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合 阳 县 优 化 提 升 营 商 环 境 测 试 试 卷 ( 总 分 100) 单 位 : 姓 名 : 职 务 : 得 分 : 一 、填 空 题 (每 小 题 2 分 ,共 50 分 ) 1.陕 西 省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于 陕 西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 2.陕 西 省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共 主 要 从 等 方 面 对 优 化 我 省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进 行 了 规 范 。 3. 条 例 规 定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 其 他 服 务 机 构
2、 现 行 的 证 明 事 项 或 者 盖 章 环 节 , 或 者 信 息 共 享 方 式 办 理 等 六 种 请 况 下 的 应 当 取 消 。 4.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的 原 则 ,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营 造 有 利 于 市 场 主 体 发 展 的 环 境 。 5.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是 本 行 政 区 域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6.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汇 集 涉 及 市 场 主 体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3、金 融 、市 场 、 等 各 类 政 府 服 务 信 息 ,为 市 场 主 体 提 供 便 捷 、无 偿 的 咨 询 服 务 。 2 7.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通 过 等 方 式 ,为 市 场 主 体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和 职 业 技 术 培 训 。 8.司 法 机 关 应 当 坚 持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权 利 保 护 平 等 和 发 展 机 会 平 等 的 原 则 , 推 动 形 成 平 等 有 序 的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 9.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 干 预
4、 市 场 主 体 生 产 经 营 自 主 权 ;法 律 、法 规 未 禁 止 的 ,市 场 主 体 有 权 自 主 决 定 。 10.市 场 准 入 实 行 制 度 。 11.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建 设 运 营 标 准 和 监 督 管 理 要 求 明 确 、 有 关 领 域 市 场 竞 争 比 较 充 分 的 ,应 当 通 过 选 择 特 许 经 营 者 。 12.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现 行 有 效 的 政 府 规 章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适 时 进 行 清 理 和 评 估 ,对 的 规 定 ,及
5、时 修 改 或 者 废 止 ,并 予 以 公 布 。 13.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制 定 和 清 单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 14.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交 通 、 水 利 、能 源 、通 信 、环 保 等 基 础 设 施 的 规 划 和 建 设 ,完 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配 套 的 等 公 共 服 3 务 设 施 ,为 市 场 主 体 创 造 良 好 的 生 产 经 营 环 境 和 生 活 条 件 。 15.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依 托 公
6、 共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系 统 ,加 强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和 ,推 进 信 用 信 息 和 信 用 产 品 应 用 ,依 法 向 市 场 主 体 提 供 免 费 的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 16.政 府 性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应 当 重 点 为 符 合 产 业 政 策 、 有 市 场 发 展 前 景 的 小 微 企 业 和 涉 农 企 业 提 供 融 资 担 保 ,通 过 等 ,降 低 小 微 企 业 和 涉 农 企 业 融 资 成 本 。 17.制 定 事 项 编 码 规 则 、业 务 协 调 规 范 、服 务 测 评 规 范 等 标 准 ,建 立 等 一 体
7、 化 的 办 事 流 程 。 18.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的 政 务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 健 全 等 运 行 管 理 机 制 ,建 立 网 上 统 一 监 控 和 查 询 平 台 ,推 进 各 部 门 间 、各 级 政 府 间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实 现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网 上 受 理 、审 批 、公 示 、查 询 、投 诉 等 。 19.进 驻 政 务 服 务 机 构 的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应 当 合 理 设 置 审 批 事 项 、配 置 工 作 人 员 ,对 其 服 务 窗 口 办 理 事 项 充 分 授 权 ,确 保 依 法 不 需
8、要 的 审 批 事 项 ,在 窗 口 受 理 后 直 接 办 结 。 4 20.凡 属 容 缺 受 理 范 围 的 登 记 、审 批 事 项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一 次 性 告 知 的 材 料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主 件 齐 全 ,仅 缺 的 ,按 要 求 作 出 书 面 承 诺 后 ,工 作 人 员 。 21.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制 定 市 场 准 入 、 经 营 行 为 规 范 、资 质 标 准 等 涉 及 市 场 主 体 经 济
9、活 动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时 ,应 当 进 行 公 平 竞 争 审 查 ,保 障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平 等 使 用 生 产 要 素 、 公 平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提 高 资 源 配 置 效 率 。 22.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依 法 开 展 相 对 集 中 改 革 ,一 次 性 办 结 和 ,提 升 行 政 审 批 效 率 。 23.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对 投 资 境 外 的 市 场 主 体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落 实 财 政 补 贴 、政 策 优 惠 等 措 施 , 并 在 以 及 等 方 面 给 予 帮 助
10、和 服 务 。 24.实 施 市 场 准 入 行 政 许 可 ,不 得 或 者 。 25.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对 市 场 主 体 违 法 情 节 较 轻 且 能 主 动 消 除 或 者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应 当 先 , 5 进 行 ,依 法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行 政 处 罚 。 二 、选 择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10 分 ) 1.陕 西 省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于 2018 年 月 开 始 实 施 ,标 志 着 陕 西 省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进 入 规 范 化 、法 制 化 的 轨 道 。( ) A.4 月 1 日 B
