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宝山区经济发展区统计报表制度 ( 2010 年年报和 2011 年定期统计报表) 一、说 明 为了解本区经济发展区单位注册和经营的基本情况,及时反映非公经济的发展成果,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查范围和内容 本区各镇、街道、园区所属经济发展区和航运经济发展区,调查内容包括各经济发展区注册单位的基本信息及当年实现的销售收入和纳税金额等。 二、调查表式 调查表式分为:宝山区经济发展区主要指标汇总表( BSZH02-1 表) 、宝山区经济发展区注册单位主要指标统计表( BSZH02-2 表)
2、。 三、报表期别和报送时间 宝山区经济发展区主要指标汇总表( BSZH02-1 表 )填报各街镇、园区经济发展区注册单位的汇总数。年报报告期为 2010 年 1-12 月,报送时间为 2011 年 1 月 10 日前;定报为月报,报告期为 2011 年年初至报告期累计,报送时间为月后 10 日前。 宝山区经济发展区注册单位主要指标统计表( BSZH02-2 表 )填报各经济发展区注册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有关经济指标。年报报告期为 2010 年 1-12 月,报送时间为 2010年 1 月 20 日前;定报报 告期为 季报 ,报送时间为 每季后 15 日之前。 四、报送方式及要求 本制度报表的报送方
3、式 : BSZH02-1 表 为 EXCEL 电子文件, BSZH02-2 表为数据库文件 , 通过区统计局 FTP 报送 。 本报表制度由宝山区统计局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和园区统计站负责所属各经济发展区统计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各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 2 - 二、调查表式 宝山区经济发展区主要指标汇总表 201 年 1- 月 表 号: BSZH02-1 表 制表机关:宝山区统计 局 批准文号: 宝统制( 2010) 07 号 填报单位: 有效期限: 2012 年 1 月 31 日 户数 注册资金 (万元 ) 销售或营业收入 (万元) 纳
4、税金额 (万元) 期末 实有 #当年 新增 期末 实有 #当年 新增 本年 累计 上年 同期 % 本年 累计 上年 同期 % 合计 1、农、林、牧、渔业 2、工业 3、建筑业 4、交通运输业 5、仓储业 6、邮政业 7 、信息传输、计算机 服务和软件业 8、批发和零售业 9、住宿业 10、餐饮业 11、金融保险业 12、房地产业 1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7、教育 18、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9、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5、 注: 1、户数为报告期期末实有注册户数,不包括已注销或关闭的单位。 2、本表为月报,月后 10 日前报区统计局综合科。 - 3 - 宝山区经济发展区注册单位主要指标统计表 201 年 1- 月 表 号: BSZH02-2 表 制表机关:宝山区统计局 批准文号:宝统制( 2010) 07 号 填 报单位: 有效期限: 2012 年 1 月 31日 序号 组织机构 代码 单位名称 行业 代码 经营地 详细地址 联系 电话 注册 资金 (元) 本年累计销售或营业收入(元) 本年累计 纳税金额 (元) 从业 人员数 (人)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注: 1、填报范围是当年各经
6、济发展区的实有注册单位,不包括已注销或关闭的单位。 2、本表 2010 年年报报告期为 2010 年 1-12 月份,报送时间为 2011 年 1 月 20 日前;定报报告期别为 季报 ,报 送时间为 每季后 15日之前 , 报送形式为 数据库文件 。 - 4 - 三、指标解释 报表中行业类别均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的标准划分。 1、户数 期末实有户数为报告期末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实有单位户数,不包括已注销或关闭的单位。当年新增户数是指当年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户数。 2、注册资金 期末实有注册资金是指至报告期期末,实有注册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时登记的注册资本金,统计范围应与期末实有户数一致。当年新增注册资金为当年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单位的注册资金。 3、销售或营业(收入) 自 年初至报告期经济发展区注册单位累计完成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数据来源是纳税申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 4、纳税金额 自年初至报告期经济发展区注册单位累计上缴的税金总额,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对于各经济发展区征收的私房租赁税收、外建项目税收、二手房交易税收以及协税办代征代收的集贸个体私营税收,由于这部分税收不是经济发展区注册单位实现的,因此不属于本制度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