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公 司 章 程 (修订于 2017 年 月 日) 公司名称: 2 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1)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 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3)本人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 5
2、 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 8 条 股东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 元,在 2017 年 月 日前已缴足。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 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 7 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3、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 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出资所持有的 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4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 账户,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 的手续;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不得抽逃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
4、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5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
5、)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 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制备 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6、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 16 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 6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
7、员;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 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7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于 2017 年 月 日订立,公司的营 业期限为 20 年,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 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 行。 法定代表人: 8 201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