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餐饮业食品安全师资培训) * 1 内容 n 法律责任的概述 n 食品卫生行政法律责任 n 种类 n 原则 n 违法行为 n 食品卫生刑事法律责任 n 食品卫生民事法律责任 Date 2 法律责任的概述 n 定义 n 责任 n 以社会心理意识约束力为表现形式的道德责任; n 以社会团体约束力为表现形式的纪律责任; n 以国家强制性为表现形式的法律责任。 n 法律责任 n 也称法律后果;与法律义务相联系 n 法律责任指的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 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Date 3 法律责任的概述 n 分类 n 按性质各异、程度不同分 n 刑事法律
2、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n 按责任主体分 Date 4 法律责任的概述 n 特点 n 法律责任必须与违法行为相联系,没有构成违 法则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n 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n 追究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n 由国家授权的机关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他 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Date 5 法律责任的概述 n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的四要件) n 第一,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n 第二,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 社会关系的行为 n 第三,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n 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
3、 n 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 n 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Date 6 法律责任的概述 n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依据 n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n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规定 n 卫生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n 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n 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n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n 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Date 7 法律责任的概述 n 食品卫生的法律责任 n 行政责任 n 行政部门 n 民事责任 n 当事人、法院 n 刑事责任 n 司法部门 Date 8 食
4、品卫生行政法律责任 n 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 n 警告 n 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 n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 n 没收违法物品 n 销毁食品 n 没收违法所得 n 罚款 n 收缴卫生许可证 n 吊销卫生许可证 Date 9 食品卫生行政法律责任种类 n 警告 n 属于申诫罚,对违法者的一种谴责和告诫 n 最轻微的一种处罚,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否则将面 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n 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 n 属于申诫罚,对违法者名誉产生损害 n 责令违法者公开收回已售出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n 公告的内容应经作出处罚决定的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n 公告收回的食品必须统一登记、存放,不得擅自处理 Date 10
5、 食品卫生行政法律责任种类 n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 n 属于行为罚,剥夺或限制违法者的资格 n 全部或者部分中止生产经营 n 中止某一餐厅经营或生产经营某一产品 n 停止使用某种原料、辅料 Date 11 食品卫生行政法律责任种类 n 没收违法物品 n 属于财产罚,剥夺违法者的财产权 n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 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产品的 一种处罚 方法 n 没收违法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物品 n 销毁违禁食品 n 属于财产罚,剥夺违法者的财产权 n 对没收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一种处理方法 n 由监管部门直接销毁,或监督下肇事者自行销
6、毁 Date 12 食品卫生行政法律责任种类 n 没收违法所得 n 属于财产罚,强制收缴违法者的财产 n 没收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所得的全部营业收入 n 成本和利润 n 罚款 n 属于财产罚,强制收缴违法者的财产 n 罚款数额的计算 n 按违法所得、按违法后果、直接计算 Date 13 食品卫生行政法律责任种类 n 收缴卫生许可证 n 属于行为罚,剥夺违法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n 对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者的一种行政处罚 n 通知工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n 吊销卫生许可证 n 属于行为罚,剥夺违法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n 食品卫生法 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 n 通知
7、工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Date 14 食品卫生行政法律责任原则 n 依法原则 n 有违反食品卫生法等规定的事实 n 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的程序 n 依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Date 15 食品卫生行政法律责任原则 n 告知原则 n 事先告知 n 听证告知 n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n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禁止食品或食品用产品除外 n 吊销卫生许可证 n 较大数额罚款 n 单位: 30000元以上 n 个人: 1000元以上 Date 16 食品卫生行政法律责任原则 n 相当原则 n 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后果相当 n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n 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n 公正、公开的原则
8、Date 17 食品卫生行政法律责任原则 n 加重处罚原则 n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n 拒不停止生产经营违法食品的; n 拒不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 n 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 n 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n 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止生产经营处罚的; Date 18 食品卫生行政法律责任原则 n 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n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n 生产经营以婴幼儿、孕妇、老年人为主要对象 的伪、劣食品的; n 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Date 19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场所、设施)不符合卫生 要求 n 违法行为 n 内外环境不整洁;
9、n 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发霉和积污垢; n 缺乏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 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 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n 熟食卤味、裱花蛋糕、冷面制品、兑制稀释饮料无专间 或无专间内有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 Date 20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餐饮具无保洁设施或保洁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n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合理,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 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n 食品及其原料与有毒有害物存放在同一场所或者盛有直 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食品原料着地放置; n 用具、盛器、设施以及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 装、工具、设备不洁等。 n 处
10、罚 n 警告; n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n 吊销卫生许可证(拒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 Date 21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餐、饮具(容器)不符合卫生要求 n 违法行为 n 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未洗净、 不消毒或消毒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的规定 n 处罚 n 警告 n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n 吊销卫生许可证(拒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 Date 22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个人卫生不符合卫生要求 n 违法行为 n 食品从业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或工作衣 帽不洁以及抽烟; n 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戴饰物; n 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未使用售货工具等。 n 处罚 n 警告 n
