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XXXX有限公司 章 程 (不设董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X 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XXXX 第三条 公司由 XX 和 XXX 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宗旨:求实、开拓、发展
2、。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2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 万元。 第十条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认缴情况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XX 2970000.00 认缴 货币 XXX 30000.00 认缴 货币 3000000.00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应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 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第四章 转让出资条件
3、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 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 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3 第十四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4、(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
5、亏损方案; 4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成、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股东 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 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
6、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 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张忠伟,由公司 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有关决议; (三)制定关于执行公司的经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润方案和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向股东会推荐或提请解聘公司经理、
7、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公司工作人员报酬(但人员编制、报酬额必须报请股东会批准) 。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张忠伟,由股东会选举或聘请产生 , 经理任期三年,任届期满,可连选连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草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邢瑞申,由公司股东 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监事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
8、)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 经理予以纠正; 6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季向股东各方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每一 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定后十五 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9、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 金。 第三十一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 照前条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二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 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 的; 7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宣
10、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 、 (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 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前条第(四) 、 (五) 、 (六)项规定解散的,应有其主管机关组织人员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企业财产、 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 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确认后,向原工商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体公司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本 章程的修改事项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全体股东: X 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