尊亲属) 不道(残忍的杀人、杀人全家) 大不敬(盗祀神、御用器物或不敬) 不孝(告发咒骂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 不睦(谋杀、卖、殴打、告发尊长) 不义(杀长官老师) 内乱(乱伦) 1、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 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 (宋律特点) 体例上取于大中刑统 、 大周刑统 , “终宋之世,用 之不改” 2、编敕活动:太平兴国编敕 3、编例活动:熙宁法寺断例神宗变法首颁 4、条法事类:南宋淳熙条法事类 、 庆元条法事类 凌迟为法定刑 5盗贼重法:( 重法地法 ) 神宗时

18、针对起义农民,替 代盗贼律例:水浒 宋仁宗窝藏重法 宋英宗重法 宋神宗盗贼重法 (重法地法) 6名公书判清明集:诉讼判词官府公文 唐律特点:“一准乎礼”礼法合一 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用刑持平 立法技术高。 影响: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中华法系的典型 代表 - 8 - 1 六杀 :谋杀;故杀(无预谋,临时起故意杀人) ;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 ; 误杀(杀错了人) ;过失杀(过失杀人) ;戏杀 2 六赃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暴力获取财物) 、窃盗(秘密窃取) 、坐 赃(非因职务之便收取) 3 保辜制度 刑罚 封建制五刑:笞(5) 、杖(5) 、徒(5) 、流(3) 、

19、死(2) 1 折杖 :将笞杖折为臀刑,徒、流刑折为脊刑配役一年, 仅宋元有(慎邢思想) 2 刺配 :杖刑、配役、刺面,原宽贷死刑 3 凌迟 :首用于五代 南宋确立为法定刑 明朝入律 制度化 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刑法 原则 1 区分公罪与私罪 2 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合并论罪以重者论(吸收、竞合) 首犯称“造意” ,随从者减一等 3 自首(未被检举) 、自新(已被检举):如数偿还的自首可免罪;不实、不尽也可减;重罪或无 法挽回的不适用, 4 类推原则:出罪(应减轻处罚)举重以明轻,入罪(应加重的)举轻以明重,相似情况相同处 理 5 老幼废疾减刑 6 累犯加重 7 贵族官员特权原则(议 请 减 赎 当

20、) 8 化外人处罚原则:同国人向犯,依其本国法;异国人向犯依唐律,属地原则 9 同居相隐不为罪 10 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疑罪从赎 民事 经济 法律 内容 1、民事行为能力(仅良人具有) 良人:士、农、工、商 贱民:官贱民、私贱民 丁年:副徭役、缴纳赋税 2、所有权:均田制国家所有: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 私人所有:永业田、部分宅地 盐茶酒专卖制度“常平盐” “互市监” 对外贸易制度:控制陆上贸易,开放海上贸易(第一次外贸征税,市舶使) 3、 (1)买卖契约:大宗交易需“公验” 。 (2)借贷契约:计息:出举 不计息:负债; “借”使用借贷; “贷”:消费借贷 4、 (1

21、)婚姻:尊长主婚;婚书聘财为要件;良贱不婚 七出 三不去 义绝 :拟制亲属间有杀、伤,必须强制离婚。 和离 :夫妻感情不和,可自愿离婚, 一、契约制度 1、 立契(红契制度、税契制度)确认土地所有权,收 契约税; 2、绝卖-永卖、断卖;活卖-典 3、不动产的买卖契约 “先问亲邻”“输钱印契” “过割赋税” “原主 离业” 4、 、典卖契约 钱主的典权业主的权利(回赎期 30 年) - 9 - 律法不惩 (2)家庭:封建家长制统治 (3)继承:权位嫡长子继承; 财产诸子平分,遗嘱优先 在室女可得未婚兄弟财产额的半份 5、租庸调法两税法量出制入 二、婚姻、继承制度 1、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

