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2018 年 3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共 9 章,69 条。其 中, 第一章:总则(第 1第 6 条),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 责(第 7第 14 条),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 15 第 17 条),第四章:监察权限(第 18第 34 条),第五 章:监察程序(第 35第 49 条),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 作(第 50第 52 条),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 监督(第 53第 61 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 62第 67 条),第九章:附则(第 68第 69 条)。现将中央纪 委国家监委网站刊载的
2、,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 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 释 义汇总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 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 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制定、实施监察法所要实 现的价值和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监察法的上位法依据。 监察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2 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 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 制改革,涉及政治权力、政治体制、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 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
3、建集中统一、 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党的十九大对此作出战略部署,要 求将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 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出台监察法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 的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 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 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 二是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 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在我国,党是领导一切的,所有行使 公权力的国家机关都属于“广义政府” 范畴。在人民群众眼里, 无论人大、政协,还是“一府两院” ,都代表党和政府,都要 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的十八大以来, 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强
4、化了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员,这也为国家监察覆盖所有行使 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了示范、打了基础。制定监察法,就 是要贯彻落实上述改革精神,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补国家 监督空白,实现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 员的监督全覆盖,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 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 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3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 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 限进行监察。原来检察机关只侦查职务犯罪行为,监
5、察法 规定监察机关既调查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 务犯罪行为。 三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 委合署办公,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进行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 统一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标本兼治,夺取反腐败斗 争压倒性胜利,必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 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 治国理政水平是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的题中之义。 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规治党,依据党 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二是依法治国,
6、依据宪法法 律法规治国理政。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 监察主要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覆盖面窄, 二者不相匹配。实行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 监督,监察全覆盖和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直接关乎党的执 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制定监察法,就是落实党 中央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行 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 子,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 4 统一,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 路径,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为人类社会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监察法的立法依
7、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等都必须以宪 法为依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 案在“ 国家机构 ”一章中专门增写 “监察委员会”一节,并在其 他部分相应调整充实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内容,确立了监察 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为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 监察委员会提供了根本法保障,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 依据。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 体制。 本条规定不是宪法
8、内容的简单重复,具有特殊的政治 意义。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旗帜鲜明地宣示党的领导, 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 十九大精神,体现了“ 四个意识” ,彰显了 “四个自信”,有利 于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更加理直气壮、名正言顺地依法 领导监察委员会开展反腐败等工作,扛起全面从严治党和 依法治国理政的政治责任。监察法是继宪法之后,又一部 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写入 5 法律条文的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一系 列重要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监察法的魂和纲。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
9、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党政军 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 件和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 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行艰辛理 论探索,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概括的“八个 明确” ,其中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
10、质的特征是中国 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 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新 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并概括为 “十四个坚持 ”,第一个坚持就是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把“中国共 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总纲,以 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对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作进一步确认,这 6 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确保党和国家事 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有党的领导才有中国强盛、民 族复兴、人民幸福。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指出,我
11、们 最大的国情和党情是什么?就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是领导 一切的,任何改革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 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 作的统一领导。党管干部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 还要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违纪违法的作出处 理。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 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 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的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 的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 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 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正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反腐败斗 争才形成压倒性态势并巩
12、固发展。监察法把党对反腐败工 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着力强化不敢腐的震慑, 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为夺取反腐败斗 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证。 二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我们党的行动 指南,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十三届全 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 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 “三
13、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 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 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 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一 系列重要讲话中,深刻阐释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 大意义、根本目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形成了科学完 备的思想体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 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经验的重要总 结,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了 为什么改、为谁改、怎么改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深 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强大的思想
14、理论武器和行动指 南。各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后,有序有效开展工作首要的就 是要全面系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 制改革的重要论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开展工作。 三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 制。党中央深刻洞察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 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刻认 识党面临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 消极腐败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要求把加强党对反腐败 工作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 8 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主要体现在:第一,解决了监察 范围过窄问题,填补了监察对象上的空白。第
15、二,解决了 纪法衔接不畅问题。改革后,监察能够管住纪与法,解决 过去一些地方职务违法无人过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 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 ”等问题。 第三,解决了反腐败力量分散问题。改革后,通过整合行 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 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 实行一套工作机制、两个机关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 职能,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有利于形成监督合 力,提高工作效率。第四,解决了手段单一问题。监察法 规定了 12 种调查措施,依法赋予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调查 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 措施,提高了以法治思维
16、和法治方 式惩治腐败的水平。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 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 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 的地位和作用。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 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国 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 9 署办公。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将监察委员会定位 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与纪委的定位相匹配。 监察委员会作为行
17、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 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 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 关、司法机关。党的十八大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现了 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转化,填补了“ 好同志” 和“阶下囚”之 间党内监督空间。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是以法律为尺 子,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 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院主要是侦办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改革后,监察委员会依法 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 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
