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间检查结果互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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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无 锡 市 人 民 医 院 文 件 人 民 医 院 政 2012 45 号 关于印发医学检验、 检查结果 互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 简化病人就医环节,降低病人的医疗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 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 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 108 号)等文件精神, 经研究,决定在 我院开展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现将医学检验、检查结 果互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送:市医管中心。 2 无锡市人民医院 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 认实施方案 一、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2、原则 (一) 保证质量,确保安全。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影像 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 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 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 知情同意,资料齐备。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 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进行院内会诊或再 次检查。须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 载。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验、 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编号、检验流水号等资 料;住院病人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 (三)互认条件:无锡地区三级

3、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件 予以互认。 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的范围 第一类:临床检验类项目: (一)临床生化:包括钾、钠、氯、钙、磷、葡萄糖、尿素、肌酐、 尿酸、总胆固醇、甘油三酯、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 肌酸激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基转移酶。 (二)临床血液:包括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 血小板、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平均红细胞 血红蛋白浓度。 (三)临床免疫:包括甲状腺功能测定、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 面抗体、乙肝 e 抗原、乙肝 e 抗体、乙肝核心抗体、丙肝抗体。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 (一)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

4、DR 。 (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 PETCT、PET、SPECT、CT 、MRI、DSA 等。 (三)其他医技类检查项目:包括心电图,B 超等。 3 三、检验、检查结果不互认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已有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 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2、是在疾病发展过程中临床检验、检查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 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一定影响的。 3、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实施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 4、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急诊、急救病人。 6、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7、 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 参考价值的。 8、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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