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郴 州 市 卫 生 局 2013年 卫 生 重 点 纠 风 工 作 方 案 根 据 郴 州 市 纠 正 行 业 不 正 之 风 办 公 室 的 安 排 部 署 ,我 局 今 年 的 卫 生 纠 风 工 作 任 务 重 点 是 以 下 七 个 方 面 ,现 制 定 方 案 如 下 : 一 、 配 合 落 实 县 及 县 以 上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全 部 实 行 网 上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药 政 科 、 监 察 室 ) 目 标 要 求 :规 范 县 及 县 以 上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网 上 采 购 行 为 ,使 人 民 群 众 用 上
2、安 全 、有 效 、质 优 、价 廉 的 药 品 。 工 作 重 点 :除 毒 、麻 、精 、放 等 特 殊 管 理 药 品 外 ,其 他 药 品 必 须 全 部 在 省 级 药 品 网 上 集 中 采 购 ; 具 体 措 施 : 1加 强 监 测 调 度 。根 据 上 级 要 求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为 及 时 掌 握 县 及 县 以 上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网 上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情 况 ,制 定 了 网 上 监 测 表 ,实 行 每 月 统 计 ,定 期 分 析 。另 外 ,充 分 发 挥 网 络 平 台 监 管 功 能 ,对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网 上 药 品
3、(基 本 药 物 )采 购 情 况 适 时 监 控 ,及 时 调 度 。 2规 范 药 品 集 中 供 应 (配 送 )管 理 。市 卫 生 局 与 市 纠 风 办 、市 物 价 局 、 市 工 商 局 、市 食 药 局 、市 人 社 局 联 合 下 发 关 于 规 范 全 市 县 及 县 以 上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集 中 供 应 (配 送 )工 作 的 通 知 。 3强 化 督 导 。局 纪 检 监 察 联 合 药 政 采 取 临 时 动 议 ,不 事 先 通 知 ,突 2 进 检 查 的 方 式 组 织 对 部 分 县 及 县 以 上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落 实 药 品
4、集 中 采 购 情 况 开 展 集 中 专 项 督 查 。 工 作 时 限 :20l3 年 全 年 二 、 配 合 落 实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制 度 ( 责 任 单 位 : 药 政 科 ) 目 标 要 求 :落 实 湖 南 省 卫 生 厅 湖 南 省 纠 正 行 业 不 正 之 风 办 公 室 关 于 执 行 湖 南 省 2012 年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集 中 采 购 中 标 结 果 的 通 知 和 湖 南 省 2012 年 医 疗 机 构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集 中 采 购 实 施 方 案 。 工 作 重 点 :全 市 县 及 县 以 上 公 立 医
5、疗 机 构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必 须 全 部 在 省 级 医 用 耗 材 网 上 集 中 采 购 ; 具 体 措 施 : 1健 全 考 核 体 系 。我 局 将 其 纳 入 全 市 卫 生 工 作 要 点 和 纪 检 监 察 工 作 要 点 ,列 入 年 度 卫 生 工 作 目 标 管 理 和 绩 效 考 核 内 容 。把 有 关 指 标 任 务 层 层 分 解 落 实 到 部 门 、单 位 、科 室 及 个 人 ,做 到 “任 务 到 头 ,责 任 到 人 ”。 将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与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工 作 同 研 究 、同 部 署 、同 落
6、实 ,实 行 每 月 调 度 ,半 年 督 查 ,年 终 考 核 ,奖 罚 兑 现 。 2组 织 培 训 。3 月 份 召 开 全 市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省 网 集 中 采 购 系 统 培 训 暨 工 作 布 置 会 ,传 达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集 中 采 购 的 政 策 原 则 、实 施 范 围 、 启 动 时 限 和 具 体 路 径 。 3加 强 监 测 。根 据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采 购 特 点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了 专 用 报 表 ,在 各 县 市 区 卫 生 局 和 市 直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指 定 监 测 员 ,采 取 定 期 传 送 报 表 的
7、方 式 加 大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集 中 采 购 的 日 常 监 测 力 度 ,每 月 及 时 报 送 监 测 数 据 信 息 ,定 期 分 析 评 估 ,适 时 掌 握 进 展 。 4严 格 督 查 。从 3 月 开 始 ,局 纪 检 监 察 联 合 药 政 采 取 临 时 动 议 ,不 事 先 通 知 ,突 进 检 查 的 方 式 组 织 对 部 分 县 及 县 以 上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落 实 3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集 中 采 购 情 况 开 展 集 中 专 项 督 查 。 工 作 时 限 :2013 年 3 12 月 三 、 深 入 推 进 药 品 、 医 疗 器 械
