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看黄网惹争议 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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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家看黄网惹争议 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新闻背景 据 8 月 23 日北京晨报报道近日,四川 省某地两网民因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并留言,被当地 警方抓获。 “没有制作、 传播色情网站,只是在自己家里上网浏览一 下难道妨碍谁了?”此消息报道之后,引起了很多人的质疑。 8 月 9 日,四川某市警方接到省公安厅网监处转发的浙江 省杭州市网监支队线索,该市有两个互联网上网账号分别于 2004 年 3 月 21 日和 2004 年 7 月 11 日登录浙江一色情淫秽 网站,查阅、浏览色情淫秽图片并在该网站上留言。 该市警方接报后立即作出部署,网监支队案侦大队多名 民警在该市电信等单位的配合下,排查

2、有关案件线索 300 多 条,8 月 10 日终于查清该两个互联网上网账号具体用户的详 细资料,并掌握了大量相关证据。警方迅速出击,抓获韩某、 钟某两名违法嫌疑人。经对两名违法嫌疑人传唤,韩某、钟 某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供认不讳并深深悔过。报道还说, 当地警方称,他们抓人是依据公安部 33 号令第五条第 6 款 的规定,认定:“点击 、浏览、查阅色情网站是违法的。 ” 据了解,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对于此事,自然会使人联想到之前陕西发生的“夫妻在家 看黄碟”事件。但是,这起事件更值得关注的地方在于:处理 “夫妻在家看黄碟” 事件的当事民警完全是因为个人的错误执 法而遭到舆论谴责;而这次抓

3、获韩某、钟某的是异地警方联 手协同办案,其性质比之“夫妻在家看黄碟” 事件又有所不同, 所以更引起舆论的关注。 议题一:在家浏览黄网的行为如何定性? 主持人:几天前,两网民因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并 留言,被当地警方抓获。这一举动引起了所有网民的关注, 也由此提出了强烈的质疑。这种行为究竟只是一般的个人行 为,还是违法行为? 刘京华:根据公安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 保护管理办法第 5 条第 6 项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计算机信 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 13 条的规定, “浏览黄网” 属于“查阅 ”淫秽、色情网上信息的一般违法行为,但不构成 犯罪。网上一般性留言,单独不构成违法行为,

4、是事实情节 和网上“查阅 ”的定格 证据。黄网上“留言”,既有社会公众性, 但内容和性质不详。 时延安:我想大致可以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进行解析。 从实然的角度分析,也就是站在现有法律规范框架内,对于 这个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有一种结论。公安部计算机信 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 5 条和第 20 条的规 定,浏览带有淫秽、色情内容的网络信息是违法的,并应给 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该办法属于我国法律渊源之一。因此, 就本案两网民的行为,其已经触犯了该办法。 从应然的角度分析,这种行为是否应当作为违法行为处 理。合理限制国家权力被视为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常发展 的必备条件。如果没有侵犯他人的合

5、法利益,即便是行为人 道德水平低下,纯粹属于个人私领域的问题,不作为违法犯 罪处理。如果从这一理念判断,它显然将一个纯属不道德的 行为作为违法来处理,如此势必突破了合理行使国家权力的 界限。因此,从应然的角度分析,将本案行为人作为违法行 为处理,又是不恰当的。 韩冰:根据公安部 33 号令(计算机信息网 络国际联网安 全保护管理办法)第 5 条第 6 款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利用国际联网复制、查阅淫秽、色情信息”。 计算机信息网 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 立法法把规章 纳入立法法调整范畴,这表明规章列入了我国法的渊源。 因此,在家浏览黄网的行为应属违法行为。 阎建国:根

6、据目前的规定,在家浏览黄色网站是一种违法 行为,违反的是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不过我认为,认定公民 的行为是否违法,除了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 还要看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个人查阅黄色网站不应 提倡,但有关部门禁止查阅黄色网站,重点应放在打击其“传 播功能”, 传播有害信息才是黄色网站的社会危害性所在。如 果个人在家浏览黄色网站,没有任何其他传播行为,不具备 社会危害性,道德上应受谴责,把其视为违法并加以处罚并 不能治本。 主持人:刚才大家谈到了在家浏览黄网的违法性,但这种 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刘红宇:我国刑事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在家浏览黄网的行 为” 是犯罪行为。依据罪行法定

7、原 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因此, 浏览黄网的行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犯 罪行为。因此,即使两人浏览黄网的行为违反了部门规章的 规定,但是不属于犯罪行为。 议题二:在家浏览黄网并留言与“夫妻在家看黄碟”有何不 同? 主持人:我们曾经研讨过“夫妻在家看黄碟”的话题,这与 在家浏览黄网并留言在性质上有何不同? 韩冰:前者有行政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后者没有。即本案 的行为违法行为,而“夫妻在家看黄牒” 应属于是个人行为。 刘京华:1.前者具有社会公众性,后者具有家庭私密性。 互联网作为高科技传播信息的载体,具有传播速度快、信息 量大、交流人多面广等特点,是公众性信息交流平台,在家、 在外浏

