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 法 第一部分 总论 1、 民法概述 (1 )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2 )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3 ) 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 (4 ) 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实施之日起,废止之日止,无 前溯力 2,空间上:我国驻外有效 3,对人:在我国的外国人有效 (5 )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 禁止权利滥用 2、 民事法律关系 (1 )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经由民事法律 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 关系
2、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产生在平等主体 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 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自然人、 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客体(物、行 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内容(权利 与义务) (2 ) 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 灭的客观事实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人的生死、 不可抗力、意外等),行为(签合同、代 理等) 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 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 律事实的总和 (3 ) 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 种利益,依
3、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 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 性 2,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 人身权: 人格权(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身份权 (抚养监护) 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请求权:债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等 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 权等 抗辩权:永久抗辩、延期抗辩 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 相对权:对人权,债权 (4 )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请求国家进行保护 2,私力救济 (1 )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 发生针对侵害人不过度)、紧急避险(重 大危机人身财产紧迫不得已不过度) (2 ) 自助行为:自己权利受损且时间
4、紧迫 来不及请求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过度 (5 ) 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实施 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分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法定义务 与约定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3、 自然人 (1 ) 自然人概述 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 然生命形式的人 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不一致的经常 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后连续居 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 (2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范围内 容的广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 时效:
5、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 院出生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 (3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 权利义务的资格 特征:由法律进行规定,与公民的年龄智 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 取消 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岁以上,16- 18 岁有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 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 10 岁,不能辨认 精神病) (4 )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 年,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 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 3 个月 效力:财产
6、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 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现,应撤销宣告 归还财物) 宣告死亡 条件:下落不明满 4 年(意外为 2 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父 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 法院宣告 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 书面形式 效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 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有效 撤销:被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有 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 恢复,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 能自行恢复 (5 ) 监护 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
7、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 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 的制度 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 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 他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 女 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教育和照 顾,代理进行诉讼 4、 法人 (1 ) 概述 1,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特征:社会组织,独立财产,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 民责 3,法人应具备条件:依法成立,必要财产 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
8、4,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 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或个人的 总称 (2 ) 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3 )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不 能享有人格权,权利内容具有不一致性, 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撤销 (4 )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独立进行民 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2,特征:与民事权利能力时效时间上一致, 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由其机关或 法定代表人实现民事行文能力 (5 ) 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概念:指法人
9、存续期间,发生 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 变化 2,法人变更类型:分立、合并(权利义务 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 3,法人终止概念:法人资格的消灭 4,法人终止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 法宣告破产,其他 5,法人清算概念: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 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 关系 6,清算终结: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既终结, 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 5、 合伙 (1 ) 合伙的概念:指由 2 个以上的人(自 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 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的组织 (2 ) 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由 2 个或 2 个以上的 合伙
10、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 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 织 2,普通合伙的特征:自愿成立,共同经营, 2 个以上,无限责任 3,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2 个以上,书面 协议,认缴出资,名称场所,其他条件 4,普通合伙的财产: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应优先转让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意,财产 份额出质的,应一致同意否则无效,行为 人造成损失承担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处分 合伙企业财产 5,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人一票,过半 同意。改变名称地点业务范围处分不动产 担保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应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 6,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先协商,不成则 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 平均分,不得
