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8-26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 报告的审核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核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厅厅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 6 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3 楼环境保护厅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6: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328496/5595346
2、 监督电话 07715775917/5595845 12 设定依据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2010 年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 号公布) 第十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委托微生物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 接受委托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 GLP),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 第 十一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规程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导则,对进口微生物菌剂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3、并对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将样品全数交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核对样品数量和规格;对数量和规格与环 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2 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进口经营者提交的样品检测
4、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环境保护部。 13 实施对象 微生物菌剂样品进口经营者。 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级 管理 。 15 权限划分 进出 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2010 年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 号公布)规定: 第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进口经营者提交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
5、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环境保护部。 16 行使内容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进口经营者提交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环境保护部。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5 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2010 年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
6、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 号公布)规定: 第十条 进口经 营者,应当委托微生物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 接受委托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 GLP),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 第十一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规程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导则,对进口微生物菌剂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 价机构应当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
7、全销毁,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将样品全数交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3 当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核对样品数量和规格;对数量和规格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进口经营者提交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 价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自收
8、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空白)、是否通过审核样本详见附件 2、 3、 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 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9、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 ”、 “身份证复印件 ”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 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10、是否通过审核的文件。 4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4。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 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进口经营者,对委托微生物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接受委托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 GLP),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 2.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格式与内容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
11、定。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登记事项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进口经营者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核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登记责任:对准许办理登记的进口经营者,向申请进口经营者签署审核意见报 送 环境保护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
12、,造成纠纷、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5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3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高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
13、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处务会研究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服务 窗口首问责任人 ,经办人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低 经办人, 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负责人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低 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 负责人 和分管厅领导 附件: 1.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检测和环境安 全评价报告的审核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申请表 4.是否通过审核的文件样本 6 附件 1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核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3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
14、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承办人审查(限 5 个工作日) 分管厅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限 5 个工作日) 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 领导 审核(限 5 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 限 5 个工作日 ,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7 附件 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 /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15、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微生物菌剂的微生物 学检测鉴定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 境 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复印件 是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 “与原件无异 ”章 2 微生物菌剂的安全性 试验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 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复印件 是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 “与原件无异 ”章 3 微生物菌剂的评价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 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复印件 是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 “与原件无异 ”章 4 微生物菌剂的卫生学 安全评价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 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复印件 是 3
16、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 “与原件无异 ”章 5 微生物菌剂及各类终产物的生态安全评价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 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复印件 是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 “与原件无异 ”章 6 微生物菌剂的生产或 者使用环境评价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 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复印件 是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 “与原件无异 ”章 7 微生物菌剂出口国已有的环境安全评价资料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复印件 是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 “与原件无异 ”章 8 检 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代理机构资质信息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
17、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复印件 是 3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 “与原件无异 ”章 8 附件 3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申请表 申请人: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附件:(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 (盖章 ):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规范性公 文格式提申请 9 附件 4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桂环函 2017?号 XXXXXXXX: 你单位提交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核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审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