11、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n 吊销卫生许可证(拒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 Date 23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食品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 n 违法行为 n 食品生产经营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 n 处罚 n 警告 n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n 吊销卫生许可证(拒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 Date 24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违反健康管理 n 违法行为 n 食品从业人员未经健康检查或未取得健康证 明而上岗操作的; n 健康证明失效的; n 患有种传染病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 作的。 n 处罚 n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Date 25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食品 n 违法行为
12、 n 生产经营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的肉类及其制品; n 未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或 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Date 26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 、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n 违法行为 n “ 病死 ”指一切因病死亡。 n “毒死 ”指食入农药等毒物而中毒死亡。 n “死因不明 ”指在正常屠宰前已死亡、死亡原 因或时间不明的。也包括自然死亡的甲鱼、 鳝鱼、河蟹、乌龟、螃蜞及贝壳类。 Date 27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伪造)食品 n 违法行为 n 掺假、掺杂或伪造,并影响营养、卫生的; n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13、、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将 非食品当作食品的等。 n “掺假 ”指食品中添加了廉价或没有营养价值的物品, 或从食品中抽去了有营养的物质或换进次等物质,从 而降低食品质量。 “掺杂 ”指在食品中加入一些杂物。 n “伪造 ”指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与内容物不符。 n “非食品原料 ”指食品工业用原料以外的工业原料。 Date 28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 n 违法行为 n 生产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限 n “保质期 ”指食品在标签上所示条件下维持 原有的品质的最大期限。 Date 29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违反生食水产品特殊规定案 n 违法行为 n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
14、毛蚶、泥蚶、魁蚶等 蚶类和炝虾; n 每年 5月 1日至 10月 31日 生产经营醉虾、醉蟹 、醉螃蜞、咸蟹、蟹糊; Date 30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生产经营加药食品 n 违法行为 n 生产经营加药的食品 n 生产经营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以外的食品 Date 31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违反新资源食品管理 n 违法行为 n 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 n 新资源食品: n 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n 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 惯的食品原料; n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n 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 变的食品原料
15、。 Date 32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违反索证管理规定 n 违法行为 n 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没有索取合格证明的; n 索取的证明不符合要求或货证不符的。 Date 33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生产经营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 n 违法行为 n 生产经营无卫生许可证者或无有效卫生许可 证者生产的食品及其原料的。 Date 34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处罚 n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n 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 n 销毁尚未售出和公告收回的食品; n 没收违法所得 n 罚款 n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违法所得 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违法所得超过五万
16、 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n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 Date 35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造成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 n 违法行为 n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 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Date 36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处罚 n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n 销毁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的食品; n 没收违法所得 n 吊销卫生许可证 Date 37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罚款 n 中毒人数 10 人 的,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 或一千元至三万元; n 中毒 11-30人的,违法 所得的二至五倍或五 千元至四万元; n 中毒 31-10
17、0人的, 违法所得三至五倍或一 万元至五万元; n 中毒 101或者死亡的,违法所得 四至五倍 或三万元至五万元。 Date 38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无证生产经营食品 n 违法行为 n 未取得、伪造、无效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的 n 处罚 n 取缔; n 没收违法所得 n 罚款:违法所得一至五倍或五百元至三万元 Date 39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擅自扩大生产经营方式(范围) n 违法行为 n 擅自扩大卫生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经营方式、范围的 n 擅自改变、改建、扩建的。 n 处罚 n 取缔; n 没收违法所得 n 罚款:违法所得一至五倍或五百元至三万元 Date 40 违法行为与
18、法律责任 n 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n 违法行为 n 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n 处罚 n 收缴卫生许可证; n 没收违法所得; n 罚款: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或五百元至一万元 Date 41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婴 幼儿主辅食品 n 违法行为 n 生产经营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不符 合卫生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的。 Date 42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处罚 n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n 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 n 销毁尚未售出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n 没收违法所得; n 罚款 n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 n 违法所
19、得在五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 n 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 n 没有违法所得的,一千元至五万元。 n 吊销卫生许可证(情节严重) Date 43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违反食品添加剂管理 n 违法行为 n 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品种、范围和使用量 ); n 以掩盖腐败或以掺杂、掺假、伪造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的; n 食品添加剂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 n 处罚 n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使用 n 没收违法所得 n 罚款: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或五千元以下 Date 44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违反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 备,洗涤剂,消毒剂)管理 n 违法行为
20、 n 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未批准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 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 n 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n 处罚 n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使用 n 没收违法所得 n 罚款: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或五千元以下 Date 45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违反保健食品管理 n 违法行为 n 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保健 食品; n 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夸大、虚 假的; n 处罚 n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n 没收违法所得; n 罚款:违法所得一至五倍或一千元至五万元。 n 吊销卫生许可证(情
