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学习之 依法诊疗 减少纠 纷 医患纠纷产生根源 医患纠纷 医方因素 患方因素 社会因素 医方因素 医疗质量不尽人意 对疾病的诊断、治疗临床经验不足,出现诊断不当,治疗措施不力, 缺乏并发症的预判力。 部分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职业责任感不强 医患双方之间服务合同关系,少救死扶伤的精神。 管理缺位 重发展,轻纠纷。制度不全,职责不明,执行不力,管理不到位,后 勤保障断档。 患方因素 医学知识缺乏 面对暂时治疗效果不佳,对医师治疗持怀疑,不配合治疗。 对并发症或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缺乏思想准备和承受力。 要求 “ 上帝 ” 式服务,花钱没看好病,认为医院没尽责。 赔偿欲望极高
2、 社会因素之一 新闻媒体过分渲染、夸大宣传 有些媒体报道不全面、不客观,患者拟借助媒体报道向医方施加压 力。 初生牛犊不怕虎 无知者无畏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 、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纠纷预医疗纠纷预 防和处理条例出台的背景防和处理条例出台的背景 2002年 4月 1日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实施,医疗侵 权等 8种侵权纠纷属性举证责任倒置。 2002年 9月 1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实施,对医疗事故处 理。 2010年 7月 1日 侵权责任法 实施,明确医方承担过错责 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
3、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 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 12月 14日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行。 2018年 10月 1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以下称条例) 实施,预防、处理医疗纠纷。 条例架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纠纷解决途径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病历、实物封存,尸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纠纷鉴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条例使用范围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纠纷处理原则 公平、公正、及时,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各级职责 各级职责 国家职责: 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4、医改,规范诊疗,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政府职责: 加强领导、协调,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履职。 卫管职责: 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职责: 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职责: 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 乱医 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医患职责: 诊疗中,医患双方互相尊重,依法维权 。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在医疗纠纷中第三方赔付和医疗 风险分担的作用,鼓励医方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媒体新
5、要求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 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 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 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医疗机构要求 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定期检查落实。 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等查验保管制度。 风险防范: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 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建立医患沟通机制、投诉接待制度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
6、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 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 应当 及时 予以 核实、自查 ,并 指定有关人员 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投诉接待制度 ,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职人员,在 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 程序和联系方式 等,方便患 者投诉或者咨询。 医务人员要求 保证患者享有的知青同意权,依法告知病情、治疗措施,实施特殊检查治疗,应取得书面 同意,紧急情况例外。 依法书写、保管病历 一 、 及时书写 1、门 (急 )诊病历记录完成时间?( 及时 ) 2、抢救记录完成
7、时间?( 6小时 ) 3、手术记录完成时间?( 24小时 ) 4、首次病程记录完成时间?( 8小时 ) 5、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完成时间?( 48小时 ) 6、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接班记 录,转入记录, 24小时内入院记录, 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完成时间?( 24小时 ) 7、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完成时间?( 一周内 ) 8、会诊记录( 常规会诊意见记录 48小时完成,急会诊在会诊及时后即刻完成 ) 二、依法修改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 保存历次操作印痕 ,标 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
8、 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 、可追溯 。 第十七条 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 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 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 上不得修改 ,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 迹 。 三、病历复印 患者要求复印,医方 应当 提供,复印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 *病历交病案室前,仅限相关医务人员使用 。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 ,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
9、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病历中署名的医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1. 解决途径 2. 告知事项 3. 物证封存 4. 死亡处理 5. 纠纷上报 6. 纠纷鉴定 1、纠纷解决途径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A、协商解决 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原则 依法协商 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 5人。应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B
10、、医调委调解 协商分歧较大或索赔数额较高的,鼓励人民调解途径解决。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调解,若已诉或申请行政调解且被受理 ,医调委不再受理;已受理,终止调解。时限:受理后 30个工作日 C、行政调解 已诉或申请医调委调解且被受理,医调委不再受理;已受理,终止调解。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2、医疗纠纷告知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 应当 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
11、定。 3、物证封存 一、病历、实物封存 A、封存病历 封存、启封病历资料,医患双方均需在场。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为复制 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尚未完成,可先封存已完成的,之后再封存后续完成部分。 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B、封存实物 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共同委托 有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 ,封存血样时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二、封存解封 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封存满 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4、死亡处理 死因异议 对死因有异议
12、应在死后 48小时内尸检,冻存可延长至 7日。尸检必 须近亲属 同意并签字 ;拒签,视未不同意。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者,因超时 影响死因判定的,由该方承担责任。 尸体处理 死亡后尸体 应当立即 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尸体存放时间不 得超过 14日。逾期不处理的,报告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依规处理 。 5、纠纷上报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应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6、纠纷鉴定 鉴定单位 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事项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 鉴定费用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
13、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1. 病历责任 2. 医疗责任 3. 媒体责任 4. 损害责任 1、病历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 6个月以上 1年 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4、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 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 1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
15、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3、媒体责任 第五十一条 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4、损害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 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执行。 THE END!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