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CHINA MEDICAL UNIVERSITY GRADUATE SCHOOL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 77 号 邮政编码:110122 Tel: 024-31939468 fax: 024-31939462 Add: No. 77 Puhe Road, Shenyang North New Area, Shenyang, Liaoning Province, P.R. China RE:通知 研院2016公文 42 招办 12 号 关于下发我校 2016 年 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方案的通知 各院系培养单位: 现下发中国医科大学 2016 年博士研究生
2、招生复试录取方案 ,请严 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安排本院系 2016 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 请于 4 月 29 日前将院系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招生复试录取工作 实施细则上报研招办备案。各科室成立的复试小组名单上报院系留存备查。 我校 2016 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谁主管,谁负责” 。如出现问题,我们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 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 监20054 号)第五条规定,直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 2 - 2016 年 4 月 26 日 中国医科大学 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方
3、案 复 试 工 作 是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用 于 考 查 考 生 的 创 新 能 力 、 专 业 素 养 和 综 合 素 质 等 , 是 博 士 研 究 生 录 取 的 必 要 环 节 ,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录 取。 为 强 化 复 试 在 博 士 研 究 生 录 取 过 程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 有 效 的 考 核 考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实 际 能 力 与 发 展 潜 力 , 完 善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的 培 养 选 拔 机 制 , 保 证 录 取 质 量 与 复 试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教
4、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6年 招 收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函 2016 17号 ) 文 件 要 求 ,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定 本 方 案 。 一 、 录 取 方 案 总 则 我 校 2016 年 获 批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计 划 均 为 学 术 学 位 指 标 , 重 点 服 务 于 学 校 及 学 科 的 长 远 发 展 , 主 要 用 于 提 升 学 校 的 总 体 科 研 竞 争 力 。 科 室 按 照 本 科 室 所 获 批 的 招 生 计 划 , 通 过 对 考 生 的 复
5、试 考 查 , 确 定 拟 录 取 生 源 。 二 、 初 试 成 绩 基 本 要 求 及 复 试 名 单 根 据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2016年 全 国 博 士 外 国 语 指 导 分 数 线 , 我 校 2016年 博 士 研 究 生 进 入 复 试 的 初 试 成 绩 基 本 要 求 为 外 国 语 51 分 , 专 业 基 础 课 60分 , 小 语 种 英 语 加 试 60分 。 学 校 各 院 系 专 业 科 室 根 据 本 科 室 报 考 生 源 情 况 及 科 室 的 实 际 复 试 需 求 , 按 照 不 低 于150%的 比 例 确 定 复 试 生 源 名 额
6、。 研 究 生 院 根 据 考 生 的 初 试 排 序 总 分 ( 外 国 语 成 绩 *0.7+专 业 基 础 课 成 绩 *0.3) , 按 照 院 系 专 业 科 室 招 生 指 标 150%的 比 例 依 序 确 定 进 入 复 试 的 考 生 名 单 , 并 在 研 究 生 院 网 站 予 以 公 示 。 初 试 排 序 总 分 相 同 时 , 按 外 国 语 成 绩 排 序 。 未 进 入 复 试 名 单 的 考 生 不 能 参 加 复 试 。 三 、 工 作 原 则 1 坚 持 科 学 选 拔 。 遵 循 并 探 索 高 层 次 专 业 人 才 的 成 长 规 律 和 选 拔 规
