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_专利_公司专利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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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ABN/QW-ZH-01-25 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有限公司 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的技术创新积极性,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 时申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务发明,是指员工执行本公司所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公 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一)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 成的发明创造; (四)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时所承担的本职工

2、作 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公司所有,发明人 享有署名权。职务发明经提出专利申请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公司将对发明 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形式与奖励额度 (一)专利申请奖金:公司各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提案,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审核通过后正式列为专利申请项目,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对发明人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如下: (1)发明专利:每项给予奖金 2000 元(自己撰写的专利)。奖金的发放分为两次: a.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以后进行第一次奖励,奖金为 200 元; b.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以后进行第

3、二次奖励,奖金为 1800 元。 (2)发明专利:每项给予奖金 800 元(通过中介撰写的专利)。奖金的发 放分为两次 a.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以后进行第一次奖励,奖金为 200 元; b.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以后进行第二次奖励,奖金为 600 元。 ABN/QW-ZH-01-25 (3)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给予奖金 800 元(自己撰写的专利),奖金的发放分为两 次: a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进行第一次奖励;奖金为 150 元。 b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以后进行第二次奖励,奖金为 650 元。 (4)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给予奖金 300 元(通过中介撰写的专利),奖金的发放分 为两

4、次: a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进行第一次奖励;奖金为 100 元。 b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以后进行第二次奖励,奖金为 200 元。 (5)外观设计专利:同实用型专利政策一致。 (6)对技术上产生重大突破的职务发明专利,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 共同认定之后,上述奖励额度可提高到 5 倍。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核心专利, 其奖励额度可提高到 5 倍。 (7)为体现外观设计的创新价值,公司鼓励各部门积极参与国家和国际公认的外观 设计大赛,涉及公司产品的参赛作品应先申请专利,对获得大奖的参赛作品,专利的奖 励额度将提高至 5 倍。 (二) 荣誉奖励 对专利申请和专利推广运用中成绩显

5、著的部门及个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全 公司范围内公开表彰及相应的奖金。 第六条 奖酬的发放 (一) 专利申请奖 (1) 分配原则 a. 奖励对象以专利正式申请文件中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名单为准,未列为发明人或设 计人的其他人员不在奖励之列。 b.申请专利过程中,发明人名单由各部门提供,原则上应由项目开发组和部门共同 确认无误后再提交给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c. 奖金的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 一项专利有多个发明人的,应依据各人对该发明创造的贡献大小来确定奖金分配方 案,对该项发明创造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申请专利过程中承担技术交底书的主要撰 写任务的人员应从优给予奖励。此原则由各部门负责

6、把关。 ABN/QW-ZH-01-25 (2) 操作流程:专利申请奖金每季度发放一次。 每季度末,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计当季申请的专利(以官方受理日期为准)或 正式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专利证书的颁证日为准),并将专利奖金操作表下发到相应部 门,由该部门内部自行拟定奖金分配方案,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最终确定的 分配结果于当月日前提交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汇总后送交人力资源部,奖金直接在 发明人当月的工薪中体现。依法加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费用预算及管理 职务发明奖励费用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预算,从公司奖励基金中支出;专 利实施及许可奖根据实际发生的实施及许可收入确定,不占用职务发明奖励费用的预算 额度。 第八条 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有义务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并及时提供申请专利所需的必要技术资料。对发明人明显不配合的行为、严重的推诿或 对专利申请进度造成重大延误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扣减其专利申请奖, 并将相关事由通报该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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