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审批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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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 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动火作业审 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范围 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 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 办理用火作业票。 四、用火级别划分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 级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

2、、罐区和仓库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3、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管线。 4、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5、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 时,20 时到次日 8时 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 级用火处理。 (二)、二 级用火: 1、从易燃、易爆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 扫处理化验合格; 2、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 3、其它临时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公司办公室前,固定 动火点要设立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3、 五、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 环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 分管厂长审查批准后,由安环科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 靠并逐项落实后,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 准许用火。否则严禁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管 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 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 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准许用火。 3、固定用火的审批。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安环科根据动

4、火所需提出申请, 报主管厂长进行审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用火区域设置 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质区域内,安全距离应大于 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用火作业,均按一级用火作业处理。审批手 续为:由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向安环科提出申请,工程项目主管管理人员与施 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 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七、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一级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8 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 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12

5、小时,大检 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3 天;固定用火点每年由公司安环科检 查认定一次。 八、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 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2、装置进行大、中检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 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若中间罐不具备倒空条件,必须采取可靠措 施予以隔离。 3、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 可证。 5、用火作

6、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 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6、节假日期间的用火,按一级用火办理。 九、 动火分析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动火分析人应对分析结果负责。凡是 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 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经理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验分析标准:可燃气休爆炸下限大于 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 0.5%为合格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 4%时 ,分析检测数具小于 0.2%为合格。 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min,如

7、超 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 超过 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动火 时间超过 4 小时,需重新取样分析。 十、用火监督 用火作 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 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环科安全管理人员有权 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 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十一、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十一、用火监护

8、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的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 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 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 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 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 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 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 业许可证,并报

9、告有关领导。 十二、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一级、二级用火,限 1处 l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 人以上监护; 2、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限 1处 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 名监护人可同 时监护同一区域、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 15 米以内的用火,但最多不 超过 3处。 十三、 动火用电 生产 装置区域、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用电管理部门应根据批 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为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 办理要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十四、用火作业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 时随身携带由;第三联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 控制室或岗位;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车间或岗位; 2、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 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 3、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保科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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