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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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口岸功能,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 行政办公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 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 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 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客运、货运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第二章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 第四条 依据当前全国公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 验检疫

2、人员每年可同时完成 75028 人次、2734 辆次机动车辆、36975 吨货物 和 2465 箱次标准集装箱的检验检疫任务。 第五条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所需人员数量,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年出入境人员量75028025年出入境机动车 辆量2734025年出入境货物吨数36975025年出入境标准集装箱 2465025 本公式中的: 025、025、025 、0 25 为各项检验检疫任务权重系数的推荐值。 权重系数根据全国公路口岸从事不同检验检疫任务的人员平均比例确定,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疫人员实际分配情况,酌情调整上述权 重系数,权重系数之

3、和应为 1。 出入境货物系指非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以等式右侧计算结果的整数计。 第六条 依据当前全国公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 核算出每人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 60。 第七条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核算人数 乘以 60的方法计算,并依据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 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八条 公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 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 施。 第九条 出入境旅客及

4、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旅客候检区、查验 通道、旅客携带物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位于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最前端,应 当保证通风透气、光照充足,是出入境旅客等候健康申报及体温监测,接受医 学巡查的场所。 第十一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从查验通道前候检线向外延伸计 算,其面积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 15 分钟为前提,依照每 15 分钟内出或入境旅 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每名旅客 1候检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配套设施包括: 引导牌:位于出入境旅客通道起点至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之间;内 容为中文“前方请接受入出境检疫查

5、验”,英文“Quarantine Inspection Ahead ”;中英文上下排列,引导牌推荐规格为 100cm30cm,颜色为蓝底白字,中 文字体为黑体,英文字体为 Times New Roman(以下统称:规格 A)。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 验有关事项;推荐规格为 200cm120cm,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可 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以下统称:规格 B)。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有关公告;推荐规格 为 300cm100cm(以下统称:规格 C)。 宣传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传染病预防宣传;按规格 C

6、 制作,可选择设置电子显示屏。 健康咨询台:用于出入境人员健康咨询,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 填卡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健康申明卡填写式样 、出入境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推荐规格为长 150cm、宽 80cm、高 110cm, 涂印“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写处”中英文字样。 候检线:在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平行涂印于距出入境旅客检验检 疫查验台正前方 150cm 处,推荐规格为 150cm10cm,并明示“请在黄线外候 检”中英文字样。 第十三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 域正后方处,是监测出入境旅客体温,接受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核查预防接 种证书

7、、健康证明或其他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的场所。 第十四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宽度为 150cm;通道数的设立以 旅客最长候检时间 15 分钟,每名旅客查验时间 15 秒为前提,按照 15 分钟内 出境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值,除以常数 60 计算 (即:一条通道 15 分钟内查验 的旅客数量为 60 名)。 第十五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正上方;推荐规格为长 150cm 、宽 50cm,左侧上下排列涂印“中国检验检疫”中英文字样,颜色为蓝底白字, 中文字体为黑体,英文字体为 Times New Roman,右侧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徽

8、标,可以采用电子式或灯箱式标志牌(以下统称:规格 D)。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两侧,应当保证光线充足,用 于核查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推荐规格为矩 尺型,正面长 150cm,侧面长 150cm,高 110cm,台面宽 60cm。 测温设备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用于安装测温设 备,对出入境旅客实施体温监测。 通道护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前方两侧,护栏与查验台间 隔等宽,用于全部出入境旅客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推荐规格高 110cm。 第十六条 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位于公路口岸入境旅客检验检 疫查验通道后方;出

9、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应当位于公路口岸入境旅客 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后方,是检疫监管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伴侣动物 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的场所。 第十七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以每名被抽查旅客等候 时间最长 15 分钟,平均查验时间 5 分钟为前提,依照 15 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 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乘以每名被抽查旅客人均 2等候查验面积计算 。 第十八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正上方处;按规格 D 制作 。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 检疫查验有关事项;按规格

