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住宿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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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住宿业,裕民县卫生监督所吕在兴,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5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程序 1991.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日实施住宿业卫生规范,公共场所范围和种类,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 (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经营单位责任,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建立卫生责任制度

2、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物品和设施组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接受卫生监督处理危害健康事故,卫生许可证,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的相关处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

3、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主要卫生制度,住宿业(一)证照管理制度。(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三)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四)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五)洗衣房卫生管理

4、制度。(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七)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八)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九)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场所、物品和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

5、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主要的场所、物品、设施,住宿业消毒专间(茶饮具、漱口杯等)(拖鞋、脸脚盆等)储藏间(床上用品等)(杂物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卫生间、淋浴间)洗衣房给排水设施、通风设施

6、、照明设施、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床位1:3的比例配备床上用品,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处罚情况,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

7、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

8、)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住宿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二)卫生管理制度。(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四)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五)卫生操作规程

9、。(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七)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检测记录。(八)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十)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十一)有关记录:包括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十二)有关证明:包括预防性建筑设计审核文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消毒设施设置情况等。,处罚情况,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

10、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接受卫生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危害健康事故处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

11、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12、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规范与行政处罚的对应(一),行政处罚的范围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

13、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针对第(三)项,客房要求:(一)客房净高不低于2.4米,内部结构合理,日照、采光、通风、隔声良好。(二)客房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三)客房床位占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4平方米。(四)含有卫生间的住宿客房应设有浴盆或淋浴、抽水马桶、洗脸盆及排风装置;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明显标记的脸盆和脚盆。(五)客房内环境应干净、整洁,摆放的物品无灰尘,无污渍;客房空调过滤网清洁、无积尘。,清洗消毒专间要求(一

14、)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二)清洗消毒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墙裙高度不得低于1.5米,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有机械通风装置。(三)饮具宜用热力法消毒。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2个饮具专用清洗池。大容量热力消毒柜。应配备已消毒饮具(茶杯、口杯、酒杯等)专用存放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四)配有拖鞋、脸盆、脚盆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应有拖鞋、脸盆、脚盆专用清洗消毒池及已消毒用具(拖鞋、脸盆、脚盆等)存放专区。(五)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储

15、藏间要求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储藏间。储藏间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柜或货架,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及防鼠、防潮、防虫、防蟑螂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公共浴室要求公共浴室应分设男、女区域,按照设计接待人数,盥洗室每815人设1只淋浴喷头,淋浴室每1025人设1只喷头。公共卫生间要求(一)公共卫生间应男、女分设,便池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池等应采用易冲洗、防渗水材料制成。卫生间地面应略低于客房,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置防臭型地漏。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经营场所排水管道分设,设有有效的防臭水封。(二)公共卫生间应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安装严密,纱门及纱窗易于清洁,外

16、门能自动关闭。卫生间内应设置洗手设施,位置宜在出入口附近。,洗衣房要求(一)住宿场所宜设专用洗衣房或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待洗棉织品入口及洁净棉织品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通道。(二)洗衣房应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清洗干燥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放区。棉织品分拣、清洗、干燥、修补、熨平、分类、暂存、发放等工序应做到洁污分开,防止交叉污染。(三)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设施要求,给排水设施 住宿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如场所内供水管网与市政供水管网

17、直接相通,场所内供水管网压力应小于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并有防止供水向市政供水管网倒流的设施。排水设施应当有防止废水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通风设施(一)客房、卫生间、公共用房(接待室、餐厅、门厅等)及辅助用房(厨房、洗衣房、储藏间等)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异味交叉传导。(二)住宿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三)住宿场所的机械通风装置(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进风口、 排气口应安装易清洗、耐腐蚀并可防止病媒生物侵入的防护网罩。,采光照明(一)住宿场所室内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采光的客房,其采光窗口面

18、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小于1:8。(二)客房台面照度不低于100勒克斯。(三)不宜将暗室作为客房。,废弃物存放设施(一)住宿场所室内应设有废弃物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废弃物分类收集容器。(二)废弃物收集容器应使用坚固、防水防火材料制成,内壁光滑易于清洗。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密闭加盖,防止不良气味溢散及病媒生物侵入。(三)住宿场所宜在室外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其结构应密闭,防止病媒生物进入、孳生及废弃物污染环境。,针对第(四)项,(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

19、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一)住宿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二)与外界直接相通并可开启的门窗应安装易于拆卸、清洗的防蝇门帘、纱网或设置空气风帘机。(三)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设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隔栅或网罩,防止鼠类进入。(四)机械通风装置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针对第(五)项,(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一)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二)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

20、件。(三)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卫生规范与行政处罚的对应(二),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

21、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针对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

22、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针对第(二)项,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一)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二)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三)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四)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五)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六)洁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

23、存放杂物。,卫生规范与行政处罚的对应(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一)住宿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二)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三)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2.饮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3.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四)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裕民县卫生监督所吕在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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