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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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 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文件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发改价格2005469 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 于 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红河州、保山市、玉溪市、丽江市、文山州、德 宏州、昭通市、临沧市、曲靖市、西双版纳州、怒江州、 思茅市、大理州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 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 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 号)、国家计委、财 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 号)及云南省

2、财政厅、云南省发展计 划委员会关于发布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省级 批准项目)的通知(云财综200368 号)等有关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开 展了全省各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清理工作,按照 省政府同意的清理整顿原则,即“凡在国家计委、财政 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 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 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 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 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 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

3、 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 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 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 号 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现就清理 整顿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嵩明等县(市、区)继续收取城市市政公用 设施建设配套费,并从发文之日起将该收费项目名称统一 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市及收费 标准详见附件,凡未在附

4、件的城市一律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三、收费范围:按照各地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最新的城 市规划范围执行。具体范围由各批准继续收取此项费用的 城市建设部门报州、市价格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免收范围: (一)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设施、老年公益 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 (馆); (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 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五)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 的重点工程项目; (六)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 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

5、七)省级财政拨款(含预算外资金拨款)的建设项 目; (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 居住的房屋。 五、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缴入当地财政专 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支出必须确保用于城市道路、 环卫、市政、消防、绿化、供排水管网等需由政府投入或 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对于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类似 性质的其它费用。 六、通过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的土地以及在上述减免范围以外划拨的土地,或者通过其 它渠道划拨土地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基准地价并 予以明示。 七、经批准继续收取“

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各城 市应根据发展的现状,尽快修订、完善和统一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 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征收、使用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杜绝多头重复征收和随意减免以及截留、挪用等违法、违 纪行为,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积极 作用。修订后的相关管理办法,请及时抄送各州、市发展 计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备案。 二五年六月一日 全省可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市及收费标 准一览表 地 区 城 市 收费标准 嵩 明 县 30 元/(建筑面积) 晋 宁 县 23000 元/亩(土地面积) 1、新增用地的单位按土地面积计算,2

7、0 元/ 2、在本单位原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按用地 面积计算,10 元/ 富 民 县 3、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房的,按用地面积计算 10 元 / 呈 贡 县 按新增用地的面积计算,15 元/ 宜 良 县 按新增用地的面积计算,15 元/ 昆 明 市 安 宁 市 按新增用地的面积计算,20 元/ 红 河 1、个旧、开远、河口、蒙自经济开发区,按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综合造价的 7%征收; 2、蒙自老城区区、建水、石屏、弥勒、泸西,按每平 方米建筑面积综合造价的 5%征收; 州 3、金平、元阳、绿春、红河、屏边,按每平方米建筑 面积综合造价的 3%征收; 一类区:按用地面积计算 1.5 万元/

8、亩 二类区:按用地面积计算 1 万元/亩 隆 阳 区 三类区:按用地面积计算 0.8 万元/亩 一类区:1、新增用地的按照土地面积计算,1.5 万元/亩, 属街面的,按所占街面长度另收配套费 500 元/米; 2、在原有土地上新建、改建、翻建的,按原建设用地 面积计算,10 元/ 二类区:1、新增用地的按照土地面积计算,1 万元/亩, 属街面的,按所占街面长度另收配套费 300 元/米; 2、在原有土地上新建、改建、翻建的,按原建设用地 面积计算,8 元/ 三类区:1、新增用地的按照土地面积计算,0.5 万元/亩, 属街面的,按所占街面长度另收配套费 100 元/米; 昌 宁 县 2、在原有土

9、地上新建、改建、翻建的,按原建设用地 面积计算,6 元/ 按工程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街面 15 元/平方米,非 街面 7.5 元/平方米 保 山 市 施 甸 县 2、非住 宅:街面 15 元/平方米 3、临时 性建筑:5 元/平方米 按工程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10 元/平方米 2、非住宅:15 元/平方米 玉 溪 市 红 塔 区 3、临时性建筑: 5 元/平方米 1、新建项目按征用(或划拨)土地面积计收,15 元/平 方米 古 城 区 2、在原址上改建、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计收,4 元 /平方米征收 1、新建项目按征用(或划拨)土地面积计收,15 元/平 方米 玉 龙 县 2、在原址

10、上改建、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计收,4 元 /平方米征收 按工程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15 元/平方米 2、非住 宅:20 元/平方米 丽 江 市 华 坪 县 3、临时 性建筑:10 元/平方米 一、住宅:县城主干道、次干道、出入口干道两侧沿街 沿路地段,10-15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它地段 8- 1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非住宅:各种经营性建筑和设施,30-40 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其它生产性建筑设施,20-30 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非生产和非经营性建筑设施,10-15 元/ 平方米(建筑面积) 文 山 州 三、生产、经营性临时建筑:1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11、 ,其他临时建筑 5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砖混以上(含)建筑等级的,按建筑面积计算,20 元/平方米 德 宏 州 潞 西 市 二、砖混以下建筑等级的,按建筑面积计算,10 元/平 方米 昭 阳 区 按新增用地的面积计算,30 元/ 按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5-10 元/平方米 2、非住宅:10-15 元/平方米 盐 津 县 3、临时性建筑:2- 5 元/平方米 昭 通 市 绥 按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10 元/平方米 2、非住宅:15 元/ 平方米 江 县 3、临时性建筑:3 元/平方米 按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5-10 元/平方米 2、非住宅:10-15 元/平方米 镇 雄 县

12、 3、临时性建筑:2- 5 元/平方米 临 沧 市 按建设投资总额的 2%收取 麒 麟 区 按用地面积计算,15 元/ 沾 益 县 按用地面积计算,15 元/ 按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10 元/平方米 2、非住宅:16 元/ 平方米 曲 靖 市 富 源 县 3、临时建筑:5 元 /平方米 按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12 元/平方米 2、非住宅:20 元/ 平方米 师 宗 县 3、临时建筑:6 元 /平方米 1、经营性设施按投资额的 2%收取马 龙 县 2、其它设施按投资额的 1.5%收取 1、新增用地按土地面积计算。党政机关、部队、文教、 卫生,10 元/平方米,其它 20 元/平方米 宣

13、威 市 2、原有土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党政机关、部队、文教、 卫生,5 元/平方米,其它 10 元/平方米 1、市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的 5%征收 2、近郊区和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按每平方米建筑面 积综合造价的 3%征收 西 双 版 纳 州 景 洪 市 3、临时建筑按建筑面积 35 元/平方米收取 按工程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10 元/平方米 2、非住 宅:15 元/平方米 怒 江 州 3、临时 性建筑:3 元/平方米 按工程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10 元/平方米 2、非住 宅:15 元/平方米 翠 云 区 3、临时 性建筑:3 元/平方米 按工程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10 元/平方米 2、非住 宅:15 元/平方米 普 洱 县 3、临时 性建筑:3 元/平方米 按工程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20 元/平方米 2、非住 宅:30 元/平方米 景 谷 县 3、临时 性建筑:5 元/平方米 思 茅 市 孟 连 县 按工程建筑面积计算,30 元/平方米 按工程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10-15 元/平方米大 理 州 2、非住 宅:15-20 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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