10、 B 制作。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按规格 C 制作。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两侧;用于检疫查验出入 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动物、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推荐规 格长 150cm、宽 80cm、高 50cm,配备可以有效阻断外部视线的活动挡板; 数量根据第十五条有关内容,依照 15 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 查比例,再除以常数 3(即:每查验台 15 分钟内可完成 3 人次旅客携带物检验 检疫查验工作)计算。 X 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 区前端,用于安装 X 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对出入境旅

11、客携带物实施查验 。 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明示“禁 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中英文字样,推荐规格 40cm40cm70cm。 第十九条 出入境旅客通道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 现场办公、值班、接待、更衣休息、档案存储、视频监控、检验监测、检疫处 理、截留物品贮存、样品存储、预防接种、医学检查、隔离留验、医学消毒、 现场快速检测、应急处理、医学媒介监测、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等。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十九条所 述功能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位置应毗

12、邻于相应的旅客通道检验检 疫场所,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 出查验区域。 第二十二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 视音频、数据)、水、电( 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 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路货运口岸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外贸货物专用堆场 地,堆场地面平整、硬化处理,防鼠措施到位,库房设计合理;废旧物品、鲜 活冷冻品(含食品) 应分别设置专用堆场或仓库,相互隔离。 第二十四条 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应当设置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包括: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检疫处理区、电子监管设施

13、、检验检疫现场业务 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 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应与公路口岸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 相适应,场地面积不低于 10000;场地内划分设置符合要求、相对隔离的拆 箱、分拣场地,场地面积不低于 1000。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要求: (一 )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 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 )设有冷冻 (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 (三 )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

14、检验检疫查验区入口处;参照规格 D 制作。 查验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检验检 疫查验操作;规格宽大于 5m、与集装箱拖车架等高 (约 150cm)、长度以至少能 够同时对 5 辆集装箱卡车实施查验为宜,台体涂印“中国检验检疫” 及中国检验 检疫徽标(以下统称:规格 E)。 监管仓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存放实施查封、扣押以 及待进一步检验、检疫、鉴定的货物。监管仓库容积适当,适合叉车等机械工 具现场操作。根据实际内部设置隔离区域,用于存放不同监管要求的货物,并 符合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要求。监管仓库外墙涂印“检验检疫监管仓库”字样。 第二十八条 公路货

15、运口岸应当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 主要功能是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包括熏蒸、消毒、热处理、除 鼠、除虫等)。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当位于港区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 向,相隔距离不少于 50m,面积不少于 1000。 第三十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要求: (一 )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 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 )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入口处,标示检疫处理区域;按规格 D 制作。

16、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推荐规格长 150cm、宽 50cm ,涂印“检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字样。 检疫处理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车载集装箱及内容货 物的检疫处理业务操作;按规格 E 建设。 熏蒸处理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 及热处理;要求密闭良好,容积适当,技术指标参照附 5出入境检验检疫熏 蒸处理库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电子监管设施,包括码头、堆场和通 道卡口的视屏监控系统和箱号、车号识别系统,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 要。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货物堆场应当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

17、:办公、值班、接待、档案存储、更衣休息、样品前处理、样品存贮、现场检 测、检验及抽样工具存放、检疫处理药品存储、器械存储等。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三十三 条所述功能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三十五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 视音频、数据)、水、电( 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五章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十六条 公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 出境机动车辆通道和入境机动车辆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处理 场所。 第三十七条 出入境机动车

18、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位于公路口岸出入境机动 车辆通道的最前端,是监测出入境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体温,接受出入境机动车 辆司乘人员健康申报,医学巡查出入境机动车辆司乘人员,检疫监管出入境机 动车辆司乘人员携带物品,检疫监管出入境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三十八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宽度为 5 米,通道路面平 整、硬化,通道数的设立以机动车辆最长候检时间 10 分钟,每辆机动车辆查 验时间 10 秒为前提,按照 10 分钟内出境或入境机动车辆最大流量值,除以常 数 60 计算( 即:一条通道 10 分钟内查验的机动车辆数量为 60 辆)。 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设施包括: 标志