22、继承权 2、遗产兄弟均分,在室女可得男子继承的一半 3、 “绝户”:在室女 3/4,继子 1/4;出嫁女 1/3,继子 1/3,国家 1/3 4、立继:夫亡妻在,立继从妻 命继:夫妻双亡,立继 从尊长亲属 部 门 职 责 官员(正副) 、机构 1、大理 寺 中央司法审判:审京师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案 件;可重审刑部移交的地方死刑 正卿、少卿、 (正、丞、司直) 2、刑部 中央司法行政:复核大理寺徒、流案件; 复核州县徒以上案件;受理在押人申诉 尚书、侍郎 3、御史 台 中央行政监察:监督以上二部;纠察弹劾百 官违法之事;参与审理重案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台院、殿院、察院) 中央 司法 机关 三

23、司推事 :重大疑难案件由以上三部门长官会同审判; 地方大案派“ 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 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1、大理寺 中央司法审判大权 2、刑部 刑狱政令、复核全国死刑案件 3、御史台 4、审刑院 知院事、祥译官 (曾替大理寺、刑部,神宗撤销) 5、临时机构:制勘院 推勘院 地方 机关 1 州(法曹参军、司法参军) 2 县(司法佐、史) 提点刑狱司(州县以上)宋慈 洗冤集录 诉讼 制度 1 告诉限制:限制越级告诉、限制直诉(邀车驾、登闻鼓) 、限制卑幼告尊长 2 回避制度 “推换制” 3 死刑复奏:3 复奏,唐太宗京城改为 5 复奏 4 法官责任制度 1、 鞫献分司制 :审“鞫司” (又

24、称推司狱司)判“献司” (又称法司)分离 2、 翻异别推 :翻供后换法官(别推)或换部门(别移)重 审,不得过三次 3、 务限法 :为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民诉受理期限为 10.1-2.01 行 政 制 度 1三省制。 中书省:传承皇帝的命令,草拟诏书; 门下省:审核驳正,交皇帝批准; 尚书省:接受皇帝的命 令,负责执行具体工作。 (行政中枢总汇) 一、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1、 “二府” “三司” “二府”:中书门下(中书门下平章事)最高行政机 关 枢密院最高军政机关 - 10 - 三省长官集体出任宰相 2六部制。 吏部负责职官的任命、考课、管理等; 户部负责户籍与财政收入管理等; 礼部负责祭

25、祀、礼仪教育科举等; 兵部负责六品以下武官的选授、考课、武举、军事行政; 刑部负责对大理寺审理案件的复核工作,负责对京师百官的案件会审工作。 工部负责土木、水利工程及农林牧(军马除外) 、渔业。 3. 科举制度。 科举 门荫 4任用制度。身、言、书、判。 通过者,称为“释褐” ,即从此可脱去标志平民身份的褐衫,而身着官服了。 5考课制度。 “四善二十七最法” “四善” ,对各级官吏提出的四项要求: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 “二十七最” ,则是根据不同的部门职掌、不同的业务性质,分别提出的 27 条具体的专业要 求。 6奖惩制度。 7监督制度。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定型于唐代。 御史台

26、是专门的、独立于一切机构之外的监察机关。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副, 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有侍御史(纠察百官) 、殿中侍御史(纠察朝仪) 、监察御史 (监察地方官吏)组成。 谏议制度,设立左右谏议大夫、左右拾遗、左右补阙等谏官,对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情况, 以及最高统治者执行政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批评,甚至可直接对皇帝本人进行规谏。 8休致制度。 致仕退休,70 岁 “三司” (计相):理财机关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 神宗时淘汰三司归并户部,恢复三省六部原有权利 2、路 二、官员选任和考课制度 1、科举取士:一经录取便任官殿试为常制“糊名” (弥 封) 、 “誊录”和回避等考试

27、规则,除诗赋外, 进士科增加经义并设明法科 恩荫、荐选 2、管:代表品级和俸禄 职:文官的荣誉虚衔 遣:“职事”差遣制(冗官之弊) 3、 “四善”: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勤非懈 “三最”:治世之最,劝课之最,抚养之最 4、磨勘制 资历 历纸制 京审官院 地方考课院 三、监察制度 1、沿袭唐制,中央设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2、谏院(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和御史台合称“台谏” 3、监司(路):负责巡按州县 4、通判官(州级):“监州” - 11 - 法制史系统表:元 明 清 朝代 项目 元 明 清 立法 思想 1 附会汉法 2 分而治之 1 刑乱国用重典 2 明刑弼教(新): 借“

