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湖医党发 201712 号 关于印发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 表彰奖励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表彰奖励工作条例(试行) 已经 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表彰奖励工作条例(试行) 中共湖南医药学院委员会 湖南医药学院 2017 年 6 月 16 日 - 2 - 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表彰奖励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表彰奖励行为,建立激励机制,增强办学 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充分调动学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表彰、 奖励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管理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 教
2、职工,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成立表彰奖励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党委 副书记、分管人事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工会、党政办、 组织部、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及 有关二级院部负责人组成,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决定 增加参会人员。负责全校教职工除教学成果奖和科研奖以外 的表彰奖励工作,包括指导校级各类奖项的评定,审定校级 单项奖的设置及奖励办法,审议校级综合奖、目标责任奖、 以奖代补、特殊贡献奖的设置方案,以及上级表彰奖励学校 配套奖励的有关认定工作。表彰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 在人事处,负责表彰奖励工作的具体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别负责科研奖和教 学
3、成果奖的有关评议和认定工作。 学校的表彰奖励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 - 3 - 第三条 学校表彰奖励应合理设置,突出重点,坚持精 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公 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奖项设置 设综合奖、单项奖、目标责任奖、以奖代补和突出贡献 奖等五个奖励类别。 (一)综合奖。由学校设置的针对全校教职工在各项工 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综合评价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 由学校发文,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1.综合个人奖。设“ 湖南医药学院(下略)优秀共产党 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两年一评,奖金为 500 元/人。 设“优秀教师”,两年一评,奖金为 20
4、00 元/人。设“年度 先进工作者”,一年一评,年度考核优秀者授予该荣誉称号, 奖金由各单位自行从二级分配经费中列支。 2.综合集体奖。设“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先进单位”,与 “年度双文明先进单位”套评,凡领导班子团结,全体工作 人员齐心协力,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圆满完成 各项工作任务并有突出表现,经学校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评为 - 4 - 优秀单位的,授予“年度双文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按部 门综合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奖励。设“优秀基层党组织”,两 年一评,奖金为 1000 元。 (二)单项奖。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本部门 职责范围内的个人、集体单项表彰奖励,一般上级有开展评 优项目的
5、,学校对应设置。由学校发文及颁发荣誉证书,职 能部门颁发奖金。 1.单项个人奖。学校有关部门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各类单 项工作、竞赛、比赛获奖或业务工作评选获奖的纳入单项个 人奖的范围。 先进个人奖励一年一评的人均不超过 800 元,两年一 评的人均不超过 1500 元。 2.单项集体奖。以上各单项个人奖可以设立对应的单项 集体奖,集体奖一年一评的奖金平均不超过 1000 元,两年 一评的平均不超过 2000 元。 (三)目标责任奖。学校为表彰有关部门或人员按期完 成学校确定的工作目标而向目标管理部门或目标管理项目有 - 5 - 关人员发放的奖励,如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奖、继续教育 工作目标责任奖
6、等。学校与目标管理部门或项目责任人签订 目标责任书,并确定完成工作目标所获得的奖励金额、标准、 人员范围,同时设定未完成目标的处罚措施。其中,涉及到 经济目标的目标责任奖的发放应当按学校审计处的专项审计 结果执行。目标责任奖只按责任书发放奖金,不发文,不发 荣誉证书。 (四)以奖代补。作为工作奖励,以奖代补奖励范围是: 1.学校部门、单位工作成绩突出被上级表彰的,或全省(高 校)排名前 15%的,或学校部门为学校争取到市委、市政府 (含市委办、市政府办)和省委、省政府(含省主管厅局) 以上有关荣誉的;2. 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和其他业务主管 省厅以奖代补工作项目配套奖励;3.为学校争取到企业或
7、个 人赞助等非财政无偿投入资金 100 万元以上的;4. 学校自设 的其他以奖代补工作项目奖励。 第 1 项需由有关部门、单位凭上级表彰或排名文件、证 书,向表彰奖励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经审核确认的,国家 级每项 5000 元,省级每项 3000 元,市级每项 500 元给予 奖励,非党委、政府和党政部门的省级以上荣誉根据学校实 际可酌情给予奖励。 - 6 - 第 2 项须凭财务到账证明,经表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认 定后按 1: 0.2 配套奖励,1 万元封顶。如上级下拨的以奖代 补经费明确有可以发放到人的奖金达到 1 万元的,则学校不 重复配套奖励,未达到 1 万元的,可以补差。 第 3、4
8、项的设置需由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申请,或由 学校党委、校长提出,有关部门拟定方案,表彰奖励委员会 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设置 以奖代补项目。校设以奖代补项目必须有具体的考核指标, 并确定奖励金额、人员范围。以奖代补奖金由学校发放,发 放到人。 以上凡属分配名额性质,没有竞争性的获奖项目,经学 校表彰奖励委员会认定,学校一律不配套奖励。个人获上级 表彰奖励(除教学和科研成果外) 获得个人荣誉的,学校原则 上不配套奖励。 (五)突出贡献奖。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颁发给为学校 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标准、评选办法等另 行制定。 第五条 本校教职工教学和科研奖励按湖南医
9、药学院科 研奖励办法及湖南医药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执行。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厅以上组织的各类竞赛获奖的,指导老 师可核发一定的工作量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7 - 第六条 学校设置的各种奖项,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制 定评奖办法,按学校制度制定程序,经批准发文后,由相应 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并由相应职能部门牵头,成立专门委员 会负责奖项的评审。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及二级院部可根据其工作实际组 织本部门内的评优或奖励,但其评优或奖励应从严控制,其 奖项的设立和评选办法须经部门决策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 职能部门和二级院部可在本部门、院部内通报表扬部门内的 先进集体或个人及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部门
10、内部奖励经费 从二级分配经费中列支,严禁从部门管理的学校专项经费中 列支。 第八条 表彰奖励名额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上级有明确 规定的按上级规定设置,其他各种选拔性奖励及竞赛性奖励 一般按 15%设定。目标责任奖、以奖代补奖励和突出贡献奖 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基层单位推荐。申报奖励的单位或教职工,由基层单 位综合考察、推荐,填写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 2.职能部门受理。综合奖项材料报人事处,综合绩效考 核评奖材料按有关规定报综合绩效考核办,党内评优报组织 部;单项奖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组织评选 工作。 - 8 - 3. 评审。相关职能部门完成材料预审及资格复
11、审,并组 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 4. 学校审批。评审结果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5.公示及发文。 以上评审程序适用于综合奖和单项奖等选拔性表彰奖励 项目。其他表彰奖励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费保障。 学校财务预算单设奖励基金专项,分为教学奖励、科研 奖励和其他奖励经费三个科目,分别由教务处、科学研究与 学科建设处和人事处审核,分管教务、科研和人事的校领导 审批。 以下情况从其他专项经费中列支:1.按教学或科研课时 下拨的奖金,由人事处和有关部门列入教学、科研工作量核 算范围;2.目标责任奖; 3.单项奖;4. 学校自设的以奖代补工 作项目奖励可以从相应的专项经费中列支;5
12、.党群组织内部 表彰经费从党费、团费或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教职工获得湖南医药学院校级综合奖及市厅级 以上荣誉的奖励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 务晋升和工资调级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向校外或上级推荐的各种表彰奖励, 应当按本条例执行。附属医院参照执行。 - 9 - 第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之前学校组织评审的奖项仍予认可, 制定的相关奖项表彰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奖励标准、比例若与 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表彰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医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2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