11、全部利润或亏损只让部分合 伙人承担 7,普通合伙债务的承担:先以全部财产进 行清偿,不能到期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承担 无限责任,超过自己出资比例,有权向其 他合伙人追偿 8,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全体一致同意,书 面协议,如实告知经营财务状况,入伙后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责任,对入伙前的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除 名退伙和法定退伙。退伙后合伙人资格丧 失,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债务大于企 业财产的应按比例承担亏损,退伙前的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 (3 ) 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 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 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12、普通合伙 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 式 2,有限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 钱或其他财产出资,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 灵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 伙人享有某些特殊权力(处分自己财产份 额的权力) 3,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2-50 个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 1 个普通合伙人,允许 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的入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 担有限责任 5,有限合伙的退伙:(法定退伙)死亡或 宣告死亡,被吊销或破产,丧失相关资格, 企业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终 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取得资 格。有限合伙人转变普通合
13、伙人的,对有 限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 通合伙人转变有限合伙人的,对其普通合 伙人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 民事行为 (1 ) 民事行为概述 1,概念: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 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人的意思表 示为核心,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 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分类:单方行为(债务免除、继承权的 抛弃等)与双方行为(合同等)多方行为 (联营合同等),要式行为(书面登记) 与不要式行为(形式自由),有偿行为 (买卖租赁)与无偿行为(赠与借用), 诺成行为(买卖租赁)与实践行为(交付 保管物合同成立),主行为与从行为(如 借贷行为是主行为
14、,担保行为是从行为) (2 )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要件:行为人,意思表示,行为标的 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 容合法 特别生效要件:附条件民事行为(解除条 件与延缓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3 ) 无效民事行为 概念:指缺乏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 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本质违法性,完全无效,自始无效, 确定的无效 情形: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不真实(虚构、受欺诈胁迫),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公利益(恶意通谋,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法律法规, 违反社会公益) 法律后果:一开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 约束力,取得财产应当返
15、还,有过错应赔 偿 (4 ) 可撤销民事行为 概念: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 法定原因,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 为 特征:撤销之前有效力,由撤销权人实施, 撤销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或变更,行为 成立时超过 1 年不予保护 情形: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 胁迫订立合同但没有危害国家,乘人之危 撤销权的行使: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 裁机构提出,法定期为 1 年,自撤销权人 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5 )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概念: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 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 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特征:行为人具体行为
16、已经完成,效力取 决于第三人意思表示,最终效果可能有效 也无效,一旦有效则具有前溯力,一旦无 效则自开始无效 情形:无权处分情形,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7、 代理 (1 ) 代理的概念 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 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其法 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2,特征: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 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权限内独 立地进行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 代理人 (2 ) 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复代理 (3 ) 代理权的行使 1,行使的原则: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人 应维护本
17、人利益,亲自完成代理事务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禁止自己代理,禁 止双方代理,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4 ) 代理权的消灭 1,委托代理的消灭:时间届满或事务完成, 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 死亡(特殊情况有效,如不知情、继承人 承认、等约定事务完成等),代理人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 终止 2,法定和指定代理的消灭:被代理人取得 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 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或 单位取消指定,其他原因 (5 ) 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狭义指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信服有代理 权的理由的代理行为。广义代理包括无权
18、代理和表见代理 2,无权代理特征:符合代理行为表明特征,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本质),法律效果 待定 3,狭义无权代理 情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 终止 法律后果:本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追 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和拒绝权(本 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活动而不否认的, 视为同意),相对人的催告权(第三人可 以催告被代理人是否追认代理权)和撤销 权(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第三人可以撤回 其对无权代理人的表示)。 4,表见代理 概念: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无 权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 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行为人无权
19、代理,第三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三人善意且无 过失不知情,具备代理的表明要件 法律后果:是一种有效代理,后果由被代 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如果遭受损失,可以 要求行为人承担(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 无权给代理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与行 为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8、 诉讼时效和期限 (1 ) 时效的概念 指某种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从 而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2 ) 时效的种类 取得时效(获得某种所有权)和消灭时效 (某种权利不受保护) (3 ) 诉讼时效 1,概念:我国特指消灭时效。指权利人在 法律规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失去请求人 民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权利 2,适用
20、范围:通常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3,效力: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仍有起诉权),法庭不得主动适用 4,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是事件发 生后规定期间不行使则法院不保护,除斥 期间是享有权利开始在权利存续期间届满 后权利消灭(法庭可以主动引用) 5,种类:普通诉讼时效(2 年),特殊诉 讼时效(4 种情况适用 1 年时效:身体伤 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 声明的,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失损毁的) 6,起算(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时计算)、中止(不可抗力和非当事人 意志原因的)、中断(提起诉讼,当事人 一方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与延长 (正当理由法院准许,权利被侵害超过