21、节严重) Date 46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规定 n 违法行为 n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 书不按规定表明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 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 用或者使用方法的; n 虚假标注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 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 使用方法的; n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不标注中文标识的; n 包装标识不清楚、不易辨识的等。 n 处罚:五百元至一万元 Date 47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生产经营受污染食品 n 违法行为 n 生产经营的食品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22、n 人为因素或因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 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n 食品中混有昆虫、虫卵或虫粪的等。 Date 48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 n 违法行为 n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 虫的食品和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 、生虫的原料加工的食品等。 Date 49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 n 违法行为 n 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包括河豚鱼、发芽 的马铃薯、毒蘑菇等。 Date 50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处罚 n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n 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 n 销毁尚未售出和公告收回的食品; n 没收违法所得; n 罚款
23、 n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 n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 n 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 n 没有违法所得的,一千元至五万元。 Date 51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生产经营食品 n 违法行为 n 取得卫生许可证后, 不按照法定许可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 n 处罚 n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物品 n 罚款 n 货值金额不足 5000元的,并处 5万元罚款; n 货值金额 5000元至 1万元的,并处 10万元罚款; n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
24、并处货值金额 10倍以上 20倍以下的罚款; n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 Date 52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生产经 营食品 n 违法行为 n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n 处罚 n 吊销许可证,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其名单 Date 53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原料、辅料、添加剂 n 违法行为 n 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 国家强制性标准 n 处罚 n 没收违法所得; n 罚款 n 货值金额不足 5000元的, 2万元罚款; n 货值金额 5000元 -1万元的, 5万元
25、罚款; n 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 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 n 吊销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 Date 54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违反进货验收(台帐)制度 n 违法行为 n 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n 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的; n 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n 未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 间的; n 进货台账保存少于 2年的。 n 处罚 n 责令停止销售; n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不能提供检验报告); n 罚款:处货值金额 3倍 n 吊销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Date 55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
26、任 n 隐瞒食品安全隐患 n 违法行为 n 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 成损害的,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未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未 主动召回产品未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n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 货商、未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n 处罚 n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食品、销售者停止销售 n 罚款 n 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 3倍的罚款; n 对销售者并处 1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n 吊销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Date 56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生产经营其
27、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要求)食品 n 违法行为 n 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或地方食品卫生标准的以及除上述以外的 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的。 n 处罚 n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n 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 n 销毁尚未售出和公告收回的食品; n 没收违法所得; Date 57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n 罚款 n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 n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 n 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 n 没有违法所得的,一千元至五万元 Date 58 食品卫生刑事法律责任 n 食品卫生法 n 第三十九条 n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28、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 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Date 59 食品卫生刑事法律责任 n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规定 n 第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 第三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 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 第三条第四款 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9、的,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ate 60 食品卫生刑事法律责任 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n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n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n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n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n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0、,并 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Date 61 食品卫生刑事法律责任 n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食品 n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n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n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Date 62 食品卫生刑事法律责任 n 第一百四十四条 n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
31、食品原料 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 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n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n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 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Date 63 食品卫生刑事法律责任 n 第一百四十九条 n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 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 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n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 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n 第一百五十条 n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Date 64 食品卫生民事法律责任 n 食品卫生法 n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 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 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Date 65 谢谢! Date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