7、 律 , 坚 持 学 术 标 准 , 确 保 生 源 质 量 , 择 优 录 取 , 宁 缺 毋 滥 。 2 坚 持 公 正 公 开 。 政 策 规 范 透 明 , 程 序 公 正 公 开 , 结 果 主 动 公 示 , 监 督 机 制 健 全 , 以 人 为 本 , 切 实 维 护 考 生 合 法 利 益 。 - 3 - 3 坚 持 全 面 考 察 。 在 对 考 生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综 合 考 察 的 基 础 上 , 还 要 突 出 对 专 业 素 质 、动 手 能 及 创 新 精 神 等 方 面 的 考 核 。 四 、 组 织 管 理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和 录
8、取 工 作 继 续 实 行 三 级 管 理 。 ( 一 ) 学 校 层 面 学 校 成 立 研 究 生 复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对 学 校 的 复 试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领 导 和 统 筹 管 理 , 制 定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 部 署 和 监 督 检 查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 研 究 生 院 在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 负 责 部 署 和 落 实 各 项 规 则 及具 体 工 作 ; 组 织 和 指 导 二 、 三 级 管 理 部 门 科 学 有 序 地
9、开 展 复 试 工 作 。 ( 二 ) 院 系 层 面 各 二 级 院 系 成 立 院 系 复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制 定 本 院 系 博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 部 署 和 监 督 检 查 本 院 系 各 三 级 管 理 部 门 的 复 试 考 核 工 作 。 具 体负 责 组 织 召 开 所 有 复 试 教 师 工 作 会 议 , 进 行 复 试 工 作 培 训 , 使 复 试 教 师 了 解 复 试 办 法 、 明 确 复 试 要 求 和 工 作 责 任 、 掌 握 复 试 方 法 , 保 证 质 量; 负
10、责 对 所 有 复 试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保 密 工 作 教 育; 负 责 审 核 各 专 业 复 试 小 组 的 复 试 记 录 和 复 试 结 果 , 复 试 记 录 和 复 试 结 果 须 妥 存 备 查; 负 责 对 参 加 复 试 而 未 录 取 考 生 的 必 要 解 释 和 遗 留 问 题 的 处 理 。 ( 三 ) 科 室 层 面 三 级 管 理 部 门 须 成 立 科 室 复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科 室 主 任 总 负 责 , 按 照 需 要 设 立 一 个 或 多 个 复 试 小 组 , 并 指 定 本 科 室 学 术 带 头 人 为 复 试 小 组 组
11、 长 ,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复 试 操 作 并 确 定 复 试 成 绩 和 复 试 结 果 。 复 试 小 组 的 组 成 应 由 学 院 复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并 备 案 。 复 试 小 组 应 事 先 制 定 面 试 的 评 分 标 准 , 并 报 院 系 备 案 。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科 室 , 最 大 限 度 地 使 本 科 室 具 备 博 士 招 生 资 格 的 导 师 都 有 机 会 参 加 复 试 评 审 。 复 试 小 组 成 员 由 复 试 小 组 组 长 选 定 , 成 员 人 数 至 少 5人 , 并 需 另 指 定 一 名 秘 书 负 责
12、在 复 试 前 对 考 生 的 复 试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者 , 不 予 复 试 , 同 时 做 好 复 试 记 录 。 五 、 复 试 ( 一 ) 复 试 的 组 成 1.笔 试 我 校 2016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简 章 规 定 专 业 课 在 复 试 过 程 中 考 核 。 各 复 试 科 室 原 则 上 要 组 织 本 科 室 复 试 考 生 的 专 业 课 笔 试 , 时 间 为 2个 小 时 , 总 分 100分 。 其 中 : 外 文 笔 译 25分 、 外 文 摘 要 25分 、 专 业 知 识 50 分 。 - 4 - 按 照
13、国 家 录 取 文 件 要 求 , 专 业 课 笔 试 成 绩 不 能 为 空 。 未 组 织 专 业 课 笔 试 的 科 室 , 复 试小 组 必 须 根 据 考 生 在 复 试 面 试 过 程 中 所 掌 握 的 专 业 知 识 及 专 业 外 语 程 度 , 给 出 专 业 课 笔 试的 成 绩 。 复 试 笔 试 成 绩 不 计 入 初 复 试 总 成 绩 , 但 要 求 及 格 。专 业 课 笔 试 不 及 格 者 不 能 参 加 面 试 。 2. 面 试 面 试 时 间 不 少 于 30 分 钟 。 包 括 学 术 水 平 考 查 及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品 德 考 核2部