28、弼教 ”口实,推行重典治世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邢弼教 详译明律 参以国制 “参汉酌金” - 12 - 主要 律典 1大札撒 2至元新格:元第一部 3大元通制: 仿唐宋,定型(通制条格 ) 4元典章: 圣旨条例的汇编(地方政府汇编) “五服图”按六部划分大明 律 1、大明律 以名例冠于篇首、吏、户、礼、兵、刑、工为构架(取消 宰相) 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2、明大诰 (明朝特别法) 内容为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效力高于大明律 大量使用墨、刖、膑、宫等酷刑,体现重点治吏 空前普及,户户有一本,入科举(和毛泽东语录一样普遍) 3、 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先例 4、 明会典:行政法典,

29、仿唐六典正德、万历 1大清律集解附例 (第一部) 2大清律例:乾隆五年颁行(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中国传统法典集大成者 3大清会典 (五朝会典)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4 则例(行政法规的总汇):作为重要的法律形式,是清朝 的创造,在行政管理方面起 重要作用 5 管理少数民族:理藩院 刑罚 肉刑:刺字 笞杖刑:以 7 为尾数(7-107) 族灭 死刑凌迟、斩 1 充军:宋元时已经存在,明广泛应用 2 廷杖: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行,杖责冒犯皇帝着 3 奸党罪:斩刑 1 死刑:立决 监侯 2 发遣刑:特创;徒刑以上文武官员,轻者可还;比 充军重 刑法 原则 1、民族

30、间的不平等(蒙汉异法 ) 2、同罪异罚 3、增加“强奸幼女”的罪名(10 岁) 4、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重其所重(政治、经济犯罪刑罚加重) “其”唐律 轻其所轻(礼教风化犯罪刑罚减轻) 1、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满族特权 按民族设“官缺” 旗人犯罪拥有特权和优待、 步军统领衙门内务府慎刑司:一般旗人犯罪 宗人府:宗室贵族犯罪 户部现审处:民事案 2、 “文字狱”谋大逆 3、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民事 法律 内容 1 烧埋银损害赔偿之债 “断罚出 征” 2 订立婚书;元 首次对媒妁规范化 管理。 3 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 , “父兄 弟婚” 1 教令权(惩戒权

31、、送惩权) 2 主婚权:明朝首次法律明确规定 3“男女婚姻,各有其时” 4 奸生子继承权上升,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入 官 1、民事主体的变化 2、明确典、卖两种制度的区别,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 限,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典当无税) 3、严格宗祧继承的法定顺序;规定独子兼祧;遗嘱 继承 4、颁布“禁海令” “迁海令” 5、盐、茶、矾官营专卖 - 13 - 4 离婚或寡妇再婚丧失妆奁和继承 财产 司法 行政 立法 监察制度: 1 加强监察立法 2 体制严密 3 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 4 体现了民族歧视政策 刑部:司法行政与审判(代替大理 寺) 大宗正府:可审判蒙古王公贵族 (宗人

32、府) 宣政院::掌管宗教、僧侣 中书省取代三省,下设六部 枢密院掌军事 科举,结束了以诗赋取士的历时, 首创以程朱理学为内容的经义取士 制度 一、 三法司 “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 正” 1 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各省设布政使司掌行 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 司” 3 通政使司:收发各部门和皇帝之间的奏章文件 4 殿阁大学士内阁大学士 5 都察院(御史台):全国设 13 道监察御史“巡按御史” , 左都御史主,右都御使辅 6“六科”:六部各设都给事中,地方提刑按察使 7 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时常派出尚书、侍郎一级的官员 “巡抚” 8 科举(八