8、览黄网并留言,没有本质区别。后者一对夫妻在家看 黄碟,场所封闭,属家庭私密,不具有社会公众性。2.前者具 有违法性,后者不具有违法性。行政法规、规章禁止“查阅” 淫 秽、色情网上信息,而没有明文禁止个人看盗版、淫秽出版 物, “夫妻在家看黄碟” 属于道德范畴,不得采取 强制措施和处 罚。 阎建国:夫妻在家中看黄碟完全属于公民私生活范围,这 种行为很难说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在家浏览黄网性质基本相 同。我认为在家浏览黄网是否违法,还是要看当事人是否有 其他的行为,如果浏览网站的同时还有意制作、传播、复制 等不健康的内容,根据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 5 条规定,该行为属

9、于违法。如果 没有其他行为,仅仅是浏览,不宜定为违法。 刘红宇:我认为两者存在以下不同之处。首先,所处的环 境和背景不同。本案所处的环境是互联网网络这一虚拟的空 间,可以公开地获取色情信息。而“夫妻在家看黄碟” 则是在 真实的社会里,通过家中的影音设备私自观看。其次,规范 两个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同。在家浏览黄网的行为受到公安部 33 号令的规范,违反了该办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 应的处罚。而“夫妻在家看黄碟 ”则没有任何法律法 规或者是 部门规章规定其为犯罪行为或者是违法行为,因此,对这一 行为没有任何处罚的依据。 议题三:警方抓获两名违法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妥当? 主持人:很多网民认为:对于

10、个人查阅色情网站,当然不 应提倡,但是否要公安机关介入管理并抓获违法者,值得商 榷。大家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刘京华:警方“抓获” 两名违法嫌疑人欠妥,主要理由有两 点:1.公安部规章、国务院行政法规,都将“查阅” 淫秽、色情 网上信息列为违法行为,超出上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第 32 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 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范围。2.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公安部规章对“查阅” 行 为只能设定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警告、罚款两种行政处罚,报 道警方“抓 获” 两名违 法嫌疑人,缺少法律依据。 韩冰: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11、24 小时,并不 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如果本案的“抓 获” 是依法传唤和讯问 ,则是妥当的;如果本案的“ 抓获”是限 制人身自由则是不妥当的。另外,本案尚在处理中,依据计 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案将 来的处理结果只能给予当事人“警告” 和 “罚款”的处罚,而不 能限制人身自由。 刘红宇:我认为警方抓获两名违法嫌疑人的行为非但不 妥当,而且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首先,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 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公安机关无权扩大解释。而公安部 33 号令即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只 是部门规章,无权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即使按照 该办法第二

12、十条第 1 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 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的规定, 公安机关也只能给予本案当事人警告,但采取“抓获” 的方式, 公安机关明显是在知法犯法,违法办案。 其次,违反行政法的行为不是犯罪,警方对两名网民的抓 捕行为实质上是执法机构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公安机关行使 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体现了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 “在家浏览 黄网” 的行 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警方对两名网民的 抓捕行为实质上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 阎建国:公安机关在追究违法或犯罪行为时应按照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程序行使行政职 权或刑事侦查权。 立法法第八条

13、规定,犯罪和刑罚以及对公 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 定法律;公安部 33 号令是政府部门发布的,法律效力比现行 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低。对于涉及人身自由权利 及犯罪、刑罚,只能是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 对此进行规定。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我国刑法规 定,浏览黄色网页的行为都未被认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因此我认为不能仅仅依据部门规章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议题四:在网络扫黄的立法和执法方面专家有何意见和 建议? 主持人:据统计,在浩瀚的互联网络中,人们每打开十个 网页就可能有一个包含有色情内容。如何遏止黄毒流窜已经 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对色

14、情网站的防治和打击势 在必行。对于这一问题,专家们有何建议? 刘京华:1.国务院行政法规对“查阅”行为没有设定行政处 罚。行政法规规定的“查阅” 行为属于非制裁性禁止 规范。2. 公安部规章第 20 条对包括“查阅” 在内的行 为,设定了多种 行政处罚,升为制裁性禁止规范,明显违反了国务院行政法 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第 12 条第 1 款“国 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 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查 阅” 黄网将被行政处罚 ,与公安机关公布奖励举报观黄网者 的两规定自相矛盾,在逻辑上两者必有一假。3.设定的制裁 性禁止规范要

