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宝山区处置核与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2018) 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 1月 10日 2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3 1.2 编制依据 3 1.3 事故分级 3 1.4 适用范围 5 1.5 工作原则 5 2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5 2.1 组织体系 5 2.2 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7 3 预防与预警 9 3.1 预防预报 9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10 3.3 预警行动 11 4 应急 处置 11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11 4.2 先期处理 12 4.3 分级响应 13 4.4 外区(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区的响应 14 4.5 人员防护 15 4.
2、6 应急结束 15 5 后期处置 15 3 5.1 善后处置 16 5.2 调查评估 16 5.3 信息发布 16 6 应急保障 16 6.1 通信保障 16 6.2 应急队伍保障 16 6.3 交通运输保障 17 6.4 医疗卫生保障 17 6.5 治安保障 17 6.6 物资保障 17 6.7 经费保障 18 7 监督管理 18 7.1 公众宣传教育 18 7.2 培训 18 7.3 演练 18 7.4 奖惩 19 8 附则 19 8.1 名词术语解释 19 8.2 预案管理 23 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
3、置能力,最大程度的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 宝山 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事故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
4、条例、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5 上海市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分为四级: 级(特别重大)、 级(重大)、 级(较大)和 级(一般)。 ( 1) 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类、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急性死亡。 ( 2) 级(重 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级(重大)核与辐射事
5、故: 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类、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3) 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境外核事故和带高度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6 ( 4) 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
6、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 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外区、市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 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整合 、 信息共享 ,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 组织体系 及职责分工 2.1组织体系 2.1.1 领导机构 上海市 宝山 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
7、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7 2.1.2 应急联动机构 由 区府办、 区 环保局 、 区 公安 分 局、 区 卫生计生委 、 区安监局 、 区 消防支队、 区 民防办、 区 财政局等部门组成 应急联动机构 。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 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重大和较大核与辐射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这些职责范围内,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1.3 工作机构 2.
8、1.3.1 区环保局 区环保局是区政府主管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核与辐射事故的常态管理。 2.3.2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较大等级的核与辐射事故,区政府根据区环保局的建议和应 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较大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可成立现场监测与评估、事故调查与处置、医疗救治、信息发布等专业组,各专业组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
9、应急处置行动。应8 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领导批准后,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核与辐射事故,接受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参与事故处置。 2.1.3.3 现场指挥部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请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1.4 专家机构 负责组建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主要由核物理、核工程、辐射防护、放射化学、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并与本区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从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确定相关专家 ; 负责提供应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
10、术支持 ,协助 制定突发辐射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协助 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 2.2应急联动 成员单位职责 分工 应急联动成员单位 应当在 区 应急 委 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应急机构, 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演练; 具体人员和联络方式报 区 应急办备案。 2.2.1 区环保局 9 组织实施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开展现场监测与评估,掌握事故情况,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处置建议 ;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 2.2.2 区公安 分 局 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 ;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控制事态,维护 秩序 , 必要时组织 事故
11、现场及周边区域交通管制,对重要目标、 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 2.2.3 区 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 对 伤病员 实施 医疗急救和运转,并根据需要,提供现场防护指导。 2.2.4 区安监局 参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第级至第级核与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2.2.5 区消防支队 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 2.2.6 区民防办 协助现场侦检,参与应急处置,并提出专业处置建议。 2.2.7 区委宣传部和区府办 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相关新闻及公众信息发布。 2.2.8 区财政局 负责保证 辐射事故 处置经费 保障。 2.2.9 驻 当地 部队、武警部 队、预备役部队 参与事故应
12、急处置,协助维持社会治安。 10 2.2.10 事发地街镇 园区 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组织人员疏散,并提供相关应急保障。 2.2.11 事故单位 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提供事故相关的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放射源信息和施先期处置措施等)和人力、物力,协助事故应急处置。 2.2.12 其他相关单位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3、预警与预防 3.1预防预报 3.1.1 环保、公安、交通等 相关 部门 应当 加大对 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 运输 、使用、贮存、处置 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征兆。 3.1.2 环保、公安 、卫生 等部门 应当 建立健全全 区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制度 ; 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核与辐射事故防范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指导 。 3.1.3 环保、公安 、卫生 等部门 应当 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建设,配齐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防护装备,保证监测设备和防护装备的完好,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