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药品指导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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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主讲人:主讲人: 白润芹白润芹 前前 言言 为严格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以下 简称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临床 上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医疗机构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和山西省 卫生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管理考核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文件,结合本院情况,特制定相关制度 ,共同学习。 一、法律法规一、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

2、性药品,实行特 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 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 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 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 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 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 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 该种处方。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 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十九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 格的执业医师,根据

4、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 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 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 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 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 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 精神药品。 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 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 、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 绝发药。 麻

5、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 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 处方至少保存 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2年 。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 ,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 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 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 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 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 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

6、根据自用、合理的 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 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 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六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 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5日内到场监 督

7、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第六十四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 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 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 当报告其主管部门。 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 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8、人员,依 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 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 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 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 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

9、 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 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 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 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 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3、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 l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

10、量,促进合理 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 执业医师法 、 药品管 理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l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 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 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l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 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 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

11、神药品。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 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 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 署 知情同意书 。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

12、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 ,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 超过 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日常用 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 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 张处方不得超过 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 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日常用量;对 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 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 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日常

13、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 不得超过 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 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 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 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 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 3个月复诊或者随 诊一次。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

14、的人员及被 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 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 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 为 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 存期限为 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 存期限为 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 种、规格对其消耗

15、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 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 限为 3年。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 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 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

16、,按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

17、定的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处方的。 二、规章制度二、规章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采购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 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 2)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 3)根据本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定期制订采购 计划,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 ,凭 麻醉药品、第一

18、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到具备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资质的定点批发企业购进。 (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付款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药品供应单位派专人负责押运送 到医疗机构药品仓库,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 6)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品购进计划、供货商业单 位资质证明等文件应分类归档保存。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 1)药品仓库负责验收,验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 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 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19、(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 双人验 收 ,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 双人 签字 。入库验收后立即存于保险柜,入库账目当日完 成。 (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应有真实完 整的购进验收记录,采用专用账册。登记内容包括药 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 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供货数量、单位、购 进价格、供货日期、凭证号、质量情况、验收结论、 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字。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 在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年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制度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 1)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工作的药

20、学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 对稳定。 ( 2)由专人负责,储存于保险柜中双人双锁储存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标志 。 ( 3)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应有防火 、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污染设施,有避光、 通风、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以及符合安全用电 要求的照明设施。 (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仓库应设有防 盗门、窗等防盗装置和监控报警装置,每周至少检查 一次并有检查记录。 ( 5)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 ,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

21、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年。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 1)药库、调剂室负责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 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 培训、考核合格。 ( 2)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学专业 技术人员应当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质量管理要求保管、养护,采取必要的的冷藏、 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 ( 3)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岗位管 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 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问题及时报 告上级领导并做好记录。 五

2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制度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制度 ( 1)药库负责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工作的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领取部门单独提交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领单,双人复核签字。 ( 3)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 、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凭证号、日期、领用部 门、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 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 不少于 5年。 ( 4)临床科室由

23、专人到药品库领取科室存放的基数麻 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面验收点清,在有关账簿上 签字。 (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运输必须有相应 的安全措施。 (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应按照 “先产先出 ” 、 “近效期先出 ”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 1)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应当掌握国家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的法律法规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 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除治疗需要,不 得为他人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或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 ( 2)取得麻醉药品和精

24、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 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处方。 ( 3)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 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 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 知情同意书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同时在病历中记录。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 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 4)除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 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

25、剂仅限于医疗机 构内使用。 ( 5)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日常用 量。 ( 6)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 超过 3日常用量。 ( 7)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 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 方不得超过 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

26、 得超过 15日常用量。 ( 8)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 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 9)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每张处方为 1日常用量。 ( 10)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 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 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 11)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 )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 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27、管理制度 (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使用专用标准处方,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 “麻、精一 ”, 由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规定开具;第 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为白色,右上角标注 “精二 ”,由执业医师根 据相关规定开具。 ( 2)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字迹清楚,不 得涂改。 ( 3)患者的一般情况、临床诊断要填写清楚、完整,与病历记载 相一致;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及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 编号。 (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 、要准确规范。 (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的

28、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 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 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 6)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 序号,逐方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按 月汇总,处方保持期限为 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保 存期限为 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 会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制度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制度 ( 1)调剂室由双人审核、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 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

29、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 考核合格。 ( 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药士以上职称人员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 3)调剂室应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 ( 4)严格按 处方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核处方 、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 绝发药。 ( 5)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 ,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逐日进行专 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通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发药日期、 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 3年。 (

30、 6)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开具的麻醉处方及在调配过程中发生的 意外情况,值班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和销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和销 毁制度毁制度 ( 1)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失效和回收患 者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应登记造册, 报经本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 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销毁并做记录。 ( 2)医疗机构对在储存、保管、调剂、使用过程中造 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残损的,应填写破损记录 单,书面写出造成残损的过程、原因,报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

31、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并做记录。 ( 3)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或废帖 应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定期销毁并 作记录。 (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册登记、消 耗记录、专用帐册等须每年整理装订成册,单独存放, 专人保管,保存期满后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 会批准,定期监督消耗并作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销毁类 别、记录时段、销毁日期、消耗方式、批准人、监督人 、销毁人。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及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及 被盗案件报告制度被盗案件报告制度 ( 1)医疗机构相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32、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严防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丢失及被盗。 ( 2)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 被抢、丢失或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 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 要的控制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验收 记录、专用帐册、登记记录等由专人按有关规定保存, 严禁丢失。如发生丢失,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 4)如发生丢失及被盗案件,根据情节应当追究当事 人、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十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十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 巡查制度巡查制度 ( 1)医疗机构安全保卫部门均应加强对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部门的 安全管理和监控,定人定时巡查并有记录 。 ( 2)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 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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