21、 20 年的不保护,特殊情况除外) (4 ) 期限 1,概念: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能够 使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时间范 围 2,确定(期日、期间)与计算:开始的当 天不计入从次日算起,期间的最后一日是 周日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次日算起。 “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届满” 、“以前”包括本数。 第二部分 物权 1、 物权概述 (1 ) 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 他人干涉的权利 (2 ) 物权的特征: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 体不特定的是绝对权,客体是特定的独立 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内容是直接支 配管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设定必 须
22、公式,具有追击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 优先于债权,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 (3 ) 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 和控制的,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 物质资料 (4 ) 物的特征:客观存在于人身之外,能 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有排他的支配 可能性,必须有为人现实支配的可能性 (5 ) 物的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 物、原物和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 定物与种类物等 (6 )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基础)、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7 ) 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与他 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物权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权和留置权)与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
23、营权,地役权)、主物权(所有权)与从 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 与限制物权 (8 )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 则,公示公信原则 (9 ) 物权的保护: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 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 修理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 2、 物权的变动 (1 ) 物权变动的概念:指物权的发生、变 更和消灭 (2 ) 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 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典权、 抵押权、质权等 消灭: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 取得:取得时效,因公征收,法律规定, 附和混合加工取得,继承取得,拾得遗失 物发现埋藏物取得,合法
24、生产建造取得, 法院仲裁文书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消灭: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 (3 )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交付(以 交付作为变更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 (变动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 3、 所有权 (1 ) 所有权的概念: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 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物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 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 所有权的特征:完全性,单一性,弹 力性,恒久性,绝对性,排他性,社会性 (3 ) 所有权的内容:占用、使用、收益、 处分(核心,基本权能) (4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指业 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
25、专有 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 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总称。 (5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权利 复合性(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 管理权三要素),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一体性(三权不可分离) (6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共有 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 (7 ) 相邻关系的概念:又称不动产相邻关 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 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 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 限制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8 ) 相邻关系的特征:主体是两个或两个 以上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内 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客体
26、是 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9 )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善意取得 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 或不动产的让与人, 将该动产或不动产让 与买受人后,如果买 受人取得该动产或不 动产时出于善意,即 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 所有权,原动产或不 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 求受让人返还。 构成要件: 标的物为可以流通的 动产或不动产,受让 人通过交换取得动产,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 善意 法律后果是所有权的 转移 拾得遗失物 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 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 事实 我国采取不取得所有权主义,不论多长时间, 均不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不明的国 家所有 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三原则: 当事人不能证明某埋藏物归自
27、己所有就归国家,法律规定的属于国 家所有(如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明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国家返还 添附 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 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 果相结合,从而形成 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如果要恢复原状,事 实上不可能或经济上 不合理,则法律规定 由一人取得添附物的 所有权或者共有合成 物。 3 种类型 附和:两个以上结合一起不能分离 混合:两个以上互相杂糅不能识别 加工:就他人动产制作改造成新物 (10 )共有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权利主体共同享有一个财产所有权的法律 状态。 (11 )共有的特征:权利主体多元性,共 有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内容表现为各共 有人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义务,本质是所
28、有权的联合 (12 )按份共有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共有人按照个自己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3 )共同共有 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 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平 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负责连 带责任。 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同所有,家庭共 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合伙财产 4、 用益物权 (1 ) 用益物权的概念:是对他人所有的物,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 分的他物权 (2 ) 用益物权的特征:标的物为不动产, 占有为前提,是他物权、有期限物权、限 制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 权 (3 ) 土地承包经营
29、权 概念: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 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 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 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特征: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 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 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权利、是为种 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而承包使用、 收益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 权利 取得 基于民事行为: 创设取得(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 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转移取得 (转包、互换、转让等,流转的期限不得 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许可不得将 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非基于民事行为:继承取得 消灭:
30、期限届满(耕地 30 年,林地 30-70 年)、发包人提前终止土地合同、国家的 征用、承包方交回承包地 (4 ) 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 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设并经 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特征:目的是为自己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客体仅限于国家所有的土 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期限具有稳定性 取得: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同一地块有两 个以上意向者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 开竞价方式出让) 期限:居住用地 70 年,工业用地 50 年, 教科文卫用地 50 年,商旅娱乐用地 40 年, 综合用地
