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木制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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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省木制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木制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316 15 011 分类名称 工业、建筑用木工制品 和配件 木制窗和木制门;木制 窗架和门架等 木制门 注:产品分类代码按 GB/T 7635.1-200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 代码 2.2 产品种类 木制门。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

2、标准。 4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 木制门 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木制门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 表 2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 /万元 30000 3000 且 30000 3000 注:年销售额包括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GB/T 29498-2013 木门窗 JG/T 303-2011 木复合门 WB/T 1024-2006 木质门 LY/T 1923-20

3、10 室内木质门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企业明示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查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企业主导产品。 6.2 抽样方 法、基数及数量 6.2.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市场代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优先抽取被抽查企业产销量大的产品。 6.2.2 抽样基数 在企业仓库抽样时, 抽样基数满足 检验样品 数量即可。 6.2

4、.3 抽样数量 每个企业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每种产品共抽取样品 2 樘,其中 1樘作为检验样品, 1 樘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受检单位。 6.3 样品处置 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应立即对抽取的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 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抽样人员负责把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木质门产品销售总额 ( 以万元计 ) ;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

5、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详见表 3、表 4、表 5。 表 3 木制门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GB/T 29498-2013) 序号 检验 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 类 B 类 1 含水率 GB/T 29498-2013 中 5.4.1 GB/T 17657-1999 GB/T 1931 2 饰 漆膜附着力 GB/T 29498-2013 中 5.4.2.1 GB/T 4893.4 序号 检验 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检测方法 重要

6、程度分类 A 类 B 类 3 面性能 浸渍胶膜纸饰面耐划痕 GB/T 29498-2013 中 5.4.2.2 GB/T 15102-2006 4 浸渍胶膜 纸饰面表面耐污染腐蚀 GB/T 29498-2013 中 5.4.2.2 GB/T 15102-2006 5 聚氯乙烯饰面耐划痕 GB/T 29498-2013 中 5.4.2.3 LY/T 1279-2008 6 聚氯乙烯饰面表面耐磨 性 GB/T 29498-2013 中 5.4.2.3 LY/T 1279-2008 7 甲醛释放量 GB/T 29498-2013 中 5.4.3.1 GB 18580-2001 8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7、GB/T 29498-2013 中 5.4.3.2 GB 18584-2001 9 平开门抗垂直载荷性能 GB/T 29498-2013 中 5.4.5.1 GB/T 29049 10 平开门抗静扭曲性能 GB/T 29498-2013 中 5.4.5.2 GB/T 29530 11 启闭力 GB/T 29498-2013 中 5.4.5.3 GB/T 29555 12 平开门耐软重物撞击性能 GB/T 29498-2013 中 5.4.5.5 GB/T 14155 备注: 重要程度分类: A 类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类 重要质量项目。 表 4 木制门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JG/T 3

8、03-2011、 GB 18584-2001) 序号 检验 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 类 B 类 1 木材含水率 (人造板含水率) JG/T 303-2011 中 5.1.1.2 JG/T 303-2011 中 5.1.2 GB/T 17657-1999 GB/T 1931 2 表面理化性能 漆膜附着力 JG/T 303-2011 中 5.4.1 GB/T 4893.4 3 漆膜抗冲击 JG/T 303-2011 中 5.4.1 GB/T 4893.9 4 软、硬质材料覆面耐划痕 JG/T 303-2011 中 5.4.1 GB/T 17657-1999 5 软、硬质材料

9、覆面抗冲击 JG/T 303-2011 中 5.4.1 GB/T 4893.9 6 表面胶合强度 JG/T 303-2011 中 5.4.1 GB/T 15104-2006 GB/T 15102-2006 LY/T 1279-2008 7 门扇启闭力 JG/T 303-2011 中 5.4.2 JG/T 192-2006 8 软重物体 撞击试验 JG/T 303-2011 中 5.4.2 GB/T 14155-2008 9 甲醛释放量 JG/T 303-2011 中 5.5 GB 18580-2001 10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GB 18584-2001 GB 18584-2001 备注: 重要

10、程度分类: A 类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类 重要质量项目。 表 5 木制门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WB/T 1024-2006) 序号 检验 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 类 B 类 1 含水率要求 WB/T 1024-2006 中 6.5 GB/T 1931 2 甲醛释放限量 WB/T 1024-2006 中 6.6 GB 18580-2001 3 有害物质限量 WB/T 1024-2006 中 6.7 GB 18584-2001 备注: 重要程度分类: A 类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类 重要质量项目。 表 6 木制门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LY/T 1923-20

11、10) 序号 检验 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 类 B 类 1 含水率 LY/T 1923-2010 中 5.4.1 GB/T 17657 2 表面理化性能 表面胶合强度 LY/T 1923-2010 中 5.4.2 GB/T 15104 3 表面抗冲击 LY/T 1923-2010 中 5.4.2 GB/T 17657 4 漆膜附着力 LY/T 1923-2010 中 5.4.2 GB/T 18103 5 漆膜硬度 LY/T 1923-2010 中 5.4.2 GB/T 6739 6 表面耐洗涤液 LY/T 1923-2010 中 5.4.2 GB/T 4893.1 7

12、浸渍剥离 LY/T 1923-2010 中 5.4.3 GB/T 17657 8 门扇整体抗冲击强度 LY/T 1923-2010 中 5.4.4 GB/T 14155 9 甲醛释放量 LY/T 1923-2010 中 5.4.8 GB 18580-2001 10 重金属含量 LY/T 1923-2010 中 5.4.8 GB 18584-2001 备注: 重要程度分类: A 类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类 重要质量项目。 注: 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 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2.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

13、,重点涉及健康、安全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 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 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监部门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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