33、股)中央设国子监最高学府 “生员” (秀才)“举人” (或荐为监生)“进士” “大挑”任官 籍贯回避制度,官员满 60 岁致仕,回乡官员称为 “乡宦” 明太祖刘基 程朱理学;明宪宗,创立“八股”:明代宗开 捐纳之先 检查制度:中央设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地方巡抚 二、厂、卫制度 东厂、西厂、内行厂 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北镇抚司专管诏狱 职权: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刑 三、申明亭:设于州县,张贴榜文;受理民事纠纷。 一、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 “刑名总汇”十七省清吏司、督捕司、秋审处、 修订法律馆,最高审判机关 大理寺 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复核死刑案 都察院 少数民族事务:理潘院 理刑

34、司 二、诉讼、审判 1 严禁越诉 2 审判回避 3 卑幼不得告尊长,不得赴官陈控,狱中犯人不得告 举他事 (亲亲得相首匿) 4、审判审结机关:笞杖:州县;徒刑:督抚; 流刑、充军:刑部;死刑:三法司 三、秋审制度: 复审全国斩、绞监侯案件 秋审 :全国的监后案件,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处理:情实:执行死刑;缓决;可矜;可 疑留养承祀 - 14 - 审判 制度 1、 三司会审 和 九卿会审 (圆审) 六部尚书通政使司通政使、督察院左督御史、大理寺 卿 2、 朝审 :对已决的在押犯人的会官审理(古代录囚制度的 延续和发展) 3、 热审 :三法司宦官会审囚犯 4、 大审 :(明独有)皇帝委派宦官一员

35、三法司共审,每 五年举行一次 法制史系统表:清末 律典、文件 内容、特点 同期司法行政制度 1 钦定宪法大纲 1908 颁行 中国历史上的 第一个 宪法性文件。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 分正文“君上大权” (14 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9 条)两部分, 23 条。 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实质:确认君主绝对权力,给封建君主专政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 1、咨议局:地方咨议机构。 2、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 3、修订法律馆:主持修律的专门机构,主要大臣有 沈家本、伍廷芳。 (“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 2 十九信条1911 武昌起义后清政府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形式上缩

36、小了皇帝的权力, 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然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 提; 3 大清现行刑律 191005 颁行 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 1、改律名为“刑律” 。 2、取消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以性质分为 30 门。 3、对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科刑。 4、改革刑罚:废除残酷刑罚:凌迟、肉刑;停止刑讯;主刑: 死(斩、绞) 、遣刑、流刑、徒刑、罚金 5、增设新罪名: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等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刑政事务;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审检合署。 4、实行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 保释制度;审判制度

37、社会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5、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6、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 15 - 4 大清新刑律191101 公布,但未施行 第一部 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抛弃“诸法合体” ,为纯粹刑法典。 2、编纂形式改为总则和分则。 3、刑罚分为主刑(死 、无期、有期、拘留、罚金) , 从刑(剥夺公权、没收) 4、采用西方刑法原则和术语(罪刑法定、缓刑、假释、正当防卫) ,删 除比附、八议制度及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办法 5、 暂行章程依旧保留许多封建旧律传统。 5 大清民律草案1911 年 1911 年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并未正式颁布实施。

38、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 第一步 民法典草案) 6 钦定大清商律1904 年 1903-1907 年,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制定的第一部商法典 7 大清商律草案 1907-1911 年,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 1、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 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 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确立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 虎门条约 2、观审制度:强行干预中国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 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 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是原有领事裁判权扩

39、充。1876烟台条约 3、会审公廨: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 参加会审;凡中国人内与外国人诉公案,由本国领事 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工也由 外国领事审判并操纵判决。 1868上海洋泾浜设官 会审章程 4、司法机关的调整:该刑部为法部,使行政和司法 分离;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 检合署。 5、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 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制度、民事案件自诉及代 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 法性。允许辩论,审判公开,并明确了预审、合议、 公判、复审等审判程序。 法制史系统表:民国 南京临时政府 19111912