31、50 年 消灭:土地灭失,约定事由发生,依法收 回土地,试用期届满未续期 (5 ) 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 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 属设施的权利 特征: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 户,客体是依法批准划拨给村民用于住宅 建造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内容是为 依法建造、保有个人住宅庭院而对土地进 行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一般是无偿的具 有社会福利性质 内容: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收益和处分,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使用权消 灭,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的不 再批准 (6 ) 地役权 概念: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 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地
32、役权人有 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 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特征:主体为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是利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是为需役地 的便利而设定的他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 可分性,具有期限性 取得:约定取得,法定取得(因用益物权 的设定而取得、因用益物权的分割转让而 取得),继承取得 内容: 权利 义务 地役权人 供役土地的使用权,行使处 所或方法变更权,为必要的 附随行为与设施的权利,行 使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的权 利 支付地租,维持附属设施 供役他人 变更使用场所及方法的请求 权,租金及其调整请求权 容忍土地上的负担或不作为 义务,附属设施使用权及费 用分担义务 5、 担保物权 (
33、1 ) 担保物权概述 概念: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 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 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 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特征: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 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以 取得或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具有从 属性和不可分性,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担保 物权的费用 消灭情形: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其他 (2 ) 抵押权 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
34、 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 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特征:是担保物权,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 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 法定担保物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 权,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设立:抵押权的标的(允许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 权,生产设备原料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为禁止的 其他、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 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学校医院等事业 单位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 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其他), 抵押合同(书面形式),抵押登记(登记 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当事人
35、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抵 押权的处分权,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人的权利: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在 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 条件:抵押权有效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情形的,债权 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方式: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 顺位: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的 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 (3 ) 质权 概念: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动产或 者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 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 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 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
36、价或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以动产为客体的质权(书面形 式,交付之时成立) 权利质权: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财 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4 ) 留置权 概念: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 留置该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役该财产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 利 取得:积极要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 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的 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消极要件 (留置不得超过相应比例并不得违反法律, 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序良俗,当事人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得留置) 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占有并
37、扣留拒绝 返还的权利,收取留置权的孳息的权利, 保管留置物费用的请求权,留置物的变价 优先受偿的权利 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 物的义务 (5 ) 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性质不同: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留置 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标的物所有人不同:抵押物的所有人可以 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留置物的所有人仅限 于债务人 转移条件不同:抵押权随债权转移而转移, 留置权转移以留置物占有的转移为要件 权利实现情形不同:留置权法律允许债权 人留置标的物后债务人有 2 个月以上的履 行期,抵押权人在通知债务人之后即可对 抵押物行使处分权 (6 )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不同:
38、担保物权 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用益物权主要 就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 担保物权为从物权,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担保物权人取得担 保物后不能当即实现其权利,只有在担保 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 权人才能够行使担保物权,而用益物权人 取得用益物权之时即可实现其权利 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担保物权 主要不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用益 物权如果不占有标的物就无法对标的物进 行使用收益 物上代位性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用益物 权不具有 6、 占有 (1 ) 占有的概念: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是独立于所有权及他物权的一项制度 (2 ) 占有的分类:有权与无权,恶
39、意与善意,直接与间接,自主与他主 (3 ) 占有的保护: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部分 债权 1、 债的概述 (1 ) 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 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 利和义务关系 (2 ) 债的特征:反映财产流转关系,为特 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客体是债务人的 特定行为,目的须通过债务人特定行为实 现,发生具有哦任意性和多样性 (3 ) 债的分类 以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之债,法定之债 以债的标的物是否特定:特定物之债,种 类物之债 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选择之债 另外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单一之债与 多人之债,主债与从债等 (4
40、 ) 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特点: 当事人自愿协商,基于平等自愿,在意思表 示一致的基础上成立的 侵权行为 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无因管理 指没有法律规定的和 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 管理事物的行为。属 于事实行为。 构成要件: 管理他人事务,为避 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 管理,管理人无法定 或约定义务 内容: 无因管理成立,即在 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 生债权债务关系。 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保管义务,通知 义务,结算义务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依据获得 利益,而使他人遭受 损失 构成要件: 一方