18、务违法行为, 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 实际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开创,实现了“ 一加一大于二、等 于三” ,监督对象和内容多出了一块,有新内容,是新创举, 与司法机关的职权、性质有着根本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 “专责机关 ”与“专门机关”相比,不仅强 调监察委员会的专业化特征、专门性职责,更加突出强调 了监察委员会的责任,行使监察权不仅仅是监察委员会的 职权,更重要的是职责和使命担当。 二是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 员会具有三项职能:(1)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 10 行监察;(2)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3)开展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
19、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法对监 察委员会职能的规定,与党章关于纪委主要任务的规定相 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行使的是调查权,不同于侦 查权。监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 办公的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 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调查的内容是职务 违法和职务犯罪,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为。在案件调查 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 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组织的关怀 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深挖思想根源,而 不仅仅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
20、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 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对监察机关的非法干扰,同时明确监察机关与司法 机关等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的工作关系。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 使职权原则。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依法” 是前 11 提。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行 职责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必须严格依 照法律进行活动,既不能滥用或者超越职权,违
21、反规定的 程序,也不能不担当、不作为,更不允许利用职权徇私枉 法,放纵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这里的“干涉” ,主要是指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职权、地位,或者采取其他不 正当手段干扰、影响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如利 用职权阻止监察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利用职权威胁、引诱 他人不配合监察机关工作,等等。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的关系。审判机 关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执 法部门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以及质检 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这里执法部门的表 述与宪法的相关表述一致。监察机关履行
22、职责离不开这些 机关的协助、配合,同时也需要这些机关的监督制约。在 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不仅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形 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同执法部门也形成了互相 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联系。监察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是将客观存在的工作关系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监察权 依法正确行使。 “互相配合”,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 门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方面,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正 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12 各行其是,互不通气,甚至互相扯皮。 “互相制约” ,主要是 指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追究职务违法犯罪过 程中,通过程序上的制约,防止和及时
23、纠正错误,以保证 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违法犯罪。监察机关与司法 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在本法中许多 具体程序的设置上均有体现。比如,监察机关决定通缉的, 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还比如,对于监察机 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 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机 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等等。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是有关机关和单位对监察机关的协 助义务。监察机关工作过程中,遇到超出监察机关职权范 围或者其他紧急、特殊情况,需要公安、司法行政、审计、 税务、海关、财政、工业
24、信息化、价格等机关以及金融监 督管理等机构予以协助的时候,有权要求其予以协助。只 要是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协助要求,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 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比如,监察机关进行搜查 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 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 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需要注意的是,强调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绝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和监督。监察机关 13 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要在本级人大及 其常委会监督下开展工作,下级监察机关要接受上级监察 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要接受国家监察委
25、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此外,监察机关还应依法接受民主监 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 合,宽严相济。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监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 治方式开展工作,严格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等党的政 策和策略。 监察工作的原则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开展监察工 作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事实是前提,是基础和根据,法 律是标准、尺度,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以
26、事实为根据” ,主要是指公职人员是否违法犯罪,罪轻还是罪重,都要 以事实为根据,对事实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做到客 观公正。 “以法律为准绳” ,是指监察机关开展监察工作,包 括案件线索处置、初核、立案、调查、作出处置决定等都 要以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标准。 二是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是指监察机关对所有监察对象, 14 不论民族、职业、出身、性别、教育程度都应一律平等地 适用法律,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是指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当事人” ,既包括被调查人也 包括
27、涉案人员等其他人员。 三是权责对等,严格监督。这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 管党治党做法和经验,体现了行使权力和责任担当相统一 的思想,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权力就是责 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不担当要问责,也体现严 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需要强调的是,监察机 关既要监督乱作为,也要管消极的不作为、慢作为,保证 公权力正确行使。 四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 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 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历史证明,只有坚持这 一方针,才能达到既严明法纪、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惩戒 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
28、针 在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反腐败斗争的政策性、政治性 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 以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的思想和理念,同时也是从当前反 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实际出发而作出的规定。惩 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是监察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重要 遵循。改革后,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不只是调查,不光 是针对“第四种形态” 。监察的首要职责是监督。监察委员会 15 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监察委员会有很重要的监督职能, 体现在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确保党和 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权力 在阳
29、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监委的监督和纪 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咬耳扯 袖、红脸出汗,做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 员要么是“好同志” 、要么是 “阶下囚”。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 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 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将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思想、目标、要求和实 践经验总结,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继续强
30、化不 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 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监察工作方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 惩治腐败。这主要讲的是“不敢腐” 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 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 蝇”“ 猎狐”,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 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 16 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 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确保党和国家 长治久安。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 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
31、须坚如磐石。监察法 的规定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 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要求。 二是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这 主要讲的是“ 不能腐 ”的问题。监察法的规定体现了党的十九 大报告提出的“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 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解决不能腐的问题,不仅仅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 的任务,其他各项深化改革任务和法律制定、修订工作都 或多或少与此相关。监察法之所以规定这个内容,不仅是 因为反腐败是我们的重要任务,也是因为看到反腐败不是 靠某一个机关就能完成的事,必须动员各方面广泛参与, 群策群力
32、,建立起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机制。因此,我们 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深化各项改革举措,真正构 筑起不能腐的堤坝,让权力得到约束。同时,及时通过立 法把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形成监 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 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是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 化。这主要讲的是“不想腐”的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 “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 “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 17 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法律是准绳, 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
33、治 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 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 道德都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 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2018 年 3 月 10 日 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 议时明确指出,要既讲法治又讲德治,重视发挥道德教化 作用,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 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全社会积极培育 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防止封 建腐朽道德文化沉渣泛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 要讲政德
