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 1 2003年 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在 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 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 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 年 4月 16日 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 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 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 死亡、沈某等 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
2、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 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 1人死亡 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同时考 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作了赔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1年,缓刑 1年。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第 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 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年以上
3、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 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 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 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 1人死亡 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案例 2 2006年 3月,某市公务署与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 同约定:由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位于某区的供水管线工程,某市公务署提供该工 程的设计图纸。合同对工期、质量、验收、款项支付、结算等都作了详细约定。 2006年
4、 6月,供水管线工程进行部分隐蔽之前,承包方某建筑安装公司通知该市 公务署派人来进行检查。然而,市公务署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派人到施工现场进 行检查。由于未经检查,某建筑安装公司只得暂时停工,使得其他后续工程无法 继续进行施工,该公司为此蒙受了近 190万元的损失。工程逾期完工后,发包人 即该市公务署拒绝承担某建筑安装公司因停工所受的损失,反而以承包人逾期完 工应承担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 本案的纠纷是因隐蔽工程的验收而产生的。 所谓隐蔽工程,是指被建筑物遮掩的工程,包括地基工程、钢筋工程、承重结 构工程、防水工程、装修与设备工程,建筑物的地基,供水、供气、供热管线、 电气管线都属于隐蔽
5、工程。隐蔽工程在整体工程竣工后不便于验收,而隐蔽工程 的质量又至关重要,因此合同法专门规定了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合同 法规定,隐蔽工程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一般是在承包人自 检合格以后 48小时内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的通知以后,应当在合 同约定的时间或合理时间内,开始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双方共同签 署“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相应记录。发包人没有按期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的, 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内进行检查,并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同时要求发包 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材料和构件积压的损失。 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而自行封闭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已
6、隐 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破坏已覆盖的工程并于检查后修复,检 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已经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及时检查, 事后发包人又要求检查的,检查费用的承担需分两种情况而定:一是对隐蔽工程 检查后发现该项工程任命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二是对隐蔽工程 检查后发现该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查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本案中承包人某建筑安装公司的供水管线工程隐蔽之前通知了发包人即市公务 署前来检查,而市公务署迟迟不来检查,致使承包人被迫停工,造成 190万元经 济损失。市公务署没有及时检查与该工程逾期完工有直接关系,应当对此承担责 任。所以,法院驳回了该市公务
7、署的诉讼请求,并责令其承担承包人某建筑安装 公司所受经济损失 190万元。 案例 3 某市建筑工程公司与 A娱乐公司签订一份建筑歌舞厅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 同约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建一座 3层高、建筑面积为 1405平方米的歌舞厅, 工程造价为 230万元,工期为一年。当第一层建设一半时,A 娱乐公司不能按期支 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在停工期间,A 娱乐公司被 B公司收购。B 公 司根据市场行情,决定将正在建设的歌舞厅改建成保龄球城,不仅重新进行设计, 而且与某国家级建筑公司重新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同时欲解除原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在协议解除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因工程欠款及停
8、工停建等损失问 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至此,市建筑公司已停工 8个月。为追回工程欠款, 要求 B公司赔偿损失,市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 B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评析 由于 A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在建工程停工,又因为 B公司收购了 A公司, 应承担 A公司原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B 公司变更原设计导致工程停建,依法应当 承担给市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 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 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 实际费用”的规定。首先,应当由 B公司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建筑公司的
9、损失, 将积压的材料和构件按实际价值买回;其次,按已完工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 第三,赔偿市建筑公司的停工、中途停建的损失,如支付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等; 第四,赔偿因中途停建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机械设备调迁的费用等;第五,支 付合同约定的一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案例 4 2000 年 11月 30日,秀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丁某重大事故一案向法 院提起公诉。经查,被告人在任法人代表的嘉兴市某清洗有限责任公司无建筑企 业资质的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承接了属于建筑工程分项工程的嘉兴市西 马桥小区房管幼儿园的外墙修补业务,无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的有关规定,指派既没有经过专
10、业技术培训和专业考试,又无操作证的公司合同 工杨某、沈某两人对房管幼儿园的北侧外墙进行违章冒险作业。杨某在无任何防 护设备进行作业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身体失去控制,头部直接撞击在北侧外墙 墙面上,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并向死者家属作了适当的经济赔偿。 案例分析 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 单位职工(包括从事生产的工人、科学技术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领导人员), 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企事
11、业单位的职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 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从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2)行为人必须具有不 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3)必须因违反规 章制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 1人以上 或者重伤 3人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或者使生产、工作 受到重大损害等。(4)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并同有关职 工及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有不可分离的联系。(5)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 大事故后果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而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往往是明知故犯。 根据刑法134 条规定,依法应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