19、牌: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正上方;按规格 D 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一侧,用于向旅客告知入 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按规格 B 制作。 测温设备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毗邻查验间 ,用于安装测温设备,对出入境司乘人员实施体温监测。 电子通道闸口: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毗邻查验间, 用于对出入境机动车辆实行电子放行。 通道护栏: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前方两侧,用于全部出 入境机动车辆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推荐规格高 110cm。 第四十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处理场所包括机动车辆轮胎消毒池和机动 车辆检疫处理

20、场。 轮胎消毒池:设置于入境口岸区域内最前端的车流节点处,道路状况良好 ,交通顺畅,对全部出入境机动车辆轮胎实施消毒。同周边生产生活区域、设 施直线距离不少于 50m,并配套建设配药工作间(轮胎消毒池和配药工作间技术 要求见第六章附则)。 检疫处理场:位于口岸内生产、生活、办公区的下风方向,面积不低于 50 0;场区及进出场通道完全封闭,且进出场通道相互隔离,确保对须经检疫处 理的机动车辆实施有效监管。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通道和检疫处理场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 务用房,包括查验间,现场办公室,档案室,动植物及其产品处理室,截留物 品贮存室,预防接种室,签证室,应急处理(诊疗)室,稽查办

21、公室,更衣休息 室,值班室。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出入境机 动车辆通道和检疫处理场现场办公、业务和休息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 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四十三条 查验间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机动车辆通道检疫场所,保证出 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通道;其 他检验检疫业务用房就近设置于查验通道。 第四十四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 视音频、数据)、水、电( 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轮胎消毒池及其附属设施设计技术要求。 一、货车轮胎消毒池: 1轮

22、胎消毒池的宽度等同于道路的宽度,并在道路两侧建设挡水墙; 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面的长度为 574 63 米; 3消毒池浸水槽底部为水平平面,底部长度为货车轮胎的周长; 4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深为 030 米; 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坡度为 1215( 当坡度为 12,轮胎消毒池浸水 槽的水面的长度为 63 米,截面积为 147 平方米;当坡度为 15,轮胎消 毒池浸水槽的长度为 5 74 米,截面积为 138 平方米);轮胎消毒池浸水槽 上的坡长为 10 米,坡度为 56。 二、客车、小汽车轮胎消毒池: 1轮胎消毒池的宽度道路的宽度,并在道路两侧建设挡水墙; 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面的长度为 387

23、 435 米; 3消毒池浸水槽底部为水平平面,底部长度为小车轮胎的周长; 4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深为 025 米; 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坡度为 1215( 当坡度为 12,轮胎消毒池浸水 槽的长度为 435 米,截面积为 079 平方米;当坡度为 15,轮胎消毒池浸 水槽的长度为 387 米,截面积为 073 平方米);轮胎消毒池浸水槽上的坡 长为 8 米,坡度为 5 6。 三、轮胎消毒池配套建设的配药间: 1面积: 60 平方米,墙厚:30 厘米; 2内部装修:地面和墙面贴瓷砖,瓷砖有较好的防酸防腐蚀功能; 3电源:配备三相动力电源和两相低压电源; 4电源、电线及开关要防水、防酸、防腐蚀,并有漏电保护。 四、有充足的自来水水源和通畅的给、排水系统,给水管道直径为 10 厘 米。 第四十六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公路口岸实际情况,设计建设自动 感应式的机动车辆检疫处理场;在条件具备的口岸,设计建设轮胎消毒池、检 疫处理场综合设施,实现机动车辆轮胎消毒、检疫处理一次性作业。 第四十七条 公路口岸媒介生物本底调查等卫生监督及配套设施建设由检 验检疫机构商口岸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八条 公路口岸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查验区有关标志,可 根据实际情况标注中文和邻国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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