34、。政德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立政德就 是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明大德,就是要铸牢理想 信念、锤炼坚强党性,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 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守公德, 就是要强化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恪守立党为 公、执政为民理念,自觉践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 我们的奋斗目标的承诺,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严私德, 就是要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监察法明确将加强法 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监察工作 方针,就是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从中华民族历史文化 18 中汲取智慧,从实际出发实现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 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 需要
35、注意的是,本条在文字表述上不仅政治性、政策 性强,而且体现了强烈的时代特色,是法言法语的创新,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体现。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 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 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定位。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 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这次宪法修改明确,在 我国四级监察机构中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央一级的监察机 关,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在我国监察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国家监
36、察委员会的最高地位主要体现在:第一,国家监察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 举或者任命产生。其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主任提名,全国人大 常委会任免。第二,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三,国家监察委员会 有权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19 本条规定与宪法关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一致。宪法 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 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 区、县。根据法律规定,地方设省级监察委员
37、会、市(地) 级监察委员会、县级监察委员会,乡镇不设监察委员会, 但将来监察委员会可以在乡镇设派驻机构,监察法第十二 条对此作了规定。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 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 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 职责。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38、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本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产生。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监察机关,对人 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贯彻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 20 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有利于强化人大作为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更 好地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同时,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全国监察工作,明确了其 作为最高监察机关,统一领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工作的地 位。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国家监察 委员会由
39、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关于副主 任和委员的职数,本法未作具体规定。在产生方式方面,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 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任免,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 领导人员产生方式相同。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期限。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 期相同。任期届满,要重新经过全国人大选举新的国家监 察委员会主任。本法没有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每 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是为了保证国家监察机 关职权行使的连续性。在国家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内当选 的监察委员会主任
40、,其任期以本届人大剩余的任期为限。 本款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与 宪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 任职届数的规定相一致。宪法和法律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 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21 副院长、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连续任职期限, 未作规定。为保持一致,本法也未对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连续任职期限作出规定。 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国 家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 免。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 任。第三,根
41、据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接受执法检查,接受 人大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提出的询问和质询。 值得注意的是,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产生,是对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丰富和 完善,有利于强化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 宽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 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 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
42、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22 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责、组成 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上级监察委员会关系的规定。 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 生和职责。在中央层面,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产生。相应在地方层面,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同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接受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统 一领导,是整个国家监察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地方 各级监察委员会组
43、成和人员产生方式,与国家监察委员会 相同。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期 限。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规定与国家监察委员 会主任一致,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随本级 人大换届而换届。每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行使职权 至新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产生为止。需要注意的是,对地方 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连选连任没有限制性规定。 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 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 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和国家监察 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内容相同。监察机关 和纪检机关合署办公,监察法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
44、会对 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与上下级纪委之间的领导和被领 23 导关系是相匹配的。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 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监察机关系统内上下级之 间的领导体制,用法律形式把这种国家监察体制的组织创 新固定下来。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 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 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 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 推动党的纪律
45、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 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在十八届中央纪 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深化党的纪律检 查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 监督,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党的十九届三中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再次强调,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进纪检工作双 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 级纪委的领导。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 署办公,在监察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 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 会的工作,为落实双重领导体制提供了坚实的法
46、治保障。 24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领导的本义是率领并引导。领导本身包含着教育、管理和 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全国监察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率领并引导所属各内设机构及地方 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一切监察机关都必须服从它的领 导。在监察法中确立这样的监察机关领导关系,能够保证 “全国一盘棋 ”,保证全国监察机关集中统一领导、统一工作 步调、统一依法履职。 二是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地 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除了依 法履行自身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外,还应对本行政区 域内下级监
47、察委员会的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领导。按照党 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 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地方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违法 犯罪案件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 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在 监察法中确立这样的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有利于地 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减少或排除各种干扰、依 法行使职权。监察工作牵涉各方面的利益,地方各级监察 委员会在查办案件或办理其他监察事项过程中,可能会遇 到来自某些方面的阻力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因此规定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一方面有利 于加强对下级监察委员会履行监察职责情况的监
48、督,上级 25 监察委员会可以通过检查工作、受理复核申请等方式,对 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监督下级监察委员会严格依法办事, 公正履职;另一方面当下级监察委员会遇到阻力时,上级 监察委员会可以支持其依法行使职权,帮助其排除各种干 扰。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 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 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 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 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 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
49、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 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 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本条是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聚焦反腐败职能,将监察 委员会负责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的责任、任务以法律 的形式予以明确,将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中 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责的改革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使监察 委员会履职尽责于法有据。 党的十九大修改的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 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 26 历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及其他重要讲话中多次强调, 纪委的职责就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 职责的规定,与党章规定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相 一致,确保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委在职责上与纪委相匹配, 避免实际工作中的混乱和职责发散等问题。 本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 一是监督职责。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监察 委员会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确保权力 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 子。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进行了艰苦的探索。 2016 年 10 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