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合伙种植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确立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伙宗旨:共同经营,共同协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同心同德, 共谋大业。 第二条 合伙项目内容:主要经营 xxxx 培育、种植及销售。 2 第三条 主要经营地:位于 ,项目一期用地 亩,土地来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伙经营的项目”工作结束。 第五条 合伙出资: 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占双方股份比例
2、%;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占双方股份比例% ; 合伙双方的出资应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 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 伙期间各合伙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 出资仍为出资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合伙人双方不得擅自抽取、挪用合伙资金他 用或偿还个人债务,否则,因其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合伙经营期间需增 加投入资金,双方之间按上述股份比例享有出资权利和承担出资义务。 第 6 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双方以各自出资比例作为盈余分配和
3、债务 承担的依据和基础。在本项目经营过程中,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 对于合伙经营的负债优先以合伙营业收入偿还,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 例进行负担,但是对外,均具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清偿的金额 超出自己应负比例的则有权向其他应承担清偿义务的合伙人追偿。 第 7 条 合伙方式及合伙项目管理: 合伙人以甲方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合伙事务,由此形成的一切权益及义务由合伙 人共同享有。 甲方公司由 作为全权代表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经合伙双方共同决 定,由 负责合作期间运营管理(对外开展业务、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出售 3 合伙的产品(货物) 、购进常用货物、收取货款及支付合伙债务等) ,其他
4、合伙人有权 参予合伙事务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 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合伙项目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方可进行:1、改变合伙企 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项目资产及预期收益(包括动 产、不动产) ;3 、以合伙项目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其他合伙事务也应由合伙双方 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具体人事及财务管理制度由合伙双方另行商定。 第 8 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双方都有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和监督权,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双方共同决 定,双方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合伙双方都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双方分配合伙利益
5、应以本合同 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累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三)合伙双方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未经合伙双方共 同同意,禁止任何合伙方私自决定、做出对合伙项目不利的事项。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本合伙名义(包括以甲方 公司名义)进行与本合伙项目相关的业务活动,否则其业务活动产生的损失和债务 由其自己承担,与其他合伙人无关,并且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合伙人共有,给其他 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有竞争的业务活动。 (三)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项目 进行交易。 (四)
6、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4 第十条 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公司承担,与乙方无 关,乙方不负连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以公司名义处理与合伙项目无关的业 务而导致自身负债或引发诉讼的,由甲方自己处理,如因该债务或诉讼而导致合伙 项目受损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合伙期间,因合伙项目而争取的所有国家或地方政策补贴,均属合伙人 共同资产,也必须用于合伙事务,任何一方均无权私自处置。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 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
7、人未购买,又不同 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 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一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 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 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合伙项目 私自单独与他人进行合伙,否则,其合伙无效并应向另一方支付其合伙约定投入资 金总额 10%的违约金及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经合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双方可共同作为一方就本合伙项目与他人进行合伙。 (
8、二 )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 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 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5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 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 算。如甲方公司退伙,除承担相关责任外且其无权收回和宣告作废公司相关印章和 所有公司及合伙项目相关手续,其他合伙人仍有权无偿以“ 公
9、司” 名义和使用相关手续将本合伙项目全部经营完毕。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 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应先经其他合 伙人一致同意,否则,不得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人。 第十二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项目名称和名义继续经营原项 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 给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
10、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 全体合伙人同意自合伙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 日内未 确定清算人的,任一合伙人可以向合伙项目履行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进行清算;3.合 6 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 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
11、余,则按本 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则按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由 各合伙人予以承担,对外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 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其他已全额出资方每方 支付未出资额的 10%的违约金,并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 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 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
12、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 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合伙解散的,应 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新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 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合同一式贰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三)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7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