8、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医 疗 机 构 发 票 使 用 情 况 专 项 检 查 ( 责 任 单 位 : 监 察 室 、 规 财 科 ) 。 四 、 探 索 推 行 药 品 采 购 配 送 “两 票 制 ”( 责 任 单 位 : 药 政 科 ) 目 标 要 求 :砍 掉 药 品 采 购 配 送 中 间 环 节 ,降 低 药 品 价 格 。 工 作 重 点 及 具 体 措 施 :在 全 市 县 及 县 以 上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试 点 推 行 药 品 采 购 配 送 “两 票 制 ”(即 从 医 药 厂 家 到 药 品 配 送 入 院 ,只 需 经 过 厂 家 独 家 配 送 商 医
9、院 这 两 个 环 节 ,中 间 只 需 开 票 两 次 )。 工 作 时 限 :2013 年 全 年 五 、 加 强 对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安 全 质 量 和 服 务 行 为 的 监 管 , 建 立 多 方 参 与 的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 积 极 推 广 “阳 光 用 药 ”电 子 监 察 试 点 经 验 , 对 医 疗 机 构 诊 疗 用 药 行 为 进 行 实 时 监 督 ( 责 任 单 位 : 医 政 科 ) 。 目 标 要 求 :加 强 和 改 进 医 疗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改 革 创 新 监 督 方 式 ,促 进 医 疗 机 构 服 务 质 量 与 服 务 水
10、 平 提 高 ,规 范 诊 疗 护 理 用 药 行 为 。积 极 推 广 “阳 光 用 药 ”电 子 监 察 试 点 经 验 ,对 医 疗 机 构 诊 疗 用 药 行 为 实 时 监 督 ; 工 作 重 点 :1加 强 医 疗 质 量 与 医 疗 安 全 监 管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以 及 医 院 纪 检 监 察 、医 务 、质 控 、感 控 、护 理 、价 格 等 医 院 职 能 部 门 ,要 建 立 健 全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和 评 价 制 度 ,强 化 举 报 投 诉 管 理 ,采 取 定 期 不 定 期 巡 查 抽 检 方 式 ,针 对 医 疗 服
11、 务 过 程 中 重 点 环 节 、重 点 区 域 、 重 点 人 员 ,加 强 对 诊 疗 护 理 行 为 及 服 务 质 量 安 全 的 规 范 化 、标 准 化 、精 细 化 管 理 ,抓 好 教 育 、抓 好 培 训 、抓 好 制 度 、抓 好 控 制 ,促 进 依 法 执 业 , 规 范 文 书 ,按 章 操 作 ,做 到 合 理 检 查 、合 理 用 药 、合 理 治 疗 ,改 善 服 务 态 度 ,保 障 医 疗 安 全 ,坚 决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通 报 ,坚 决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2加 强 医 德 医 风 和 廉 洁 行 医 监
12、管 。多 措 并 举 ,并 采 取 信 息 4 化 手 段 ,加 大 医 德 医 风 教 育 ,凝 练 职 业 精 神 ,加 强 行 业 廉 洁 建 设 ,监 控 职 业 权 力 运 行 ,通 过 加 强 自 我 管 理 、制 度 约 束 、组 织 检 查 ,落 实 医 德 考 评 制 度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制 度 ,建 立 考 核 标 准 体 系 ,增 强 医 务 人 员 的 防 范 意 识 ,同 时 加 大 对 乱 收 费 、收 受 或 索 要 “红 包 ”、收 受 回 扣 、药 品 开 单 提 成 、商 业 贿 赂 等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查 处 ,保 持 高 压 态 势 ,
13、惩 戒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3临 床 用 药 规 范 化 。4群 众 方 便 查 询 用 药 情 况 。 具 体 措 施 :1发 挥 质 量 控 制 中 心 专 项 评 价 作 用 。启 动 质 控 中 心 对 医 院 的 专 项 质 量 评 价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质 控 中 心 履 行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赋 予 职 能 职 责 作 用 ,逐 步 建 立 符 合 我 市 实 际 的 医 疗 质 量 、医 疗 安 全 评 价 体 系 。 2建 立 医 疗 服 务 第 三 方 评 价 机 制 。在 常 规 开 展 出 院 患 者 回 访 活 动 的 基 础 上 ,积 极 尝
14、试 引 入 独 立 于 医 院 之 外 第 三 方 组 织 ,推 行 第 三 方 患 者 满 意 度 调 查 ,通 过 客 观 调 查 ,认 真 分 析 调 查 结 果 ,推 动 医 院 服 务 行 为 和 方 式 改 革 和 完 善 。3开 展 开 门 评 议 行 风 活 动 。按 照 “以 评 促 纠 、以 评 促 改 、以 评 促 建 ”的 原 则 ,积 极 组 织 、主 动 参 与 民 主 评 议 行 风 活 动 ,加 大 明 察 暗 访 和 典 型 案 件 “曝 光 ”、“通 报 ”警 示 监 督 工 作 力 度 ,充 分 发 挥 行 风 监 督 员 作 用 ,高 度 关 注 政 风
15、 行 风 热 线 ,认 真 倾 听 群 众 呼 声 ,及 时 解 决 群 众 反 映 的 突 出 问 题 。4完 善 处 方 点 评 制 度 ,严 格 细 菌 耐 药 监 测 。医 院 做 到 每 月 一 点 评 ,处 方 点 评 方 法 按 照 卫 生 部 颁 布 的 医 院 处 方 点 评 管 理 规 范 (试 行 )进 行 。对 细 菌 耐 药 进 行 严 格 监 控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整 改 。5医 院 通 过 各 种 渠 道 向 社 会 公 示 ,接 受 群 众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6.医 院 电 子 显 示 屏 公 示 药 品 的 价 格 信 息 ,方 便 患 者 查