14、 分 。 1 学 术 水 平 考 查 包 括 专 业 知 识 、 专 业 外 语 及 专 业 综 合 素 质 3部 分 , 满 分 100分 。 其 中 专 业 知 识 25分 , 专 业 外 语 25分 , 专 业 综 合 素 质 50分 。 专 业 知 识 着 重 考 察 考 生 对 所 申 请 专 业 知 识 的 掌 握 情 况 。专 业 知 识 面 试 试 题 须 事 先 命 制 若 干 套 , 考 生 以 抽 签 方 式 确 定 专 业 课 面 试 题 目 。 外 国 语 着 重 考 察 考 生 的 外 语 口 语 表 达 能 力 及 听 力 接 收 能 力 , 按 照 中 国 医
15、科 大 学 2016年 博 士 研 究 生 外 国 语 测 试 方 案 执 行 。 专 业 综 合 素 质 着 重 考 察 其 综 合 分 析 表 达 能 力 , 了 解 其 对 专 业 课 以 外 其 他 知 识 的 掌 握 情 况 , 考 察 其 科 研 能 力 和 水 平 , 了 解 其 科 研 成 果 , 如 已 发 表 的 文 章 、 论 文 等 ; 还 包 括 对 考 生 特 长 、 兴 趣 爱 好 的 了 解 和 其 他 情 况 的 了 解 等 等 。 学 术 水 平 考 查 各 单 项 成 绩 均 要 求 达 到 60%分 位 的 及 格 水 平 , 单 项 成 绩 不 及 格
16、 者 不 能 录 取 。 2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品 德 考 核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品 德 考 核 是 保 证 入 学 新 生 质 量 的 重 要 工 作 环 节, 主 要 是 考 核 考 生 本 人 的 现 实 表 现 , 内 容 应 包 括 考 生 的 政 治 态 度 、 思 想 表 现 、 道 德 品 质 、 遵 纪 守 法 、 诚 实 守 信 等 方 面 。不 作 量 化 计 分 , 仅 判 定 为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录 取 。 ( 二 ) 复 试 面 试 规 范 性 要 求 1. 提 前 命 题 、 提 前 取 题 , 试 题 数
17、量 要 充 足 , 避 免 重 复 使 用 ; 2. 复 试 小 组 成 员 应 坚 持 原 则 , 公 平 、 公 正 , 认 真 负 责 地 做 好 复 试 工 作 ; 3. 面 试 正 式 开 始 前 , 复 试 小 组 应 事 先 商 定 评 分 标 准 ; 4. 复 试 过 程 中 , 复 试 小 组 成 员 应 避 免 出 现 迟 到 、 早 退 、 吸 烟 、 考 生 答 题 过 程 中 接 听 电 话 、 随 意 进 出 考 场 等 不 规 范 行 为 ; 5. 复 试 小 组 商 议 与 复 试 工 作 相 关 事 宜 时 , 应 回 避 考 生 ; 6. 考 生 人 数 较
18、 多 的 科 室 应 充 分 准 备 , 加 强 复 试 小 组 人 员 投 入 , 避 免 教 师 疲 劳 工 作 ; 7. 仔 细 记 录 每 名 考 生 的 面 试 问 答 情 况 , 给 出 评 语 , 并 认 真 、 完 整 填 写复 试 记 录 册 及 复 试 评 分 表 。 面 试 期 间 , 面 试 记 录 表 上 的 面 试 成 绩 不 得 改 动 。 如 出 现 错 误 需 改 正 , 须 由 - 5 - 面 试 组 长 和 所 有 面 试 组 成 员 对 改 动 成 绩 予 以 确 认 , 并 在 改 动 的 成 绩 旁 签 名 。 面 试 结束 后 , 面 试 记 录
19、及 面 试 情 况 表 不 得 更 改 ; 8. 复 试 过 程 中 或 结 束 后 , 不 得 给 考 生 任 何 许 诺 和 暗 示 ; 9. 复 试 结 束 后 , 复 试 小 组 须 将 所 有 参 加 复 试 的 考 生 的 复 试 成 绩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如 实 录 入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杜 绝 漏 登 分 、 错 登 分 ; 10. 复 试 面 试 , 须 全 程 录 像 录 音 , 所 有 复 试 材 料 须 妥 善 保 管 , 其 中 录 取 考 生 的 材 料 须 保 存 三 年 直 至 该 生 毕 业 离 校 ; 未 录 取 考 生 的 材 料 须 保
20、存 一 年 。 ( 三 ) 复 试 成 绩 的 评 定 复 试 小 组 成 员 根 据 每 个 考 生 的 面 试 情 况 当 场 评 分 , 取 平 均 值 为 该 考 生 的 复 试 成 绩 ; 当 存 在 某 个 复 试 小 组 成 员 的 评 分 高 于 或 低 于平 均 分 20%时 , 则 视 该 分 数 为 无 效 分 , 去 掉 该 分 后 重 新 计 算 其 平 均 分 。 ( 四 ) 初 复 试 总 成 绩 初 复 试 总 成 绩 =( 外 国 语 成 绩 *0.7+专 业 基 础 课 成 绩 *0.3) *0.5+复 试 面 试 成 绩 *0.5, 初 复 试 总 分 要
21、 求 达 到 60分 , 不 及 格 者 不 能 录 取 。 六 、 调 剂 复 试 学 校 统 一 公 开 发 布 缺 额 专 业 , 考 生 原 则 上 在 二 级 学 科 内 部 校 内 调 剂 报 名 ( 限 专 业 基 础 课 考 试 科 目 相 同 )。 调 剂 报 名 原 则 上 需 要 重 新 报 考 导 师 签 字 确 认 同 意 后 , 以 调 剂 计 划 的150%差 额 复 试 比 例 , 按 初 试 排 序 总 分 依 序 确 定 调 剂 复 试 名 单 。 但 以 下 3 个 专 业 的 上 线 合 格 但 未 被 录 取 生 源 , 不 能 参 加 除 本 三 级