41、取得财产上的利 益,他方受到损失, 没有法律根据 内容: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 务,恶意受益人的返 还义务,受益人在获 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 为恶意的 (5 ) 债的保全 概念: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 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 律制度 权利 概念 成立要件 行使及效力 代位权 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 其到期债权,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 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 合法有效的债权且债 权已届清偿期,债务 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已危
42、 机债权人债权,债务 人已延迟履行 对于债务人: 代位权成立的,由次 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 清偿义务 对于次债务人: 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 行义务 撤销权 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 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 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 行为,债务人与第三 人为法律行为时具有 恶意 债权人的行使: 诉讼方式进行,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应自债权人应 当知道事由之日起 1 年内,债务人的财产 处分行为发生 5 年内 没有行使的归于消灭 行使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经撤 销,始终无效 受益人领受债务人财 产的应当返还 (6
43、 ) 债的担保 概念:指以特定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信用 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 法律制度 1,保证 概念: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特征:从属性,相对独立性,补充性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 辩权),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享 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 向主债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保证责任的免除:期限届满债权人未提出 请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主
44、债务转让 给第三人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债务更新, 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保证合同的解除 或终止 2,定金 概念: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障合同的履行, 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 的金钱 成立: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以定金 的交付为成立要件,数额由当事人确定不 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 20,书面形式 效力:主债履行后定金的从债宣告消灭, 证约的效力,担保的效力 (7 ) 债的转移 概念: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的内容与 客体不变 有效条件:须存在合法的债务债权关系, 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 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依法办理相 关手续 (8 ) 债的消灭 概念: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
45、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原因: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2、 合同 (1 ) 合同概述 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以 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 的,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 法律行为 分类: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抗辩权);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 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 合同 (2 ) 合同的订立 一般程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 成立时间: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盖章为准,不要式合同意思达成一致为准
46、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点 (3 )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提示性条款,格式条款 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4 ) 合同的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无先后顺序 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 不安抗辩权有先后顺序 后履行一方 先履行抗辩权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条件: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不因解除而损害国家 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的,预期违约的,一方 延迟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 一方延迟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的对 方可以不经催告解除,其他 程序: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催告,通知对方,在法律规
47、定的期限行使 解除权,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六)各种合同 买卖合同的概念: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 将财产给他方所有,他方取得财产所有权 并支付价款的协议。是商品经济中最主要 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 有权,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支付价款,接收标的 物的义务,检验的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自交付时转移 (不动产以登记)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 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类别: 赠与合同 转移所有权,单务无偿合同, 诺成性合同 无
48、条件的赠与,赠与财 产有瑕疵的,不承担责任。 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 目的的赠与,赠与人不得撤 销。 租赁合同 转移使用权,双务有偿诺成 合同,6 个月以上合同要式 合同,买卖不破租赁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可以解除合同 保管合同 只转移占有权,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 运输合同 有偿合同,格式合同,社会性公益性 委托合同 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人或受委托人可以随时 解除合同 第四部分 人身权 1、 人身权概述 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并且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特征: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具有专属权,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 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
49、(名称权除外) 分类: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身份权 (监护权、配偶权、亲权等) 2、 人格权 概念: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实现自己的独立人格必须具备的权利 特征:非财产性的权利以人格利益为客体,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专属权,绝对权,民事 主体普遍享有和一律平等的权利,经法律认可 概念 内容 生命权 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 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 权利 生命安全维护权(首要内容), 司法保护请求权, 生命利益支配权 (主体自然人) 健康权 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 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 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 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 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 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 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身体机能健康维护权, 心理机能健康维护权, 健康利益支配权 (主体自然人) 姓名权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决 定、变更和使用自己 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 涉或非法使用自己姓 名的权利 姓名决定权, 姓名变更权, 姓名使用权 (主体自然人) 名称权 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决定、变更、使用和 转让其名称的权利 名称决定权,名称变更全,名称使用权,名 称转让权 (主体法人、社会组织) 肖像权 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 像享有利益并排除他 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制作权,维护肖像完整权,肖像使用权 (主体自然人) 名誉权 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 自身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