16、 询 ;为 住 院 病 人 提 供 详 细 的 药 品 等 费 用 清 单 ,及 时 解 答 患 者 对 药 品 价 格 的 疑 虑 问 题 ,医 院 通 过 门 户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示 ,接 受 群 众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 工 作 期 限 第 一 阶 段 (6 月 中 旬 ):明 确 目 标 和 制 订 方 案 ;第 二 阶 段 (6 月 下 旬 至 5 1O 月 下 旬 ):积 极 推 进 和 改 进 实 施 ;第 三 阶 段 (11 月 ):总 结 完 善 和 评 价 推 荐 。 六 、 继 续 开 展 虚 假 违 法 医 药 广 告 工 作 治 理 ( 食 卫 科 )
17、目 标 要 求 :深 入 推 进 违 法 发 布 医 疗 广 告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切 实 维 护 文 明 诚 信 的 医 疗 广 告 市 场 秩 序 ,促 进 我 市 医 疗 卫 生 工 作 和 谐 健 康 发 展 。 工 作 重 点 :重 点 针 对 以 下 行 为 开 展 医 疗 广 告 市 场 专 项 整 治 。 1未 取 得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擅 自 发 布 的 医 疗 广 告 。 2擅 自 篡 改 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内 容 ,而 发 布 的 医 疗 广 告 。 3利 用 非 法 出 版 物 或 内 刊
18、 形 式 、新 闻 形 式 、医 疗 资 讯 服 务 类 (栏 ) 节 目 变 相 发 布 医 疗 广 告 。 4以 医 疗 机 构 科 目 名 义 发 布 的 医 疗 广 告 或 者 利 用 医 疗 机 构 的 第 二 名 称 发 布 的 医 疗 广 告 。 5以 保 障 治 愈 率 和 有 效 率 等 方 式 发 布 缺 乏 科 学 依 据 的 医 疗 广 告 。 具 体 措 施 和 工 作 时 限 :严 格 执 行 医 疗 广 告 审 核 备 查 制 度 、监 测 制 度 、 公 告 制 度 、虚 假 违 法 广 告 抄 告 制 度 ,严 厉 查 处 各 种 利 用 虚 假 、违 法 医
19、 疗 广 告 欺 骗 患 者 的 行 为 。 1宣 传 发 动 阶 段 (5 月 20 日 5 月 31 日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进 行 部 署 , 制 定 专 项 整 治 方 案 ,宣 传 医 疗 广 告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营 造 整 治 工 作 氛 围 。 2自 查 自 纠 阶 段 (6 月 1 日 6 月 30 日 )。全 市 各 级 发 布 医 疗 广 告 的 医 疗 机 构 根 据 (医 疗 广 告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开 展 自 查 自 纠 ,全 面 清 除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医 疗 广 告 。 3集 中 整 治 阶 段 (7 月 1 日
20、11 月 30 日 )。开 展 医 疗 广 告 监 测 ,深 入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专 项 督 查 。发 现 问 题 立 即 督 促 整 改 ,未 整 改 到 位 的 ,抄 6 告 工 商 部 门 立 案 查 处 。 4总 结 分 析 阶 段 (12 月 1 日 12 月 31 日 )。总 结 专 项 整 治 经 验 和 成 效 ,探 索 长 效 监 管 机 制 。 七 、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 责 任 单 位 : 食 卫 科 ) 目 标 要 求 :在 市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积 极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协 调 和 食 品 安
21、全 风 险 监 测 工 作 。进 一 步 健 全 机 制 ,强 化 责 任 落 实 , 促 进 食 品 安 全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确 保 全 市 食 品 安 全 形 势 总 体 平 稳 。 工 作 重 点 和 具 体 措 施 :组 织 全 市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以 “三 大 治 理 、 三 大 建 设 、三 大 责 任 、三 大 活 动 ”为 重 点 ,开 展 整 治 工 作 。三 大 治 理 : 1深 入 开 展 “违 禁 超 限 、假 冒 伪 劣 ”专 项 整 治 。2全 面 整 治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和 食 品 摊 贩 。3扎 实 开 展 重 点
22、行 业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治 理 。三 大 建 设 :1大 力 推 进 基 层 监 管 体 系 建 设 。2加 强 食 品 安 全 基 础 能 力 建 设 。 3加 强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制 度 建 设 。三 大 责 任 :1落 实 政 府 属 地 管 理 责 任 。 2落 实 部 门 监 管 职 责 。3落 实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三 大 活 动 :1继 续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示 范 创 建 活 动 。2广 泛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宣 传 活 动 。3扎 实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活 动 。 工 作 时 限 :2013 年 全 年 。 郴 州 市 卫 生 局 201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