15、确实能执行到位,是立法、执法遵循的客观规 律,否则将受到实践惩罚,有损于法律法规的尊严。许多无 法执行到位的禁止性规范,不如设定为限制执行规范, “限” 比 “禁 ”易于 执 行到位,有利于 缓解矛盾和降低管理成本。 韩冰:我认为浏览色情网站的行为没有妨碍公共秩序,也 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对此应由道德规范进行调整,如果将其 上升到法律调整,作为违法行为来进行处罚显然是矫枉过正。 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建议在立法上将利用互联网络传播淫秽、 色情信息作为打击对象,而对本案类似行为应由道德规范进 行调整。 阎建国:扫黄的关键是要切断黄色污染传播源,这些污染 源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取缔了这些黄色传染源

16、,自 然不会有人去浏览、查阅黄色网站。互联网的兴起,使得网 络犯罪问题日益热门,而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的违法犯罪行为 逐渐引起了社会关注。我认为不能只把网络扫黄当作一时的 专项运动,而是需要一个长期的监督、管理和建立专门的网 络扫黄部门,不但对已有的黄网予以打击,更应以防患为长 远目标,以管理为主,建立一整套规范的制度。否则目前打 击力度再大,一旦运动结束,黄网又会死灰复燃。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时延安:如何看待国家权力,如何限制国家权力,如何行 使国家权力,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必须认真 探讨的问题,而且是实践中必须予以认真对待的问题。过度 地强调国家权力,强调国家对公民个人生

17、活的干涉,必然会 干涉公民的自由和权益。因此,在今天,一方面我们要认真 对待权利,一方面也要认真对待权力,两者在某种意义上说, 有此消彼长的关系,如何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也是值得认真 思考的。 刘京华:1.公安网监部门有责任为亿万网民提供净化的网 上视听服务环境,防范惩罚整治的重点,应是淫秽、色情网 站、网页,不应是付费浏览网站的广大消费者,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最新发布的相关专项工作通知 有规定。2.行政立法要避免将道德性规范与法律性规范、非 制裁性禁止规范与制裁性禁止规范相混淆。对单纯“查阅” “宣 扬 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 犯罪”等网上信息行为

18、的规范,分别属于道德性规范、网络防 火墙技术性防范规范、非制裁性禁止规范、制裁性禁止规范, 不宜一概设定为制裁性禁止规范。3.要依照行政处罚法、 立法法制定下位法,对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应依法修改 或废止。我国没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制度,只能期待法 律体系本身的自我完善,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韩冰:由于网络色情的泛滥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 问题,我们强调“依法治国 ”,要加强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要善 于利用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同时我们还强调“以德治国” , 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努力提高全民道德素 质。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应处理好“法” 和“德”之间的关系, 对应由法律调整

19、的,则应加强立法,使社会问题的解决有法 可依;但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法律禁止” 能包治百病。 阎建国:1.必须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扫黄、打击黄色网站 运动本身是正确的,因为黄色网站的危害性很大,会诱发很 多其他的社会问题,严重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但扫黄运动 仍应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以牺牲公民的自由为代价。2.国 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在法律规定权限内行使 自己的权力,否则可能超越、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 利。3.网上扫黄能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可见黄色网站的危 害性得到大家一致的认同,彻底清除黄色网站,应当得到全 社会共同支持提倡。而无论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浏

20、览 黄色网页都是不妥的,是应当禁止的。 刘红宇:首先,无论立法者还是执法者均应从尊重国际习 惯和惯例,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的角度出发,进行立法和执法 活动。将法学理论及实践经验更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体现 出法律的至高无上。其次,本案暴露出的问题是:有关执法者 没有将自己放在人民公仆的位置上,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 片面地将自己的地位和责任理解为专政人员,因此,出现在遇 到新的问题时手足无措,不适应,以旧的意识看待、处理新 问题,不可避免地出现思想观念滞后,闹笑话的情况。因此, 作为执法者,应当加强与世界各国的沟通、交流和学习,摆 正自己位置,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相关链接 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国

21、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 13 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 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 情等信息。 公安部第 33 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 理办法 第 5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 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六 )宣 扬封建迷信、淫 秽、色情、赌 博、暴力、凶杀、恐怖, 教唆犯罪的。 第 20 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 5 条、第 6 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

22、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 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 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观点 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违法,除了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定,还要看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个人查阅黄 色网站不应提倡,但有关部门禁止查阅黄色网站,重点应放 在打击其“传播功能 ”,传播有害信息才是黄色网站的社会危 害性所在。如果个人在家浏览黄色网站,没有任何其他传播 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道德上应受谴责,把其视为违法 并加以处罚并不能治本。 夫妻在家中看黄碟完全属于公民私生活范围,这种行为 很难说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在家浏览黄网性质基本相同。我 认为在家浏览黄网是否违法,还是要看当事人是否有其他的 行为,如果浏览网站的同时还有制作、传播、复制等不健康 的内容,根据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 保护管理办法第 5 条规定,该行为属于违法。如果没有其他 行为,仅仅是浏览,不宜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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