22、 学 科 外 的 其 他 内 科 学 、 外 科 学 三 级 学 科 的 调 剂 复 试 。 此 3 个 专 业 是 : 内 科 学 ( 风 湿 病 学 ) 专 业 基 础 课 为 免 疫 学 , 外 科 学 ( 胸 外 科 学 ) 专 业 基 础 课 为 病 理 学 , 外 科 学 ( 神 经 外 科 学 ) 专 业 基 础 课 为 神 经 解 剖 学 。 根 据 全 校 上 线 生 源 报 名 调 剂 及 复 试 情 况 , 最 后 无 可 调 剂 复 试 生 源 专 业 , 将 由 原 院 系 培 养 单 位 收 回 统 筹 分 配 , 并 报 学 校 备 案 。 七 、 资 格 审 查
23、 参 加 复 试 的 考 生 必 须 向 复 试 小 组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1. 应 届 毕 业 生 复 试 通 知 书 、 身 份 证 、 硕 士 研 究 生 阶 段 的 教 育 部 学 籍 电 子 信 息 报 告 、 学 生 证 、 个 人 自 述 、 政 治 资 格 审 查 表 ( 须 单 位 盖 章 , 无 工 作 单 位 的 往 届 生 可 由 家 庭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盖 章) 、 硕 士 成 绩 单 ( 加 盖 教 务 处 公 章 或 档 案 馆 公 章 )、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综 述 、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24、体 检 报 告 单 - 6 - 以 及 其 他 能 证 明 本 人 学 术 水 平 或 综 合 能 力 的 材 料。 2. 往 届 毕 业 生 复 试 通 知 书 、 身 份 证 、 硕 士 阶 段 的 教 育 部 学 历 电 子 信 息 备 案 表 、 硕 士 学 位 证 、 个 人 自 述 、 政 治 资 格 审 查 表 ( 须 单 位 盖 章 , 无 工 作 单 位 的 往 届 生 可 由 家 庭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盖 章) 、 硕 士 成 绩 单 ( 加 盖 教 务 处 公 章 或 档 案 馆 公 章 )、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决 议 书
25、( 毕 业 院 校 档 案 馆 复 印 并 加 盖 档 案 馆 公 章 )、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体 检 报 告 单 以 及 其 他 能 证 明 本 人 学 术 水 平 或 综 合 能 力 的 材 料 。 八 、 复 试 时 程 4月 27日 -5月 10日 。 九 、 拟 录 取 1. 拟 录 取 名 单 的 确 定 各 学 院 对 拟 录 取 的 博 士 生 必 须 进 行 复 试 , 并 将 复 试 结 果 在 本 院 系 公 示 , 复 试 合 格 方 可 录 取 。 对 复 试 不 合 格 、 决 定 不 予 录 取 的 考 生 , 各学 院 应 在 第 一
26、时 间 及 时 向 考 生 本 人 发 出 不 予 录 取的 通 知 。 各 学 院 根 据 本 单 位 招 生 计 划 、 复 试 录 取 办 法 以 及 考 生初 试 和 复 试 成 绩 、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等 择 优 确 定 拟 录 取 名 单 , 并 上 报 研 究 生 院 备 案 。 2. 替 补 录 取 如 有 拟 录 取 生 源 放 弃 录 取 ( 如 拟 留 校 就 业 放 弃 ) 时 , 其 占 用 的 录 取 指 标 首 先 在 原 科 室 依 外 国 语 成 绩 等 额 替 补 。 3. 拟 录 取 名 单 的 公 示 最 终 的 拟
27、录 取 名 单 , 由 我 校 研 究 生 院 统 一 公 示 ,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 公 示 期 间 名 单 不 得 修 改 。 公 示 结 束 后 , 我 校 将 拟 录 取 名 单 报 省 级 教 育 招 生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进 行 政 策 审 核 , 并 向 教 育 部 备 案 。 最 终 录 取 名 单 及 新 生 学 籍 注 册 均 以 平 台 备 案 信 息 为 准 。 4. 拟 录 取 其 他 事 宜 定 向 就 业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须 在 被 录 取 前 与 我 校 、 用 人 单 位 分 别 签 订 定 向 就 业 合 同
28、。 生 因 报 考 博 士 研 究 生 与 所 在 单 位 产 生 的 问 题 由 考 生 自 行 处 理 。 若 因 此 造 成 考 生 不 能 复 试 或 无 法 录 取 ,我 校 不 承 担 责 任 。 经 考 生 确 认 的 报 考 信 息 在 录 取 阶 段 一 律 不 作 修 改 , 对 报 考 资格 不 符 合 规 定 者 不 予 录 取 。 新 生 应 按 时 报 到 。 不 能 按 时 报 到 者 , 须 有 正 当 理 由 和 有 关 证 明 , 并 向我 校 请 假 。 无 故 逾 期 2 周 不 报 到 者 ,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考
