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含附件处方点评工作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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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试行) 的通知 卫医管发 2010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卫生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 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 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院处方点评管 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黄 河 口 中 心 卫 生 院 处 方 点 评 管 理 规 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 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 、 执业 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处

2、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 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 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 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 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 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 重要手段。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 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 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 执行 第四条 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

3、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 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 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 (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 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 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 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 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 咨询。 第七条 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 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4、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 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 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处方点评的实施 第九条 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 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 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 应少于总处方量的 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 100 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 应少于 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 10 份。 第十条 医院处方点评小

5、组应当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 法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急诊处 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 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点评表格由医院根据本院实 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 专项处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 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 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中药注射剂、抗 菌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等)使用情况进 行的处方点评。 第十二条 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 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十三条 处方点评小组在

6、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 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临床部门和药学部门。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点 评系统,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的联网与信息共享。 第四章 处方点评的结果 第十五条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六条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 方及超常处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 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 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 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 药师

7、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 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 、 “自用”等含糊不 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 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 7 日用量,急 诊处方超过 3 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 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

8、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 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 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 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 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它用

9、药不适宜情况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 2 种以上药理作用相 同药物的。 第五章 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 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对处方 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 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 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 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物与治疗 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 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

10、害发生。 第二十一条 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 量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药学部门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提交的 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 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 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医 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 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 惩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 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开

11、展处方点评工作 的医院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 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 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 核周期内 5 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 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 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 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 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 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医院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按 照相关

12、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处方点评工作表 附件 处方点评工作表 医疗机构名称: 点 评 人: 填表日期: 序 号 处方日 期(年 月日) 年龄 (岁) 诊断 药品 品种 抗菌药 (0/1 ) 注射剂 (0/1 ) 国家基 本药物 品种数 药品通 用名数 处方 金额 处方 医师 审核、 调配 药师 核对、 发药 药师 是否 合理 (0/1 ) 存在问题 (代码) 1 2 3 4 5 总 计 A= C= E= G= I= K= O= 平 均 B= L= P= D= F= H= J= 注: 1.有1 无0;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A:用药品种总数; B: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 = A/处方总数; C:

13、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 D:抗菌药使用百分率= C/处方总 数; E: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 F:注射剂使用百分率= E/ 处方总 数; G:处方中基本药物品种总数; H:国家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 百分率= G/A; I:处 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 J: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 率=I/A; K:处方总金额; L:平均每张处方金额K/处方 总数。 O:合理处方总数 P:合理处方百分率:O/处方总 数 2.存在问题代码 (1)不规范处方 : 1-1.处 方的前记、正文、后 记内容缺项,书写不 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 的; 1-2.医 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 样不一致的; 1-3.药

14、师 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 调配、核对、 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 执行双签名规定); 1-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1-5.西 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1-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1-7.药 品的剂量、规格、数量、 单位等书写不 规范或不清楚的; 1-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 、“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1-9.处 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 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 和再次签名的; 1-10.开具 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1. 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5、1-12. 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 7 日用量,急 诊处方超过 3 日用 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 的; 1-13.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 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14. 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15 中 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 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2)用药不适宜处方: 1-1.适 应证不适宜的; 1-2.遴 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1-3.药 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1-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1-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1-6.联 合用药不适宜的; 1-7.重复 给药的; 1-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1-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1.无适 应证用药; 1-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1-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1-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 2 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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