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权权力事项实施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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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权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防城港 市地震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防城港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 148 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窗口 10 办理时间 夏季 工作日:上午 9: 00-12: 00、下午 13: 30-16: 30 冬季 工作日:上午 9: 00-12: 00、下午 13: 00-16: 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0-2881257

2、监督电话 0770-2883116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 年 12月 29 日 主席令第 94 号公布,2008 年 12 月 27 日 主席令第 7 号修改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 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2012 年 3 月 23 日广

3、西壮族自治 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6 年 11 月30 日修改)。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 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选址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

4、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 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结合具体的地震地质条件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候车(船、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依照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不需要进行地震

5、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予以确定。 13 实施对象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18306-2015)和 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 2015 59 号)要求,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之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自治区地震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抗震设防要求分级行政许可分级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自治区地震工作部门 负责实施下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 (一) 由自

6、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二) 由 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发开工许可证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 经国家有关部、委立项审批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四) 区直单位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五) 国家部、委在桂建设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六) 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 地级市地震工作部门 负责实施下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 (一) 由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

7、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二) 由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备案或核发开工许可证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 本市直属单位建设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四) 自治区其他市、县驻本市单位在本市建设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五) 跨县(区、市)行政区域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六) 未成立县(区、市)地震工作部门的行政区内的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县级地震工作部门 负责实施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且不需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 16 行使内容 防城港 市城区市 直和房地产

8、项目、 防城港 市城区及周边开发区小区划工作范围内项目、重大项目和跨县(市、区)项目和跨设区市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 ,由 防城港 市地震负责审批。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 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工作实际,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获得项目建设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证书; (二)已经办理选 址意见书。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1-2、 1-3、 1-4。 21 特

9、殊环节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 表 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表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印制; 4.申请表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 2.“工商营业

10、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 、“ 发改部门项目建设立项(备案)批复文件 ”和“ 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 ” 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1.申请项目是否已经开 工建设。如已开工建设,核查申请项目的设计图纸,如申请项目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参数高于地震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申请项目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如申请项目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参数低于地震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不予许可,通知业主按照地震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抗

11、震加固。 2.对没有开工建设的申请项目场地进行勘测,如位于适宜建设的地段则按程序进行许可,如位于断裂带上等不适宜建设的地段则建议申请业主对设计进行调整或重新选址建设。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依据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决定书 。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1-5。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12、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办理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行政许可的范围? 答:需开展地震安 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之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需要依法办理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行政许可。 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 一、核工程 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水利水电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 NB35047-2015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包括:坝高超过 200m 或库容大于 100 亿 m3 的大( 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

13、度分区 0.10g 及以上 地区内坝高超过 100m 的 1、 2 级大坝。 三、房屋建筑工程 国家标准 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 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国家标准 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国家标准GB50909-20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五、油气储运工程 国家标准 GB50470-2008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 六、公路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 JTG B02-2013 公路工程抗震规范,包括: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 0.

14、30g 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 150m 的特大桥。 七、铁路工程 参照国家标准 GB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 20m、墩高大于 80m、跨度大于 150m的铁路桥梁。 八、化学工业建(构)筑物 参照国家标准 GB50914-2013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包括: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 九、水运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 JTS 146-2012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2.办理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行政许可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及

15、具体要求? 答:办理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行政许可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1)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1 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 2) 项目业主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份; ( 3)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 4)项目联系人的委托书 1 份; ( 5)发改部门项目建设立项(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1 份,原件待查); ( 6)建设工程规划 总平面图(复印件 1 份,原件待查); ( 7)工程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 1 份)。 项目业主提交的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35 责

16、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 : 作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 达责任:准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许可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17、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予以核准的 ;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依据、程序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程序或条件的; 6.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违法收取费

18、用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 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高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 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 条例等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防城港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局窗口 首问责任人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低 窗口负责人 / 授权审批人 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中 窗口负责人 / 授权审批人 4.对特定关系

19、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 正性的行为 高 各环节有关人员 备注 特殊环节:本权力事项无特殊环节 附件: 1-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1-2.申请材料目录 1-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空白) 1-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1-5.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意见书(样本) 附件 1-1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3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 地震部门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

20、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防城港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局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 作出处理并录入相关系统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电子文档材料 窗口承办人审查(限 1 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窗口 负责人 审批,作出 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限 1 个工作日) 附件 1-2 申请材料目录 序 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 /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

21、政许可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 单位公章 2 项目业主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机构代码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工商 部门核发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或质监部门核发) 注明“与原件无异 ”并加盖申请 单位公章 3 项目联系人身份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注明“与原件无异 ” 4 项目联系人的委托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 单位公章 5 发改部门项目建设立项(备案)批复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发改 部门核发 注明“与原件无异 ”并加盖申请 单位公章 6 建设工程 规划总平面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住建部门核发 注明“与原件无异 ”并加盖申请 单位公章 7 工程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 原 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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