11、.5 月 1 日 C.6 月 1 日 D.7 月 1 日 2.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树 立 主 动 、协 作 、高 效 、廉 洁 的 服 务 理 念 ,制 定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的 制 度 和 具 体 措 施 ,营 造 的 营 商 环 境 。( ) A.开 放 包 容 B.合 作 互 利 C.诚 实 守 信 D.重 商 护 商 3.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增 强 市 场 服 务 意 识 ,尊 重 市 场 规 律 ,发 挥 市 场 配 置 资 源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 平 等 对 待 各 类 市
12、 场 主 体 ,保 障 市 场 主 体 在 等 方 面 享 受 同 等 待 遇 。( ) A.市 场 准 入 B.政 府 支 持 C.参 与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D.投 资 决 策 4.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以 新 闻 发 布 会 、 书 面 问 答 、在 线 访 谈 、专 家 解 读 等 形 式 ,对 涉 及 市 场 主 体 的 简 政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有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进 行 宣 传 、解 读 ,提 示 市 场 主 体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应 当 履 行 的 法 定 义 务 。( ) 6 A.减
13、 税 B.减 费 C.项 目 申 报 D.经 费 补 贴 5.市 场 主 体 一 律 平 等 ,其 等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 ) A.财 产 所 有 权 B.知 识 产 权 C,反 对 假 冒 伪 劣 权 D.生 产 经 营 自 主 权 6.禁 止 在 等 领 域 设 置 不 合 理 条 件 限 制 或 者 排 斥 非 公 有 制 市 场 主 体 。( ) A.市 场 准 入 B.融 资 信 贷 C.招 标 投 标 D.政 府 采 购 7.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政 府 采 购 等 合 同
14、 、协 议 ,不 得 以 、行 政 府 换 届 、 等 为 由 ,不 履 行 、不 完 全 履 行 或 者 迟 延 履 行 约 定 义 务 ,由 此 给 市 场 主 体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责 任 。( ) A.政 区 划 调 整 B 自 然 灾 害 C.政 府 有 关 机 构 职 能 D 相 关 责 任 人 调 整 8. 市 场 主 体 认 为 现 行 有 效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或 者 政 策 措 施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有 损 市 场 公 平 、侵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制 定 机 关 予 以 审 查 ,制 定
15、 机 关 应 当 在 受 理 后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 A.5 B.10 C.15 D.20 9.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其 他 服 务 机 构 现 行 的 证 明 事 项 或 者 盖 章 环 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7 取 消 : ;办 事 单 位 能 够 通 过 网 络 自 行 核 实 或 者 信 息 共 享 方 式 办 理 的 ; ;能 够 通 过 申 请 人 采 取 书 面 承 诺 、签 字 声 明 或 者 提 交 相 关 协 议 办 理 的 ; 。( ) A.没 有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的 ;
16、B.能 够 通 过 申 请 人 现 有 证 照 、凭 证 证 明 的 ; C.开 具 证 明 的 部 门 无 权 查 证 、无 法 开 具 的 ; D.能 够 通 过 公 序 良 俗 进 行 规 范 或 者 通 过 常 识 推 断 的 10.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年 度 确 定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重 点 ,采 取 等 措 施 服 务 市 场 主 体 ( ) A.齐 抓 共 管 B.简 政 放 权 C.规 范 透 明 D.便 民 高 效 三 、判 断 题 (每 小 题 1 分 ,共 10 分 ) 1.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17、关 部 门 应 当 在 行 政 管 理 、 公 共 服 务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设 立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环 节 ,将 市 场 主 体 的 营 销 记 录 作 为 重 要 参 考 。 ( ) 2.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推 进 政 府 性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扩 大 业 务 规 模 ,建 立 、健 全 融 资 担 保 风 险 分 担 补 偿 机 制 。 ( ) 3.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规 范 融 资 担 保 收 费 标 准 ,政 府 性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的 担 保 费 率 以 及 各 类 政 府 性 投
18、融 资 平 台 收 取 的 费 用 可 以 高 于 国 家 和 本 省 规 定 。( ) 4.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改 革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减 少 审 批 事 项 和 环 节 ,缩 短 审 批 时 间 、提 升 审 批 效 率 。对 行 政 审 8 批 和 服 务 事 项 ,实 行 分 别 受 理 、并 联 审 批 、限 时 办 结 。 ( ) 5.允 许 以 备 案 、登 记 、年 检 、监 制 、认 定 、认 证 、审 定 等 形 式 设 定 或 者 变 相 设 定 具 有 行 政 许 可 性 质 的 审 批 事 项 。 ( ) 6.同 一 行 政 机 关 对
19、同 一 市 场 主 体 的 行 政 检 查 ,每 年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1 次 。( ) 7.县 级 以 上 经 济 合 作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协 调 和 综 合 监 督 本 行 政 区 域 招 标 投 标 工 作 。( ) 8.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投 诉 举 报 中 心 转 办 的 投 诉 、举 报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处 理 , 并 书 面 告 知 投 诉 人 、举 报 人 。 ( ) 9.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市 场 准 入 、融 资 信 贷 、招 标 投 标
20、 、政 府 采 购 等 领 域 设 置 不 合 理 条 件 限 制 或 者 排 斥 非 公 有 制 市 场 主 体 的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 ) 10.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陕 西 省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规 定 ,受 到 引 咎 辞 职 、责 令 辞 职 、降 职 、免 职 责 任 追 究 的 ,年 度 考 核 评 为 不 称 职 ,三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担 任 与 其 原 任 职 务 相 当 的 职 务 。 ( ) 四 、简 答 题 (每 小 题 6 分 ,共 30 分 ) 1.标 准 化 办 事 事 项 和 办 事 指
21、 南 体 系 建 设 主 要 包 括 什 么 ? 9 2.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实 行 统 一 的 工 商 登 记 标 准 和 条 件 有 哪 些 ? 3.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 保 护 市 场 主 体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市 场 秩 序 ,应 根 据 职 责 权 限 和 分 工 查 处 那 些 违 法 行 为 : 10 4.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什 么 列 方 式 干 涉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5.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在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有 什 么 情 形 的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