40、北洋政府 19131927 南京国民政府 19271945 - 16 - 宪法 文件 一、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 废除帝制;实行总统制共和政体;确立 三权分立 第一部 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 的宪法文件 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 近代第一部全面资产阶级先发文件 1、限制袁世凯权力:责任内阁制;扩大参 议院的权利规定特别修改程序。 2、特点:(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 主共和国。 (2)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 制度 (3)依照三权分立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规 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 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 (4)规 定了人民享有广泛权力和应

41、尽义务; (5)确 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天坛宪草1913 内阁制 ; 采用三权分立 袁记约法1914 总统制 ; 标志 着军阀专制的全面确 立 贿选宪法1923 内阁制 ; 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 第一 部 正式宪法 训政纲领1928 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闭会期间由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 确立一党专制;规定“五院制” “五五宪草”1936 未议决,但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中华民国宪法1947 (1)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实 际上用不完全责任内阁

42、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蒋介石 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 (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 但维持社会秩序的临时办法 、 戒严法 、 紧急治罪法等,又 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4)以“平均地权” 、 “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 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刑事 立法 暂行新刑律 在 大清新刑律 上稍加修改而成; 取消皇室特权和暂行章程 ; 改变部分文字词语 引用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 其后又颁行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 、 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 ,以适应袁世凯 复辟的政治需要。 中华民国刑法1928 年旧刑法。 1935 年新刑法。 南京政府

43、的诉讼审判制度: 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诉讼原则“自由心证:证据的证明力及 其是否被采纳,不是油法律预先做出规定,而是由法官的内心信念, 依”心经“;来自由判断和取舍实行秘密审判和陪审制度。 维护侵华军队的特权实践中武断专横与法律文本中的民主法治精 神相违背。 刑事特别法:惩治盗匪暂行条例 、 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 危害 民国紧急治罪法 、 1939 年秘密发布的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 。 1947 年颁布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 。 民事 立法 其他法令: 1 发展经济: 保护人民财产令 、 慎重农事 令 。 2 保障民权: 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 享有公权私权文 、 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

44、卖 人口文 、 大总统令内务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 及保护华侨办法 。 3 文化教育方面: 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 标准 、 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 。 4 社会改革方面: 禁烟、禁赌、剪辫、劝禁缠 足、改革称呼旧制。 中华民国民法2930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1 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2“民商合一”原则,除公司、票据、海商等实行单行法外,其他 均订入债编。 3 特点: 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 继受法与固有法的结合 重在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 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封建色彩。 - 17 - 司法 制度 1 司法部: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法官 2 临时中央

45、裁判所最高法院:最高审判机关 3 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公开审判原则 4 确立律师制度、陪审制度 辩护 5 禁止刑讯、体罚 1 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 二院司法:普通法院民刑 平政院行政诉讼 2 四级三审制 审检分立 1、 六法体系 : 基本法典,宪法、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行政法(没有 基本的法典) 。关系法规,条例、细则、办法等。判例、解释 例。 “最高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 作出的解释。 2、三级三审制,普通法院分地方法院(县市设) 、高等法院、最高 法院三级。第三审为法律审。 3、实行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置于法院内。 法制史系统表:革命根据地 工农民主政权 1

46、9271937 抗日战争时期 19371945 解放战争时期 19451949 宪法文 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 1934 年增“同中农巩固的联合” ,是和左倾斗 争的结果。 内容: 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是“工人和农民 的民主专政国家” 。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 大会。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 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 认帝国主义的不平等条约。 意义 : 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共产党 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同资产阶级的约法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 宪法有根本的区别。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 指出了斗争方向,尽管有“左”的影响,仍是 划时代的宪法文件。

47、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 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946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948.8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1947.10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1949.4 - 18 - 民事 (土地) 立法 井冈山土地法1928 没收一切土地;以人口或劳力为标准均分 兴国土地法1929 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和地主阶级的土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 废除封建制度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 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规定土地所有权问题。 不禁止土地出租转让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土地 国有。有“左”的干扰,如“地主不分田,富 农分坏田” 。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 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等 公有土地归边区、私有土地在法定范围内可自由 使用、收益、处分 减租交租 保障佃权 减租减息,低利借贷 “五四指示”1946.5.4 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 规定土改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 耕者有其田。规定土改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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