29、 生 入 学 时 未 取 得 国 家 承 认 的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者 ,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 新 生 报 到 后 , 我 校 对 其 进 行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品 质 、 专 业 素 质 、 健 康 状 况 - 7 - 等 全 面 复 查 , 发 现 有 不 符 合 标 准 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十 、 责 任 认 定 与 追 究 实 行 责 任 制 度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各 学 院 的 复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招 生 过 程 的 公 平 、 公 正 和 录 取 结 果 负 责 , 不 得 有 任 何 泄 露
30、 试 题 和 故 意 提 高 或 压 低 考 分 等 行 为 。 对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给 招 生 工 作 造 成 损 失 的 , 给 予 削 减 下 一 年 度 招 生 计 划 的 处 罚 。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教 育 部 关 于 实 行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责 任 制 及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教 监 20054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 对 在 高 校 招 生 、 考 试 中 的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 将 按照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规 定 和 “谁 主 管 , 谁 负 责
31、 ”的 原 则 ,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相 应 责 任 : 1 属 于 集 体 决 策 的 , 追 究 主 要 领 导 的 责 任 ; 2 属 于 分 管 领 导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决 策 的 , 追 究 有 关 领 导 或 负 责 的 责 任 ; 3 属 于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行 为 的 , 追 究 有 关 当 事 者 的 责 任 。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33号 ) 第 二 章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32、责 , 在 考 试 管 理 、 组 织 及 评 卷 等 工 作 过 程 中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分 : 1 应 回 避 考 试 工 作 却 隐 瞒 不 报 的 ; 2 提 示 或 暗 示 考 生 答 题 的 ; 3 擅 自 将 试 题 、 答 卷 或 者 有 关 内 容 传 递 给 他 人 的 ; 4 在 评 卷 、 统 分 中 严 重 失 职 , 造 成 明 显 的 错 评 、 漏 评 或 者 积 分 差 错 的 ; 5 在 评 卷 中 擅 自 更 改 评 分 细 则 或 者 不 按 评 分 细 则 进 行 评 卷 的
33、; 由 学 校 纪 检 部 门 和 研 究 生 院 组 成 博 士 生 招 生 复 试 工 作 检 查 小 组 , 负 责 全 校 各 学 院 在博 士 生 招 生 复 试 中 各 个 环 节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保 证博 士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的 公 平 、 公 正 、 公 开 。2016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结 束 后 , 研 究 生 院 将 对 各 院 系 的 复 试 材 料 进 行 抽 查 , 抽 查 比 例 为 10%, 对 复 试 组 织 不 规 范 , 材 料 留 存 不 完 整 的 院 系 、 科 室 给 予 削 减 下 一
34、年 度 招 生 计 划 的 处 罚 , 削 减 比 例 为 不 合 格 材 料 占 抽 查 材 料 的 比 例 。 十 一 、 咨 询 与 申 诉 方 式 联 系 人 : 彭 老 师 联 系 电 话 : 024-31939466 电 子 邮 件 : cmu_yzb 地 址 : 沈 阳 市 沈 北 新 区 蒲 河 路 77 号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招 生 办 公 室 (A205房 间 ) 邮 政 编 码 : 110122 - 8 - 辽 宁 省 招 考 办 研 招 处 : 024-86981076 本 复 试 录 取 方 案 由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