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企 事 业单位 技术创新步伐,规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 “ 中心 ” ) 的认定和管理, 根据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等有关 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所称 “ 中心 ” , 是指 依托于行业或领域内科技实力较 强 独立法人 的企 事 业 单位, 建 立的 “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 的 科研开发实体。 “中心” 拥有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 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
2、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 并 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 ,是合肥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科技设施。 第三条 组建“中心”旨在加强企业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 按照现代企业 管理 制度 , 共同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第四条 “ 中心 ” 实行申报制度。 每年 4月 份,由市科技局发-2- 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指南,各县(市)区、开发区 科技管理
3、 部门 组织申报和推荐 ,并于 6月底前 报 市科技局 审核确认 。 第五条 根据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相同技术领域原则上 只建立一个 “ 中心 ” 。 鼓励“中心”成 为独立法人的研发实体。 第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任务 : (一)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特色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 (二)为行业或领域进行人员培训,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员 ,通过“中心”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 (三) “ 中心 ” 对外开放,接受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 、
4、咨询和 技术成果转化等。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第二章 申 报 与 确认 第七条 申报建立 “ 中心 ” 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 国家级 高新技术企业、 市级以上 创新 型 (试点) 企业、 市级以上 龙头企业或有行(产)业代表性 的企事业单位,在-3- 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 雄厚的基础和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二)具有创新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研究设 计 人员, 其中有 引进的高层次研发人员。 (三)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 近
5、 两年每年销售 收入达 2000万元以上 , 能提供必要的建设资金,有较高的研发投入保证中心的运行。 (四)具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必要的试验仪器、测试设备和工艺装备。 (五)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六)产学研联系密切,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有良好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 (七)管理团队创新意识强,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 “ 中心 ” 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 “中心” 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报书,并提交 “ 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 。 (二) 各县(市)
6、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受理后,在调研基础上 进行审查。经 专家评审、 研究 后,报市科技局 审核确认 。 (三) “中心”实行合同管理, 合肥市科技局下达当年组建批文后,由 合肥市科技局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以 及 申报 单位 三方共同 签订 合同任务书 , 申报单位根据 合同任务书 启动实施“中心”建设。合同任务书是“中心”-4- 实施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 中心 ”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方 式,建设期为两年。组建中心的依托单位是“中心”建设投入的主体, 业务相对独立,经费 单独核算。制定有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 决算
7、;协调合作单位之间的工作任务, 建立健全人 员、财务、资产、分配、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 中心 ” 实行开 放、流动的运行机制,面向相关产业、企业 ,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 。 “ 中心 ” 要建立相应的服务网站为行业提供服务。 第十 一 条 “ 中心”建设期间所需经费筹集采取“单位自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原则 ,财政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自主创新政策经予兑现。 依托单位应根据 合同 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先期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 二 条 支持“中 心”建设的 财政资金 主要用于购置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等。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不
8、得用于基本建设。 “中心” 的仪器设备纳入合肥市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行共享服务。 第四章 绩 效 考核 第十 三 条 “ 中心 ” 建设期间, 每年 12月 31日 前将 “ 中 心 ”-5- 建设情况以书面形式上 报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 管理部门 。 第十 四 条 “ 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评估申请,对照 合同 任务书撰写自评报告,并提供 “ 中心 ” 运行的各项规 章制度和系列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如:成果、专利证书等) 。评估通过者,由市科技局 命名为 “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 五 条 对通过评估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 管理 部门 于 每年 12月底前, 对“中心”工作进行考 核, 报市科技局 核查 。对于考核优秀的 “中心”, 优先 推荐申报“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考核不合格者,责 令限期 整改 ,六个月后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取消其“中心”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六 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 七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 有效期 2 年。 原市科技局发布的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修订) ( 合科 2011 59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